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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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建设中,城市道路设计和管线工程都是城市建设中重要的环节,因此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就必须对城市道路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下文是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内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建设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用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廊,是指装载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城市管线的空间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管线单位,是指经依法确权的城市管线资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政府投资建设管线的授权管理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

城乡规划、建设、市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通信、价格、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1保管、利用以及城市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安排城市管线建设,建立城市管线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城市管线重大事项。

第七条,综合管廊建设原则,在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规划建设城市城市管线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特许经营,城市管线建设和维护实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对与城市道路协同建设、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迁改城市管线等情形和内容进行约定。

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答疑

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答疑

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相关问题答疑第一部分依据及有关解释1、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的法律依据答:《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颁布前各类已建管线,其权属、管理单位应当于条例实施一年内将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2、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相关要求答:详见《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的有关通知》(渝建〔2017〕41号)(以下简称《通知》),可在重庆市城乡建委网站查阅文件。

(/xxgk/wjtz/2017-01-25-9383289.html)3、已建管线工程的具体时间界限答:已建管线工程指2017年1月1日前已建成完工的管线工程。

4、已建管线工程涉及的管线种类有哪些?答: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5、什么是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答:指管线工程在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建设工程档案的一种。

6、如何判断已建管线工程档案是移交到市城建档案馆还是区(县)城建档案馆?答: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区(县)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至所在区(县)城建档案馆(室);跨区县的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

7、乡镇的管线档案是否需要移交?答:《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明确的适用范围指“本市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原则上乡镇管线档案应移交。

第二部分移交内容8、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的具体移交内容是什么?答:已建管线工程档案移交指各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将现有的已建管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任人必须是亲笔签字,不能代签。
332 认真落实国家建设部领 ..
2 5 工程档案 资料 要坚持预验收制度 。凡列入市城建 .
档 案 馆接 收 范 围的工 程档 案 ,建 设单 位 在组 织竣 工 验收
前 ,应提请 市城建档案馆 对工程档案 资料进行 预验收 ,凡 未取得验 收认 可的不得组 织工 程竣 工验收。
● 工 { i 地 作 园
城 市地下 管线工程档案 管理
■ 耿 玲玲
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现状与存在的 主要 问题
目前 ,我 国城 市 的地 下 管线 基本 上 由各 管线 权 属单
城 市道 路下面闲置的空间不能得到有效使用 。
13 地 下管线 资料不 齐全 , 案资 源整合 、共享度 . 档
档 案数 字化扫 描 中的 问题 及对 策
程 熙 、 婷在 《 刘 兰台世 界 》2 1年 1月 中旬刊撰 文 , ,1 2 0 发现档 案数字化 扫描 中存 在一些 亟待解决 的问题 ,并提 出 了解决这些 问题 的对策 。作 者认 为 :
当前 ,档案 数 字化 扫描 中存 在 的 问题 主要 有 三 本和 时间成
12 地 下空间缺乏合理 的规划管理 。因各管线权属单 .
位对 城市地 下空间都有 使用权 ,加之缺乏 统一规划 管理 ,
22 工程档 案资料要全面反映整 个工程建设的真实情 .
况 。 质量 检验记录 中的主控 项 目、一般项 目实测点偏差值
则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设 的实施 步骤 ,一 般包括 :档案材 料筛 选 ,整 序与编研 i特定 主题 档案 的数 字化转换 ——档 案 扫描 、图像 处理 、图像 存储 、目录建库 、数据 的核校与 审定 等 。要搞好 档案专题 数据库建 设 ,须 加强档案 管理各 阶段工作 ,不 断完善档案 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建设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36号令)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36号令)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2004年12月15日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市政、文化、通信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管线建设和运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城市管线建设和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管线规划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管线权属、管理单位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依法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依法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包含管线规划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三、管理职责1.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2.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3.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4.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四、档案内容1. 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形成的文件、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资料。

2. 地下管线工程变更、维修、拆除等资料。

3.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资料。

4. 其他与地下管线工程相关的资料。

五、档案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2.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的责任。

4.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5.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档案利用1.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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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admin日期:2010年04月29日来源:本站原创浏览:79 次我要评论(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2]9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理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对管线的损害,保证地下管线功能的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档案,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照明、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资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地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监督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重点工程、市批准立项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新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移交;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移交。

第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工程归档承诺书。

未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承诺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进度应当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八条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管线性质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及标高,并由产权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先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档案专项未达合格以上等级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等批准文件及其有关附图;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新蓝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于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和技术负
责人盖章、签字。

第十三条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专业管线图、声像等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份的现状图。

第十四条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完整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制作后移交。

第十五条推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动态管理制度,逐步做到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档案成果,应当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七条凡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目录。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保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安全。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
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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