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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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华教育网首页_新华幼儿园关于落实国家有关幼儿园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新华幼儿园关于落实国家有关幼儿园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为了促进新华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我幼儿园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体贯彻落实情况如下1、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安徽省学前教育规定的各项条例、规程和规定。
2、我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3、我们是依法实行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幼儿园,我园是合法的幼儿园,我们拥有办园许可证。
4、我们幼儿园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开办的,我们拥有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我们收费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是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要求下收费的,我们的收费也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5、我们幼儿园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由园委员会和教职工会议审议,并依法实施收费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我们幼儿园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园长负责制,园长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7、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我校幼儿园建立了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职工会议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幼儿园进行监督。
18、我们幼儿园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健全了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9、我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了安全设施和防护材料,并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
10、我们严格执行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12、我们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指导纲要》等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方法,力求做到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兴趣,满足幼儿的不同需要。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6篇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6篇《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残疾幼儿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应当高于普通标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第四十三条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以划拨方式取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学前教育。
幼儿园建设涉及的税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减免。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和运行予以支持、指导和帮助。
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税费减免、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奖励补助、派遣公办幼儿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重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育和教育玩具、房屋维修改造等。
第四十五条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补政策。
国有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经举办单位同意,可以整体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供热执行居民使用价格标准。
对幼儿园其他费用的收取,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学前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皖教基[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2〕10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加强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管理,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现将《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请各地实事求是地填写好所附表格,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间准时上报,其中,附表1通过网络平台于每月5号前报送省教育厅项目办(网址:/yey),附表2、附表3通过电子信箱按照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汪祥贵史常斌电子信箱:**********************.cn)。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为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保证我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内容目标内容和目标是:国家、省确定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规划目标实现、配套政策的实施,以及规范办园、科学保教要求的落实。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一)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实施按照国家和省以及不同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类项目。
鉴于各类规划由不同部门制定部署,时间要求和覆盖的区域不尽相同,为全面推进我省城乡学前教育资源的扩大,我省将各单项规划纳入到全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五年规划中,统筹实施,集中管理,分类考核。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五年规划。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体部署,实施年度为2011年到2015年,全省城乡新建幼儿园2858所,改建幼儿园1391所,增设附属幼儿园3342所。
安徽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安徽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各地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加强省级统筹,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聚焦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督导评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强化责任,促进发展。
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幼儿园的责任,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顺利实现。
二、督导评估对象和内容(一)督导评估对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幼儿园保教质量、幼儿园收费等情况。
2.学前教育政策保障。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学前教育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情况。
3.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主要包括幼儿园办园行为、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安全管理等情况。
4.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毛入学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幼儿园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解决等情况。
三、督导评估方法和程序(一)督导评估方法。
采用量化考核、第三方评估、社会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法,对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各地自评。
各地根据评估内容和要求,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2.省级评估。
组织专家对各地自评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结果。
3.实地督导。
对评估结果为未达标的地区进行实地督导,督促整改落实。
四、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一)奖励激励。
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政策支持。
对评估结果为达标的地区,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2022年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6篇】

2022年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6篇】【篇1】2022年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一、活动目的为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认真学习宣传《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精神,依据霍邱县2022年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在全镇树立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全面提高我镇幼儿园科学保教水平,营造全镇高度关心、重视和理解学前教育的浓厚氛围,形成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我镇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活动主题本次活动主题为:给孩子适宜的爱。
三、活动时间20xx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全镇各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集中宣传时间。
四、活动内容1、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针对我镇当前幼儿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过度保护、过高期待、过分控制、过于放任以及忽视幼儿自身的发展需求过早传授知识等方面的现象和问题,组织开展2022年度的宣传活动。
2、以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等文件为重点,结合我镇幼儿园实情进行科学保教宣传。
3、以《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促进小学教育与幼儿园教育衔接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安监局、工商局《关于对民办幼儿看护点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为重点,深入各园、家长群体及社会进行规范办园宣传。
五、宣传方式2、面向家长宣传,扭转家长的认识误区。
以园为单位,我镇各园通过家长会、亲子游戏、请家长进教室、说家教故事等多种途径,围绕“感恩”这一主题,通过对什么样的爱是适宜的爱?孩子回应爱的方式怎样才算是适宜的?如何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等问题的探讨,在当下生活及周边鲜活的事例中寻找适宜的爱,学习并理解《指南》,引导家长畅所欲言并及时反思自己的教育行为,理性把握爱的“温度”和“尺度”,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倾听幼儿的心声,和一起孩子成长。
游戏点亮快乐童年活动方案

游戏点亮快乐童年活动方案游戏点亮快乐童年活动方案1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皖教秘基〔〕32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今年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主题:游戏—点亮快乐童年二、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5月10日-5月20日)各小学、公民办幼儿园要成立组织,制定宣传实施方案,翻印宣传材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20日-6月15日)今年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要紧紧围绕“游戏—点亮快乐童年”这个主题,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游戏对幼儿童年生活的重要价值,引导广大幼儿园教师和家长充分认识游戏是幼儿特有的生活和学习方式,创造充足的机会和条件,鼓励和支持自主游戏、快乐游戏,扭转当前存在的重知识技能学习,忽视、干预幼儿游戏、成人“导演”幼儿游戏、以电子游戏产品替代玩具等剥夺游戏权利、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1.各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把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纳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紧扣主题,抓住重点,认真制定宣传活动实施方案,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搭建宣传平台,充分运用网络、街头咨询、横幅、致幼儿家长一封信等媒体和方式,向幼儿园、家长和全社会传播正确的保教理念和科学的育儿方式,营造尊重儿童、热爱儿童、支持儿童健康成长的氛围,为幼儿园去“小学化”“成人化”倾向扎扎实实的做好宣传工作。
2.抓好宣传,推进衔接。
一是抓好《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宣传与落实。
以法律为准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推进保育和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是抓好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学习与贯彻。
组织小学和幼儿园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促进小学教育与幼儿园教育衔接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4号),采取切实措施,将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和游戏—点亮快乐童年等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皖教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24〕9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
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6月30日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
幼儿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13篇)

幼儿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13篇)篇1:幼儿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创设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快速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五指山市教育局文件精神,我园定于20XX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园20XX年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方案如下:一、宣传主题学习《指南》,让科学育儿知识进入千家万户,给孩子适宜的爱。
二、宣传时间20XX年5月20日至6月20日三、宣传内容继续围绕深入落实《指南》,通过开展实实在在的宣传活动和教育服务,向老师、家长和全社会传播正确的保教理念和科学的育儿方法,营造尊重儿童、热爱儿童,支持儿童健康成长的氛围。
四、活动安排及形式(一)准备阶段(5月10日—5月1 9日)我园按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宣传活动月实施方案制定本园具体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并准备相关宣传资料。
(二)实施阶段(5月2 0日—6月2 0日)1、5月2 0日——6月10日,开展宣传月活动。
5月30日,为了让我园幼儿度过一个健康、和谐、欢乐的节日,我园在“三月三”广场开展庆“六一”亲子游园活动。
6月8日,在幼儿园里悬挂宣传海报、标语、挂图,向家长分发宣传《指南》宣传册,并向家长介绍《指南》精神,为家长解惑答疑有关幼儿教育知识。
2、6月2日——2 0日,开展学前教育专题培训活动。
6月6日,组织我园幼儿园教师、家长参加由市教育局举办的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专题讲座《儿童心理发展轨迹与教育责任》的培训,针对当前幼儿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的过度保护、过高期待、过分放任及忽视幼儿自身的发展需要等现象和问题,给幼儿适宜的爱,目的在于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
6月18日,组织我园全体教师开展专题培训活动:学习《指南》,目的在于通过培训学习,让教师进一步了解3—6岁儿童的学习方式,改变教育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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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安徽省学前教育》,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予以支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章幼儿园的设立第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涉及幼儿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定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幼儿园的布局,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幼儿的数量分布、变化、保育和教育需求等情况,按照人口比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幼儿园,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十一条设立幼儿园,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幼儿园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标准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二)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名称;(三)符合规定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四)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选址要求,建设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功能要求、设施设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法人登记。
公办幼儿园依法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民办幼儿园在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审批、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
年检应当征求家长和社会公众意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按照办园成本,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挪用办学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
第三章保育和教育第十七条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幼儿可以申请进入幼儿园。
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的条件下,幼儿园可以适当向下延伸入园年龄。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提供融合教育,并为残疾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提供便利、帮助。
特殊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适合残疾幼儿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残疾幼儿的保育和教育以及康复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幼儿园的班级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育和教育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幼儿园营养、保健、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落实有关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措施,增强幼儿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开展游戏,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多功能的游戏材料,鼓励和支持幼儿自主选择游戏,保证幼儿有充分的游戏时间和户外活动时间。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设施设备以及玩具、教具等。
鼓励幼儿园因地制宜自制玩具、教具。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应当安全、卫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为教师配备必要的教学用书,不得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不得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教辅材料。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幼儿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以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
正常开园时间以外举办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对有关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备视频监控等设施。
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等应当为幼儿园制定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开展安全等知识教育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学习科学的保育和教育方法,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家庭、社区应当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为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保育和教育质量评估监管体系,配备学前教育教研人员,健全教研指导网络,加强教研指导。
第四章幼儿园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幼儿园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以及保育和教育能力。
第三十条幼儿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及省规定的职业资格或岗位任职资格。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爱护幼儿,忠于职守。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幼儿人格,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歧视幼儿,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索取、收受幼儿家长财物。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岗位上遇到涉及幼儿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幼儿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吸食毒品的;(三)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
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办幼儿园编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工作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
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用,由举办者依法保障。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适当倾斜,完善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
从事残疾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教师、保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第三十六条实行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和,完善评价机制。
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上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师资力量,建立幼儿园负责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员合理流动机制。
鼓励公办幼儿园负责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员到薄弱幼儿园支教。
第三十八条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发展幼儿师范教育,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幼儿园的师资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师资等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培养、培训计划。
幼儿园应当加强园内培训,并鼓励、支持幼儿教师参加在职培训。
第五章保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残疾幼儿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应当高于普通标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第四十三条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以划拨方式取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学前教育。
幼儿园建设涉及的税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