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出台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物业管理是为了有效地利用和维护物业资源,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社区的整体品质。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的主体是指依法负责组织和实施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物业管理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2. 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态度;4. 具备与管理范围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物业管理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并管理小区内的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3. 组织并管理小区内的环境整治和绿化工作;4. 接受居民的委托,管理房屋租赁和销售事务;5. 组织居民的协商会议,共同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6. 监督和管理小区内各业主的行为,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四、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是指由居民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公共服务提供和管理费用支出等方面。
物业管理主体应依法执行以下规定:1. 公示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2. 不得将物业管理费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支出;3. 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征得居民的同意;4.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五、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居民作为物业管理的主要对象,应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1. 享有公共设施、服务的使用权;2. 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决策,行使民主监督权;3.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4.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5. 提供真实的信息和配合物业管理主体的工作。
六、监督与执法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和执法主要由物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负责。
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主体的监督,依法处理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居民可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参与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执法工作。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项目、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抢险救灾项目;(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前款规定项目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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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8日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天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物业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政府提倡和鼓励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专门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为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其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项目、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抢险救灾项目;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前款规定项目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租赁人、承租人和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共同管理和共同维修,保障物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修,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守法治理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体决策,实现公众参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社区自治、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
社区应当履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接受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与维修第五条物业共用部分包括:物业共有建筑、物业共有区域、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物业共用部分由业主共同管理和维修。
业主应当按照楼宇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规划、合理使用共用部分。
第七条物业共用部分涉及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楼层、使用面积或者其他相关指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八条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应当由物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物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管理和维修规范,确保物业共用部分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物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共用部分的台账,明确物业共用部分的权属、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第十条业主有权依法监督物业经营单位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及时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管理协会的设立与运营第十一条业主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协会,协会是业主自愿结合、行使民事权益、完善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宣传物业管理知识、提供咨询和服务、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并获得合法地位。
协会的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物业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政府提倡和鼓励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专门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为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其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网上免费发布公告。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15(1)(2021整理)

天津市物业打点招标投标打点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尺度我市物业打点招标投标活动,庇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打点市场的公平竞争,按照国务院《物业打点条例》、《天津市物业打点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打点招标投标打点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打点效劳企业实施物业打点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物业打点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物业打点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的建设单元,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打点效劳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同一物业打点区域内普通住宅规模在5万建筑平方米以下,经物业地址地的区、县房地产打点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打点效劳企业。
当局倡导和鼓励其他物业的建设单元和业主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打点效劳企业。
第五条天津市房地产打点局负责全市物业打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打点。
各区、县房地产打点局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打点效劳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不法干预物业打点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打点招标的物业建设单元、业主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物业打点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打点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物业打点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打点网上发布免费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工程的根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纳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打点效劳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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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本期协议供货项 目主要有 以下特点 :
一
是增 加 了产 品品种 。 期 除 已经实 施 的 1 种 本 6
家, 沈阳以外省 内各市不设限制 ; 三是充分体现 国家节能环保的政策。本期协议
供货充分体现了国家的节能、环保和保护 自主知识 产权的政策。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中把空调机 、 计算机 、 打印机 、 显示器作为强制采购产品 , 充分体
现 了国家 意志 ;
该《 办法》 提出,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物业前,
政府采购明年 协议 供贷品种增至 4 个 6
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 中采购新模式。成立 自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日前对省直单位 20 年 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建立全区非营利性的 09 交易和监管平台, 由经销企业或 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 目实 网上药品集 中采购 、 项 从而减少中间环节 , 降低企 施 了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共有 13 6 家企业参与投标 , 生产厂家直接挂网交易 , 公开价格 , 降低药价 , 便于监督购销行 是今年以来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的规模最大的 业销售成本 ,
应 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
业 服务 企业进 行 物业管 理 。同一 物业 管理 区域 内住
四是采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后续监管。本期采用
电子密 钥 的方式 进行 后 续 的合 同 、 价格 、 品种 以及 网
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 、非住宅物业建
筑 面积 在一万 平方 米 以下 的 , 经物业 所 在地 的区 、 县
上竞价的管理 ,既保证了价格、品种信息的及时更 新, 也为广大协议供货商提供 了便捷 , 大大提高了效
率。
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 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 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 , 不得 以任何方式非
项 目。 供货范围覆盖所有辽宁省直预算单位 , 包括省 为 。
直驻外市单位共 10 30多家。同时 , 阳市、 沈 抚顺市 、 大东区、皇姑区等共享本次协议供货招标成果 。最 终 , 大类 2 个品种的办公设备与空调设备、0 5 0 8%的 投标品牌被纳入本次协议供货范围。
成都 : 有形建筑 市场须 严格执 行招投标
品种以外 , 了显示器、 新增 网络存储 、 防火墙 、 机房专
用空调 4 个品种 , 加上已经招标完成 的公务用车 、 办 公家具和即将操作 的办公 电器 ,09 20 年实施协议供
货 制度 的品种将 增 加到 4 个 ; 6
天津 : 物业 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出 台
天津市近 日出台了 《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办法》 , )明确 了新建物业的开
发建设单 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 务企 业 ,或者未经批准擅 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以五万元 处
以上 十万元 以下 罚款 。
二是扩大了定点范围。 本期要求 r 类 的品种在 r
沈阳设置协议供货代理商 由上期的 l 0家扩大到 l 2
成都市建委 日前与成都市监察局 、发改委等部 门联合发布了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有形建筑市场
,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 , 要 从 20 年 1 09 月起的一年内, 宁省省直行政事 的通知》 辽
情节严重的 , 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 业单位采购预算额 10 0 万元以下的计算机 、网络设 严肃查处 ;
法干 涉物 业管 理招 标投 标活来自动 。 新疆 : 将推 行药 品网 E 集中采购新模 式
新 疆 近 日召开 由 自治 区纠 风 办 、 改 委 、 发 卫生 、
财政、 劳动 、 工商及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参加的网上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 ,决定取消 由医药中介机构
辽宁 :
招标 采购 药 品的方 式 , 全 区推行 以政 府 为主 导 、 在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