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限制性许可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基本立场——兼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

个观点, 即我 国反垄 断法 应对 知识 产权 许 可 限制采 取严
技 术进 口型 国 家倾 向于 对知 识产 权许 可 限制 采取
厉措施 。
一
、
严厉措 施
加 利福 尼亚 大 学 B e r k e l e y 法 学教 授 G u z m a n 指出, 一个 国家 的 反垄 断政 策 与一 国的 贸易 类 型有关 。G u z m a n 以每 个 国家都 是 自利 的国家 , 即 国家通 常 旨在最 大化 其 本 国 国民经济 福利 而 不是最 大 化全 球福 利为 基本 假设 , 建立 了
相反 , 作 为 消 费 国家 , 乙 国将 采 取 旨在 使 商 品价 格 尽可 能
作 者 简介 : 1 . 郑鹏程 ( 1 9 6 6 一 ) , 男, 湖 南隆回人 , 湖 南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 士生导师 , 法学博 士 ; 2 . 肖小梅 ( 1 9 7 6 一 湖南隆回人 , 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
产权或 采用不 合理 的限制贸 易或对技 术 的国际转 让有不利 影响 的做 法 , 可 以采取适 当措施 。 ” “ 本 协议不 应阻 止各成 员
如建立和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
律体 系 、 依 据 反垄 断法 制定 限 制知识 产权 滥用 的行政 条例
或管 理 办法 等 。这些 建议 很 中肯 , 本 文拟 在此 基 础上 补充
郑鹏程 , 肖小梅
( 1 . 2 . 湖南大学, 湖南 长沙 4 1 0 0 8 2 )
摘 要: 一 国反 垄 断法 采取 什 么态度规 制 知识 产 权许 可 限制 , 与该 国的 贸 易类型 密切 相 关 。一般 而言 ,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争, 实现经 济发展 。由此看来 , 知识 产权 和反垄 断法 有着相 同 的 对于 严重 影响 市场竞 争 的行 为如 固定 价格 、 限制产 量 、 竞争 者之 目的 , 即鼓励 创新 和推动 竞争 。但二者 也存 在着一 定 的冲突 。知 间 分割市 场等 适用 本身 违法 原则 ,其他 行 为则 酌情适 用合 理原
即知识 产权 产 品首次合 法进 入流通 领域 后 , 其 所 有人 发现 这样 的规律 : 从强调 知识产 权的特 性并对其 进行绝 对豁免 到 耗 尽原 则 。 强 化知识 产权领 域 的反垄断执法 、 再 到注重保 护知识产 权对其 采 依 据知识 产权控 制知识 产权产 品的生 产、 使用 以及销 售 的权 利即
识 产权排 除、 限制竞 争的行 为 必然受到 反 垄断法 的规制 。本 文借 鉴 美 国、 欧盟 、 日本等 发达 国 家和 地 区的反 垄断法 的规 定 , 对如 何利 用反 垄断 法规制 滥 用知识 产权的行 为进 行 了初 步探 讨 。
关 键词 知识 产权 反 垄断 法 滥用
作 者简 介: 柳丹、 梁晶 晶 , 广 西大学 法学 院经济 法学研 究 生, 研 究方向 : 经济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通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来限制市场竞争。
针对这种现象,反垄断规制成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探讨。
2. 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通过将竞争对手的商标或其相关的投入到自己的广告中,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商业优势。
这种行为常见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特别是搜索引擎广告。
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常见情形是企业A购买广告,将竞争对手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加入到自己的广告词中。
这样一来,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时,搜索引擎会将企业A的广告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从而使企业A 能够将与企业B相关的用户流量转化为自己的销售机会。
3.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知识产权滥用给市场竞争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
首先,它打破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使得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客户资源,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市场优势。
其次,这种滥用行为削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价值逐渐下降。
此外,知识产权滥用还导致用户的信息获取受到干扰,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误导。
4. 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反垄断规制可以有效限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中的核心原则是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5. 反垄断规制的措施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5.1 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国家应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禁止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为打击该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5.2 强化执法力度国家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滥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5.3 加强跨部门合作反垄断规制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浅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制竞争 的行 为 ,适 用本法 。
根 据权 利 滥用 构成 理论 和知 识产 权 滥用 的规 制实 践 。可 将知 识
3 司法 审查制 度 .
各 国的 反 垄 断执 法体 系 ,都 赋 予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极 大 的执 法
产 权 滥用 行 为 的构 成 大致 界定 为 以下 四个 方面 : ( 行 为主 体 为 权 。美 国 、 日本 等 国 的反 垄 断 法 执 法 机 关 都 有 准 立 法 权 、准 司 1)
人 或社 会 利益 的故 意 ; ( 客 观 上采 取 了不 适 时或 不 正 当地 限 制 3) 以保 证 反 垄 断执 法机 关 不 滥 用权 力 ,从 而 以 司法 权 制 衡 行政 权 。
交 易 、不 公正 的交 易等 不 正 当行使 行 为 ; ( 行 为人 的行 为损 害 我 国 在 完 善 竞争 法对 滥 用 商 业秘 密权 的 控 制 时也 应 建 立 司 法 审查 4) 制 度 ,可 以 在省 级 法 院 设 立 竞 争法 庭 ,对 反 垄 断案 件 进 行 管辖 。 了他 人或 社 会公 共利 益。 2规 制知识 产 权滥 用行 为的 必然 性 无论 是 为 了维护 国 内 自由公 平 的竞争 秩 序 ,还是 国际 经济 交往 制 的法律 制 度。 在 审 理 具体 案件 时 , 由与 案 件所 涉产 业 部 门 、学 科 归 属 有 关 的委 员提 出专 业 意见 ,保 证 在 处理 具体 案件 时 能 充分 考 虑 到 政 治 、经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因 限 制 竞 争 自 为 而 受到 侵 害 的第 二者 利 益 的保
因此建 立专 业化 的竞 争执 法机 构是 克服 反 垄断 法不 确定 性 的途径 之 2 0 年8 1 0 8 月 日正 式 实施 《 华人 民 共 和国 反 垄 断法 》 ( 中 以下 简称 反 垄 断法 不 同 于 一般 的法 律 ,它较 多地 体 现 了一 国 的竞 争 政 《 反垄 断法 》 ),并 将知识 产权 权利 滥 用行 为纳入 规制 范 围。 策 ,容 易受 到 国家产 业政 策和 政治 需要 的影 响 。这 对执 法机 构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 同时 对垄 断和 限制 竞争 的 判断不 仅 需要 对法 律精 神 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核心价值 目标的一致性 知 识 经 济 条件 下 的反 垄 断 法 其核 心 价 值 目标 在 于 ,确 保 竞 争 的领 悟 ,而且 需 要经 济学 的分 析 ,这更 要 求建立 一个 高 度权威 性 的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J un l fS a d n n t ueo sn s n e h oo y o r a h n o gIsi t f o t Bu ie sa d T c n lg
Ap .2 1 r 00 Vo . 4 No 2 12 .
得实施 专有 知识产 权 。立 法 之所 以赋予 知识 产 权
知识产权与《 反垄断法》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 具有互补性 。虽然《 知识产权法》 反垄断法》 与《
分别 归属 于 私法 和公 法 范 畴 , 是 二 者 在 维 护 消 但
专有性特征 , 目的或者功能在于激励科技创新 、 其 维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会利益 , 知识产权在其维 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 会利益 目的或者 功能上 与
补性 , 二者 目的 是 相 同 的 。但 是二 者 分 别隶 属 私
法与公法的范畴 , 注定了在实现立法 目的的方法
上具 有 冲突性 。 ( ) - 方法 上 的冲突性
垄断的手段促进竞争 ;反垄断法》 《 则侧重运 用对 垄断行为进行规 制的方法促进竞 争, 维护竞争 自
由, 保护社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但是, 知识产权 用其不当势必 同样会造成 限制竞争 的结果 , 企业
费者权益上却是殊途 同归。知识产权无论是从科 技创新推动公平竞争 , 进而增进社会利益方面, 还 是从具体侵犯知识产权 的责任落实方 面, 可以 都 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反垄 断法> 无论是 采结构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还是采行为主义立法 模式的国家 , 均通过对垄断地位 的利用侵害消费 者权益的行为予 以严 厉禁止 , 以免处于垄断地位 的企业通过滥用其垄断地位形成垄断价格或者其
知识产权法论文——浅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反垄断问题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权,但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其专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就必须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我国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虽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做了规定, 但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浅议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并就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实际问题讨论了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反垄断机制的必要性,结合国际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滥用知识产权2008年10月20日,微软开始启动“正版验证计划”,对于盗版软件实行每小时黑屏一次,并发出“您可能是盗版软件的受害者”等信息。
微软此举,引起了人们对知识产权领域许多法律问题的思考。
特别是因为微软公司通过软件源代码和其windows系统等已经在相关市场取得了近乎垄断的地位,许多人大声疾呼,在今天这样一个要求“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能够容忍一个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在某一领域长期拥有稳定的垄断地位吗?法律是否应当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作出一个约束?法律是否应当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下面,本人将就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问题展开论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论述现阶段加强知识产权反垄断力度的重要性,就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提出一些建议。
一、知识产权垄断的含义及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垄断是指在以知识、信息为主要资源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凭借其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而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它具有几个特性:自然垄断性、法定垄断性及知识产权交易的垄断性。
实践中知识产权垄断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过高定价、交叉许可与联合经营、恶意申请专利、大面积布设“专利阵”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本质上是带有垄断特征的,因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在内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其实是存在内在矛盾的: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在其发明创造工作中付出了劳动,理应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或知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为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竞争。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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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o s a ie st ( o i l ce c ii n) o r a f Fo h n Un v r i y S c a S in e Ed t o
品 , 者在 交易 时附加 其他 不合 理 的交易条 件” 属 或 ,
法 律规制 。 于此 , 文在分析 美 国、 盟 以及 日本 鉴 本 欧
是现 代 反垄 断法 的一 座里 程 碑 。在 该 案 中, 高 法 最 院拒 绝 了 S h n c win案 对 非价 格 纵 向限 制所 适 用 的 本身 违 法原则 , 而 主张适 用 合理 性原 则 。法 院对 转
相 关 反 垄断 法 审查 指 南 基础 上 , 合 我 国《 结 反垄 断
法 》 关 规定 , 知 识 产权 限 制性 许 可 反 垄 断法 律 相 对
规 制进行 分析 阐述 , 以期 为我 国将 来制 定反 垄 断法
相 关审查 指南 提供 参考 。
一
限制 的 , 论 是 水 平 效 果 还 是 垂 直 效 果 均 是 非 法 无 的, 而非 价格 垂直 性 限制绝 大 部分 都是 适用 合理 性 原 则 。( ) 3 限制性 协议 是 否 会有利 于 品牌之 间 的竞 争 。 利 于品 牌之间 竞争 的 限制性协 议通 常属 于合 有 理 性 范畴 。GT yv na案 的判决 受 到 了学者 和 E S la i 法 官 的普遍 认 同 , 实 上形 成 了以后 法院 在审 查可 的 反 垄 断 审 查
方 法
知 识 产权 许 可 中 的 限制 性 条款 是 否合 法 关键
在于其 是否属 于知 识 产权 的滥用 行 为 , 而一个 限 制
收 稿 日期 :0 90—3 20 —31 作者简介 : 康佑 发 (9 3 )男 . 西 乐 安 人 , 东 理 工 职 业 学 院 讲 师 。 1 7一 . 江 广
NO O_ .4 V l 27
J 1. 2 0 0 9 u
论 知 识 产 权 限 制 性 许 可 的 反 垄 断 法 律 规 制
康佑 发
( 东理工职业学院 文法系 . 东 广 州 509 ) 广 广 1 0 1
摘 要 : 识 产 权 限制 性 许 可 是 指 权 利 人 在 许 可 合 同 中 附 有 搭 售 、 知 回授 、 格 限制 、 用 区域 限制 等 限制 性 条 款 。 价 使
以许 可 中是 否附 有 限 制性 协 议 为依 据 。 识 知 产权许 可可分 为 : 限制性 许 可和 非 限制性 许可 。许 可 中附有 限 制性 协 议 的 即 为 限制性 许 可 ; 反之 , 则
为 非 限制性许 可 。某一 知识 产权人 在 进行 许 可时 , 往 往 会利 用 自身 的优 越地 位 , 了 自身 的利 益 , 为 在
合 同 中附加许 多 限制性 条款 , 如搭 售 、 诸 回授 、 格 价 限制 、 使用 区域 限制 等 , 些 限制 性 条 款 很 可能 限 这 制竞 争 、 触犯 反垄断 法 。但我 国《 垄 断法 》 文过 反 条 于 简单 、 象 , 足 以胜 任 对 知识 产 权 限制性 许 可 抽 不
该案 的判 决 产 生 了 以 下 三个 实 用 准 则 : 1 限 制 ]( ) 性协 议 的效 果是 水平 的还 是垂直 的 。 水平 效果 的限 制 性 协议 通 常 适用 本 身违 法 原 则 , 垂直 性 效 果 的 , 除 了维 持 转 售 价 格 的 以外 , 常 适 用合 理 性 原 则 。 通 () 2 限制 性协议 是 价格 限制 还 是非 价格 限制 。价 格
这 些 限 制 性 许 可是 否合 法要 进 行 反 垄 断法 审查 。 不 具 有 正 当理 由 的搭 售 、 占性 回授 、 定 或 限定 转售 价 格 、 独 固 分 割 市场 等 均 为 非法 。不 具 有 市场 支 配 地 位 。 市场 支 配地 位 难 以 认 定 , 在 同 一 市场 有 五 个 以上 竞 争 者 , 于 知 或 但 属 识产 权 许 可安 全 域 , 受 反 垄 断 法规 制 。 不 关键词 : 识产权; 知 限制 性 许 可 ; 垄 断 法 ; 制 反 规 中图 分 类 号 : 2 . D9 3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0 8 2 0 )40 6 —5 1 0 — 1 X( 0 9 0 — 0 70
许可 中的搭 售行 为并非 全然就 是非法 的 。 非法搭售
的前 提条件 是许可 人必 须要有 市场 支配力 。 具有 但
市场 支配 力的搭 售行 为也 并非必 然就 是非法 , 其还
有除 外条件 予 以豁 免 , 即合理性 存在 。 国《 我 反垄断 法 》 十 七 条 第 五 款 规 定 , 没 有 正 当理 由搭 售 商 第 “
性 条 款 是 否 构成 滥 用 行 为 要 进 行具 体 分析 。那 么
以什 么样 的标 准来 判 断知识 产权 限制性 许 可 的行 为是否 属 于滥 用行 为呢?笔 者认 为 , 以参考 美 国 可
GT yv na案判 决所 产生 的实用 准则 。 ES l i a S la i 是 美 国二 战后最 重 要 的判例 之 一 , yv na案
6 8
佛 山科 学技 术学院 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第 2 卷 7
价格 的纵 向限制性协 议 的标 准 。 该标准 在实际操 但 作中也有一 定 的难 度 , 即水 平 限制与垂 直 限制的 区 分 、 格 限制 与 非 价格 限制 的区 分 并 非 是 泾 渭 分 价 明, 而是要 根据实 际的经济 效果进行 具体分 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