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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首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之一是关于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的要求。

这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备的合理布置和数量。

根据规则,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施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建筑法规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际消防安全标准。

这些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工作正常。

其次,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还要求建筑物内部的疏散通道的设置和使用。

建筑物内部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并确保这些通道畅通无阻,以便在火灾发生时人们能够迅速地疏散到安全地带。

此外,疏散通道应符合特定的尺寸要求,以保证人员的安全通过。

此外,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还要求建筑物内部的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

电气设备在设计、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应的电气安全标准,并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建筑物内部应有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紧急照明设备,以支持火灾事故的及时发现和疏散。

另外,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还要求建筑物外部的消防安全措施的采取。

这包括消防通道的设置和保持畅通,建筑物外墙材料的消防性能要求,以及消防车辆进出建筑物的便利性等。

这些措施可以减少火灾扩散的风险,并提高救援人员的效率。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还强调了建筑物的消防管理和人员的培训。

每个建筑物都应有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此外,建筑物内部的员工和租户也应接受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以提高他们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总结起来,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涉及了建筑物内外的消防设备、疏散通道、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消防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

遵守这些规则可以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并减少火灾事故对人员生命和财产的伤害。

在实施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提高消防安全的水平。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4页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4页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法规标题】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发文字号】【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12.05【实施日期】2002.07.01【唯一标志】67109534目录序言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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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有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叙述哪项正确?A:2017 年1月1日生效B:2016 年1月1日生效C:2015 年1月1日生效D:2018 年1月1日生效答案: B2.船舶操舵装置修改后要求在海试期间,以最深航行吃水并以主机最大持续转速及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航速的一半或 (以较大者为准)前进时,证明符合该要求不切实际,则该船舶无论何时建造均可通过下列方法之一证明符合该要求:A:6节B:7节C:8节D:9 答案:B3.(海安会决议MSC.355、2016年1月1日生效),对于在2016 年1 月1 日或之后建造的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载重吨的液货船的惰性气体系统,主管机关可根据第I/5 条和第5.5.4.3 款同意用其它等效保护的布置或措施来代替第5.5.4.1 款中所要求的固定式装置:A:1万 2万B:8千 1万C:2万 3万D:8千 2万答案:D4.MSC.366(93)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第XIII章A:符合性验证B:载重吨修正C:B都不对D:以上都不是答案:A5.第MSC.367(93)号决议(2014年5月22日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第15章A:旧船B:惰性气体系统C:A、B都对D:A、B都不对答案:B6. 除气系指液舱中碳氢化合物或其他可燃蒸气的含量低于燃烧下限( LFL)的,含氧量至少为,并且无毒性气体存在的情况。

A:1%B:21%C:A、B都对D:A、B都不对答案:C7. 惰性气体系统:使空液货舱惰化并在港内停泊和海上航行时保持舱内任一部分空气的含氧量(按体积计)不超过,并保持正压,但当舱内必须除气时除外A:86%B:7%C:8%D:9% 答案:C8.惰性气体的来源可以是:1 来自主锅炉或辅锅炉的经处理的烟道气体;2 来自燃油或燃气的气体发生器的气体;3 来自氮气发生器的气体。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附 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序言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1 适用范围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2.1 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名 称尺 寸外径178 mm内径64 mm螺栓圈直径132 mm法兰槽口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的外缘法兰厚度至少为14.5 mm螺栓和螺母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2.2 材料和配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修订完整版截止MSC89)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修订完整版截止MSC89)

MSC.98(73)决议(2000年12月5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海安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的修订(以下简称“本公约”),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注意到本委员会以MSC.99(73)决议特别通过了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其使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成为强制性要求,业已审议了在其73次会议上建议的FSS规则的文本,1.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敦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生效后,FSS规则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3.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核证无误的副本及其在附件中所载的FSS规则的文本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4.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的副本及附件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政府。

含MSC.206(81),MSC.217(82),MSC.292(87),MSC.311(88)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前言第1章 通则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 人员保护第4章 灭火器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抽烟式探火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第16章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MSC.292(87),2012年1月1日生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本规则旨在为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特定工程技术规定的国际标准。

2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将作为强制性要求。

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定

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定

附 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序言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1 适用范围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2.1 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名 称尺 寸外径178 mm内径64 mm螺栓圈直径132 mm法兰槽口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的外缘法兰厚度至少为14.5 mm螺栓和螺母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2.2 材料和配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MSC.98(73)决议通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称“FSS规则”),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公约”)第II-2章已成为强制性规则,还注意到公约第VIII(b)条和第II-2/3.22条关于修正FSS规则的程序,在其九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公约第VIII (b)(i)条提出和分发的FSS规则的修正案,1. 按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须于2014年1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于2014年7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第3章人员保护1 现有2.1.2由下列二个新段落替代:“2.1.2.1 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瓶内储气量应至少为1,200 l,或1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 min。

呼吸器所有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2.1.2.2 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 l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2 在2.1.1.1的第二句后,新增句子如下:“未采用至少A-0级分隔分开并设有独立通风系统的相邻处所应视为同一处所。

超详细讲解: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配置、使用和维护

超详细讲解: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配置、使用和维护

超详细讲解: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的配置、使用和维护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Emergency escape breathing devices),仅用于从危险气体、烟雾、缺氧环境和处所的逃生。

不得用于灭火、进入缺氧或液货舱等封闭处所,也不得作为消防员装置的呼吸器来替代使用。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由一个能遮盖头部、颈部、肩部的防火焰头罩,头罩上有一个清晰、宽阔、明亮的观察视窗。

它由压缩空气瓶、减压器、压力表、输气导管、头罩、背包等组成,能提供个人至少10分钟以上的恒流气体。

EEBD可为自给式压缩气瓶供气型、再生氧气型和带消毒罐型,消毒罐空气呼吸器其消毒罐应能消除FTP Code 附件Ⅰ第2部分列出的CO、CHL、HF、NOX、HBR、HCN、SO2等7种气体,并达到能安全呼吸标准。

目前,船上普遍配备压缩气瓶供气型,其中2.2L(>10分钟)、3L(>15分钟)气瓶的(可再充气)较多。

A.SOLAS公约要求:SOLAS2000年修正案Ⅱ-2章(简称新Ⅱ-2章)规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应按13.3.4和13.4.3条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配置紧急逃生呼吸器(EEBD),且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相关要求(第3章2.2条)。

新Ⅱ-2章1.2.2.2条规则规定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所有船舶,应在2002年7月1日以后进行的第一次检验时,按规定数量配齐EEBD。

具体要求:1 总则General1.1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是仅在逃离有毒气体舱室时使用的空气或氧气供应装置.应为认可型。

An EEBD is a supplied air or oxygen device only used for escape from a compartment that has a hazardous atmosphere and shall be of an approved type.1.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不应用于灭火、进入缺氧隔离空舱或舱室、或由消防员配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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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
第 4 章
灭火器
第 3 节–设计规范
1 现有第3.2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
“3.2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
3.2.1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须由下列部件构成:自导型或与一个独立
导入器相连的泡沫喷嘴(叉管),能够经消防水龙带与消防总管相连,并
带有一个装有至少20 升浓缩泡沫的便携式储罐,及至少一个带有同等
容量浓缩泡沫的备用储罐。

3.2.2 系统性能
3.2.2.1 喷嘴(叉管)及导入器须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的有效泡沫,在
正常消防总管压力下,泡沫溶液的流量至少为200 升/分钟。

3.2.2.2 浓缩泡沫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3.2.2.3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所产生的泡沫倍增值和泡沫排泄时间与
第3.2.2.2款所确定者之间的误差不得大于± 10% 。

3.2.2.4 所设计的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须能够经受船上通常遇到的阻
塞、环境温度变化、震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


第 6 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 2 节–设计规范
2 现有第2.3.1.2 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
“2.3.1.2 该系统须能够在5分钟内经固定释放口释放足量的泡沫,对
燃油可能蔓延的最大单一区域产生有效泡沫覆盖。


固定式压力喷水和水雾灭火系统
第 2 节–设计规范
3 现有第2 节由下列文字取代:
“2.1 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2.2 等效水雾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水雾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4 在现有第2.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3 款:
“2.3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
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第9 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 在现有第2.5.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
6 款:
“2.6 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
第9 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将下列新的第2.1.5 款加在现有的第2.1.4 款之后:
“2.1.5 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须能够远距离单独识别每一个探测器及手动报警点。


2 现有第2.4.1.4 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
“2.4.1.4 一个分组的失火探测器和手动报警点不得位于一个以上的主竖区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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