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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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之前合伙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颁布之前合伙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颁布之前合伙合同的法律规定协议书鉴于:1. 甲方和乙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双方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就合伙合同的法律规定达成一致意见,愿意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目的双方同意,根据民法典颁布之前合伙合同的法律规定,共同开展[具体合伙目的]。

第二条合伙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期限为[具体合伙期限]。

第三条出资方式及比例甲方以[出资方式],乙方以[出资方式],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出资。

第四条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

第五条合伙事务的执行1. 双方应共同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重大事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2. 双方应各自指派代表,负责合伙事务的日常管理和执行。

第六条退出机制1. 在合伙期限内,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退出合伙;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其退出合伙,并按照出资比例退还其出资。

第七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具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八条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2024年6月26日协议书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民法典颁布之前合伙合同的法律规定协议书概述:① 本协议旨在规范甲方与乙方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合伙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② 双方同意依据现行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③ 本协议的签订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

第一章合伙合同的定义与性质1.1 合伙合同的含义1.1.2 合伙合同的法律性质为合同,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为合同关系。

1.1.3 合伙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1.1.4 合伙合同自合伙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兄弟合伙协议注意事项

兄弟合伙协议注意事项

兄弟合伙协议注意事项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

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理应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理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签订合伙协议理应注意的问题有:(1)个人合伙能够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合伙人理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实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能够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理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理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出资义务。

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

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

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

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

合作,是一种可以更高效率更节省时间达到共同目标的一种方法。

一旦选择合作,承担必要的权利和义务是成功完成的保障,是合作双方必不可少的一种责任。

那么,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相信大部分人并不清楚。

下面,网站将详细介绍。

一、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

现介绍如下:1、共有财产权。

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经营权。

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

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

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

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其他事务的决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应由合伙协议来具体约定。

合伙事务执行权。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包括制定经营策略、决定企业发展方向等。

2. 共享企业利润: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权分享公司的利润,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3. 监督管理业务运营: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权对公司的业务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4. 出具授权文件: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权代表公司出具授权文件,向第三方机构和个人证明您的授权地位。

义务:
1. 履行合伙协议:作为合伙负责人,您应当遵守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规定,包括合伙期限、业务范围、利润分配等。

2. 勤勉尽责:作为合伙负责人,您应当尽职尽责,积极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3. 保护公司利益:作为合伙负责人,您有责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以个人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

4. 承担债务责任:作为合伙负责人,您将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请注意,以上权利和义务还可能根据具体的合伙协议进行调整和约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您还需遵守合伙协议中的具体规定。

此外,法律和法规也将对合伙负责人行为进行相应的限制和约束。

公司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公司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公司合伙人是什么意思一、合伙人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一、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二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主要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

第四、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通常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规范。

二、公司合伙人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1、公司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进行出资的自然人,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合法的财产以及其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等等。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三、合伙人责任有哪些一、合伙人责任有哪些(一)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共8篇)

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共8篇)

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共8篇〕第1篇:个人合伙协议书个人合伙协议书1、合伙人姓名:2、合伙人姓名:第一条合伙宗旨:老实守信、公平合理。

第二条合伙经营范围:第三条合伙期限: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以现金出资,作合伙资金。

〔二〕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双方各自出资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恳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当。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每年年底结账,利润平分。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视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1.合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2.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伙双方因个人造成营业损失的,损失资金由过失人承当。

第九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展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名:年月日第2篇:个人合伙协议书2023个人合伙协议书。

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个人/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个人/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身份:甲方是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利润分成权和参与企业管理权。

权利:(1)享有合伙企业利润分成权,按照合同约定从企业净利润中获得相应比例的利润分成;(2)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在企业决策事项中行使表决权;(3)享有企业合作及发展的机会。

义务:(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及企业规章制度;(2)全面履行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3)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做出积极贡献,共同维护企业利益。

履行方式:在企业决策事项中行使表决权。

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造成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身份:乙方是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利润分成权和参与企业管理权。

权利:(1)享有合伙企业利润分成权,按照合同约定从企业净利润中获得相应比例的利润分成;(2)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在企业决策事项中行使表决权;(3)享有企业合作及发展的机会。

义务:(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及企业规章制度;(2)全面履行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3)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做出积极贡献,共同维护企业利益。

履行方式:在企业决策事项中行使表决权。

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造成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企业经营合法有效。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权力双方享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成权和参与企业管理权。

2.义务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保证企业经营顺利。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伙协议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经济法总论个人合伙

经济法总论个人合伙

经济法总论个人合伙引言经济法总论是研究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则的学科,其中个人合伙是经济法中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个人合伙进行介绍:定义、特点、成立、权利义务以及解散等。

通过对个人合伙的深入了解,可以帮助人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更好地运用个人合伙的方式。

一、定义个人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依法组成、共同承担合伙债务、共享合伙利益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是经济法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相对于其他合作组织形式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二、特点个人合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合伙人的责任: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仅限于其个人财产,不向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合伙相对于合伙式公司的一大优势。

2.合伙利益的分享:个人合伙的合伙利益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来分配,这样可以帮助各合伙人更好地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

3.税务优势:个人合伙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是吸引许多创业者选择个人合伙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成立个人合伙成立的程序如下:1.缔约:各合伙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合作意向的确定和共同订立合同。

2.出资:各合伙人按照约定将其所出资出资金额以货币、实物或者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合伙企业。

3.注册:合伙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办理个人合伙企业的注册程序。

4.公告:合伙人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个人合伙的成立事项,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5.经营:个人合伙企业成立后,各合伙人可以共同经营企业,实现合伙利益的最大化。

四、权利义务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具体包括:1.共享利益: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按照约定享受相应的利益。

2.参与管理:各合伙人有权参与个人合伙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包括投票决策和经营管理等。

3.承担债务: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有义务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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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

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

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

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

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解除其与已出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在已出资合伙人之间应为继续有效。

(二)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

这是合伙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合伙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经营”。

在个人合伙中参与合伙事务的方式一般为直接参与,即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为更有效地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来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形成决议;通过各合伙人行使互相监督的权利来促进决议的落实;通过行使对违法经营的制止及举报的权利来维护合伙体的长远利益。

(三)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经营状况的权利。

这应当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对合伙体的经营情况都不了解就根本谈不上去行使其它权利。

具体应包括查看账目,库存情况和生产状况等等,其它合伙人或员工应予协助。

(四)合伙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

1、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一种共有形式。

这种共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对象是各合伙人入伙时的投资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入伙时的财产一经投入就不再是投资人一个人的财产,而是马上转化为合伙人共有的财产;在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一经出现,即成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财产应属合伙体所有,在个人合伙中这种观点颇为不妥,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人,法律上的人有三种,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个人合伙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根据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因此,合伙体不能以其他组织作为合伙财产的所有权人,而只能是各合伙人共同享有合伙财产的所有权。

2、有转让合伙投资权益的权利。

合伙人行使这项权利实际上是将原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于他人,应当属于合同的概括转移,所以应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原合伙人转让其投资权益后,自转让协议生效时起,不再享有关原合伙体的任何权利,但仍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对旧的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如协议约定原债务由原合伙人负担,则原合伙人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责任,新的合伙人则应对原合伙人应负之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如协议约定由新的合伙人对旧的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则新的合伙人应按份额承担责任,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合伙人仍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原合伙期间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有优先受让财产及财产权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转让某财产或财产权利时,作为合伙人有权在同样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力。

当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出让其合伙的权益时,其他合伙人同样有权优先受让。

4、有按约定取得利润的权利。

这是合伙人参与合伙,订立合伙协议的目的所在,如果合伙体已经赢利,各合伙人就有权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利润。

5、有追偿的权利。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大于其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出资比例确定的责任时,该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责任的超出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其他合伙人应在各自应担的份额内向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退伙的权利。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合伙人提出退伙的申请,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当然可以退出合伙。

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其退伙的情况下,该合伙人是否必须保持合伙人的身份,并一定履行合伙事务呢?不是,该合伙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退伙之目的。

他可以提起要求退伙之诉,尽管其他合伙人会要求继续履行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合同,是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等产生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不符合适用合同法规定的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所以该合伙人要求退伙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二、合伙人在合伙体内的义务(一)对合伙体的忠诚义务。

忠诚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忠诚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进而使当事人在其之间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合伙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基于合伙的各方当事人的互相忠诚而产生的,在呼唤诚信的当今社会,合伙人的忠诚义务就显得非常必要。

试想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忠诚和信赖为基础,合伙事务将如何开展,合伙利益将如何实现。

根据笔者回忆,粗略估计了一下,所审结的合伙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合伙协议纠纷形成的根源都是合伙人之间互相不诚实,不信赖,从而引起合伙事务无法开展,矛盾日积月累导致纠纷,并形成诉讼,使合伙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不得不走向消亡。

然而,该合伙人毕竟是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退伙的,违反了协议,未完全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以应对其退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义务订立合伙协议。

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对于应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须提交协议后,工商部门才予以登记。

对于无须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由于上述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不订立书面协议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各合伙人亦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订立合伙协议,以免日后为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或是产生纠纷以后无据可依。

协议订立以后,各合伙人还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除了应当补足出资差额,也应就其迟延履行给合伙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是承担退出合伙,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参加合伙体的劳动的义务。

参加合伙体的劳动,参与合伙体的经营既是合伙人的权利,又是合伙人的义务。

因为法律规定了个人合伙的主要特征就是共同经营,不参加合伙体的劳动,就谈不上共同经营,就不成其为个人合伙。

从各合伙人的角度上说,他们之所以成立合伙组织,是因为他们互相之间看中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等,如果合伙体成立后,合伙人不参加者劳动,必使合伙协议的目的受阻,影响合伙体的利益,以至于使合伙体走向解体。

(四)接受其它合伙人的监督的义务。

由于各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务,但毕竟不能是人人管全面,必然有各自的分工,在执行各自分工的事务时,实际上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代理关系,所以这种执行应符合合伙人共同的意思表示,须严格在合伙人授权的范围之内进行,要认真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避免超出代理权限给合伙体造成损失。

遇有处分合伙体的财产或是财产权利等重大事项时应主动报告,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必要时提请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五)履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义务。

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各合伙人都有应向它负责。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制度,按协议的约定或是章程的规定,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是按投资额的多少一股一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各合伙人必须服从。

但法律规定应是全体同意的,须意见一致后方可作出决议,如中途增加合伙人。

(六)退伙后保守合伙体的商业秘密的义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个人合伙,必然有不被外人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各合伙人作为共同经营者,必然知悉这些商业秘密,其所知悉的情况并不会因其退出合伙就会忘记,所以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对原合伙体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法律对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但这种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当被法律所确认。

三、合伙人的对外权利(一)合伙人有为合伙体起字号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从文字的表述来看是权利性规定,合伙人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对已经申请工商注册的,有以字号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如凭营业执照开立账户,订立合同等等。

但对经营活动的后果,因为个人合伙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所以不能以字号来承担,而仍有各合伙人来承担,所以没有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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