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规定完整版
网上销售与交易管理制度

网上销售与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公司的网上销售与交易行为,保证交易的公平、诚信,提高公司的品牌声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经营需要,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从事网上销售与交易的相关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网销人员、客服人员、运营人员等。
第三条定义•网上销售:指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活动。
•网上交易:指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网销行为规范第四条产品信息真实准确1.全部网销人员在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前,必需认真核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有意夸大宣传或供应虚假信息。
2.网销人员应当及时更新商品或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价格公示合理透亮1.在进行网上销售时,公司应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包含有关促销、折扣、运费等相关费用。
2.价格更改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及时调整网页价格,确保价格公示的合理透亮。
第六条优惠活动合规进行1.网销人员在进行优惠活动时,必需严格依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设定和修改优惠政策。
2.优惠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第七条售后服务规范1.网销人员应向消费者充分介绍售后服务政策,包含退货、换货、维护和修理等,并确保消费者知悉并同意相关政策。
2.对于显现退货或维护和修理等问题,网销人员应乐观搭配售后服务部门进行处理,解决问题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
第三章交易行为管理第八条交易平台选择和审核1.公司在选择网上交易平台时,应综合考虑平台信誉、用户规模、交易合规等因素,并进行认真审核。
2.对于新的交易平台,应进行严格的合作协议签订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交易信息保密1.公司应将交易信息视为紧要商业机密,严格限制员工访问和使用交易信息,并采取必需的技术手段进行保护。
2.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十条交易责任追究1.网销人员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全程跟进,及时处理交易问题,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管理规定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管理规定1.引言近年来,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力量。
然而,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如虚假宣传、侵权盗版、消费纠纷等。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诚信水平,特制定本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管理规定。
2.注册和认证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中,卖家应当在合法的经营范围内注册,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企业资质。
平台方应严格审核和核实卖家的注册信息,确保其合法合规。
买家在使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络交易时,应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维护双方权益。
3.商品宣传和描述卖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商品时,应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产地、质量评价等。
禁止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平台方应加强对商品宣传和描述的审核,及时对不实信息进行删除和处罚。
4.价格和促销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中的价格应当公开明示,并与线下实体店面价格保持一致。
平台方应建立价格监管体系,对价格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处罚。
促销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则,禁止虚假促销、虚假打折和捆绑销售等不正当行为。
5.支付和结算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交易安全。
平台方应确保支付和结算系统的安全可靠,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对支付纠纷应及时调解和解决,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6.物流和配送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中的物流和配送应快速、准确和可靠。
卖家应确保商品按时发货,并提供跟踪信息。
平台方应加强对物流服务的监管,严禁无故延迟配送、损坏商品和强制购买物流保险等不当行为。
7.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建立良好信誉的重要环节。
卖家应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免费维修保修等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平台方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纠纷和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
8.评价和信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中,买家和卖家应互相评价,形成信用积累和诚信体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版.doc

网络交易管理方法最新版导语:《网络交易管理方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5日起施行。
下面是提供的相关内容,欢送参考。
第一条为标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效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安康开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效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经营活动。
?本方法所称有关效劳,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效劳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效劳。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效劳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效劳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效劳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开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效劳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立,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标准开展。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效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效劳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效劳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网络交易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知识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形式的网络交易活动。
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1. 商品信息的发布(1)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2)商品信息应当标注详细的描述、质量、品牌、价格、产地、厂商等重要信息。
(3)禁止发布非法商品或者违禁品。
(4)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商品信息审核机制,对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
2. 价格的公开和规范(1)网络平台应当对同一商品进行比较,公开价格及折扣情况,不得存在虚构价格、虚假折扣的情况。
(2)商品的价格应当真实、明码标价,不得存在以虚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再加高额运费的行为。
(3)禁止设置价格歧视,同一商品应当具有相同的价格。
3. 交易方式的规范(1)网络平台应当提供便利的支付方式,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某一支付方式。
(2)网络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交易进行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3)禁止设置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数量等。
4. 交易纠纷的解决(1)网络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3)对于多次违反网络交易规范的商家或者消费者,网络平台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网络平台的责任1. 商品信息审核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商品信息审核制度,审核发布的商品信息,核实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网络平台应当对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或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下线商品、撤销资格等。
2. 交易安全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安全措施,保证消费者交易过程的安全性。
(2)当发生交易纠纷时,网络平台应当及时介入并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投诉处理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网络电子交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网络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数字产品销售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确保交易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安全可靠:保障交易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三)公平公正: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四)高效便捷: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四条交易主体包括:(一)公司:作为交易发起方或参与方,负责提供商品或服务;(二)客户:作为交易接收方,负责购买商品或服务;(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支付中介,负责资金结算。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五条交易流程如下:(一)客户浏览商品信息,选择所需商品;(二)客户提交订单,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收货地址等;(三)公司审核订单,确认商品库存及价格;(四)客户选择支付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五)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支付成功,向公司发送支付通知;(六)公司根据订单信息,安排发货;(七)客户收到商品,确认收货;(八)交易完成,双方进行评价。
第四章交易安全第六条交易安全措施:(一)建立完善的用户身份认证体系,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真实可靠;(二)采用加密技术,保障交易数据传输安全;(三)设置交易限额,防止恶意刷单、刷信誉等行为;(四)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漏洞。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公司设立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交易活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对交易活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交易量;(二)客户满意度;(三)交易安全;(四)合规性。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编辑锁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 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
同部门规章目录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2.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2.?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3.?第四章法律责任4.?第五章附则5.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1.?《办法》的岀台背景2.?《办法》的具体政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编辑《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同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建立诚信体系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 诚信评价体系,保障消费者合
法权益。
信息公示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示交 易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 质量等信息,并建立投诉举报
遵守交易规则
遵守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不进行 不正当竞争、欺诈交易等行为。
保障消费者权益
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保障消 费者合法权益。
配合监管
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调查,提供 必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保障安全
保障信息真实
网络交易经营者需确保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信、安全的 原则,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02
网络交易平台的特别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的设立与运行
设立条件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法人资 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 设施设备、健全的管理制度以 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
设立申请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符 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机制。
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等行政处罚措施。
03
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规范
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和信息披露
注册
网络交易经营者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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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的合法权益,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和《》等法律、法规。
《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
[2]目录1. 12. 21.?2.?3.?4.?5. 31.?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3]局长2014年1月26日[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物流、快递、网络接入、、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2]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二章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的,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着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