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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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处理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森林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科学扑救,快速反应;(4)军地联动,协同作战。

二、组织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成立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 指挥部组成应急指挥部由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扑火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2.3 指挥部职责(1)组织、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调度扑火队伍、物资和设备;(3)掌握火灾事故动态,及时报告上级领导;(4)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

三、应急处置流程3.1 火灾事故报告(1)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2)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火势、伤亡情况等;(3)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2 火灾事故评估(1)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火灾事故进行评估;(2)评估内容包括火灾原因、火势、蔓延趋势等;(3)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3.3 火灾事故扑救(1)根据火灾事故评估结果,调度专业扑火队伍进行扑救;(2)扑火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扑火人员安全;(3)根据火势变化,适时调整扑救方案。

3.4 火灾事故疏散(1)根据火灾事故评估结果,及时疏散周边群众;(2)疏散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防止踩踏事故发生。

3.5 火灾事故救援(1)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2)对被困人员实施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四、后期处置4.1 火灾事故调查(1)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2)调查内容包括火灾原因、火灾责任等;(3)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一、预案编制依据1. 国家森林防火条例;2.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规定;3. 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二、预案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三、组织机构1. 成立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灭火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安全检查组等。

四、应急处置流程1. 火情报告:发现火情后,立即向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

2. 灭火救援:根据火情严重程度,指挥部迅速组织灭火救援力量,开展灭火行动。

3. 后勤保障:保障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装备、通讯等需求。

4. 宣传报道:及时发布火情信息,加强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防火意识。

5. 安全检查:对火灾扑救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人员、设备安全。

五、扑救措施1. 火场侦查:了解火势、火源、风向、地形等情况,为灭火行动提供依据。

2. 设置隔离带:根据火势和地形,设置隔离带,防止火势蔓延。

3. 直接灭火:采取人工扑打、水泵灭火、空中灭火等方式,直接扑灭火源。

4. 辅助灭火:采取打火轮、喷水、喷粉等方法,协助直接灭火。

5. 火场清理:扑灭火源后,对火场进行清理,防止复燃。

六、应急处置要求1. 灭火救援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2. 严格执行火源管理制度,加强火源管控,防止火灾发生。

3. 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火意识。

4. 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5. 做好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分析原因,改进工作。

七、预案实施与修订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随着森林防火形势和灭火救援工作的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3. 修订后的预案经指挥部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八、附则1. 本预案由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森林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森林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及其救援行动。

二、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成立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 成员单位森林公安、消防救援、林业部门、气象部门、医疗急救、公安、交通、通讯等部门。

2.3 基本职责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协调各部门工作、指挥现场救援行动等。

三、应急响应3.1 预警3.1.1 检测预警气象部门、森林防火部门对森林火险等级进行监测,一旦达到预警级别,立即启动预警响应。

3.1.2 信息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火险等级和预警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火。

3.2 预案启动3.2.1 火情报告发现森林火灾时,立即向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3.2.2 启动预案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3 救援力量组织3.3.1 指挥部根据火情发展,组织森林消防、消防救援、医疗急救、公安、交通、通讯等救援力量。

3.3.2 救援力量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到达现场,开展救援行动。

3.4 现场救援3.4.1 火情侦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迅速进行火情侦查,了解火灾范围、火势、风向等。

3.4.2 灭火行动根据火情侦查结果,采取灭火措施,包括人工扑救、机械灭火、空中灭火等。

3.4.3 人员疏散确保火场周边人员安全疏散,避免人员伤亡。

3.5 应急保障3.5.1 通讯保障确保救援现场通讯畅通,为救援行动提供信息支持。

3.5.2 供水供电保障保障救援现场供水供电,确保救援行动顺利进行。

3.5.3 医疗救护保障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2023年森林防火的应急预案(通用5篇)

2023年森林防火的应急预案(通用5篇)

2023年森林防火的应急预案(通用5篇)森林防火的应急预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乌拉山林区森林资源,促进林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到快速、有序、高效、恰当的实施森林防火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林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原则,落实准备,紧急处置原则和分部门负责并协商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各级林业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四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指挥及职责任务第五条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我场成立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由厂长担任指挥长,副厂长担任副指挥长,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全场贯彻执行国家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指导防火工作。

具体组成如下:指挥长:高军,副指挥长,张德远,张胜利,李永生。

第六条我场成立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由副指挥长张德远担任防火办主任,专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坚持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具体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规定和指示(二)负责日常的森林防火值班,防火期森林防火预警系统,视频监控,防火物资管理工作。

(三)开展护林教育,重点防火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四)发动群众制定完善森林防火乡规民约和野外用火管理措施,并督促执行。

组织制定护林员在重点区域内重点巡逻,确保不出问题。

(五)组织落实以职工和群众相结合的扑火队伍,指挥扑救一般森林火灾。

(六)负责查处违章野外用火的责任人和森林火灾面积一公顷以下的火灾案件,配合森林公安部门查处大的森林火灾案件。

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篇1一、总则为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制订科学的扑救措施,确保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宁墩镇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三)森林火灾处置原则1、实行森林防火辖区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原则。

镇、村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镇护林防火领导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按照先人后火和“三不打”的要求,确保扑火人员和林区群众的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3、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专群结合的原则,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做到专业扑火队伍、义务扑火队伍和发动群众相结合。

森林火灾发生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按照本预案,积极、主动地组织、投入森林火灾扑救。

4、坚持依法扑救和科学扑救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做到森林防火“打早、打小、打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森林林防火领导组,作为预防、处理森林火灾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全镇森林火灾扑救。

镇长担任森林防火领导组组长,分管镇长担任副组长,镇各部门及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组成员,统一组织全镇范围内的火灾扑救。

各村负责相应辖区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发生森林火灾时,护林防火领导组职责:1、及时调集镇专业扑火队伍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火;2、组织相关群众扑火力量参加扑火;3、向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凡发生跨县或跨乡(镇),除奋力扑救外,由护林防火领导组有关负责人请示镇领导同意,电报有关县、乡(镇)请求支援、通报灾情;4、联系毗连地区的护林防火组织给予支援;5、组织后勤供应,包括食品、扑火器具、运输、燃料及医疗救护等;6、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好林火扑救的善后工作。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管理部
负责协调指导全国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扑救中的医疗救治和伤员转运工作。
公安部门
负责维护火场治安秩序,参与组织扑救火灾,控制火势,防止火灾蔓延。
气象部门
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险等级预报,做好火场气象服务工作。
恢复重建
06
保障措施
建立全国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实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联动。
通信保障系统
信息传递
紧急通信
加强森林火灾应急信息传递设施建设,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和准确性。
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卫星通信、无线通信等手段,确保各级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03
通信保障
02
01
建立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能力。
火灾原因调查
评估火灾对生态环境、居民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影响,包括对大气、水体、土壤等方面的污染和对当地居民健康的影响。
灾害影响评估
调查与评估
植被恢复
根据受灾情况和生态修复原则,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包括树种选择、造林方式、管护措施等,逐步恢复森林生态。
基础设施重建
对烧毁的基础设施进行重建,包括道路、桥梁、通讯、电力等设施,为当地居民和企业提供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优先运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各种物资和装备,保障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畅通。
林业部门
负责提供火场周围的森林资源分布和生态环境情况,协助制定扑救方案,组织专业力量扑救森林火灾。
成员单位及职责

03
预警与预防
建立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国家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国家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2.1.1 指挥部组成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等负责人担任成员。

2.1.2 指挥部职责负责全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扑火行动,确保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2.2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2.1 指挥部组成地方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地方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等负责人担任成员。

2.2.2 指挥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扑火行动,确保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三、预防措施3.1 野外火源管理3.1.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3.1.2 严格野外用火审批,禁止违规野外用火。

3.1.3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火源管控。

3.2 防火设施建设3.2.1 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森林火灾预警能力。

3.2.2 完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确保扑火物资充足。

3.2.3 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扑火能力。

3.3 风险评估与预警3.3.1 定期开展森林火灾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3.3.2 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警工作。

四、应急处置4.1 火情报告与核实4.1.1 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

4.1.2 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及时核实火情,并上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预案(精选10篇)

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预案(精选10篇)

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预案(精选10篇)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预案(篇1)一、预防森林火灾1、宣传森林防火,增加人们的防火意识。

利用森林防火宣传车,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路段利用高音喇叭宣传森林防火。

各村根据本村实际,采取敲锣、吹哨、夜呼等方法,告诫村民提高防火意识,挨家挨户发放《乡森林防火公告(责任书)》,每村在进山道口、重点位置设立森林防火警示牌,书写防火标语,在全乡中心学校扎实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活动。

2、控制火源,杜绝火种。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在防火期内,特别是高火险气,在重要进山道口设立卡点,对进山人员进行登记,严禁进山人员带火种进入林区。

3、开展森林防火巡查,以专职巡查员为主,对全乡易发生火灾山块地段进行巡查,高火险气同时启用临时巡查员,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及时扑救。

二、火警报告1、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办事处和村。

就近组织村民进行扑救,并同时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2、报告内容①起火地点、火场山名、附近村名;②起火时间和发现时间;③起火原因;④被烧面积、火势蔓延情况;⑤火场周围环境(如村庄、树木疏密等);⑥扑救情况:如扑火措施、扑火人员、扑火工具等;⑦前沿指挥员姓名、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有无伤亡;⑧有什么要求。

三、扑火力量和扑火方案各办事处在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附近青壮年上山扑火,严禁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报告情况,就近、就便派半专业扑火队协助扑救,其他半专业扑火队处于紧急待命状态,一旦需要相继出动扑救。

四、灭火器具乡里为每只半专业扑火队配备一定数量的风力灭火器、扑火拖把、柴刀等扑火工具。

五、交通工具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里的一切交通工具,服从扑火需要调动,必要时由党政办在外面租车。

六、火场监视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员必须指定人员,消灭余火,并巡查监视火场,以防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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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年12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

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省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警3.1.1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3.1.2 预警发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武警森林部队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5)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6)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7)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4.2.1 扑救火灾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4.3.1.1 启动条件(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3)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 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省份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4.3.2.1 启动条件(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武警森林指挥部指挥当地武警森林部队扑救火灾,指导相关武警森林部队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中国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Ⅱ级响应4.3.3.1 启动条件(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调派武警森林部队跨区域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区、市)参加扑火。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中央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4.3.4.1 启动条件(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万公顷;(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3)发生森林火灾的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I级响应。

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1)指导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省(区、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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