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样本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篇一1、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安全员;焊工、爆破工、压接工、测工、高空作业人员、吊车司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
2、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将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备案。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4、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报审备案的人员相符,施工管理、策划、操作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
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
5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严禁无证上岗。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篇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本制度规定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
3、特殊工种操作规程技术要求高,作业危险性大,为规范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统一到总公司质量技术安全部登记注册。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得上岗作业。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体格检查,身体不适应特殊工种工作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按国家现行劳动保护条例需要调离作业岗位时,及时办理调岗,对特殊工种职业病患者要安排治疗休养。
9、项目部要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对其进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工时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1. 标准工作时间员工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安排为每天8小时,休息时间包括中午休息1小时以及每日两次茶歇休息15分钟。
2. 弹性工作时间为更好地配合员工的工作需要,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但需提前向主管汇报,并得到主管的同意。
弹性工作时间的最大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3. 领导带班加班对于需要领导带班的工作,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加班时间。
加班时间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并获得主管的批准。
第三章加班管理1. 法定节假日及调休在法定节假日或调休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加班的员工,企业将根据工时管理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调休。
2. 记时管理企业将会建立加班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加班时间进行记录,确保员工的加班时间得到合理安排和补偿。
3. 强制加班企业不得强制员工加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强制加班,需提前向员工说明情况,并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值班管理1. 值班制度对于需要轮班或值班的员工,企业将建立相应的值班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2. 值班补贴对于值班员工,企业将支付相应的值班补贴,以补偿他们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付出和劳动。
第五章夜班管理1. 夜班津贴对于需要进行夜班工作的员工,企业将支付夜班津贴,以鼓励员工参与夜班工作,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2. 健康保障企业将对夜班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提供相应的健康保障措施,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特殊工时管理1. 加班与调休对于需要进行特殊工时的员工,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员工的加班或调休进行管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临时调配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调配的员工,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安排,保障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的员工,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严格执行制度。
特殊工时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企业特殊工时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中从事以下特殊工时作业的人员:1. 高空作业人员;2. 剧毒化学品操作人员;3. 高压电器操作人员;4. 高温、高压、低温作业人员;5. 爆破作业人员;6. 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特殊工时作业人员。
三、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特殊工时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指导特殊工时作业的安全生产。
2. 作业部门:负责特殊工时作业的组织、实施,确保作业安全。
3. 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特殊工时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做好个人防护。
四、特殊工时作业安全管理措施1. 作业前准备(1)作业部门应根据作业内容,编制安全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2)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
(3)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作业范围和注意事项。
2. 作业过程管理(1)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法。
(2)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如安全带、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3)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散热,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4)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3. 作业结束后(1)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确保无安全隐患。
(2)作业部门应总结经验教训,对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2. 事故调查(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2)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事故处理(1)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2)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特殊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因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生产周期等原因,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作时长、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条件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岗位;(二)因工作职责需要,经常需要加班或值班的企业员工;(三)因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
第五条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健康、技能等要求;(二)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并签订特殊工时制度协议;(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
第三章工作时长与休息休假第六条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工作时长,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合理确定。
第七条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八条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权利。
第四章加班工资第九条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员工,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二)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三)平时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
第十条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加班工资 = 加班时长× 基本工资× 加班工资比例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制度的相关档案,包括员工申请、审批、协议、考勤记录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特殊工时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工时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工时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时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对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三条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确保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公司员工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共计40小时。
第五条员工上下班时间分别为:上午8:00-8:30,下午17:00-17:30。
员工应按时打卡,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规定时间,按公司规定处理。
第六条公司设立午休时间,员工可在12:00-13:30之间自由安排休息。
第七条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如生产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但应保证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第三章休息时间第八条员工每周享有两天休息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以实行轮休制度。
第九条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休假。
第十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按国家规定享受加班费。
第四章加班管理第十一条员工加班应提前向上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员工加班时间按照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按照公司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公司合理安排员工加班,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第五章变更与调整第十四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员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但应提前通知员工,并确保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监督与惩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工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员工工时管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对违反工时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通过以上规定,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特殊工时制相关规章制度

特殊工时制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设立特殊工时制的员工,特殊工时制是指在法定工时标准之外,按照企业需要制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制的设立必须经过企业管理层的审批,并向劳动部门备案,员工应当知晓并同意参与特殊工时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特殊工时制的具体规定第五条特殊工时制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员工的基本休息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
(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特殊工时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安排、加班费用等。
(三)特殊工时制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特殊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安排员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
(二)不得安排员工在24小时内的工作时间超过16小时。
(三)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轮班制或者两班倒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特殊工时制的加班费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八条特殊工时制的调休制度应当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不得随意变动或者延迟。
第九条特殊工时制的实施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条特殊工时制下的员工应当按照企业要求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特殊工时制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制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保证特殊工时制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特殊工时制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时制度。
第十三条劳动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特殊工时制进行检查和监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规定。
第十四条特殊工时制下的员工有权利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发现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企业内部规定,应当及时报告。
特殊岗位考勤管理制度

特殊岗位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出勤,规范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提高特殊岗位工作效率,保障企业运营秩序,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值班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三、工作时间1.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上午:09:00 - 12:00- 下午:13:00 - 18:00- 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午休时间为1小时。
2.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轮班制、值班制等,具体工作时间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需根据工作安排值班或加班,具体安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
4.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确保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按请假制度执行。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需每日进行签到,以记录出勤情况。
- 签到方式采用电子考勤系统,工作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工号和密码进行签到。
- 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如有误应及时向考勤管理员报告更正。
2、签到次数和时间- 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 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工作开始前10分钟内,下班签到时间为下午工作结束后10分钟内。
-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签到,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经批准后执行。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工作人员,需在返回岗位后1小时内,向考勤管理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考勤管理员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在考勤系统中进行备注,确保考勤记录准确。
4、忘记签到处理- 忘记签到的工作人员应在发现未签到情况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说明原因。
- 直接上级应在核实情况后,向考勤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在考勤系统中进行补签。
特殊员工工时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特殊员工(以下简称“特殊员工”)的工时管理,保障特殊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殊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兼职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外包人员等。
第三条特殊员工工时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时制度。
第二章工时制度第四条特殊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为计算单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五条特殊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具体工时安排由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特殊员工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特殊员工加班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法定工作日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二)休息日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三)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特殊员工加班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相协调,不得连续加班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限。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八条特殊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九条特殊员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年假、婚假、丧假等,具体请假手续和审批流程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殊员工请假期间,应按照公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福利待遇第十一条特殊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丧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特殊员工在合同期内,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特殊员工违反本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迟到、早退:每次扣除半天工资;(二)擅自离岗:每次扣除半天工资;(三)未按规定请假:按旷工处理,扣除相应工资;(四)其他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扣除相应工资或予以辞退。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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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能够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能够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能够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能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岗位,企业能够申请以季度或者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岗位,企业能够申请以周、月或者季度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三)项规定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第九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限制】按照本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
第十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保障】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报酬支付】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审批管理】下列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其设在地方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应当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三)铁道、民航、烟草部门所属企业。
其它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报批材料】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包括企业性质特点、经营范围及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及原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
(四)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提交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订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方案;
(六)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经申请岗位的劳动者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