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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4-3-19执行日期:2004-5-1生效日期:1900-1-1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仅供参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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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仅供参考)页码页数序言 1-2 2 建议内容:对操作手册的简单评价,及企业寄语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3-5 3 建议内容:公司的介绍、公司文化、组织结构图、分公司分布图等第二章总部建设 6-7 2 建议内容:总部职能定位、各职能部门职责等第三章特许加盟店的有关规定 8-10 3 建议内容:说明业务体系的各个环节,如业务如何建立,各个组成部分如何衔接、如何相互配合;总部营运管理中心与加盟店管理权和经营权说明、特许加盟店的字号、授权证书、门店选址规定、加盟店设计和装修施工规定、开业促销、开业进度控制等第四章特许加盟店的货品(物流管理手册) 11-16 6 建议内容:购货的管理、存货的管理、货品的摆放等第五章特许加盟店的管理(内场管理手册) 17-33 17 建议内容:岗位职责及日常工作流程,营业时间、店铺内外观及整洁、员工个人仪容及卫生、接待顾客的基本要求等第六章特许加盟店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管理手册) 34-38 5 建议内容:顾客投诉的处理、货品退换的规定等第七章特许加盟店服务管理(岗位营运流程手册) 39-44 6 建议内容:各级别人员岗位职责第八章特许加盟店市场推广(市场推广发展手册) 45-49 5 建议内容:宣传方案的制定、费用计划、宣传计划第九章特许加盟店人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手册) 50-56 7 建议内容:员工的招聘流程、入职管理、考勤、考评管理等第十章特许加盟店培训管理(培训制度管理手册) 57-62 6 建议内容:培训制度、档案管理第十一章特许加盟店设备管理(店内设备管理手册) 63-66 4建议内容:各种设备的功能介绍、操作方法、保养和维护等第十二章特许加盟店卫生消防安全管理(卫生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手)67-71 5建议内容:卫生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检查规定第十三章特许加盟店财务管理(财务制度管理手册) 72-78 7建议内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制度、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等(共78页)。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审批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西畴县城市规划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未取得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号,年月日经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许可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许可条件:.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地址:西畴县西洒镇政务服务管理局交通方式:可乘坐县内下新民至上寨方向公交车直达。

六、申请材料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申请材料目录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的办理期限为个工作日。

.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组织到企业现场勘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定初审意见,交市政设施管理股主要负责人复审,办理时限为个- 1 - / 7工作日。

.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住建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时限为个工作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引言:市政公用事业是指为满足市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需要而提供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排水等领域。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对社会运行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其持续、高效、安全地运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目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将特定领域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权委托给合适的经营者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引入市场机制,激发竞争力,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二、特许经营的主体和程序特许经营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特许经营者和监管机构。

政府部门承担特许经营的组织和监管职责,特许经营者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监管机构负责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和评估。

特许经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招标或拍卖方式的选择,合同签订和约束力的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特许经营者的履约监督以及合同终止和续签等。

三、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具有以下优势:1. 激发市场竞争力:特许经营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市场竞争,推动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2. 提升服务质量:特许经营者为了争取市场份额,会提升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满足市民的需求。

3. 降低政府负担:政府可以将项目运营和管理的责任委托给特许经营者,减轻政府的负担,降低综合成本。

然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也面临一些挑战:1. 监管不到位:特许经营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避免特许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保障市民利益。

2. 市场垄断风险:特许经营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真正的竞争,影响市场效率。

3. 公共利益风险:特许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忽视某些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

四、特许经营管理的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特许经营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指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一项法规。

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由政府让渡特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让企业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市政公用事业的有效运营和发展,同时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特许经营的监管和管理。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许经营的范围
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污水排放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企业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等,同时需提交合法有效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政府的监管职责
政府应对特许经营进行严格监管,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政府还应定期对企业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和整改。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制定合理的价格和服务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消费者有权利知情、合理选择、参与监督、提出建议和投诉。

五、与政府合作的原则
特许经营企业应遵守合同约定,秉持合法合规的原则,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护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利益。

通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有序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民生改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一、前言为规范和指导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确保律师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帮助律师熟悉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提供指导,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正和合理的保护。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的工作,同时也适用于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参与的相关工作。

三、业务操作流程1.与申请人沟通和准备阶段-接到委托后,律师应当与申请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申请人的需求和目标。

2.资格审查阶段-律师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确保其具备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条件。

-律师应当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备,如有不全,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

3.申报材料准备阶段-律师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报告、披露文件等。

-律师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其进行审核。

4.申报材料提交阶段-律师应当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关机关或组织,并确保提交的时间和地点符合规定。

5.信息披露阶段-律师应当协助申请人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利益方披露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

-律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申请人制定合适的信息披露计划,并做好披露文件的准备和审核。

6.反垄断审查阶段-律师应当密切关注反垄断机关的调查和审查进展,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7.审查结果阶段-律师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有关审查结果,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影响和后续措施。

-律师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审查结果进行法律评估、提出申诉和建议等。

四、注意事项1.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办理过程中维护公正、保密等原则。

2.律师应当加强学习和研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准确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3.律师应当与申请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申报进展和结果,提供必要的法律建议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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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1. 制订目的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以及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共同起草,系本市律师提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法律服务的操作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指引定义2.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建设部令第126 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2004年2月24日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2 特许经营权:是指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授予投资者或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等并依法收取费用的权利。

2.3 项目:为生产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市政公共服务的特定项目。

2.4政府:是指设立特许经营权、审批BOT项目及行使与项目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

2.5 项目发起人:通常为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直接组织实施特许经营权转让的行业主管部门。

2.6 项目接受人:特许经营权协议终止时接受项目的公司、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也可以是项目发起人。

2.7 项目投资人:是指被政府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现实或者潜在的主体。

2.8 项目主办人:取得特许经营权之后的项目投资人,通常是项目公司的直接股东。

2.9 项目公司:是指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由项目投资人/项目主办人设立的专门直接经营项目的公司。

2.10 运营维护商: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主体,该主体可以是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或被聘请的专业运营公司。

2.11 专业运营公司:受聘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公司、企业等,通常是独立于项目发起人、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的其他公司、企业等。

2.12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 ):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又称“特许权融资方式”,是指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将项目授予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由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的设施无偿或者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2.13 TOT( 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 ):即转让-经营-移交。

投资者购买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由政府授予投资者特许经营权,投资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拥有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经营活动收回全部投资及相应的利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与BOT 方式相比,后二个阶段一致,但BOT以建设为起点,而TOT以转让为起点,TOT是购买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不涉及建设阶段的任何风险,且一旦获得转让,立即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3. 本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以BOT方式或者TOT方式特许经营的提供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诉讼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政府或投资者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立项及主体资格审查、招标程序审查、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移交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可参考本操作指引。

4. 本指引的依据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

鉴于上述法律法规的部分或者全部在将来可能发生废止、修订,以及有关新法律法规可能被适用,律师在参考该指引办理有关律师业务时,应特别关注法律法规适用性的变化。

第二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立项及项目发起人资格审查第一节项目立项1.1 前期可行性研究1.1.1 前期可行性研究主要是项目发起人对拟实施项目采用某种方式融资建设的必要性研究。

1.1.2 进行前期可行性研究时,律师应当提示项目发起人除市场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建设生产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可行性研究以外,还要考虑风险可行性、法律可行性、融资可行性三方面的研究。

1.1.3 法律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条件和供应保证、外汇兑换及汇出保证、投资回报保证、不予国有化保证、经营期保证、提供优惠保证等。

1.2 编撰项目建议书在编撰项目建议书时,律师应特别提示项目发起人:1.2.1 法律制度方面的提示:(1)目前涉及到特许经营的只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五个行政规章,且部分内容还有相互矛盾之处;(2)我国原则上不允许政府保证,但实际上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方式,为项目投资人变相提供保证;(3)明确争议的解决机制。

可采用的解决机制主要有:1)国内诉讼或仲裁;2)国际投资争议仲裁,如MIGA或ICSID等国际仲裁机制予以解决;3)国际商事仲裁等。

1.2.2 在项目建议书中,对政府相关职权及行为的提示:(1)在订立特许权转让协议中应当确立情势变更原则;(2)政府在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期间保留的权利,如政府单方变更、终止合同权利等;1.2.3 政府在该项目实施中可以采取的一般行政管理措施:(1)征税:通过对于部分税费项目的减免,使该项目的投资收益率达到投资者可接受的程度;(2)市场准入:确定投资者的资格,并根据投资者资格的不同设置或消除投资壁垒;(3)价格确定与调整:垄断行业价格的控制以及发生重大变化时,价格的调整或财政补贴方法,以及监督措施;量涉及到消费者的消费权,因此,应特别规定产品的质量要求及安全,而上述要求与投资及运营成本密切相关;成功密切相关,因此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也是涉及项目投资及营运成本的关键所在;外汇管制:主要涉及外汇的汇兑风险,以及因汇兑风险引发的政府保证(6)问题。

1.2.4项目投资人合理盈利提示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人在项目实施中是否可以获得合理盈利;如果项目投资人不能获得合理盈利,项目实施可能失败。

1.3 项目的立项审批律师应当提示项目发起人:1.3.1BOT项目必须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审批。

BO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上报所属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1.3.2 审批。

1.3.3报批中不要遗漏项目将会涉及到的各政府部门及环节:如环保评估(环保)、建设用地(房地产及建委)、产品或服务定价(物价)、外汇兑换(外管局)、外商投资(外资委)等各个相关政府部门。

1.3.4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项目,应会同其他区域的项目主管部门一并上报其所属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1.3.5建设项目的规模以及投资方式的审批超过该直属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审第 5 页共59 页批权限的,应上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

1.4 项目立项通过及项目组织筹备律师在该阶段,应向项目发起人提示:1.4.1应及时成立一个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PBAC,具体负责涉及到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投标、特许经营协议谈判和签署以及对该项目今后的管理、监督、指定、配合等工作。

1.4.2 鉴于项目所涉政策及行政管理单位较多, 项目发起人宜尽可能吸收发改委(项目审批)、物价局(垄断行业的定价)、房屋土地局(项目用地及建设)、规划局(项目设计)、建委(项目建设管理)、财政局(价格补贴)、税务局(税收优惠)、外管局(外汇管理)、人民银行(融资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一个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PBAC,确保项目能顺利进行。

1.4.3 鉴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所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项目发起人宜聘请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专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等。

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2.1 项目发起人、签约人的主体资格2.1.1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合格的项目发起人必须是:(1 )该项目所涉及的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2)已获得该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有权代表政府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招标、签约、以及监督管理工作;(3)跨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同时获得上述区域内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各自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共同作为项目发起人。

2.1.2 律师应特别提示委托人,只有该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发起人。

任何企业法人即使凭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或该行业主管行政部门的授权,也不具备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构成要件。

2.1.3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部分地方政府通过颁布地方行政规章的方式,明确了涉及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主管部门,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若以事业单位名义出现的,应审核其是否具备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发起人的资质。

同时应提示委托人,明确行业“监管部门”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及职权。

2.2 项目的合法性核对项目立项通过的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是确认该项目招标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志,并非地方政府的审批文件均属于其授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特别核对招标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判断该批准文件的有效性。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2.2.1 利用外资的项目,应得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复;2.2.2 纯内资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以及用地规模向有审批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报批。

因此核对项目立项通过的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是确认该项目招标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志。

第三章招标程序审查第一节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的程序审查1.1 依据(1)2004年7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1.2 招标准备作为政府招标的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负责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在招标前应取得人民政府的招标授权。

被授权招标事宜的政府部门一般为招标项目所属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建设、计划、财政、税务、土地、物价、质量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

1.3 招标公告1.3.1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3.2 项目发起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1.3.3 项目发起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投资、建设及运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1.3.4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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