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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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答案

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答案

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答案
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
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条:合同变更
1.1 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转让方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1.2 转让方保证,其对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且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任何瑕疵或争议。

1.3 受让方同意接受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合同转让
2.1 转让方同意将其在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

2.2 受让方同意接受转让方在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3 转让方保证,其对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且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任何瑕疵或争议。

第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转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
5.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甲方名称】
乙方(受让方):【乙方名称】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合同变更与转让真实案例

合同变更与转让真实案例

合同变更与转让真实案例甲方(转让方)与乙方(受让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关于XX项目的合同。

合同编号为XXXXXX,合同期限为20XX年XX月XX 日至20XX年XX月XX日。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甲方战略调整,甲方决定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丙方。

合同变更与转让协议:1. 变更与转让原因:甲方因业务调整,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条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决定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

2. 转让内容:甲方将合同编号XXXXXX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资金支付、质量保证等,转让给丙方。

3. 转让条件:- 丙方需接受原合同条款,并保证履行合同义务。

- 乙方同意甲方的转让行为,并与丙方重新确认合同关系。

4. 转让程序:- 甲方与丙方签订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内容和条件。

-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签订变更与转让协议,确认转让行为。

5. 权利与义务:- 转让后,甲方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丙方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承担原合同中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 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与丙方建立新的合同关系。

6. 违约责任:- 如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乙方如因转让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丙方赔偿。

7. 争议解决:合同变更与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8. 生效条件:本变更与转让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 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签字盖章: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案例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变更与转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某项合作或交易事项达成共识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转让或终止。

本文将就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变更可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商一致,也可以是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1. 变更方式合同的变更通常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即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对合同的变更意愿,并签字或盖章。

双方还可以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一致,但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将变更的内容书面化。

2. 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后,新的约定将取代原有合同条款,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新协议。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变更无效。

3. 变更的范围合同的变更可以涉及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等内容。

双方在变更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变更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根据民法的规定,合同的转让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

1. 转让方式合同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以确保双方都确认转让的事实和效力。

2. 转让效力合同的转让一旦完成,合同权利和义务将由原合同当事人转让给第三方,原合同当事人将不再拥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方成为合同的新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与原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转让的限制合同的转让并不总是允许的,有些合同根据其性质或当事人意愿的规定禁止转让。

例如,个人婚姻关系、个人劳动合同等,可能在法律上禁止或限制转让。

此外,在某些特定行业中,合同的转让可能还需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

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彻底消除,当事人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除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外,还必须经过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转让 人脱离合同关系,不再是合同的当事人,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合同当事人, 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 8—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
经济法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
— 2—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
前,当事人通过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这里仅指合同 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债的转移而归为合同的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 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 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10 —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在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情 况下,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协议提前终止合同。
约定解除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 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 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 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 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 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11 —
(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 务,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约定抵销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 当事人主张抵销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精简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精简

多选司考2006卷三No.57
• 5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 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 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
•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生效 可能存在时间差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 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 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 让人同意的除外。
“自由让与,通知生效”
二、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 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B C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 元的义务
•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一.概念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
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又称债务的 承担。 合同义务主体的变更。 分为: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构成要件
债务有效存在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 务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合 同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 同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
——债权人同意时对债权 人才生效。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一.概念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

经济法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经济法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经济法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当合同签订后,根据各方的协商一致,对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的一种行为。

在经济法6中,合同的变更是允许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1. 合同的变更方式合同的变更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书面变更协议:各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签署一份变更协议,明确合同变更的条款和内容,并在合同文件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口头变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的变更可以通过各方的口头协商达成一致,但为了避免后续纠纷,最好将口头协议转化为书面形式。

2. 合同变更的要求在合同变更过程中,需满足以下要求:•合法性:变更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各方在变更协议中必须达成一致,不能有任何强迫或欺诈行为;•明确条款:变更协议应明确指出要变更的合同条款,并注明新的条款内容。

3. 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变更的情况经济法6规定,合同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变更须经特定程序或机构批准而没有获得批准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变更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变更违背合同目的或根据约定不得变更的。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经济法6也规定了合同转让的相关规定。

1. 合同转让的方式合同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合同受让: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在书面形式上确认。

•债权转让:债权是指合同中的权利,合同当事人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务转让:债务是指合同中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2. 合同转让的要求在合同转让过程中,需满足以下要求:•合法性:转让行为不能违法违规;•协商一致:合同当事人在转让协议中必须达成一致;•转让通知:合同转让方应在转让后及时向原合同对方通知转让事宜。

3. 合同转让的限制经济法6规定,合同在以下情况下一般不得转让:•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让的;•根据合同性质,不适宜转让的;•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内容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或转让。

本文将探讨合同变更和转让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合同变更规定1. 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的变更应基于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商定。

2. 书面形式:合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以确保变更的内容明确、可证明和便于执行。

口头约定的变更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纠纷,因此最好将变更的细节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 变更事项明确:合同的变更应明确指出变更的事项,包括修改的条款、补充的内容、删除的条款等。

变更事项应该具体清晰,避免模糊和歧义的表述。

4. 合法合规: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

如果变更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将被认定为无效。

5. 变更通知:合同的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确保对方了解变更内容并能够做出相应的调整。

通知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方式发送,双方应保留好相关的通信记录。

二、合同转让规定1. 双方同意:合同的转让必须经过原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

转让方不能擅自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2. 转让通知:转让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的转让事宜,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转让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保留好通知的记录。

3. 转让的效力:合同的转让应具有法律效力,即转让方的权益和责任应当转移到受让方身上。

受让方应承担与转让合同相关的权益和责任。

4. 第三方权益:合同的转让可能会涉及第三方的权益,转让方应确保转让不会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转让方未经第三方同意就擅自转让合同,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5. 法律限制:某些合同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允许转让或者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转让。

转让方应仔细研究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转让的合法性。

三、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注意事项1. 法律咨询:在进行合同变更和转让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引发纠纷。

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等。

二、法律规定(比较简单)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二节债的转移概述债的转移的概念债的转移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亦即债的主体的变更。

可分债权转让(让与、转移)、债务承担(转移)和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承受)。

第三节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亦称债权转移、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变为债权人。

债权的转让并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才可发生,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等,都可产生债权的转让。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已消灭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绝大多数债权是能够被转让的,但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债权或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属于从权利的债权;3、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注意:不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债务人无效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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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变更与转让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与转让篇一: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案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例题】1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BD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

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解析]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这1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

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承担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乙对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了丙承担,丙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乙退出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新债务人丙可以主张原债务人乙对于甲的抗辩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乙既然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就已经免责,原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擅自使他人负有义务。

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

本题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担债务,可以在三方订立合同时,订立并存的债务负担,或者重新经过乙的同意。

选项D涉及代为清偿的有关问题。

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不论从债权移转还是从债务承担的角度,乙与甲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乙不再是甲的债务人而成为第三人。

若乙对甲清偿,则只能构成代为清偿,而不能构成清偿。

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3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

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DA.由b公司承担债务;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c.由A公司承担债务;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解析】《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应注意的问题:(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例题】4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

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

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

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

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解析】:(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

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

(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

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91条)。

因此,排除A、c项,肯定b项。

(3) D项自相矛盾,因此排除。

(4)按排除法,只剩下b项。

应注意的问题:此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

(1)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

(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

(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

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甲、乙双方于20XX年4月2日签订了买卖蔬菜种子的书面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种子,每公斤价格为1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价格偏高,甲乙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同意降低单价。

甲方在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向乙方催款。

此时双方对种子单价发生争议。

甲方提出:“我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5元。

”乙方则认为:“你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0元。

”双方就此争议提交法院裁决。

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书面合同能否采用口头形式予以变更?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后的单价约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判定为未变更?三是若认定合同已经变更,则应当采纳哪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存续期间达成了变更协议,是符合变更的前提条件的。

其次,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对买卖合同进行变更并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变更原合同,应予以支持。

再次,由于双方都承认达成了变更协议,因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变更,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

否则,就会产生极为荒唐的结果,即债权人虽承认降低了单价,但法院却给了他未曾主张的利益。

最后,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变更后的单价,应当根据举证规则予以确定。

即若双方都不能提出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的情况下,因甲方已经承认把单价降至95元,而乙方虽然认为单价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乙的主张不予采纳,而采纳甲方的主张。

这也是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案例】220XX年9月7日,甲土产公司与该市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购买再生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产公司交付再生布20XX4平方米,总价款为16.2万,交付方式为乙服装厂到甲土产公司的仓库分批验收自提。

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发现再生布制品销路不畅,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虽,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

此时,服装厂得知临市丙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之达成协议,由甲土产公司将货物直接发送到丙贸易公司的仓库。

合同订立后,服装厂向土产公司去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于12月31日送到贸易公司的仓库。

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未作答复。

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贸易公司去函,请贸易公司前往提货。

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物提回,同时付清了16.2万元的货款。

贸易公司验货后发现该批货物规格不符合规定且存在质虽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拒绝。

于是,丙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服装厂承担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装厂已经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了贸易公司。

因为服装厂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土产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并且已经与第三人贸易公司签订了债权让与合同。

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业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那就是服装厂退出债的关系,贸易公司取代其地位,从而服装厂无须再承担违约责任。

并且,由于债权人服装厂已经向债务人土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亦即债务人土产公司负有向新债权人贸易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服装厂虽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是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呢?之所以要探讨这一问题,是因为转让人负有这样的责任,即在债权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的转让人是只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不可能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因为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未直接支配将为给付的标的物,其无法知晓债务人未来所要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

在本案中,标的物上不存在着权利瑕疵,因为没有人对贸易公司的债权提出异议。

从原则上来说,债权让与合同不得改变原债权的内容。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则除非征得债务人同意,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服装厂与贸易公司达成的变更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的协议,如果未取得土产公司的同意,则土产公司仍有权按照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要求贸易公司前往其仓库自提货物。

如果土产公司同意,则应根据变更协议所约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作出履行。

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产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函,要求贸易公司提货,这说明其不同意变更合同,由于其无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也无义务支付运输费与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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