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苗木种植行业相关政策支持
国家对林下种植的政策

国家对林下种植的政策林下种植是指在天然森林或人工林的林下开展种植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林下种植能够充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实现森林资源的多功能性发挥,对于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国对林下种植的政策也非常重要,下面就对国家对林下种植的政策进行探讨。
一、鼓励政策1.资金支持:为了鼓励农民开展林下种植,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各种资金支持政策。
比如,提供种植补贴或补偿费用,资助农民进行土壤改良和植物保护等方面的费用,降低农民的成本压力,增强其开展林下种植的积极性。
2.技术支持:政府还会为农民提供种植技术支持。
这包括培训农民种植技术知识、提供种植技术指导、提供良种等方面的帮助,以提高农民的种植水平,保证林下种植的产量和质量。
3.税收政策:为了鼓励林下种植,一些国家还实行了税收政策。
比如,减免或免征林下种植相关税收,给予农民更多的利润空间。
4.市场支持:政府还会在市场上对林下种植产品进行优惠政策支持,比如,对林下种植产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提高其竞争力。
二、保护政策1.生态保护:由于林下种植需要在森林中进行,因此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来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确保林下种植不会对森林生态造成破坏。
比如,建立健全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林下种植的环境保护监管等。
2.避免滥采滥伐:政府需要出台政策,规定在进行林下种植时,严格遵守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避免滥采滥伐,保护好森林资源。
3.禁止使用有害物质: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政府还应当明文规定在林下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有害化学物质,提倡有机种植,确保林下种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生态修复:有些国家还会出台政策,要求农民进行生态修复和扶持工作,确保林下种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三、管理政策1.制定管理办法:政府需要对林下种植进行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加以推广实施,如明确林下种植的区域范围、种植标准、管理要求等,确保林下种植的有序发展。
苗木帮扶实施方案

苗木帮扶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各地都在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而苗木的种植与保护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苗木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可以改善生态,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苗木帮扶实施方案,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二、帮扶对象。
本次苗木帮扶实施方案的对象主要为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
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脆弱,贫困人口较多,需要通过种植苗木来改善环境,增加农民收入。
三、实施方案。
1. 调查评估。
首先,需要对帮扶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了解当地的植被情况、土壤条件、气候特点等。
同时,还要对当地农民的种植技术、市场需求等进行调查,为后续的苗木种植提供科学依据。
2. 培训指导。
针对帮扶地区的农民,需要开展苗木种植的培训指导工作,包括苗木的选种、育苗、栽培、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农民的种植技术水平,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
3. 资金支持。
为了保障苗木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对帮扶地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苗木种植的场地准备、苗木采购、技术培训等方面。
同时,还可以引导农民通过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筹集资金,共同推进苗木种植工作。
4. 市场推广。
苗木种植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还可以成为农民的增收途径。
因此,需要加大对苗木市场的推广力度,开拓销售渠道,帮助农民将种植的苗木产品推向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四、预期效果。
通过苗木帮扶实施方案的全面实施,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 改善生态环境。
种植大量苗木可以提高土地的植被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保护水源,促进生态平衡。
2. 带动就业增收。
苗木种植可以为当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改善生活条件。
3. 推动乡村振兴。
苗木种植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带动乡村产业的升级,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五、总结。
苗木帮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
2021农民苗木种植合作社补贴有哪些?

2021农民苗木种植合作社补贴有哪些?我国补贴政策非常的多,对于林业苗木方法也有很多的补助,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越是规模大的苗木种植可以领取的补贴就越多,比如苗木种植合作社,那么2021农民苗木种植合作社补贴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下。
1、林木良种培育补助主要包括果树种苗、茶树种苗,只要繁育基地在500亩以上,可以获得项目补贴资金600万。
而对于良种繁育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林木种质资源库等,其中种子园补贴标准为600元,种质资源也未600元/亩,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而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良种苗木培育的国有育苗单位,油茶良种苗木每株补贴0.5元,其他良种苗木每株补贴0.2元。
2、造林补助指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荒山荒地、沙荒地等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将会给与补助,其中乔木林每亩补助200元,木本油料林也是200元/亩,灌木林每亩补助金额为120元,另外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份规定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而其它如竹林、水果、木本药材等其它林木补贴100元/亩,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3、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往年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左右。
4、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
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5、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补助对象包括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补助标准各个地区有所差异,其中宁夏红枣集中连片500亩以上,自治区财政200元/亩;枸杞集中连片200亩以上,自治区财政580元/亩。
种果木树补贴政策

种果木树补贴政策种果木树是一种有益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农业产业。
为了鼓励农民、农场主和其他农业从业者种植果木树,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供财政支持,帮助农业从业者获得额外收入,并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关于果木树种植的补贴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种植补贴政府可以通过在果木树种植区域提供廉价或免费的土地来鼓励农民和农场主种植果木树。
此外,政府还可以向农业从业者提供种子、苗木和其他种植材料的补贴。
这些种植补贴可以帮助农民和农场主降低种植成本,促进果木树的大规模种植。
2. 技术咨询和培训支持为了提高果木树种植的技术水平和产量,政府可以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资助专家团队、举办培训课程和研讨会来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支持。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种植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和推广最新的果木树种植技术,为农业从业者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
3. 货款和信贷支持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低利率贷款和信贷支持来鼓励农民和农场主投资于果木树种植。
贷款和信贷支持可以帮助农业从业者购买种子、苗木、工具和设备,以及种植期间的运作费用。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果木树种植基金,为农业从业者提供额外的贷款和资金支持。
4. 市场开发和销售支持政府可以通过促进果木树产品的市场开发和销售来支持果木树种植者。
政府可以提供市场调研和营销策略的支持,帮助农业从业者找到最佳的销售渠道和目标市场。
此外,政府还可以联合超市、餐饮企业和其他采购商,建立直接的供应渠道,促进果木树产品的销售和流通。
总结:种植果木树的补贴政策可以帮助农民、农场主和其他农业从业者降低种植成本,提高果木树种植的技术水平和产量,提供贷款和信贷支持,以及促进果木树产品的市场开发和销售。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还可以为农业从业者提供额外的收入和经济增长。
园林绿化有关政策

园林绿化有关政策园林绿化有关政策一、政府重视园林绿化1、国家及各级政府对园林绿化的倡导与支持。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园林绿化条例》(1996年1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国家对园林绿化工作给予重视,组织实施园林绿化活动,改善生态环境。
”2、国家在立法、政策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园林绿化事业给予中央财政资助,开展园林绿化相关事业,实施多项政策措施,从而支持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与实施。
二、财政支持1、统筹调整国家财政预算,按照全国城镇绿化实施规划,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园林绿化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实施规划,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园林绿化工作。
3、地方政府安排投入园林绿化工作的财政资金,配合实施园林绿化规划。
三、投资引导1、政府将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园林绿化工作,推动社会和企业投入园林绿化工作,拓宽园林绿化的资金来源,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投资。
2、鼓励企业参与园林绿化投资,政府依法给予企业相应的减税、补贴等政策。
3、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园林绿化公益性活动,推动企业部分利润和技术力量用于园林绿化。
四、科技支持1、政府支持园林绿化企业科技创新,制定和实施技术改造加强园林绿化工作的政策措施,以促进园林绿化技术的发展。
2、政府支持园林绿化企业申请科技示范、技术改造等补贴,并给予园林绿化企业在科技活动中的投资补贴。
五、监管机制1、政府建立园林绿化监管机制,通过日常管理、检查督促、行政处罚等措施,以保障园林绿化工作的开展。
2、政府开展园林绿化社会监督,制定了完善的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严格实施园林绿化有关规定,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耕地保护涉及苗木的政策措施及有关建议

耕地保护涉及苗木的政策措施及有关建议耕地保护涉及苗木的政策措施主要是为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耕地资源、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建议:苗木培育与引种政策:制定支持苗木培育的政策,鼓励农民和农业企业进行苗木的培育工作。
提供引种补贴,支持引入适应当地环境的苗木品种,促进多样性和抗逆性。
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将苗木种植纳入耕地保护范围,并明确划定不可破坏的核心区域。
确保苗木种植与周边农业活动的协调,防止冲突与交叉利用导致的耕地损失。
农业补贴政策:设立苗木生产和管理的奖励与补贴政策,鼓励农民投入苗木种植。
提供补贴以促进农民采用科技手段,提高苗木生产效益。
技术培训和支持:实施培训计划,提升农民对苗木种植技术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提供技术支持,推广现代苗木管理技术,包括育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
水资源管理: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政策,确保苗木种植所需的灌溉水源充足。
引导农民采用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苗木种植区域的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的环境问题。
定期进行生态评估,确保苗木种植对土壤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可控。
农业保险政策:推动农业保险制度,为苗木种植提供风险保障,减轻农民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建立苗木种植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机制,确保农地在苗木生产周期结束后能够快速恢复为良好的农业生态系统。
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明确苗木种植的法律责任和监管机制,防范非法占用耕地和滥伐林木。
宣传教育: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耕地保护和苗木种植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氛围。
这些政策和建议的实施需要政府、农业部门、科研机构和农民等多方协同努力,以确保苗木种植与耕地保护的有机结合,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浅谈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的发展

浅谈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的发展1. 引言1.1 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的重要性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园林绿化可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园林绿化的重要性就愈发凸显。
园林绿化可以改善空气质量,缓解城市的污染问题。
随着工业化和交通发展,城市的空气质量日益恶化,园林绿化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净化空气,为居民提供清新的呼吸环境。
园林绿化可以调节城市气候,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
城市常常因为高温天气而导致城市热岛效应,而园林绿化可以通过蒸腾作用和阴凉效应来调节城市气温,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1.2 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现状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是我国农业和林业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目前,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园林绿化苗木的需求不断增加,使得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已形成了以苗木生产、销售、园林设计施工等为主体的完整产业链条。
苗木品种多样化。
随着人们对园林绿化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苗木品种也呈现多样化趋势。
从传统的绿化树种到各类花卉品种,苗木市场上的品种越来越丰富,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绿化需求。
品质提升成为关键。
随着市场对苗木品质要求的提高,苗木企业也开始注重品质提升。
通过科学的育苗技术、规范的生产管理,提高苗木的抗病虫害能力和成活率,确保苗木的品质和生长状况。
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加强产业升级,提高品质和品质,推动园林绿化苗木产业迈向更加繁荣的未来。
2. 正文2.1 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的发展历程我国园林绿化苗木产业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园林文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8.20•【文号】林场发〔2019〕82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种苗是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林地草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我国种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种苗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总量供给严重过剩和结构性供给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种苗工作基础薄弱等问题十分突出,成为林业草原现代化建设的一大短板。
为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种苗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明确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种子法》、《草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精神,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种苗使用优质化、种子生产基地化、苗木供应市场化、种苗管理法治化为总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抓好强基础、搭平台、重服务、严监管工作,推进种苗生产和管理现代化,开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推进林业草原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有效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保护形式对种苗的需求,科学确定生产布局、发展重点及其政策措施,统筹抓好种苗数量保障、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对于苗木种植行业相关政策支持一、宏观调控政策2007年,国家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园林建设理念。
201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同年,我国多个省市对地产绿地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北京、陕西分别于2010年下发《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绿地率不低于30%。
2011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公布:未来十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9.5%。
人均绿地达到10.66平方米。
同年颁发《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2013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公布: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湿地保有量达到8亿亩以上,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达到20万平方公里,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70%。
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意义、要求、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延续。
二、具体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在苗木产销业务增值税处理上,按销售自产苗木、销售收购苗木销售、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劳务等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①销售自产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这里的重点是“自产”两字。
在实际操作中,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例如苗木种植户或企业外购苗木种养一段时间,或者外购盆景养护一段时间再出售,这种既像自产又似贩卖的“特殊”经营现象是属于免税还是应税呢?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不但苗木种植户很少就这种经营业务申报缴税,而且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中一般也按免税处理。
在苗木行业上市公司中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苗木产销为核心业务,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其招股说明书中“竞争优势分析部分”(P98)明确,本公司包括自主繁育特色苗木种苗和外购半成品苗木两种方式,在“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P242)中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01 年12 月,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批复》(昆国税经开分函(2001)第09 号),同意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花卉)免征增值税。
园林行业中其它上市公司根据主营业务的差异,在招股说明书对税收政策详简、侧重表述有所区别,但涉及苗木业务的均表达为免税。
如东方园林招股说明书(P1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审核认定,本公司销售自产苗木免征增值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经常会有税务机关经常对“自产”的定义提出疑问、和另外的理解。
让我们从苗木的种植方式来看,苗木生产可以简单区分成二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从种子培育开始到苗木生长后再出售,我们称之为完全自产,一种是购进种苗经培育后再出售,我们称之为种苗培育。
就是种苗培育是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自产农产品,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
在增值税法中很难找到对苗木自产的定义,但所得税法中对农、林、牧、渔产品是否可享税收优惠有进行范围厘定,可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中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进而探讨,公告提到的“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也一直没有税法对此进行明确说明;什么是生物形态发生变化更是难以界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认为要经过2-3年的生成周期才算是“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可以使“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
②销售收购苗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这条税法规定就适用于购入种苗没有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也未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的苗木销售行为了。
③在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等劳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销售林木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范围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未提及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那么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是否不能免征增值税呢?在地方税务机关未公开发行文件中可以看到对针对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管护劳务的行为在所得税上的解读,我们可以作增值税上的参考:部分种植企业对外销售林木等作物时,合同约定需要保证作物在一定年限内存活,为此需要开展一定的养护活动,并视情况增加作物销售价格。
而该类作物通常用于城市绿化工程,因此有关养护活动又构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城市绿化管理”内容(不属于林业),对此是否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经营活动的所得?如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养护活动属于销售方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且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产品本身,可不再区分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所得。
(淮安市国税局《省局2011年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解读》)根据这个原理我们可以认为,企业对外销售苗木时,合同约定需要保证苗木在一定年限内存活,为此需要开展一定的养护活动,并视情况增加苗木销售价格,养护活动是苗木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是苗木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
因此,我们认为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等劳务,而养护为苗木存活或苗木达到某一质量要求必须的,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和花卉的培育和种植范围存在重叠范围,所得税率差12.5%,极易引起税务纷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至今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经更新至GB/T4754-2011版本,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有0211“林木育种”:指应用遗传学原理选育和繁殖林木新品种核心的栽植材料的林木遗传改良活动;0212”林木育苗”:指通过人为活动将种子、穗条或植物其他组织培育成苗木的活动。
另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注释中还有0143 “花卉种植”、0149 “其他园艺作物种植”科目,与0211“林木育种”、0212”林木育苗”存在部分近似性,其与林木、苗木等仍然存在重叠问题,如树木和竹子也可能盆栽,是花卉还是林木育苗?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中第三点进而提出: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何谓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文件所称的“观赏性作物”范围与“林木”、“中药材”、“农作物”等范围存在重叠可能,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注释中找不到对应概念,仅有“园艺作物”近似,具体应如何确定?如根据作物用途确定,则对于仅从事种植和销售的企业来说,对其销售的既有观赏价值又有其他价值的作物用途存在难以辨认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实际操作中有企业将树木幼苗作为净化空气用的盆栽植物出售,其按林木、观赏性作物分类似乎都有一定依据,很难分类。
如根据作物品种分类确定,则税务机关不具备辨认作物品种的专业知识,难以操作。
实地调研中还发现有企业将花卉嫁接于树木枝干上出售,也很难确定其适用政策。
我们仍然来参考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未公开发行文件:48号公告第四(三)条规定: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