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在我国依然严重,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案为例,探讨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生产家用电器。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A公司发现其商标被多家企业恶意侵权,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行为及损害事实1. 侵权行为(1)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家电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C公司在其销售的家电产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3)D公司在其宣传资料、广告等材料中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 损害事实(1)A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损害。
(2)A公司经济损失严重,市场份额下降。
(3)消费者对A公司产品的信任度降低。
四、法律依据及诉讼过程1. 法律依据(1)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2)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诉讼过程(1)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C、D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核实侵权事实。
(4)法院判决B、C、D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评析1.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持续发展。
(2)维护市场秩序。
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旨在保护创作者、发明家、科学家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推动社会进步。
以下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的详细阐述。
一、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含义1.1 著作权:指对以文学、艺术或科学形式表达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1.2 专利权:指对发明的技术方案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1.3 商标权:指对商品标识的专有权利。
1.4 工业设计权:指对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1.5 商业秘密:指企业经营中的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秘密信息。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2.1 促进创新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个人、企业进行创新,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
2.2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3 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创作者、发明家等知识产权创造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和尊重。
2.4 促进技术转移与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技术的转移和流通,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措施3.1 国家法律法规:各国通过立法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依法进行维权。
3.2 公共教育和意识提升: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3.3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设立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提供专业的维权服务。
3.4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四、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挑战4.1 跨国侵权与维权难: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侵权行为和跨国维权难题日益突出。
4.2 技术变革与法律规则滞后: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挑战着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法律规则滞后于现实需求。
4.3 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利益冲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着创作者和使用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展望5.1 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针对跨国侵权和新兴技术等问题,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明各种创新性工作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权利,也就是在法律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
如今,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互联网上有很多违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牵扯到许多国际贸易往来,对于其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因此,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是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文件,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也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首先,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其所创造的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密权、发表权和复制权等权利,这些权利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未经授权而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法律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需要对于侵权者进行追究和处罚。
其次,专利权是指发明者或者其权利人对于其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各个方面,包括技术秘密、实用新型、发明创造等几个方面的专利权,也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在认领专利权的同时,对于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或者商业机密进行保护,防止被他人盗用和侵犯。
最后,商标权是指为了区分商品而在商品上使用的标志,商标优于其他标志的主要特点就是具有独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以及该怎么样去申请商标并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以及各自的权利保护,这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和保障。
二、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之外,还有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经验可以为大家提供参考和借鉴。
这些实践经验既可从法律角度、也可从企业管理角度和市场角度进行分析。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产权的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
它们是创新和创造力的产物,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质,其保护和维护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
首先,我们来谈谈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概念,它是对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
这些智力成果可以是发明、创作、设计等,它们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和创新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商业等。
它们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利益,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为了保护创造者的权益,鼓励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创作者可以享有其创造的成果,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新活动。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通过保护创新成果,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境。
首先,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质使得其保护和维护变得困难。
与物质财产不同,知识产权无法被触摸和感知,容易被复制和传播。
这就给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复杂和艰巨。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较广,涉及到各个领域和行业。
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针对性的法律和政策,而这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和协调。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国际化的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超越了国界,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和协商。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和困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力进行法律保护和维护。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用权等,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创新的驱动力。
在当今全球经济高度发展和信息技术迅猛进步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企业和个人的重视。
1.概述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的智慧财富的体现,具有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它是创新的动力源泉,也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知识产权的种类及特点2.1 专利权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技术解决方案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特点。
2.2 商标权商标权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可以是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等,具有识别标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2.3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品的独立表达方式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具有创作性、表现性和独创性等特点。
2.4 专用权专用权是对经营场所、外观形状等的独占使用权。
它是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外观、形状、颜色、装潢等的独占权利。
3.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3.1 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创新活动,激发发明创造的动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3.2 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盗用他人成果,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3.3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合法、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3.4 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的重要基础,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4.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4.1 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利人的权益和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4.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建设。
4.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氛围。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
在当今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并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知识产权法律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享有不同的权利,彼此独立又相互支配。
例如,专利法保护发明者的创造性劳动,并给予其在一定时间内独占的权利。
而版权法则保护各种表达方式的著作权人的利益。
各种知识产权法律的独立性原则,确保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促进了创新和文化发展。
二、原创性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之一是原创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独创性的、具有独立的思想和创造性劳动成果。
这意味着不能盗用他人的成果而申请专利或享受版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创性原则体现了对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
三、固定性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还包括固定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创作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予以固定,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例如,作品必须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并通过书面记录、绘画、录音等方式固定下来。
固定性原则确保了作品可以被准确地辨认和保护,也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转让提供了基础。
四、限制性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下,也需要考虑到合理的限制性原则。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同样重要。
限制性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妨碍社会创新及文化的正常发展。
在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可以被他人使用,例如在合理使用原则下的版权引用,或在公共健康和安全的考虑下的专利强制许可等。
五、国际保护原则随着全球化的加深,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也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保护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间的承认和保护。
通过各种国际合作机制,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各国共同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摘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并激励技术创新。
在实践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常常存在利益冲突,如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公共利益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等。
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文化传承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建议建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法律保护的实施,并促进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主体的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最大效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利益冲突、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多元化、合作与协调、实施。
1. 引言1.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突出。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化、艺术、商业领域所创造的独有的、有经济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为了保护创新者和发明家的创作成果,鼓励技术创新和文化传承,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以激发创新活力。
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使其获得应有的回报,从而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活动中。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保护商标和专利,可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还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竞争。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以增强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促进知识产权的跨国流动与交易。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1.2 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常常存在利益冲突。
这些利益主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者、竞争者、政府和公众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希望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保护其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而使用者和竞争者则可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影响其市场竞争和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知识产权,即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和创造所产生的各种知识,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知识产权不仅对于创造者本身的权益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还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发展,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国家整体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法律保护的基础。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专门法律制度,同时还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了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奠定了基础,并形成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专利法制度的规范专利是一种由国家授予给发明人或其他技术创新者的独占权利,可以对发明或技术创新予以保护。
《专利法》是保护专利的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得、保护和实施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并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是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有权要求专利保护,而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由其专利权要求书中所确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所限定。
此外,专利权人还有权利就其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获得针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或刑事惩罚。
三、商标法制度的规范商标是企业或个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作为其商品的标志,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和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功能。
商标与专利一样,也是一种独占权利。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的法律基础,其重要规定是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予以规范,商标的注册是获得商标权利的前提条件。
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商标权利的取得和保护、商标的转让、许可和许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于商标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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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
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
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
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
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①等特征。
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
限于篇幅本文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做太长论述,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正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其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
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
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3.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明确各类权利的效力范围。
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非物资形态的特殊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
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1)版权和邻接权;(2)商标权;(3)产地标志权;(4)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外观设计权;(7)未泄露的信息专用权(商业秘密权);(8)许可合同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享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但对该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并不包容所有的侵权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相同的法律性质,又有着相似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表现出自己独有的基本特征:1.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或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公益的行为。
就其表现形式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主要表现为非法行使权利人的专有权,或非法利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如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或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或擅自实施他人的专利等,但有时也可表现为非法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如禁止作者正当署名、出版社丢失或毁损作品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等。
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特征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相同的法律性质,又有着相似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所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表现出自有的基本特征:(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二、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目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全球各国的具体情况都不完全相同,所以,采取的具体保护方式也尽不相同,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民间保护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通过产权人、舆论等社会各界的力量来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一些知识产权,如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产权人会通过各种安全措施来对其进行保护,对于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的作品或产品,通过消费者自己分辩和抵制来进行保护。
这种方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上,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但实际上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和侵权方式,民间保护方式往往显得很无奈。
2、行政保护方式目前,全球各国主要都采取各种行政保护方式来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通过设立一个具有专门职能部门或是由多个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联合起来来打击侵权行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这种方式,适合全面、普遍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具有显著效果。
但是这种保护方式要依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制的健全程度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效率性和有效性,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府部门行政职能配置的影响比较大。
3、司法保护方式通过司法机关来对各种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这种保护方式相对行政保护方式来说,在保护的层次上和严厉性上都更有高度。
但是司法保护方式同样也需要有健全、科学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和一个国家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有着密切的联系。
4、进行国际合作通过实行互惠原则、签订双边保护协定、订立国际公约或建立国际联盟等合作方式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及所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从以上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上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1、法律体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没有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系统有机整体,基本上还是是各行其是的专门法,谈不上是一部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某些行业、专业领域方面,甚至连专门法都没有,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比如,数据库保护等方面,法律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空白。
2、立法的标准合理性问题我国相关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使得许多侵权行为大行其道,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在这些方面受到的侵犯的保护条文却一片空白。
如目前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等的新闻报道来充实页面内容,以增加点击率,而这些网站所转载的文章、图片,很多网站都没有取得著作授权,也没有支付版权费用。
在我国相关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中,关于互联网转载作品相关规定还是一片空白,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付费问题和标准也没有进行明确,使得在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和处罚时,法律依据不足。
这些问题突显立法工作的滞后性,也体现出相关法律在制定时前瞻性严重不足。
但有些近期出台的保护标准却超出了我国现价段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国情脱节。
如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
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
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却超过了电子软件行业较为发达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
虽然这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没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大非经营性用户的成本,而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使自己背上了“执法不严”的包袱,受到国际上的指责。
(三)知识产权的执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中,普遍存在着执法不力的现象。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收到了很大的成效,但实际上,这些成效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侵权行为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着,而且十分猖獗,这明说我国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执法还缺乏力度。
我国目前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保护模式,从实践中可以看出,采用行政保护这一保护层次,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是体现在国家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能划分不明确、带经济性的行政行为、不同职能部门之的协作关系不通畅。
另一方面,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行政执法权限过大的问题。
而正由于行政执法权限过大,有时会导致行政执法代替司法维权,模糊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造成了以罚代罪、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
1、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到行政执法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采取地方保护主义。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急功近利,很多地方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认为只要能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就行,反正地方利益不受损,不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非法营利者也采取保护措施,甚至在政策上大开绿灯。
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通过政府施压,限制本地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而对外地打击违法侵权行为的行动采取不配合,不参与的政策,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给违法侵权行为酿造了良好的滋生环境,使之蓬勃发展,四处泛滥。
2、执法人员立场不坚定,违背执法精神有的地方由于执法环境比较恶劣,使部分执法人员放弃了执法立场,背离了职业道德,工作起来人浮于事,执法起来怕得罪人,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开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与违法者相安无事。
这种现象导致了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