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
中国劳动法案例: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权益

中国劳动法案例: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权益引言: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保护与应用。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员工在企业内创造出来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权益也成为了中国劳动法实施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中国劳动法如何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权益。
案例一:企业侵犯员工的软件著作权小李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员工,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创作了一款网页设计软件,并将软件著作权登记为个人名下。
然而,由于公司未与小李签订相应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公司利用小李的软件著作权进行了商业化推广。
小李因此起诉公司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员工在工作期间所创作的软件等作品视为劳动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在此案中,由于公司未与小李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因此公司无权使用小李的软件,并且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某网约车公司开发了一套高效的调度算法,该算法对于提高车辆调度效率有着很大的帮助。
然而,一名离职的技术员工将该算法的源代码泄露给了竞争对手,导致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被盗取,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公司追究了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权益保护法》,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属于雇佣单位的合法权益,员工有义务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离职员工在离职后泄露了商业秘密,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因此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论:根据上述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中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权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应与员工签订明确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在知识产权上的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保密教育和监管,避免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等事件。
然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的劳动中所形成的对其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属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的介绍:1. 草莓音乐案草莓音乐是一家中国音乐分享平台。
2014年,它被指控侵犯了多家唱片公司的版权,并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行为。
此案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2. 苹果与三星专利战2011年,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在智能手机领域的专利权。
这场专利战从美国扩展到全球范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最终,双方在多个国家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了长达数年的纠纷。
3. 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音乐产业一直都是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之一。
通过建立版权保护机构和加强执法力度,一些国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例如,美国的DMCA法案和中国的《音像制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等,都为音乐版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4. 高通与苹果专利纠纷高通是一家全球著名的无线通信技术公司,其专利在移动通信领域拥有重要地位。
2017年,高通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多项专利,要求对苹果的iPhone和iPad销售进行禁令。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项专利授权协议。
5. 特朗普商标案在美国总统特朗普竞选期间,有媒体报道称特朗普涉嫌为自己的酒店和房地产项目非法注册商标。
这是一个涉及政治和商业利益的知识产权案例,在舆论中引起了争议。
6. 谷歌图书搜索案2005年,美国作家和出版商团体联合起诉谷歌公司,指控其未经许可将大量图书数字化并在线供用户搜索。
这场诉讼被称为“谷歌图书搜索案”,2011年最终以和解结束。
7. 3M公司与中泰国际公司专利纠纷在中国市场,3M公司(美国的一家知名跨国公司)和中泰国际公司之间发生了专利纠纷。
3M公司指控中泰国际公司侵犯其专利,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例突显了在全球市场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8. 包子商标案《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商标应当具备独立性和显著性。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童年”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A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故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企业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案例一:阿里巴巴的品牌保护阿里巴巴是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也是全球知名的互联网公司。
作为一个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一直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
他们通过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与品牌方合作,共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阿里巴巴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平台上的交易数据,发现和封堵侵权行为,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方案。
此外,阿里巴巴还与国际知名品牌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购物环境。
案例二:京东的知识产权保护京东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电商平台之一,也是国内外众多知名品牌的合作伙伴。
京东通过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首先,京东与品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京东通过技术手段监测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商品。
此外,京东还与品牌方合作,共同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案例三:小米的专利保护小米是中国知名的科技公司,也是全球智能手机市场的领导者之一。
作为一家以创新为核心的公司,小米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他们积极申请专利,并通过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小米还与其他企业进行专利交叉授权,形成良性竞争的合作关系,推动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此外,小米还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确保公司的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
案例四:亚马逊的版权保护亚马逊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在线图书销售商。
亚马逊通过建立版权保护机制,保护作家和出版商的权益。
亚马逊采取技术手段监测平台上的盗版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阻止盗版商品的销售。
此外,亚马逊还与版权方合作,共同打击盗版行为,确保正版图书的销售渠道畅通,保护版权方的利益。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著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权能;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著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
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
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0年我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介绍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的智力创造出来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做出了不少努力。
2020年,我国法院审理了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分析1. 《XXX公司专利侵权案》本案涉及XXX公司对其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在此案中,法院依法认定XXX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为依法保护专利权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 《XXX品牌商标纠纷案》该案件涉及XXX品牌商标的注册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的商标权受到侵犯,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这一案例为商标权的保护和维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3. 《XXX著作权侵权案》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擅自复制、发行了原告的作品。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彰显了法院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以上案例只是在2020年我国法院审理的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的几例,这些案例全面地展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
这不仅为侵权行为敲响警钟,也为知识产权创新者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这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析与总结,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与此也需要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公司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侵权行为仍然存在等。
下一步我们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促进创新与发展。
个人观点: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基石,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才能激发社会的创造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典型案例汇总:2024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24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标题:2024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回顾2024年,中国发生了许多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
本文将根据这些案例的重要性和影响力,选出10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汇总和分析。
1、腾讯诉网易侵权案案件概述:腾讯指控网易侵犯其游戏《王者荣耀》的著作权,索赔金额高达10亿元。
法院最终判决网易构成侵权,需赔偿腾讯4亿元。
案件影响:该案件凸显了游戏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对游戏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华为专利侵权案案件概述:华为起诉美国芯片制造商高通,指控高通侵犯了华为的多项专利。
最终,法院判决高通存在侵权行为,需赔偿华为巨额损失。
案件影响:该案件展示了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实力,对于维护企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作家告网易侵权案案件概述:多位作家指控网易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网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网易构成侵权,需赔偿每位作家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件影响:该案件强调了对文学作品版权的保护,对文学界和互联网企业都具有警示作用。
4、奥美诉百度侵权案案件概述:奥美公司指控百度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其制作的短视频,要求百度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百度构成侵权,需赔偿奥美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件影响:该案件反映了网络平台在内容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维护网络版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5、优酷诉土豆侵权案案件概述:优酷指控土豆侵犯其视频版权,要求土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土豆构成侵权,需赔偿优酷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件影响:该案件体现了视频网站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竞争,对于规范行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6、华润医药诉石药集团侵权案案件概述:华润医药指控石药集团侵犯其药品专利权,要求石药集团润医药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件影响:该案件强调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对于维护医药行业的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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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
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入世后过渡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TO勺三大支柱议题之一,从其表现特点上看,也日趋复杂。
入世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这个阶段重点主要体现在商品贸易领域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
通过WTO勺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之后。
我国与WTO接轨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
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
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越高,过去10 多年间,专利申请排名前 6 名的依次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山东,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概念不仅仅指商品、资本等有形产品的全球范围流通,更是知识、信息等无形商品的流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将成为贸易的核心,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
知识产权的构成比例也将成为企业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
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就专利这项而言,我国10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1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差距极大。
2.知识产权侵犯手段日趋多样化入世后过渡期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产生了变化,为了规避WTO 框架下知识产权的相关协议,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日趋隐蔽,多样化,难以界定。
主要表现在: 第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成为了最主要的案件; 第二,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 第三,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
调查显示,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大批量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假冒产品以单位犯罪为主,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以自然人犯罪为主,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专业技术人员犯罪为主; 第四,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这种有组织,有纪律,有规模的犯罪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假冒产品“专业村” ; 第五,国(境)内外相勾结的犯罪趋势明显,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订单并提供样式,由境内生产,或者采取台商、港商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为掩护,实则从事假冒商品加工,从而侵犯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难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
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
但由于奖励机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门槛高,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的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往往也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缺乏全局意识,往往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障碍等。
4.知识产权的滥用和界定日趋复杂目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
在我国,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外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的知识产权滥用。
当许多国内企业还不知如何寻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时,一些跨国公司已经把知识产权作为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
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方面的法律,这导致许多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四.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案过程以及我对案件的感悟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WTO提出起诉。
诉讼开始了。
负责裁决的WTO专家组由三人组成。
主席------- 艾德里安•麦凯,瘦高棕发,新西兰驻经合组织(OECD大使和气候变化谈判大使,资深贸易专家;成员之一,马利诺•波尔齐奥,聪明“绝顶”,智利律师,曾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精通英、法、西、葡、意五种语言;成员之二,司瓦坎特•狄瓦里,皮肤黝黑,头发花白,新加坡政府高官,亚太经合组织(APE C知识产权专家组前主席,东盟(ASEAN知识产权工作组主席,当过三年兵,至今还是预备役上尉。
美国起诉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双方立场针锋相对:第一,中国为“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设定刑事处罚门槛,是否违反WTO?这是美国起诉的最核心问题,目标直指中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
美国宣称,根据中国法律,并非所有具有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中国设定了“一刀切”的金额或数量门槛(例如500 件或3 万元人民币),忽视了其他足以衡量侵权规模的指标,并在客观上为造假者创造了行为标杆和“安全天堂”,例如侵权者只要确保一次被查侵权品数量为499 件而非500 件即可逃避刑事处罚,这不符合WTO 要求的“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将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规定。
按照美国的逻辑,只要为了赚钱卖假冒商标和盗版产品,哪怕一件,就应当抓起来判刑!中国据理驳斥,美方将“商业规模”曲解为等同于“商业目的”,实际上在“老调重谈”乌拉圭回合中被明确否决的意图,想通过本案额外增加发展中成员在实施方面的义务,实现多边谈判未竟之目的,居心叵测。
中国有权依据WTO规则“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而且,一般来说,中国商业实体的经营规模远高于中国确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的水平,刑事门槛充分考虑了中国实际情况,与WTo 各项规定并不相悖。
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WTO裁决机构------- 专家组做出裁决,明确驳回了美国将“商业规模”等同于“商业目的”的论调,指出“商业规模”必须根据具体市场和产品来确定。
专家组还批评美国大多数主张缺乏事实证据,某些零星、零散的证据无法证明中国市场上任何产品的商业规模水平是什么,最终判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刑事处罚门槛违反WTO 规则。
第二,中国海关处置没收的侵权货物的方法,是否违反WTO? 美国在这个问题上挑战的是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称中国海关处置没收侵权货物时存在一个强制执行的顺序:首先,转交给社会公益机构或有偿转让给权利人;其次,清除所有侵权特征后拍卖;最后,予以销毁。
这种顺序造成海关不能直接销毁侵权货物,从而违反了WTO “将侵权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或责令将其销毁”的规定。
此外,捐赠和转让给权利人的做法都会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违反了師0“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的原则。
而拍卖导致侵权货物流入商业渠道,也不符合WTO “将侵权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的规定。
美国的论点很清楚———对所没收的侵权货物,中国海关只能全部销毁,不应采取其他方式。
对此,中国逐条反驳。
首先,美国有意错误描述中国法律,四种处置方式并不具强制顺序,事实证明中国海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用何种处置方式。
其次,WTO并没有排除“清除出商业渠道” 和“销毁”之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据此,中国有权在赋予海关采取符合中国国情的捐赠、权利人购买、拍卖等方法。
此外,中国法律确保捐赠货物不流入商业渠道,避免了对权利人的损害;权利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侵权货物,也不会损害其利益;拍卖侵权货物前提是“清除所有侵权特征”,不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侵害。
在此问题上,专家组再一次明确地支持了中国的意见,认定WTO 从未将海关处理方式仅限于“清除出商业渠道”和“销毁”,中国采取的捐赠、权利人购买、拍卖并不违反WTO规则。
专家组还赞扬,中国海关措施不仅适用于进口货物,还适用于出口货物,提供的保护水平高于WTO规定。
仅在一细微之处,专家组认定中国没有达到WTO的要求--------------------- 即中国“清除所有侵权特征”仅指清除侵权商标,专家组要求中国对此加以改正。
不过,事实表明,美国此处的“微薄”胜利并无实际商业价值可言,因为中国海关实践中从未拍卖过进口侵权货物。
2005~2007 年,海关处置的99.85%总价值的侵权货物,都是出口货物,即只有0.15%是进口货物,而处置这些进口货物,没有一件使用了拍卖方式。
中国需要做的,或许仅仅是对原规定的文字略做调整。
第三,中国不保护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是否与WTO 一致? 美方指责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否定了作品的“自始、自动”保护原则,违反了WTO援引的《伯尔尼公约》中“应给予作品自动保护并不附加任何手续”的规定。
美国还宣称,中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既包括经审查认定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作品,也包括尚未提交内容审查和正在接受内容审查的作品,这造成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到依法出版和发行之前无法得到《著作权法》规定的自动保护。
中国反驳美国再次曲解了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