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重点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
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城乡规划法的一个具体操作指南。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编制要求:明确城乡规划编制的主体、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等。
2. 规划审批程序: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包括材料的提交和审核流程、评估和审查程序等。
3. 规划实施管理:规定了城乡规划实施的管理办法,包括规划的监督和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划更新和修订等内容。
4. 规划调整和变更:规定了城乡规划的调整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变更的申请、审批和公告等事项。
5. 规划评估和效果评价:规定了城乡规划的评估和效果评价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效果评价的方法和指标等。
6. 责任和处罚:明确了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和行政处罚等。
7. 相关配套政策:规定了城乡规划法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这些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和实施,维护城乡规划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发展的协调和有序。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市政办电〔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文应当明确报送审议事项是否属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明确发文主体。
二、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各决策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决策草案前,必须依法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决策事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三、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前,必须依法履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四、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不得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报送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作退文处理。
附件:1.报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须知2.报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知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5.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0日附件1报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须知一、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和范围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桂国土资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3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自我区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以来,用地预审在引导项目科学选址、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依规用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供应缺口较大的情况下,不按规划选址、超定额标准和控制指标用地以及压占指标批而不征、征而不供、供而不用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全区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矛盾突出、压力巨大。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闸门”调控作用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年度调节作用,增强对项目用地的综合统筹保障能力,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进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规范专家论证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地预审工作要求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资源节约利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发挥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积极作用。
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职责。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用地预审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严把项目用地选址关、项目用地规模关、耕地占补平衡关。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3—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和窗口,是我国西南中南地区重要安全屏障。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72.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306.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04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0.17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3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7.4%;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01O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坚持陆海统筹、江海联动,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和镇(县城)规划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管理,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和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第五条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编制组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4•【字号】桂政办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同意,现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是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所辖的行政区域为主组成的经济区。
该区域是西南经济圈、华南经济圈与东盟经济圈的交汇点,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沿,是中国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在我国开放开发的战略格局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2006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站在国家区域发展的战略高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了加快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促进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健康、高效、有序、和谐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北部湾 (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建设厅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广西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城镇群规划》。
为圆满完成该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名称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城镇群规划。
二、规划范围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所属的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4市行政辖区,总面积4.25万平方公里。
三、规划期限规划近期到2010年,远期到2020年,展望期到205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桂政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区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编制实施《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和根本保证,对我区以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完善“两区一带”区域发展布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划》明确的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发展。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序言国土空间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宝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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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重点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重点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明确规划审查报批的范围、依据、内容、程序和时限,规范审查报批工作行政行为,提高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总体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达到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促进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重点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重点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2. 广西全国重点镇和自治区小康示范镇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附件1:广西重点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为进一步加强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重点城镇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程序,提高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范围广西区内全国重点镇和自治区小康示范镇(62个,见附件)总体规划审查;全国重点镇为县城关镇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组织形式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
建立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消防局)、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文化厅、环保局、旅游局、广西通信管理局、广西电网公司和柳州铁路局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重点城镇总体规划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
厅际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按本规则做好与本部门规划衔接的审查工作。
厅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审查的主要依据(一)党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及建设部制定的《建制镇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三)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相关的规划;(四)广西城镇体系规划,所在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六)其他要求。
四、审查的重点内容(一)性质。
城镇性质定位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对该城镇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广西城镇体系规划,所在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是否与工业化发展规划相一致。
(二)发展目标。
城镇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规模。
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城镇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算口径包括在规划建成区内居住登记的常住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和居住1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镇规划标准》;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四)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城镇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镇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五)强制性内容。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否明确和落实,其确定是否科学合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建区的划定和空间管制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六)交通。
城镇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交通体系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镇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镇交通系统及城镇长远发展相协调(铁路、公路、航运、轨道交通、换乘枢纽等,特别是铁路与各种交通的衔接,是否考虑旅客零换乘和货物的无缝衔接)。
(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城镇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相互协调;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是否考虑了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的要求。
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是否有利于保护并改善城镇及周边环境质量;排污管网布设、垃圾转运收集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场)选址的是否明确、合理。
(八)协调发展。
村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真正落实城乡统筹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实现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是否科学合理地进行村庄布点;是否落实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是否明确了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政策措施;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防建设规划等相协调。
(九)绿化。
绿化方式、树种选择、规划布局是否有利于城镇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与建设,各项绿化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城镇绿化规划标准,划定的各种功能绿地和河湖水系的保护范围是否合理,具可操作性。
(十)防灾减灾。
确定的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可行,并具可操作性;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是否满足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十一)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范围、规模、发展策略、各项设施配套、用地布局以及项目建设时序和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可行。
(十二)实施。
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广泛征求了专家和群众意见,并进行了吸收和完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明确建立管理机制和公示、跟踪、督促检查、评价等制度的原则要求。
(十三)是否达到了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城镇规划编制的深度要求。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审查的程序与时限(一)前期工作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指导。
有关城镇人民政府在拟修编或调整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按程序书面报告自治区建设厅,由自治区建设厅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总体规划初步成果完成后,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城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则确定的审查重点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城镇人民政府应按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初步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二)申报工作有关城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作用,切实把好总体规划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关。
总体规划申报材料包括:总体规划文本、图纸、附件和专家评审意见、市有关部门和军事部门的协调意见和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具体材料和要求由自治区建设厅另行制定)。
(三)审查工作自治区建设厅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文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其退回,待补充完善后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另行上报;对申报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申报材料分送厅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应在材料送达之日起3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建设厅,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综合厅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总体规划及相关材料进行相应修改,不能采纳的,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3周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及相关材料和说明报送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建设厅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厅际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并对拟批复总体规划的城镇的性质、布局、规模等主要内容进行审议。
会议由厅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参加。
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四)报批工作有关城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厅际联席会议的意见,抓紧对总体规划及相关材料抓紧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厅际联席会议审议的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厅际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规划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在总体规划审查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如有重大分歧,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自治区建设厅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通常情况下,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周期不超过5个月。
附件2:广西全国重点镇和自治区小康示范镇名单南宁市6个:武鸣县:城厢镇。
横县:峦城镇、六景镇。
宾阳县:芦圩镇、黎塘镇。
上林县:大丰镇。
柳州市6个:柳江县:拉堡镇、穿山镇。
鹿寨县:雒容镇、鹿寨镇。
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
桂林市8个:阳朔县:阳朔镇。
全州县:全州镇、黄沙河镇。
兴安县:溶江镇、兴安镇。
平乐县:平乐镇。
荔浦县:荔城镇。
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
梧州市5个:蒙山县:蒙山镇。
苍梧县:石桥镇、龙圩镇。
藤县:藤城镇、太平镇。
北海市3个:铁山港区:南康镇。
合浦县:廉州镇、山口镇。
玉林市5个:容县:容城镇。
陆川县:陆城镇。
兴业县:石南镇。
北流市:隆盛镇。
福绵镇。
贵港市3个:港南区:桥圩镇。
平南县:平南镇、大安镇。
钦州市4个:钦南区:犀牛角镇。
钦北区:小董镇。
浦北县:小江镇。
灵山县:灵城镇。
防城港市2个:港口区:企沙镇。
东兴市:江平镇。
崇左市6个:扶绥县:新宁镇、东门镇。
大新县:桃城镇。
天等县:天等镇。
宁明县:城中镇、海渊镇。
来宾市2个:武宣县;武宣镇。
兴宾区:凤凰镇。
贺州市3个:八步区:信都镇。
昭平县:昭平镇。
钟山县:钟山镇。
百色市6个:平果县:马头镇。
田阳县:田州镇、头塘镇。
田东县:平马镇、祥周镇。
靖西县:新靖镇。
河池市3个: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
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
宜州市:德胜镇。
注:(加下划线的镇除福绵镇为自治区小康示范镇外,其它既是全国重点镇,又是自治区小康示范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