B1 (2)《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炉》HBC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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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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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环境标志标准目录(2020.3.20)序号 名称 标准号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一次性餐饮具 HJ/T 202-2005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飞碟靶 HJ/T 203-2005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用纤维干燥剂 HJ/T 204-2005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纸制品 HJ/T 205-2005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石棉建筑制品 HJ/T 206-2005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 HJ/T 207-2005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灭火器 HJ/T 208-2005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软饮料 HJ/T 210-2005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石膏制品 HJ/T 211-2005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光动能手表 HJ/T 216-20051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虫蛀剂 HJ/T 217-20051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压力炊具 HJ/T 218-20051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卫生香 HJ/T 219-2005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微波炉 HJ/T 221-20051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气雾剂 HJ/T 222-2005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质墙体板材 HJ/T 223-20051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 HJ/T 225-20051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用塑料管材 HJ/T 226-20051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磁电式水处理器 HJ/T 227-2005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塑料制品 HJ/T 231-20062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HJ/T 232-20062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HJ/T 233-20062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金属焊割气 HJ/T 234-20062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制冷器具 HJ/T 236-20062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门窗 HJ/T 237-20062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HJ/T 296-20062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砖 HJ/T 297-20062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鞋类 HJ/T 305-20062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电动洗衣机 HJ/T 308-20063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 HJ/T 312-20063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住宅(住区) HJ/T 351-20073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太阳能集热器 HJ/T 362-20073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HJ/T 363-20073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嘴 HJ/T 411-20073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 HJ/T 412-20073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 HJ/T 413-20073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HJ/T 414-20073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杀虫气雾剂 HJ/T 423-20083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厨柜 HJ/T 432-20084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HJ 440-20084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技术导则 HJ 454-20094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卷材 HJ 455-20094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刚性防水材料 HJ 456-20094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涂料 HJ 457-20094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涤剂 HJ 458-20094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质门和钢质门 HJ 459-20094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 HJ 472-20094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皮革和合成革 HJ 507-20094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采暖散热器 HJ 508-20095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制玩具 HJ 566-20105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喷墨墨水 HJ 567-20105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箱包 HJ 569-20105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 HJ 570-20105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HJ 571-20105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具 HJ 572-20105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喷墨盒 HJ 573-20105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线电缆 HJ 2501-20105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壁纸 HJ 2502-20105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 HJ 2503-20116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相机 HJ 2504-20116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移动硬盘 HJ 2505-20116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HJ 2506-20116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网络服务器 HJ 2507-20116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话 HJ 2508-20112509-2012 6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碎纸机 HJ2510-2012 6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录音笔 HJ2511-20126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视盘机 HJ6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HJ2512-20122513-2012 6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摄像机 HJ2514-20127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吸尘器 HJ7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船舶防污漆 HJ 2515-20122516-2012 7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投影仪 HJ2517-2012 7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扫描仪 HJ2518-20127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照明光源 HJ2519-20127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泥 HJ7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重型汽车 HJ2520-20122530-20127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二部分: 商业票据印刷 HJ2531-20127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工商用制冷设备 HJ2532-20137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 HJ2533-2013 8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蚊香 HJ2534-2013 8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电池 HJ2535-20138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房间空气调节器 HJ2536-20148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HJ2537-2014 8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HJ2539-20148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三部分:凹版印刷 HJ2540-20158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木塑制品 HJ8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 2541-20168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 HJ 2542-20168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干式电力变压器 HJ 2543-20169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 HJ 2544-20169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子白板 HJ 2545-20169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 HJ 2546-20169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 HJ 2547-2016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 HJ 209-20179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HJ 311-2017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化用纸 HJ 410-2017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HJ 424-20179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HJ 371-20189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 HJ 2548-201810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碗机 HJ 2549-20181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食具消毒柜 HJ 2550-20181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儿童玩具 HJBZ16-1996 10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吸油烟机 HJ 1059-201910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化妆品 HJ 1060-20191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吸收性卫生用品 HJ 1061-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0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品制造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Specialty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 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 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20-02-28 发布
2020-02-28 实施
生 态环 境 部
发布
目次
前 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61 6 可行技术要求.......................................................................................................................65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67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70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74 10 合规判定方法.....................................................................................................................7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产品填报参考...............................................8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部分行业主要原辅材料参考表 ..........................................................8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8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8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 ...........................................92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94

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HBC 19-2003轻质墙体板材代替HJBZ 25―1998The Certifiabl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ProductsLight Panels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轻质板材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石膏建材产品,植物秸秆人造建材、氯氧镁轻质墙板、加气混凝土板材、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玻璃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板和复合墙板。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3 基本要求3.1 产品质量应满足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4.1 产品中使用的废弃物和工业副产品(如稻草、木屑、炉渣、粉煤灰、煤矸石、硫石膏等)的含量应大于35%。

4.2 产品放射性应满足GB 6566-2001中建筑主体材料的要求。

4.3 产品中不得含有石棉。

4.4 产品中不得使用有机合成树脂(脲醛、酚醛树脂、异氰酸脂等)作胶凝材料。

5 检验5.1 对于技术内容中使用的废弃物工业副产品和有机合成树脂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验证。

5.2 对于技术内容中放射性的要求按GB6566-2001中确定的方法检测。

5.3 对技术内容中石棉的检验参见附录A。

附加说明: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03-26批准2003-03-26实施附录A(标准的附录)建筑制品中石棉的检测方法A.1 仪器A.1.1 偏光光学显微镜:放大倍数50~1000x。

A.1.2 折光率测定仪:测定折光率范围N=1.400~1.700。

(完整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标准

(完整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标准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标准1:执行标准:HJ/T303—2006 家具产品2:执行标准:HJ/T201-2005 水性涂料产品3:执行标准:HJ/T414-2007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家具漆)4:执行标准:HJ/T220-2005 胶粘剂产品5:执行标准:HJBC17—2005 人造板材及其制品6:执行标准:HJ/T207—2005 建筑砌块产品7:执行标准:HJ/T223-2005 轻质墙体板材产品8:执行标准:HJ/T206-2005 无石棉建筑制品9:执行标准:HJ/T296-2006 卫生陶瓷产品10:执行标准:HJ/T297-2006 陶瓷砖产品11;执行标准:HJ/T226—2005 建筑塑料管材产品12:执行标准:HBC 23-2004 壁纸产品13:执行标准:HJ/T412-2007 预拌混凝土产品14:执行标准:HJ/T411-2007 水嘴产品15:执行标准:HJ/T310—2005 盘式蚊香产品16:执行标准:HJBZ20—1997 杀虫气雾剂产品17:执行标准:HJ/T217-2005 防虫蛀剂产品18:执行标准:HJ/T222-2005 气雾剂产品19:执行标准:HJ/T236-2006 家用制冷器具产品20:执行标准:HJ/T235-2006 工商用制冷设备产品21;执行标准:HJ/T304—2006 房间空间调节器产品22:执行标准:HJ458-2009家用洗涤剂23:执行标准:HJ/T182—2005轻型汽车产品24:执行标准:HJ/T216—2005光动能手表产品25:执行标准:HJ/T221—2005家用微锅炉产品26:执行标准:HJ/T224—2005干式电力变压器产品27:执行标准:HJ/T227—2005磁电式水处理器产品28:执行标准:HJ/T223—2006泡沫塑料产品29:执行标准:HJ/T232—2006管型荧光灯镇流器产品30:执行标准:HJ/T231—2006再生塑料制品产品31:执行标准:HJ/T230-2006节能灯产品认证32:执行标准:HJ/T221-2005化学石膏制品产品33:执行标准:HJ/T210—2005软饮料34:执行标准:HJ/T208—2005灭火器产品35:执行标准:HJ/T205-2005再生纸制品产品36:执行标准:HJ/T204—2005包装用纤维干燥剂产品37:执行标准:HJ/T202-2005一次性餐饮具产品38:执行标准: HJ/T302-2006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产品39:执行标准:HJ/T306—2006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40:执行标准:HJ/T308-2006家用电动洗衣机产品41:执行标准:HJ/T424—2008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机产品42:执行标准:HJ/T410-2007 复印纸产品43:执行标准:HJ/T413-2007 再生鼓粉盒44:执行标准:HJ/T371—2007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45:执行标准:HJ/T370—2007 胶印油墨46:执行标准:HJ/T313—2006微型计算机、显示器产品47:执行标准:HJBZ 3—1994无铅车用汽油产品48:执行标准:HJBZ 16—1996儿童玩具产品49:执行标准:HJ/T311—2006燃气灶具产品50:执行标准:HJ/T309-2006毛纺织品产品51:执行标准:HJ/T307-2006生态纺织品产品52:执行标准:HJBZ 38—1999低污染摩托车产品53:执行标准:HJ/T312-2006陶瓷、微精玻璃和玻璃餐具产品54:执行标准:HJ/T363-2007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55:执行标准:HJ/T362—2007 太阳能集热器产品56:执行标准:HJ/T351-2007 生态住宅(住区)57:执行标准:HJ/T219—2005 空气卫生香产品58:执行标准:HJ/T225-2005 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59:执行标准;HJ/T239—2006 干电池产品60:执行标准;HJ/T238-2006 充电干电池产品61:执行标准;HJ/T234—2006 金属切割气产品62:执行标准;HJ/T203—2005 飞碟靶产品63;执行标准;HJ/T305—2006 鞋类产品64:执行标准;HJ/T218—2005 压力炊具65:执行标准;HJ/T237-2006 塑料门窗66:执行标准;HJ/T209—2005 包装制品67:执行标准: HJ/T432-2008橱柜产品(最新标准)68:执行标准: HJ/T440—200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69:执行标准:HJ 508—2009 采暖散热器(2010年1月1日实施)70:执行标准:HJ/T507-2009皮革和合成革(2010年1月1日实施)71:执行标准:HJ472-2009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2009年9月1日实施)72:执行标准:HJ459—2009木质门及钢质门(2009年5月1日实施)73:执行标准:HJ457-2009防水涂料(2009年5月1日实施)74:执行标准:HJ456—2009刚性防水材料(2009年5月1日实施)75:执行标准:HJ455—2009防水卷材(2009年5月1日实施)76:执行标准:HJ454-2009编制技术导则(2009年5月1日实施)十环认证标准:1 家用制冷器具 500L以下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电冰箱2 无铅车用汽油点燃式内燃机的燃料3 再生纸制品以废纸生产的再生纸和装饰及建筑材料4 无汞镉铅充电电池各类充电电池5 无汞干电池各类干电池6 防虫蛀毛纺织品防虫蛀类毛纺织品7 包装制品替代不易降解的塑料膜类、袋类包装制品和纸塑复合包装制品8 软饮料类不含乙醇的饮料制品9 节能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半灯具————标准已修订。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三、允许进口植物源性食品输华贸易的国家 或地区目录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 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的通知(质检 办食函〔2013〕652号
新疆口岸《进口植物源性食品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
四、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一)、需要备案的进口植物源性食品种类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A、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 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 息的真实性负责。 B、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 正本;
D、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 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 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 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 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E、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 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 改备案信息。
(一)、需要进定点企业储存、加工的产品:
A、粮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等) B、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等) C、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D、饲料类(麦麸) E、棉类(棉短绒) F、木材类(原木)
(二)、进境植物及产品定点加工、储存企业注册
二、进境检疫审批
一、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需要检疫审批的品种:
(一)、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二)、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

垃圾焚烧发电执行标准

垃圾焚烧发电执行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根据当地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及声环境功能区划,结合项目的特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拟采用以下执行标准:一、环境质量执行以下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3、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

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1、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按要求规范废水排放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排污管网必须保证配套)2、焚烧焚烧炉燃烧废气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01)后排放。

鉴于目前,国家新的执行即将出台,招标文件中垃圾焚烧炉废气需达到以下标准:烟气排放标准表垃圾焚烧炉要安装燃烧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指标应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

垃圾焚烧炉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指标至少应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炉膛焚烧温度、烟气排放温度以及关键部位的视频监控画面。

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3、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焚烧飞灰暂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应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对飞灰进行毒性浸出实验,若其含水率小于30%、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TEQ/kg,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1限值,则可送垃圾填埋场单独处理,否则运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进行最终处置,处置前进行固化处理。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HCRJ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HCRJ 040—1999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Granite wet flue gas desulphrization & precipitator device1999-10-26发布 2000-03-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定义 (1)4 分类 (2)5 要求 (2)6 试验方法 (3)7 检验规则 (3)8 标志、运输及贮存 (4)II前言本技术条件为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脱硫效率、除尘效率、烟气折算阻力和液气比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和检验规则。

本技术条件为国内首次制定。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炉窑消烟除尘委员会具体承担。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浙江华特环保设备实业公司、浙江省乐清市阳光环保公司、北京市环保设施工程安装队、北京市绿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陈鸣楼高元松付传喜李成岳权义华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II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HCRJ 040—1999Granite wet flue gas desulphrization & precipitator device1 范围本技术条件规定了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它要求。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以喷淋、冲激、水膜、各种塔板、文丘里等及其组合为原理,采用花岗石类为材料,配用在锅炉和工业炉窑上的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以下简称脱硫除尘装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效。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解决垃圾处理的难题,焚烧垃圾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处理方式。

然而,焚烧垃圾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是我国针对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的一项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焚烧炉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

这些限值的制定,旨在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对空气、水和土壤的影响,保障人民健康。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还规定了焚烧炉的运行和监测要求,要求焚烧炉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运行,并定期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制定《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只有严格执行这一标准,才能有效减少焚烧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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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炉》(HBC 33-2004)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和检验规则等。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处理能力≥50t/d的各种型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1576 低压锅炉水质GB/T1921 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GB/T3166 热水锅炉参数系列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9222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 998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总则GB/T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CJJ90-200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T3039 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JB/T6503 烟道式余热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10249 垃圾焚烧锅炉技术条件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修订版)3 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活垃圾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以下简称垃圾)。

3.2垃圾焚烧指采用热力技术使垃圾分解并无害化、减量化的过程。

3.3垃圾焚烧炉指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垃圾的装置,主要包括炉体、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自动控制系统。

3.4余热利用设备由余热锅炉或其它形式的余热利用装置组成。

3.5处理能力指单位时间内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理垃圾的质量,通常以t/d为单位。

3.6 焚烧残余物指垃圾焚烧后排出的炉渣和飞灰。

3.7 可燃物减量比指可燃物质经焚烧减少的质量占投加物中可燃物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B-A)/(B-C)×100 %式中: P——减量比,%;A——焚烧残余物在室温下的质量,kg;B——投加物质量,kg;C——焚烧残余物中不可燃物质的质量,kg。

3.8 热灼减率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Q=(A-D)/A×100 %式中: Q——热灼减率,%;A——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D——焚烧炉渣在600℃±25℃经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9 烟气停留时间指焚烧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至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滞留时间。

3.10 烟气出口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11 辅助燃料指为维持焚烧炉正常的焚烧工况所需要添加的燃料。

3.12 燃烧器指使用辅助燃料的燃烧设备。

4 分类与命名4.1 分类垃圾焚烧炉按垃圾焚烧方式分为下列几类:a) 炉排式垃圾焚烧炉;b) 流化床式垃圾焚烧炉;c) 回转窑式垃圾焚烧炉;d) 热解式垃圾焚烧炉;e) 其他型式垃圾焚烧炉。

垃圾焚烧炉还可按其结构、性能等作出其他分类。

4.2 命名垃圾焚烧炉的命名参照JB/T10249的规定进行。

5 要求5.1 基本要求5.1.1焚烧炉产品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生产,且符合JB/T10249的规定。

炉本体设计寿命不低于15年。

5.1.2 焚烧炉炉体外观应严整规矩,无明显凹凸疤痕或破损;漆面光洁、牢固、无明显挂漆、漆粒;表面处理件表面光滑、厚薄均匀,无锈蚀。

5.1.3 在垃圾额定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垃圾焚烧炉应保证垃圾额定处理能力,并应适应全年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

5.1.4焚烧炉采用的耐火材料、隔热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能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并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5.1.5 焚烧炉宜采取连续焚烧方式,并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在额定处理量70%~110%的范围内波动时能稳定运行。

5.1.6 各炉门应启闭灵活、严密轻巧。

5.1.7焚烧炉必须设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安全防爆装置。

烟气净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CJJ90-2002的规定。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在线显示烟气排放状况;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实时检测控制焚烧系统的各项主要工艺参数,并显示焚烧炉燃烧温度和炉膛压力等表征焚烧炉运行工况的参数。

5.1.8 焚烧炉排气烟囱应符合GB18485的规定。

烟囱应按 GB/T16157-1996 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5.1.9采用余热回收的焚烧炉应根据余热回收方式,配置余热利用设备,并符合CJJ90-2002的规定。

5.1.10 焚烧炉应配置助燃系统,保证垃圾热值较低时能维持正常燃烧。

5.1.11焚烧炉宜设置垃圾渗滤液喷入装置等渗滤液处理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5.2 技术性能要求5.2.1 在额定工况条件下,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5.2.3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喷爆。

5.2.4可燃物减量比应大于90%。

5.2.5 焚烧炉内严禁存在垃圾短路焚烧。

5.3 环境保护技术指标5.3.1焚烧炉气体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符合GB18485规定的限值(见附录表A1)。

5.3.2焚烧炉产生的工艺废水必须经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必须排放时,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测定项目至少应包括pH值、硫化物、氟化物、总汞、总砷、总铅和总镉。

5.3.3焚烧炉的噪声控制限值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5.3.4焚烧残余物的处理处置按GB18485的要求执行。

5.4 焚烧炉的安全要求5.4.1 焚烧炉的油、气燃烧器应设有安全保护和报警装置,燃烧器启动后点火不正常时,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4.2 焚烧炉停止运行前(包括正常停炉和安全程序的停炉)应有对燃烧室冷却的程序,当燃烧室温度下降到设定值时,冷却程序结束,焚烧炉停止工作。

5.4.3 焚烧炉设计必须有防爆措施及装置。

5.4.4 焚烧炉的电源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5.4.5 在常温和相对湿度不超过85%时,电器回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MΩ,并能承受1min 工频(50Hz)、电压1500V的试验,不得有击穿和短路现象。

5.4.6 控制箱与各被控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必须有金属硬、软管保护。

5.4.7 炉体所附油、气路及其所属附件应安装牢固,连接处不得有泄漏。

5.4.8垃圾焚烧炉及高温设备、管道外壁面温度在环境温度为25℃时不得超过50℃。

5.4.9余热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JB/T6503的规定。

余热锅炉参数应参照GB/T1921或GB/T3166选定。

5.4.10 对于额定介质压力不大于2.5MPa的余热锅炉,其水质应符合 GB1576的规定;对于额定介质压力大于2.5MPa或用于发电的余热锅炉,其水质应符合GB/T12145的规定。

5.4.11余热锅炉的材料和制造应符合锅炉行业现行标准、法规的规定。

受压元件应符合GB/T9222的规定。

6 检验方法6.1 烟气出口温度用热电偶测定。

6.2 烟气停留时间根据设计文件检查确定。

6.3 焚烧试验材料焚烧试验材料的低位热值应高于5000kJ/kg。

参照CJ/T3039有关要求采集试验样品(样品量应满足样品组份分析要求和焚烧试验要求),对样品中的有机物、无机物、水分及低位热值进行分析,按CJJ90-2002要求分析氯元素含量,并报告样品分析结果。

6.4 处理能力测定6.4.1 根据焚烧对象及焚烧方式备料。

6.4.2在额定工况条件下焚烧,采用称重法测定处理能力(质量)。

6.4.3焚烧炉稳定运行72h后,连续测量72h焚烧垃圾的质量,计算日处理能力。

6.5 可燃物减量比测定6.5.1 点燃焚烧炉,使其达到正常工况后投料,焚烧完毕停炉,待灰渣冷却后取样测定。

6.5.2 采用称重法测定焚烧量及残余物质量,按 3.7 所列公式计算可燃物减量比,取三次测量的平均值报告。

6.6 氧气浓度测定按GB/T16157-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环境指标测试方法6.7.1焚烧炉排放气体污染物的分析测试方法按GB18485的规定执行(见附表A2)。

6.7.2 焚烧炉产生的工艺废水排放污染物测定按GB8978规定的方法进行。

6.8 热灼减率测定按HJ/T 20-1998的规定采集焚烧炉渣,在105℃下烘烤3h后,置于600℃±25℃的马福炉中灼热3h,冷却至室温后,采用称重法,依据本技术要求3.8所列公式计算,取三次测定平均值报告。

6.9 密封性检验:供油、供气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耐压和密封试验。

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时间为10min。

6.10 电器性能检验6.10.1 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

6.10.2 绝缘强度:经受50Hz、1500V交流电耐压试验,历时1 min。

6.11 燃烧器检验6.11.1根据出厂说明书或使用手册的规定对燃烧器进行性能检验。

6.11.2燃油或燃气的燃烧器的安全点火时间为5 s ~7s,如果发生点火失败或故障熄火,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重新点火前的扫气时间不得少于30s。

6.11.3每隔 3 min试验一次,重复试验10次,成功次数不得低于9次。

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 出厂检验7.2.1检验项目按5.1、5.2、5.4的要求确定。

7.2.2 检验规则每台焚烧炉的主要零部件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

需要现场检验的项目,应在应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

7.3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进行型式检验:a)试制的新产品或老产品改产;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和制造工艺、材料等更改对性能有影响;c)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7.3.1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第5章所列全部项目。

7.3.2 判定规则7.3.2.1型式检验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抽样。

抽样基数为三台。

7.3.2.2对于抽取的样品,经调试后检验。

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样品不合格。

7.3.2.3如果抽取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则需要对该批产品补抽一台样品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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