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均等原则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均等原则合伙协议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和互利的原则达成共识,并作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的依据。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伙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合作关系的公平性。
1.2 本协议适用于合伙企业中的所有合伙人,无论其加入的顺序或分配的股份。
第二条合伙人权利2.1 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2.1.1 出资权利:合伙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出资,并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权益。
2.1.2 管理权利: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决策、签订合同、招聘员工等,并有权获取和分享有关经营的信息。
2.1.3 查账权利:合伙人有权随时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账目情况和经营情况,并有权要求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和商业数据。
2.1.4 终止权利:合伙人有权提出终止合伙关系的申请,并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终止权益。
第三条合伙人义务3.1 合伙人应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2 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时足额地进行出资,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或承担相应的义务。
3.3 合伙人应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也不得披露合伙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商业信息。
3.4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共同协调合伙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决策。
3.5 合伙人应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其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补充出资。
第四条决策和争议解决4.1 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需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达成书面共识。
4.2 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第五条期限和终止5.1 本协议的期限为【具体时间段】,到期后自动终止,除非另有约定。
5.2 如合伙人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合伙企业严重损失或无法继续经营,其他合伙人有权终止合伙关系,并要求违约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合伙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负责人在组织中拥有许多重要的权力,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责任。
根据知识库中的信息,以下是关于合伙负责人的一些常见权利和义务:
1.管理权:合伙负责人通常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例如制定业务计划、管理财务状况、处理员工问题、监控产品质量等等。
2.决策权:合伙负责人通常有权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例如投资、收购、合并、分立等等。
3.收益分配权:如果公司有盈利,合伙负责人通常有权获得一部分收益作为报酬。
4.责任承担:合伙负责人对公司的一切活动负有法律责任,因此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期望。
5.经营计划执行:合伙负责人需要按照既定的经营计划实施工作,确保公司的运营顺利进行。
6.资产保护:合伙负责人需要妥善保管公司的资产,确保其不被滥用或浪费。
7.员工关系维护:合伙负责人需要维护良好的员工关系,以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8.报告制度:合伙负责人需要定期向其他股东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以保证透明度和公平性。
合伙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包括制定经营策略、决定企业发展方向等。
2. 共享企业利润: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权分享公司的利润,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3. 监督管理业务运营: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权对公司的业务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4. 出具授权文件: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权代表公司出具授权文件,向第三方机构和个人证明您的授权地位。
义务:
1. 履行合伙协议:作为合伙负责人,您应当遵守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规定,包括合伙期限、业务范围、利润分配等。
2. 勤勉尽责:作为合伙负责人,您应当尽职尽责,积极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3. 保护公司利益: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责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以个人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
4. 承担债务责任:作为合伙负责人,您将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请注意,以上权利和义务还可能根据具体的合伙协议进行调整和约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您还需遵守合伙协议中的具体规定。
此外,法律和法规也将对合伙负责人行为进行相应的限制和约束。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授权协议为更有效地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运营,全体合伙人决议授权普通合伙人对除年度合伙人会议的其他合伙人会议内容进行表决和对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现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此协议。
本协议所指的合伙企业为:XXX企业管理合伙企业XXX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需要为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资金;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职责2.1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事项外,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均由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实施,其行使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开展业务,订立合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3)制定并实施合伙企业利润分派大概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4)制定并实施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大概规章制度;(5)分析评价潜在的投资项目,制定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的方案,由管理人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作出决策;(6)代表合伙企业就投资项目和相关各方进行谈判;(7)在投资后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制定适当的退出战略,由管理人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退出方案作出决策;(8)代表合伙企业向各合伙人发出要求其及时缴纳出资的认缴通知;(9)代表合伙企业联络投资项目所属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10)提议召开、召集合伙人会议;(11)负责及时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本金及所产生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及时汇入托管帐户;(12)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披露合伙企业财务敷陈及资产运作情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用度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13)向合伙企业供给其他管理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14)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争议;(15)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作为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基础,涉及到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一个合伙事业中,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和合作方式,对于合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探讨。
一、合伙人的权利1. 共同管理权在合伙事业中,合伙人拥有共同的管理权。
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事务进行投票、参与决策,并能够对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分享利润权作为合伙人,享有合伙事业所产生利润的权益。
合伙人根据各自的投入程度、决策权或其他协议约定来分享利润。
3. 公平竞争权在合伙事业中,合伙人有权做出公平竞争的决策和行为,但不能违反协议中的限制。
合伙人之间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二、合伙人的义务1. 出资义务作为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协议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出资。
出资可以是货币、劳务、技术、资产等形式。
合伙人应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履行义务。
2. 义务诚实守信合伙人应诚实守信,为合伙事业的利益和发展共同努力。
不得以欺诈、非法手段等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和协议约定。
3. 保密义务为了保护合伙事业的商业机密和合作利益,合伙人有义务对于其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保密,并且不得将这些信息泄露给其他人或使用于其他竞争性行为。
4. 忠实义务合伙人有义务以诚实、勤勉的态度履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应全力以赴,积极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为合伙事业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语合伙人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合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合作伙伴应当相互信任、尊重彼此的权益,并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有通过合规的协议约定和积极的合作态度,合伙事业才能稳定发展,实现共同的利益。
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平衡和实现。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共同经营业务,分享利润和损失的商业形式。
在合伙中,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合伙人在共同商业活动中具有法律地位。
而合伙的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因此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伙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法律地位首先表现在其作为一种法律主体而存在。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财产等基本要素,可以单独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来从事商业活动,享有法律保护。
同时,合伙的法律地位还要求其与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合伙本身只是一个实体,它并不直接参与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而是由合伙协议来规定这些问题。
因此,合伙本身与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分开的。
另外,合伙的法律地位还体现在其能够享有与其他商业形式相仿的法律保护。
尽管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在实践中,合伙人之间通常需要签署合伙协议来规定各种权益和义务,从而确立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地位。
一旦签署了合伙协议,其条款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合伙人之间必须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合伙人享有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利润的权利。
合伙协议通常会规定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比例等问题,从而确立各个合伙人在合伙中的经济利益。
此外,合伙协议还可规定不同合伙人对所投入的劳动、资金等贡献的计算方式,从而更加公平地分配利润。
另一方面,作为合伙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包括出资、经营管理、保护合伙财产等。
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出资,并且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三、合伙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都比较复杂。
因此,合伙人在法律责任上也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形成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参与经营决策:普通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并对企业的方向、战略和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2. 共享利润:普通合伙人享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权利。
利润分配通常基于普通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投资份额或工作贡献程度。
3. 监督管理:普通合伙人有权监督和管理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确保企业按照法律、合同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运作。
义务:
1. 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向合伙企业注入约定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共享风险和回报。
2. 忠实义务:普通合伙人有义务以诚信和忠实的原则对待合伙企业,在经营中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3. 分担风险:普通合伙人要承担与企业经营风险相关的责任,包括债务和法律纠纷等。
此外,普通合伙人还有其他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协议是普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核心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规定。
合伙人权限协议

合伙人权限协议一、合伙人权限的定义合伙人权限协议旨在明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合作共赢。
二、合伙人的权利1. 共同经营权:合伙人有权根据协商一致的决策,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制定经营计划、商业战略以及决策相关政策。
2. 监督权: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利要求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
3. 分配权:合伙人有权参与利润分配,并享受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的合理分配。
4. 决策权:合伙人有权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如资本增减、重大合同签订以及公司改制等。
5. 终止权:合伙人有权终止合伙关系,但需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三、合伙人的责任1. 财务责任:合伙人需按照约定的出资额投入资金,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2. 信息披露责任:合伙人有义务向其他合伙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
3. 合作义务:合伙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努力推动合伙企业的发展,维护合伙企业的声誉。
4. 保密责任:合伙人应保守合伙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合作策略,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 限制竞争责任:合伙人应在合伙关系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合伙企业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以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四、合伙人间的协商决策1. 决策方式:合伙人间的协商决策应以平等原则为基础,遵循多数决定的原则。
2. 决策事项: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策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以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或约定的方式决定。
3. 决策程序:合伙人应通过协商、会议等适当方式,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后作出决策,并书面记录相关决议。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决争议1. 变更方式:协议的修改需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书面同意,形成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2. 争议解决:对于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相关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终止合伙关系1. 解散条件:合伙企业解散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期限届满、提前解散、合伙人决定解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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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作者:王力志发布时间:2004-11-30 15:43:37【摘要】本文对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以期能使其法律化制度化,进而减少合伙纠纷的发生,或使合伙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
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
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
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
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解除其与已出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在已出资合伙人之间应为继续有效。
(二)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
这是合伙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合伙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经营”。
在个人合伙中参与合伙事务的方式一般为直接参与,即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为更有效地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来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形成决议;通过各合伙人行使互相监督的权利来促进决议的落实;通过行使对违法经营的制止及举报的权利来维护合伙体的长远利益。
(三)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经营状况的权利。
这应当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对合伙体的经营情况都不了解就根本谈不上去行使其它权利。
具体应包括查看账目,库存情况和生产状况等等,其它合伙人或员工应予协助。
(四)合伙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
1、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一种共有形式。
这种共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对象是各合伙人入伙时的投资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入伙时的财产一经投入就不再是投资人一个人的财产,而是马上转化为合伙人共有的财产;在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一经出现,即成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财产应属合伙体所有,在个人合伙中这种观点颇为不妥,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人,法律上的人有三种,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个人合伙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根据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因此,合伙体不能以其他组织作为合伙财产的所有权人,而只能是各合伙人共同享有合伙财产的所有权。
2、有转让合伙投资权益的权利。
合伙人行使这项权利实际上是将原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于他人,应当属于合同的概括转移,所以应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原合伙人转让其投资权益后,自转让协议生效时起,不再享有关原合伙体的任何权利,但仍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对旧的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如协议约定原债务由原合伙人负担,则原合伙人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责任,新的合伙人则应对原合伙人应负之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如协议约定由新的合伙人对旧的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则新的合伙人应按份额承担责任,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合伙人仍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原合伙期间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有优先受让财产及财产权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转让某财产或财产权利时,作为合伙人有权在同样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力。
当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出让其合伙的权益时,其他合伙人同样有权优先受让。
4、有按约定取得利润的权利。
这是合伙人参与合伙,订立合伙协议的目的所在,如果合伙体已经赢利,各合伙人就有权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利润。
5、有追偿的权利。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大于其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出资比例确定的责任时,该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责任的超出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其他合伙人应在各自应担的份额内向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退伙的权利。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合伙人提出退伙的申请,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当然可以退出合伙。
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其退伙的情况下,该合伙人是否必须保持合伙人的身份,并一定履行合伙事务呢?不是,该合伙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退伙之目的。
他可以提起要求退伙之诉,尽管其他合伙人会要求继续履行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合同,是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等产生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不符合适用合同法规定的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所以该合伙人要求退伙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二、合伙人在合伙体内的义务(一)对合伙体的忠诚义务。
忠诚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忠诚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进而使当事人在其之间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合伙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基于合伙的各方当事人的互相忠诚而产生的,在呼唤诚信的当今社会,合伙人的忠诚义务就显得非常必要。
试想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忠诚和信赖为基础,合伙事务将如何开展,合伙利益将如何实现。
根据笔者回忆,粗略估计了一下,所审结的合伙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合伙协议纠纷形成的根源都是合伙人之间互相不诚实,不信赖,从而引起合伙事务无法开展,矛盾日积月累导致纠纷,并形成诉讼,使合伙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不得不走向消亡。
然而,该合伙人毕竟是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退伙的,违反了协议,未完全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以应对其退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义务订立合伙协议。
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对于应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须提交协议后,工商部门才予以登记。
对于无须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由于上述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不订立书面协议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各合伙人亦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订立合伙协议,以免日后为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或是产生纠纷以后无据可依。
协议订立以后,各合伙人还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除了应当补足出资差额,也应就其迟延履行给合伙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是承担退出合伙,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参加合伙体的劳动的义务。
参加合伙体的劳动,参与合伙体的经营既是合伙人的权利,又是合伙人的义务。
因为法律规定了个人合伙的主要特征就是共同经营,不参加合伙体的劳动,就谈不上共同经营,就不成其为个人合伙。
从各合伙人的角度上说,他们之所以成立合伙组织,是因为他们互相之间看中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等,如果合伙体成立后,合伙人不参加者劳动,必使合伙协议的目的受阻,影响合伙体的利益,以至于使合伙体走向解体。
(四)接受其它合伙人的监督的义务。
由于各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务,但毕竟不能是人人管全面,必然有各自的分工,在执行各自分工的事务时,实际上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代理关系,所以这种执行应符合合伙人共同的意思表示,须严格在合伙人授权的范围之内进行,要认真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避免超出代理权限给合伙体造成损失。
遇有处分合伙体的财产或是财产权利等重大事项时应主动报告,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必要时提请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五)履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义务。
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各合伙人都有应向它负责。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制度,按协议的约定或是章程的规定,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是按投资额的多少一股一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各合伙人必须服从。
但法律规定应是全体同意的,须意见一致后方可作出决议,如中途增加合伙人。
(六)退伙后保守合伙体的商业秘密的义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个人合伙,必然有不被外人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各合伙人作为共同经营者,必然知悉这些商业秘密,其所知悉的情况并不会因其退出合伙就会忘记,所以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对原合伙体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法律对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但这种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当被法律所确认。
三、合伙人的对外权利(一)合伙人有为合伙体起字号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从文字的表述来看是权利性规定,合伙人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对已经申请工商注册的,有以字号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如凭营业执照开立账户,订立合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