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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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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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4-3-19执行日期:2004-5-1生效日期:1900-1-1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合肥市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云峰2022年9月9日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2年8月26日合肥市政府令第218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采用竞争方式授权投资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市政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信赖利益。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二)拟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三)依法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五)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运行情况;(七)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核算和监控特许经营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八)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制定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的措施;(十)依法对特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一、背景介绍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公共事业,包括水、电、气、热、排污和垃圾处理等。

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政府将这些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进行私有化,并由企事业单位或民间资本进行经营管理。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特许经营者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财务困难或违规行为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其合同义务,这时需要对特许经营权进行临时接管,以确保公用事业的正常运营。

二、临时接管的原因1.经营不善:特许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公用事业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到位,甚至出现安全隐患。

2.财务困难:特许经营者由于资金链断裂或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如无法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3.违规行为:特许经营者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如违法排污、擅自提价、服务质量低下等,对公众权益造成损害。

三、临时接管的程序1.监测和预警:地方政府将设立监测和预警系统,定期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2.启动临时接管程序:一旦发现特许经营者存在经营不善、财务困难或违规行为等问题,地方政府将启动临时接管程序,确保公用事业的正常运营。

3.召开听证会:在临时接管程序启动后,地方政府将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4.制定临时接管方案:地方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接管方案,包括组建临时接管小组、明确接管范围和时间,制定具体措施等。

5.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小组将按照接管方案的要求,对特许经营者进行临时接管,并对公用事业的运营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临时接管的措施1.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临时接管过程中的运营资金需求。

2.人员调配:临时接管小组将调配专业人员对公用事业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3.服务改善:临时接管小组将对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改善服务意识和质量,确保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制定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施行。

市、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六条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可优先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七条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该项目。

第八条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审定和监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特许经营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2003〕406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营运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市场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二)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具体组织工作;(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七)协助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核算和监控成本及费用;(八)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五)特许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六)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执行和监督办法;七)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八)特许经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办法;九)特许经营项目的退出机制。

第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并按照规定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或者归还市政公用设施,并做好移交或者归还前的设施清理和交接工作。

第三章特许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评审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公开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消费者投诉,积极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考核。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经营活动的规范、透明和有效。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川建城发[2009]31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川建城发[2009]31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川建城发[2009]31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部令第12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3]1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0号)精神,以实行特许经营为引入市场机制的主要形式,大力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省市政公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但在一些市、县还存在未按招投标程序选择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项目法人、所签特许经营协议未按照建设部提供的示范文本内容明确权利和义务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市场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规范对特许经营的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客观需要。

各地要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为推进“两个加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进程中,各地要把规范对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摆在重要的工作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基本原则、规范操作程序、落实管理责任,切实抓好对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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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
营与行业管理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行业管理摘要:随着我国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后,要求市政公用行业的必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市场化规则,公平接受竞争和挑战。

市政公用事业长期由政府主管下的国有或事业单位直接经营的局面以极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体制僵化、经营机制不灵活、亏损严重。

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走市场化经营的道路,引进竞争机制,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权与经营权进行有效剥离,由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

打破行业垄断,逐步向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监管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格局。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管理
Abstract:Along with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system reform unceasingly thorough,after joins WTO in particular,the request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profession development must conform to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requirement,the deference marketability
rule,accepts the competition and the challeng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for a long time by do not adapt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request extremely by the government manager s under state owned enterprise or the institution direct management aspect,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fund short,the system ossifies,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not not nimbly,the loss chang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have to persist the separating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from enterprise management principle,walks the marketability management path,the introduction competitive system,carries on th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authority and the right of management the effective
peeling,unifies by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to implement th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break profession monopoly,to the investment multiplication,the operation marketability,th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legalization direction develops gradually,separating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from enterprise management,politics separated pattern.
Keywords: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ment
Profession management
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的市政设施、燃气热力、供水节水、园林和环卫等行业,使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公用性、公益性、垄断性、投资大等特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后,要求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市场化规则,公平接受竞争和挑战。

市政公用事业长期由政府主管下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直接经营的局面以极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体制僵化、经营机制不灵活、亏损严重。

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走市场化经营的道路,引进竞争机制,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权与经营权进行有效剥离,由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

1.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市场化的目标。

实现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就是在政府的规划和管制下,由政府所属机构直接生产供给,向市场上各种所有制主体生产和供给的转变过程。

积极稳妥地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向市场化进程,引进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提供必要条件,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目标。

推进市场化改革的相关政策。

建设部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建设投资、经营、作业市场、准许国内外各种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地的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的经营;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
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市政行业管理部门从直接管理转换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有力地推动了市政公用行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部于2004年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它明确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涉及有关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明确了特许经营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以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招标投标、中期评估、监督检查、临时接管、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2.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制度
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关系到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以及维护公众利益。

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特许经营的核心和实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并以协议的方式,界定政府与被授予经营权的企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不但可以利用民资弥补政府资源的不足,帮助政府发展基础设施,分担一些本来由政府承担的风险,而且有利于打破政府垄断及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弊端,改善政府形象,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发展。

政府实施特许经营的实质意义在于用政府的“有形之手”控制、弥补市场的“无形之手”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避免市场的无序竞争。

特许经营的运作模式。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有多种形式,根据特许经营权取得企业在特许经营权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特许经营权取得人承担投资和经营的双重责任和风险;二是特许经营权取得人仅承担经营风险。

第一类特许经营的主要特征是:投资和经营的责任及风险均由特许经营权取得人承担,特许经营权取得人负责与投资相关的资金筹集,从政府或直接从最终用户取得经营收入。

较为典型的是BTO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是适应于基础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

其具体操作过程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

我市利用BTO方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总投资1亿元,现已进入正常运行阶段。

这样既弥补了政府投资基础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缺口,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设计、生产技术和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类特许经营的主要特征是:设施投资的资金由政府负责、政府享有资产的所有权,政府将特定的市政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委托给特许权取得人进行经营,特许权取得人获取的管理费或直接从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3.市政公用行业的政府监管
由于城市市政行业的公用性、公益性和垄断性的特点,在推进市场化进程中,一方面要解除或放松管理,以引入竞争,另一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监管,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

从2005年起,《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这项规定将使我市市政公用事业在打破垄断、引入社会资本、实行特许经营同时,确保公用事业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服务高质量、价格不失控。

监管的目的。

政府通过监管一方面确保了被监管的投资或管理回报率,为市政公用事业建立稳定的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好公众利益,保证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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