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做好“十三五”万名总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总建筑师选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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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是推动职业培训事业蓬勃发展,培养经济发展需要的大批技艺精湛的劳动者的重要保证。

“九五”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快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素质有了显著提高,教师队伍结构有了明显改善。

随着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和现代科技在生产中日益广泛地应用,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劳动者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是职业培训师资队伍仍然存在整体素质偏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技能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教学质量,加快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现就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大力推进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使职业培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教研、教改能力普遍增强,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不断增多,逐步形成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新型教师队伍。

到2005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其中,高级技工学校中获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占教师总数的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2020年7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按照单位申报、实地调研、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北京城建集团培训中心、北京建工培训中心为试点单位。

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了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已获批复。

下一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培训和测试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

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可与试点单位联系(北京城建集团培训中心联系电话84932485、北京建工培训中心联系电话64172737)。

试点期满后(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办法,稳步推进我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二、积极与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建办人函〔2020〕662号)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21年1月29日,将之前核发的、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北京市建设企事业单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数据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接和报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2.20
•【字号】冀建办〔2021〕103号
•【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数据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邯郸、石家庄、唐山、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对自愿申报的复兴区新远职业培训学校等10家培训机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该10家机构满足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同时对石家庄市桥西区慧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4家培训机构的培训岗位、机构名称等调整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该4家机构满足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人员培训机构名单2.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建人[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人[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精神,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继续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行业。

目前,全国建筑业约有农民工3200万人,占建筑业从业人员总数的85%,占全国外出务工农民工总数的1/4,已经成为建筑产业工人的主体,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建筑业农民工就业状况不稳定、技能水平低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迫切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企业责任,创新培训方法,健全培训机制,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和就业工作。

当前形势下,实施示范工程对提高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增强其稳定就业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实施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将示范工程作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04.26
•【文号】建市〔2017〕98号
•【施行日期】2017.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建市〔2017〕9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指导和促进“十三五”时期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26日附件: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人社厅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我部制定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6月3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以下简称高级研修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研修项目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全国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旨在提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示范性继续教育研修项目。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高级研修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发布、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选题申报、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机构在申报单位的指导下,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计划安排、学员选派、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建办人函〔2019〕384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

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

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

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建办人函〔2020〕662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建办人函〔2020〕6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在转变培训模式,建立职业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职业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一)开发完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模块,开发过程监管、测试题库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功能,满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需要,供各地免费使用。

(二)建立完善测试题库。

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并依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和题库进行了完善,供各地免费使用。

(三)编制继续教育大纲。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继续教育大纲。

针对施工员、质量员等13个岗位,明确本岗位应掌握的新法律、新法规、新标准和新规范,以及相关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着力完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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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十三五”万名总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总建
筑师选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甲级建筑设计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转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转发全国市长研修学院〈关于举办2018年下半年“十三五”万名总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的通知〉的函》(建人教函〔2018〕25号)文件精神,根据住建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计划和2018年度培训计划,今年下半年,将由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5期“‘十三五’万名总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做好学员推荐选派工作。

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要求,由我会协助做好2018年下半年“十三五”万名总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的总建筑师推荐选派工作。

部干部学院将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对培训合格人员择优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十三五”万名总师人才库。

请各有关甲级建筑设计单位认真做好推荐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1、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培训班次的时间安排和对象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学员,并填写《推荐学员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

同时提供推荐学员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历等证明材料;
2、我会负责收集并核对《推荐学员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两个班次学员名单后将汇总表报送部干部学院。

二、信息表填报要求
请各单位在《推荐学员信息表》的“有关情况”栏中写明拟参加哪一期培训班。

三、信息表报送方式
请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与我会联系,并于8月26日前将盖好单位公章的《推荐学员信息表》(需要盖章扫描件和WORD版)及职称、学历证明(扫描版)统一发送至邮箱*********@******,联系电话***-********,联系人:朱丽娜。

附件:《关于转发全国市长研修学院〈关于举办2018年下半年“十三五”万名总
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的通知〉的函》(建人教函〔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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