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七章价格法律制度一、价格法概述1.价格的一般经济学原理价格的功能有:(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2)市场机制通过价格发挥刺激与引导作用;(3)市场机制通过价格起着核算作用。
2.价格法的一般经济学原理(1)价格法,是指调整涉及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从经济学原理来说,学者们对价格问题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①“自由主义价格观”价格反映供需关系,市场会自动实现均衡,不需要外在的市场机制的力量;②“非均衡观”市场机制主要依靠市场价格信号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价格信号会失灵,需要价格法律矫正或补救;③认为价格信号仅在某些情况下起作用主要依靠国家对价格管制,需要建立国家管制价格模式的法律。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二种观点比较可取。
理由如下:①由于信息偏差的情况存在,市场会“失灵”。
②价格在反映价值时,必然受到供求关系的深刻影响。
而市场经常处在“非均衡”状态,因此需要国家对价格实施宏观调控,使市场恢复均衡状态,法律可以确保这种调控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价格的管理体制及基本制度1.我国的价格法发展与价格管理体制的确立(1)我国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法的发展经历了下述三个阶段:①以“调”为主,有限度地放开小商品的价格(1979—1984年);②以“放”为主,实行价格双轨制(1985--1991年);③加快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化进程(1992年至今)。
(2)经历三个阶段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价格管理体制基本确立:多数商品的价格放开,由经营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制定,并对其价格行为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用政府的《定价目录》制定其范围,由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2.经营者的定价行为(1)经营者在价格行为中的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定价;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马工程《经济法学》张守文第04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素材

5、出版社
(二)市场规制行为 1、市场规制行为以市场特别是市场竞争为 规制对象 2、市场规制行为是国家干预行为 3、市场规制行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4、市场规制行为主要是一种否定行为
5、市场规制行为是一种综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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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国家干预行为
(二)市场规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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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2、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 • • • 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域 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宏观领域是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 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3、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 4、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
法定行为
公共行为、公职行为、公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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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经济评价 政治评价 社会评价
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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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规制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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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作用的领域不同
针对的对象不同
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 内部具有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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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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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 6、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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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规制机构
张守文-经济法概论自考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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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经济法学》张守文第01章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界定调整对象需要“问题定位”
•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 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 来确定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 •无论市场机制,抑或政府干预,都可能“失灵”。而这“两个失灵”, 恰恰是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的,它们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 问题。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 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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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五)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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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定义
(一)经济法定义的提出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 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定义: 1、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 2、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 进行法律调整。 3、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 关系,简称调制关系。 4、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高称等教。育出版社
(二)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1)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亦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
的界定。
•(3)再次,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安排,
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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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其中,经济、政治、 社会和法律因素最为重要。
• 1、经济因素 • 2、政治因素 • 3、社会因素 • 4、法律因素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经济学课件第六章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各类法律渊源的 效力级次分明,具体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
内容纲要
一、经济法的形式渊源 • 1.1 研究经济法渊源的价值 • 1.2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 1.3 经济法的辅助渊源 • 1.4 有关渊源的几个问题
二、经济法的效力范围 • 2.1 经济法的时间效力 • 2.2 经济法的空间效力 • 2.3 经济法的主体效力
背景知识补充 • 《立法法》 • 《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
不是单纯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 例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CEPA), 《内地和香港 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国际条约
观点1:广义上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 条约、协定等),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渊源。 观点2:国际条约是经济法的间接渊源,需要 将其相关规定转化为国内法规范才能适用。 强调“条约优先”的国家,国际条约的义务 是必须直接履行而无须转化的,因而国际条约 是经济法的渊源。 强调条约规定需经本国立法转化才能适用的 国家,国际条约被看作一种潜在的、间接的经 济法渊源。
(3)法律解释
观点1:法律解释都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观点2:
只有狭义的法律解释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广义的法律解释中所包含的非正式解释,如 学理解释等,不能成为经济法的渊源。 对司法解释要作出限定,只有最高审判机关 和最高检察机关的解释,才可成为经济法的渊 源。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五章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1)从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雏形构建阶段。
(2)从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争取国家财政状况基本好转的中心任务至1952年,我国不仅设立了比较系统的计划机构,而且确定了条块结合的经济管理形式,同时制定了一系列与此相适应的准制度性规范,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形成。
(3)从1953年初党和政府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上来至1954年《宪法》对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确认,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立。
(4)在随后的长达二十多年的时期内,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基本上就是在这一经济体制的规范下进行运作的,计划经济构成中国这一历史时期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
2.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1)从所有制角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2)从计划制度的特点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
1953年8月,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对于不同的经济成分应有不同的计划。
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他经济成分,实行间接计划。
”(3)从经济管理体系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地方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从其建立到形成阶段,表现出大统一小自由、大集中小分散的特征。
3.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①中国小农经济基础和传统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新中国是在小农经济的土壤上建立起来的,其分散、封闭的特点需要并方便了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
②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管理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革命根据地与解放区时期,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行政命令和党的政策代替法律管理经济以及供给制传统等做法,都不同程度地延续到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经济工作中。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6章 法 人【圣才出品】

第6章法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人制度概述1.法人制度的产生(1)法人之意义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实体。
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①团体性;②独立人格性。
(2)法人制度简史赋予一定组织体以主体资格的法律传统始于罗马法。
罗马法早期就承认各种公共团体的主体地位,到帝国时期又广泛承认私团体的主体意义。
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概念创始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英美法上并没有与大陆法对应的“法人”概念和制度。
但亦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体得为“人”。
(3)法人制度的功能承认组织体具有法人资格,便利组织体参与交易。
承认组织体的人格独立也使其责任独立。
由组织体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减轻了法人成员或设立人的责任。
2.法人独立性(1)法人的独立性①法人独立性的含义法人的独立性,是指法人团体的人格独立于法人成员的人格。
法人组织相对于成员而言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通常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a.不存在与成员相关的解散事由。
b.成员可以更换。
c.对于决议,适用多数票通过原则,而不适用全票通过原则。
d.由机关负责对外代表,机关成员也可以由法人成员以外的人充任。
②法人独立人格的条件a.独立名称任何法人均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法人名称不仅得区别于其他法人,而且区别于法人成员,使法人具有标识独立主体的符号。
法人必须有住所。
在我国,企业法人只能有一个特定的名称,而且还应当预先核准。
b.独立财产法人财产,可以分为设立时成员出资或捐助形成的财产和设立后法人自己取得的财产(如经营积累)两部分。
c.独立意思关于团体的意思,并不是其成员的单纯相加,也不是其成员共同意志的简单组合。
社团必须具有自己意志的形成和实现机制,而这一机制的最大的体现便是法人机关。
d.独立责任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清偿其对其他民事主体的债务。
法人的责任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法人成员(如股东)的责任形式,而独立责任是法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形式。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手册-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对“耕地占用税”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对“车辆购置税”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3)对“车船税”的内容进行了多处调整。
6.1 房地产相关税种【考点一】房产税★★★1.房产税的特征(1)属于财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2)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以房产所有人为纳税人。
2.房产税的纳税人表6-1 房产税的纳税人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1)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不属于①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税规则表6-2 计税规则【注意】①扣除比例为10%~30%,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②计税租金为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2)关于房产原值①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不减除折旧的房屋原价。
②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③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关于投资联营①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②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4)关于融资租赁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由“承租人”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5.房产税的税收优惠表6-3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6.房产税的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表6-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纳税地点①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②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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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
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
(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
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
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
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
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
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
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
(3)立法模式问题
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
通常,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①在独享模式之下,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享,从而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法定原则。
②在分享模式之下,强调注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的问题。
(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
①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
②立法的数量不足、质量欠佳、协调性差。
(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
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
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
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
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③由于政府性调制主体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其行为必须要设定法律上的边界。
(2)执法因素存在的问题
①目前,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恰恰是政府性调制主体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以及职权不清等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②一些基础性行为方面,往往容易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很容易影响到内在于基础性行为并附加于其上的调制行为,亦即基础性行为的不规范性或违法性,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到调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影响到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4.司法因素影响弱化的原因
①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失灵问题,主要是在执法阶段,通过依法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解决,即主要是通过积极的执法来实现经济法的目标。
②传统的法律纠纷,主要是在法院解决,但在经济法等现代法领域却并非如此。
③在经济法的某些领域,可诉性相对较弱。
尤其是在宏观调控领域,特别是对于宏观调控主体的抽象行为,往往在立法上欠缺可诉性。
④基于效率等诸多方面的考虑,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越来越多地会采用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复议、调解、仲裁等,从而使许多经济法上的纠纷,也可能在司法程序之外
得以解决。
5.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分析
(1)从法律意识上看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意识普遍有待于提高。
(2)从法律的遵从度上看
①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②经济法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追求。
因此,如果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其利益实现,则这些主体当然乐于遵从。
③经济法的运行,必须具有合法性。
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①一般认为,从时间维度上来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
各类经济法规范,在其从制定到变更或废止的期限内,是有效力的,经济法的适用在时间上是不能溯及既往的。
②经济法上的时间,在具体法律上可能体现为一定的时点、时段(期间、期限)的规定,由于这些时点或时段直接关系到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职权行使的合法性,并且,在经济法上同样可能会有消灭时效、除斥期间、履行期限、追缴时效等制度或问题,因此,应当关注与时间有关的制度,注意相关制度的时间效力问题。
③经济法的时间效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际上体现了时间对于经济法效力发生或实现的约束、限定。
④在经济法领域,由于主体、主体的行为、主体行为的空间,可能存在着很多的不同,
即使是在同一时段内,经济法对于不同主体的适用也可能存在诸多不同,对于经济法的时间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①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通常人们关注的是经济法适用的空间效力。
一般说来,经济法主要是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用,不同层级的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
②经济法的适用情况还可能更为复杂。
它不仅涉及一国国内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且还涉及“域外适用”问题。
③经济法的适用上还可能产生一国内部的多种管辖权的冲突,在一国的独立性较强的各个地区之间,也可能会有管辖权或调制权的冲突问题。
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①从主体维度上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
确定法律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是依据两个基本原则,即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②在依据不同原则行使不同管辖权的情况下,经济法对于主体的具体适用也会有所不同。
③经济法上更强调实质正义,因而对于各类主体的适用恰恰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来体现区别对待的精神。
4.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
(1)对普适性的认识
一般认为,法律的普适性其实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项有效的制度必须具备相对的普适性,这种普适性应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
①普遍性。
即法律在适用上的普遍性。
②确定性。
制度只有在内容上是确定的,才能真正实现在实质上的普遍适用。
③开放性。
制度只有开放,才能顺应时势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适,才能更广泛、更持久、更稳定地得到普遍适用。
(2)强调经济法的普适性
①强调经济法的普适性,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经济法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
②强调经济法的普适性,尤其应注意对具备法律规范所假定条件的各类主体,原则上都应一体适用,一视同仁,而不应厚此薄彼,或分亲疏远近。
③强调经济法的普适性,有助于在“总体上”解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
(3)经济法的不同规范与普适性
从制度构成来看,经济法规范包括“核心规范”与“边缘规范”:
①“核心规范”是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动的部分,因而适用范围较广、确定性较强,从而具有突出的普适性;
②“边缘规范”具有易变性,也是国家据以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的部分,它有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这与经济法的特定宗旨和职能是密切相关的。
三、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①诉讼程序
在诉讼程序方面,经济法方面的纠纷在诉诸法院后,所运用的往往是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