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行业涉税事项
收购苗木税收风险管理方案

收购苗木税收风险管理方案一、前言。
咱搞收购苗木这事儿呢,税收就像个调皮的小怪兽,要是没管理好,可能会给咱带来不少麻烦。
所以呀,咱们得制定个超棒的税收风险管理方案,就像给小怪兽套上缰绳一样,让一切都井井有条。
二、风险识别。
# (一)发票风险。
1. 虚开发票风险。
有些不良供应商可能会提供假发票或者虚开发票。
比如说,明明没卖那么多苗木给咱们,却开了大额的发票。
这就像有人卖给你10棵树,发票上却写着100棵,这可不行啊。
2. 发票不合规风险。
苗木发票的开具得符合规定才行。
要是发票上的信息不全,像缺少供应商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苗木品种规格等关键信息,那这发票就像个没穿好衣服的小孩,在税务那里是通不过的。
# (二)成本核算风险。
1. 混淆成本风险。
把不该算到苗木收购成本里的费用硬塞进去,就像把买化肥的钱算成买苗木的钱。
这会让成本核算乱成一团麻,税务部门一看就觉得有问题。
2. 预估成本风险。
在苗木还没完全确定成本的时候就乱预估,而且预估得特别离谱。
比如说,一棵小树苗实际成本就10块钱,你预估成100块,这肯定会影响税收计算的准确性。
# (三)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1. 滥用优惠政策风险。
有些企业可能会故意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本来不符合条件享受减免税的,却硬要去享受。
这就像没到年龄就想拿老年证享受优惠一样,是不被允许的。
2. 不了解优惠政策风险。
还有就是咱们自己糊涂,不知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用在苗木收购上。
就像守着宝藏却不知道怎么打开一样,白白错失了减少税收负担的机会。
三、风险应对措施。
# (一)发票管理。
1. 供应商审核。
2. 发票查验。
收到发票后,一定要认真查验。
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者相关的发票查验平台,像检查商品真假一样检查发票的真伪。
同时,要核对发票上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要是发现问题,马上联系供应商重新开具。
# (二)成本核算管理。
1. 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咱们得制定一套清晰的成本核算制度,就像给成本计算画了一幅地图。
园林行业税务筹划思路

园林行业税务筹划思路某园林公司,将绿化合同100万劈为销售林木90万与养护10万, 销售林木按销售自产货物,免增值税。
养护交建筑业税10万。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筹划方案。
如果不分劈,绿化合同应该按100万交税。
分劈,按10万交建筑税涉税风险点:1、国税部分是否会开林木的自产货物证明。
2园林公司是否有建安资质,虽然按23号公告不需要有建安资质,但是有更有说服力。
没有,实际上与基层税务机关存在沟通的问题。
我对园林公司的业务不熟,请讨论。
谢谢。
瘦石枯崖回答:思路并没有什么大问题。
但操作的关键点除了合同还要关注:1、园林公司销售的林木是否在免税农产品目录内;参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2、园林公司会计核算是否分业;3、园林公司的免税资格是否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haihan235 回答:销售林木的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自产自销的对照税政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但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同时外购苗木用于绿化工程,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工程劳务,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
财税[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了树苗、花卉等为其他植物,因此树苗、花卉销售不属增值税免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13%的税率。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从事苗木种植的农业企业(判断标准是农业企业应该享受免税)的将自产苗木用于绿化工程,如果分开核算,苗木销售缴纳增值税;外购苗木进行工程的,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苗木行业税收风险征管

苗木行业税收风险征管一、行业基本情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苗木交易越来越大。
苗木一般都要经过小苗在田地中培植生长,“苗木”行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流程为:购买种子或幼苗—种植或培植—销售成品苗木。
根据我局前期对该行业部分企业的专题剖析,苗木有部分是自己种植,一部分是外购后在自己的农田里种一段时间再出售,因此具体来看,目前苗木的种植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从种子培育开始到长成苗木幼苗或苗木成品后再出售,二种是购进苗木幼苗经培育成苗木成品后再出售,三种是购进苗木成品直接出售。
在苗木出售时,又有单独销售苗木和苗木销售与景观绿化工程合并进行两种情形。
作为农业产品,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文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原来免税对象是农业生产者,纯粹的农民,而现在也有城里人到农村去承包了,也享受自产自销免税政策,即农业生产者并非专指纯綷的农民,农业产品谁种植谁就是农业生产者。
因其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给税收征管特别是免税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从而形成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
二、行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收购苗木税收风险管理方案

收购苗木税收风险管理方案一、引言。
咱们在收购苗木这个事儿上,可不能只盯着苗木长得好不好,还得小心税收风险这个隐藏在背后的小怪兽。
要是不小心,它可能就会给咱们的生意带来大麻烦。
所以,咱们得制定一个靠谱的税收风险管理方案,就像给生意穿上一层坚固的铠甲。
二、风险识别。
1. 发票问题。
来源风险。
有时候那些苗木供应商看起来都挺实在的,可他们给的发票说不定就有猫腻。
比如说,可能是假发票,或者发票开具不规范。
就像有的发票上的苗木品种写得含糊不清,像只写了个“树”,这可不行啊,这就像给税务机关交了一份没写清楚答案的试卷。
虚开发票风险。
有些不良商家为了偷税漏税或者骗取税收优惠,可能会虚开苗木收购发票。
咱们可不能被他们拉下水,如果不小心接受了虚开的发票,那就像是在自己的生意里埋了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把咱们炸得灰头土脸的。
2. 税收优惠政策误解风险。
苗木行业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就像复杂的游戏规则。
咱们要是理解错了,那就麻烦了。
比如说,以为所有的苗木收购都能享受某种减免,实际上可能只有特定种类或者满足特定条件的才行。
这就好比玩游戏的时候,看错了攻略,结果一路掉坑。
3. 成本核算风险。
苗木的成本核算可不容易。
有些成本可能被遗漏了,或者核算方法不对。
比如说,在运输过程中有些损耗的成本没有算进去,或者把一些和苗木收购不相关的费用也混在里面。
这就像做蛋糕的时候,材料放错了,做出来的蛋糕肯定不好吃,而且可能还违反了规则。
三、风险应对措施。
1. 发票管理。
严格审核。
在收到苗木供应商的发票时,咱们得像侦探一样仔细审查。
要核对发票上的信息,包括供应商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苗木的品种、数量、单价等,都得清清楚楚的。
如果有一点含糊,就得让供应商重新开。
这就像在门口设置了一个严格的守卫,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让进。
发票查询验证。
利用税务机关的发票查询系统,对收到的发票进行验证。
就像拿着放大镜看钱是不是真的一样,确定发票是真实有效的。
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

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某民营企业经营苗木种植及园林绿化工程,苗木种植面积数千亩,价值上亿元,其中价值最大的贵重树木种植时间已经几年,现在逐渐开始销售。
所得税方面,税收政策明确给予减免;但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定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属于可以免税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存在一定争议,据说当地税局有意对此征税,这对本来只能保本或微利经营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不利消息。
为此,我对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一、相关增值税政策(一)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十)林业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4、其他林业产品。
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苗木行业涉税梳理和简析

苗木行业涉税梳理和简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绿化苗木生产规模扩大非常迅速。
从零星苗圃发展成6万多家苗圃企业,从业人员300万人,种植面积1500多万亩,为全球最大苗木产业。
而且绿化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园林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提出,绿化进一步深入,苗木将往精细化、个性化方向发展,苗木行业前景将广阔,而苗木行业旺盛促进行业税收增长很快。
苗木行业从业者成份复杂,有农民个体户、花木经纪人、苗木合作社会、苗木企业等等,对税收政策理解各异,税收意识不强。
现在行税收政策对苗木行业有不够明确地方,全国各地征管也不统一。
存在着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基于这些原因,对苗木行业税收进行梳理和分析就很有必要了。
苗木行业产销过程涉及税收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部分和苗木养护有关还会涉及到营业税,分税种分析如下:一、增值税在苗木产销业务增值税处理上,按销售自产苗木、销售收购苗木销售、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劳务等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销售自产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这里的重点是“自产”两字。
会计实务:企业购买的名贵花草树木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企业购买的名贵花草树木如何进行涉税处理?本公司厂区搬迁,为了美化新厂区环境,提升企业形象与品质,公司一次性从市场上购买了价值180万元的名贵花木,其中,属地上附着物需栽培的树木160万元,可移动的盆花20万元。
购买的花木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1.该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的处理是一次性扣除,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方法扣除?2.购买的花木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某集团公司曹虎答:生物资产是农业活动涉及的活的动物和植物,新会计准则根据生物资产的用途,将生物资产划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由于企业购买的林木主要用于环境的绿化,并且也不属于经济林或者薪炭林中的一种,因此,该企业的此笔支出不适用”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方法扣除。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由此可见,购买的林木不是为了销售或在将来为收获为农产品目的,所以,也不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定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公益性生物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具有”服务潜能”,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应当确认为生物资产。
同时将公益性生物资产进行单独分类核算,不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
由此可见,购买的花木应当是符合公益性生物资产的范畴,虽然《企业会计准则》仅是对拥有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通过生物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但如果企业拥有的与农业生产无关的生物资产金额较大,发生比较频繁,则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的规定(即”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增设”生物资产”会计科目,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财会〔2006〕3号)中对生物资产规定的核算要求和特点,对拥有的生物资产进行简要和必要的会计处理。
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

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我国苗木种植业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值税政策对于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苗木种植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苗木种植业的增值税政策梳理1.增值税税率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苗木种植业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如果是采用规模经营、标准化种植、科学管理等现代化苗木生产方式的企业,可以享受到1.5%的税率,减少了企业负担。
2.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苗木种植业在购买耕地、林地等土地时可以减免增值税,对于农民和企业具有一定的减负作用,激发了苗木种植业的发展。
3.投资补贴奖励政策国家对苗木种植业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到相关的补贴和奖励政策,如补贴购买农机设备、奖励引进新技术等,这些政策鼓励了苗木种植业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二、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的分析1.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苗木种植业是农业中的一种特殊产业,它的发展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密切相关。
苗木种植业的增值税税率优惠政策和土地购买减免政策,鼓励了社会资本进入农村投资苗木种植业,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由传统农作物向苗木种植业的转变。
2.提高农民收入水平3.推动苗木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提质增效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的减税和补贴政策,鼓励企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技术含量,推动苗木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提质增效。
通过购买新技术设备、引进新种植技术等方式,提高苗木的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
4.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总结:苗木种植业的增值税政策在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动产业升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苗木种植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如市场竞争激烈、产业发展不平衡等,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完善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推动苗木种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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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绿化苗木生产规模扩大非常迅速。
从零星苗圃发展成6万多家苗圃企业,从业人员300万人,种植面积1500多万亩,为全球最大苗木产业。
而且绿化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园林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提出,绿化进一步深入,苗木将往精细化、个性化方向发展,苗木行业前景将广阔,而苗木行业旺盛促进行业税收增长很快。
苗木行业从业者成份复杂,有农民个体户、花木经纪人、苗木合作社会、苗木企业等等,对税收政策理解各异,税收意识不强。
现在行税收政策对苗木行业有不够明确地方,全国各地征管也不统一。
存在着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基于这些原因,对苗木行业税收进行梳理和分析就很有必要了。
苗木行业产销过程涉及税收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部分和苗木养护有关还会涉及到营业税,分税种分析如下:一、增值税在苗木产销业务增值税处理上,按销售自产苗木、销售收购苗木销售、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劳务等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销售自产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这里的重点是“自产”两字。
在实际操作中,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例如苗木种植户或企业外购苗木种养一段时间,或者外购盆景养护一段时间再出售,这种既像自产又似贩卖的“特殊”经营现象是属于免税还是应税呢?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不但苗木种植户很少就这种经营业务申报缴税,而且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中一般也按免税处理。
在苗木行业上市公司中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苗木产销为核心业务,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其招股说明书中“竞争优势分析部分”(P98)明确,本公司包括自主繁育特色苗木种苗和外购半成品苗木两种方式,在“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P242)中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01 年12 月,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批复》(昆国税经开分函(2001)第09 号),同意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花卉)免征增值税。
园林行业中其它上市公司根据主营业务的差异,在招股说明书对税收政策详简、侧重表述有所区别,但涉及苗木业务的均表达为免税。
如东方园林招股说明书(P1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审核认定,本公司销售自产苗木免征增值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经常会有税务机关经常对“自产”的定义提出疑问、和另外的理解。
让我们从苗木的种植方式来看,苗木生产可以简单区分成二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从种子培育开始到苗木生长后再出售,我们称之为完全自产,一种是购进种苗经培育后再出售,我们称之为种苗培育。
就是种苗培育是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自产农产品,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
在增值税法中很难找到对苗木自产的定义,但所得税法中对农、林、牧、渔产品是否可享税收优惠有进行范围厘定,可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中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进而探讨,公告提到的“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也一直没有税法对此进行明确说明;什么是生物形态发生变化更是难以界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认为要经过2-3年的生成周期才算是“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可以使“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
二、销售收购苗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这条税法规定就适用于购入种苗没有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也未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的苗木销售行为了。
三、在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等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销售林木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范围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未提及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那么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是否不能免征增值税呢?在地方税务机关未公开发行文件中可以看到对针对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管护劳务的行为在所得税上的解读,我们可以作增值税上的参考:部分种植企业对外销售林木等作物时,合同约定需要保证作物在一定年限内存活,为此需要开展一定的养护活动,并视情况增加作物销售价格。
而该类作物通常用于城市绿化工程,因此有关养护活动又构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城市绿化管理”内容(不属于林业),对此是否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经营活动的所得?如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养护活动属于销售方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且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产品本身,可不再区分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所得。
(淮安市国税局《省局2011年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解读》)根据这个原理我们可以认为,企业对外销售苗木时,合同约定需要保证苗木在一定年限内存活,为此需要开展一定的养护活动,并视情况增加苗木销售价格,养护活动是苗木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是苗木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
因此,我们认为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等劳务,而养护为苗木存活或苗木达到某一质量要求必须的,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和花卉的培育和种植范围存在重叠范围,所得税率差12.5%,极易引起税务纷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至今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经更新至GB/T4754-2011版本,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有0211“林木育种”:指应用遗传学原理选育和繁殖林木新品种核心的栽植材料的林木遗传改良活动;0212”林木育苗”:指通过人为活动将种子、穗条或植物其他组织培育成苗木的活动。
另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注释中还有0143 “花卉种植”、0149 “其他园艺作物种植”科目,与0211“林木育种”、0212”林木育苗”存在部分近似性,其与林木、苗木等仍然存在重叠问题,如树木和竹子也可能盆栽,是花卉还是林木育苗?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中第三点进而提出: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何谓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文件所称的“观赏性作物”范围与“林木”、“中药材”、“农作物”等范围存在重叠可能,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注释中找不到对应概念,仅有“园艺作物”近似,具体应如何确定?如根据作物用途确定,则对于仅从事种植和销售的企业来说,对其销售的既有观赏价值又有其他价值的作物用途存在难以辨认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实际操作中有企业将树木幼苗作为净化空气用的盆栽植物出售,其按林木、观赏性作物分类似乎都有一定依据,很难分类。
如根据作物品种分类确定,则税务机关不具备辨认作物品种的专业知识,难以操作。
实地调研中还发现有企业将花卉嫁接于树木枝干上出售,也很难确定其适用政策。
我们仍然来参考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未公开发行文件:48号公告第四(三)条规定: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对其中的“观赏性作物”的范围如何界定?企业销售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桂花树、梅花树等用于小区美观、绿化的植物是否视作“观赏性作物”?对企业从事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可以享受优惠的范围存在争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008年至2010年间符合“观赏性作物”范围的植物种植所得如何处理?答详细内容:财税[2011]26号文、国税总局2011年48号公告所规定适用时间之前的发生的事项,仍应按照当时的文件执行。
(淮安市国税局《省局2011年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解读》)从这些资料来看,税务机关对观赏性作物的范围确定仍然是模糊的,如与税务机会存在争议的,企业只能向主管部门要求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