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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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及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对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出租、使用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出租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1、安装前应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四证”,“四证”必须齐全、有效。

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所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属限制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在装拆前必须签订专业施工合同。

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安装、使用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3、承担起重机械装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在起重机械可能产生干涉的施工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苏建质安〔2022〕161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61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2022年8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24•【字号】粤建管字[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0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将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单位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审查及设备运行安全检查进行全面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必须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

对没有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操作培训和考核合格,并持有效的特种操作证上岗。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从事建筑工地的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械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合格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从事该项检测工作。

凡属以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核发“安全准用证”后方可运行使用;对初次使用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测,符合标准的方可使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使用、监理、装拆等单位的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资源共享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各方要利用市建设局现有OA办公系统,及时地传递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安装(或拆卸)告知、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按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产权登记证。

市区建筑工程用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装、拆前,产权单位应携产权登记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未经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审核批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委托。

市建设局将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证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名称,登记实物与名称不符的,产权单位应于8月底前携带证明材料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更正。

三、实行装拆、特种作业人员告知备案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安排专人负责起重设备装拆管理工作,安装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质量检验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装拆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建设局文件中建通[2007]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火炬开发区建设分局、各镇建设所、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下同)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严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初次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在建的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市安监站申请初次登记,对起重机械按省建设厅统一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一)申请初次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初次登记时按省统一编号进行登记,并把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的指定部位。

(三)起重机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安监站申请注销统一编号。

(四)对在本市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维修保养基地及设备、无专业维修人员、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协议,以及无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的企业所拥有的起重机械不予以登记。

(五)对出厂年限已达15年(含)以上或超过说明书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型,一律不予办理初次登记。

本通知下发前已在我市注册备案、超过上述年限的,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每半年由合法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强制检验检测,合格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二、安装告知制度(一)新安装或移装、拆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每次进场作业前,应向市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安装、拆卸告知应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每次顶升加节前,使用单位应各市安监站办理告知手续。

(三)同一项目同一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加节、维修保养及拆卸宜为同一单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杭建工发〔2021〕35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区、县(市)监督站,市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一、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

2.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台账。

2022年3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拆、维保单位可以继续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鼓励推行“一体化”管理。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塔式起重机拆装与使用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塔式起重机拆装与使用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塔式起重机拆装与使用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4.23•【字号】冀建建[2002]135号•【施行日期】200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塔式起重机拆装与使用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冀建[2002]135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增多,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使用数量不断增加,重大事故频繁发生。

据建设部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以来,全国在塔机事故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就有28起,造成88人死亡,38人重伤。

2001年至今,我省共发生塔机事故6起(其中倒塌事故3起),造成3台塔机报废,死亡7人,重伤4人。

发生这些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一是塔机拆装企业素质低,拆装方案及技术交底不具体、不全面,不严格按程序拆装,现场塔机拆装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二是施工企业管理不严,检查不力,责任不落实,安全及设备管理人员、塔机操作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塔机拆装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缺少安全保险、限位装置或装置失灵,缺乏维修保养。

四是行业对塔机拆装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薄弱,设备陈旧老化。

塔机重大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改变当前建筑施工中塔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薄弱的状况,遏制塔机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及《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1]265号)的要求,省建设厅研究决定对塔机拆装与使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青建管质字[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塔机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塔机安全管理标准和水平,市建管局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现场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就是在塔机上配备安装具有防倾翻功能的装置(以下简称防倾翻装置),防倾翻装置是对塔机原有限位装置的一种有效补充,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不得擅自拆除塔机原有的限位装置,不能影响塔机原有限位装置的正常使用。

防倾翻装置可以对塔机倾斜临界状态进行有效的检测,全面反映塔身螺栓松动、初始安装倾角过大、地耐力不够等不安全因素;以及对塔机运行过程中斜拉吊物、快打回车、超载、猛升猛降等违规作业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实施预警、自动控制(断电保护);同时,对塔机的安全状况实施全过程电子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塔机设备自身、安拆及使用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塔机司机、司索工等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有效减少塔机倾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为其塔机配备防倾翻装置。

自2010年3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办理注册登记的塔机,必须配备防倾翻装置,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塔机应在2011年底前配备。

塔机防倾翻装置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三、自2010年3月1日起,建筑施工现场新安装的塔机必须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使用单位一律不得安装拆卸和使用未配备防倾翻装置的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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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安[2011]10号
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了预防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塔式起重机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置和租用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或者“塔吊”)必须向具备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购买,并由生产厂家提供经质量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整机合格证、高强度连接螺栓质保书、起重钢丝绳质保书和其它通用零部件质保书及塔机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禁止购置国家已明令淘汰、技术落后的塔机(TQ60、TQ80塔机、QT16、QT20、QT25井架式塔机),以及已关闭或转产的生产厂家制造的塔机。

(二)塔机产权单位在塔机首次出租或者安装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后方可出租和使用。

(三)使用过的塔机转让、租赁或者出售时,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证明。

以下情况的塔机,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2、630-1250KN·m (不含1250KN·m)出厂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3、1250KN·m以上出厂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4、经检测检验安全技术性能严重下降的塔机。

(四)租用塔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出租单位必须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塔机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原件)、使用说明书及检验合格报告。

2、塔机机况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无任何私自改装,塔机使用期未超过规定的使用
年限。

严禁使用不同厂家、型号拼凑的塔机。

3、施工单位与出租单位必须签订书面租用协议,协议双方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安装和拆卸
(一)塔机安装、拆卸之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装拆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进场开展安装、拆卸活动。

(二)塔机安装、拆卸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未取得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塔机的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在安装、拆卸带有起重臂和平衡臂的起重机时,必须保持塔机的平衡,严禁只拆装一个臂就中断作业。

(四)需要附着的塔机,附着杆件必须使用塔机原厂同机附着杆,附着杆的安装和拆卸应符合塔机装拆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筑物与附着杆之间的联接必须牢固,保证起重机作业中塔身与建筑物不产生相对运动。

需要在建筑物上打孔与附着杆联接时,所开孔径应与相联接螺栓的直径相称,联接螺栓必须使用高强度螺栓。

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塔身轴线垂直度偏差不大于相应高度的2/10000。

各道附着点的高度,必须严格遵照说明书的规定。

附着框架在相应的塔身节的联接位置,不应超过规定的误差,附着框架应保持水平,不应偏斜。

(五)塔机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塔机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说明。

三、检测和验收
(一)首次及分次加高附着安装完毕,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或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内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评价验收意见书》,并经相关各方按规定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塔机安装完毕,或者安装使用满一年,或者重大故障修复后,必须经具有相应
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四、使用和管理
(一)坚持严格管理、重点监督、定期检测、专业装拆、专业维修的原则。

(二)使用单位应当自塔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塔机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塔机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三定”制度,并实行机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例行保养作业。

机组人员要认真执行塔机重要和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转”。

(四)塔机基础监管,必须按说明书要求进行耐力测试,防止因地基承载能力不够造成塔机倾覆;必须按说明书要求对基础施工,确保地基能满足塔机各种工况的稳定性;地脚螺栓材质必须符合设计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防止地脚螺栓断裂引发塔机倾覆。

塔机基础应设置排水沟和积水井,同时保证排水畅通或及时抽取。

(五)紧固要求有预紧力的塔机连接螺栓,必须使用专门的可读数的工具,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预紧力值。

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松动应及时给予拧紧。

高强螺栓、螺母,使用后拆卸再次使用,一般不得超过二次。

应对螺栓进行定期保养及检查,凡螺栓、螺母出现损伤、变形、滑牙、缺牙、锈蚀、螺纹粗糙度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应进行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防护棚采用双层以上,应计算防护面积,防贯穿力。

凡塔机高度超过50米的,防护棚上还要搭设安全平网。

(七)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塔机的安装、拆卸作业和塔机使用,并釆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塔机间及塔机与建筑物之间应当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发生碰撞。

塔机各部分安全机构、装置应当齐全正常,安全参数设置应相应提高,保证塔机工作时的安全性,如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按产品要求下限值设置,以提高保险系数。

合理设定塔机工作幅度范围,使塔机起重臂尽可能不在临街道路上,确保吊物不经过街道,减少落物的可能。

塔机回转制动应安装备用电瓶,保证突然停电时塔机回转制动不失效,防止塔机臂杆随风摆动。

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如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机,作业区
人员撤离,进行故障排除或抢修,并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监督和检查
(一)塔机使用单位要制定塔机定期检查制度,其定期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大于一个月,并认真履行塔机管理职责。

(二)使用单位应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塔机实行动态监测,监控塔机工作中的起重量、当前额重、吊钩高度、回转角度、小车行程等数据和施工现场作业状况,通过塔机GPRS 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将实时釆集的塔吊操作数据上传给相关方(产权、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实时监控。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使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发的“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系统”办理塔机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塔机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四)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塔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发现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塔机,应当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

经整改仍不能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清出建筑施工现场。

严厉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

对因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除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外,还必须追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五)对安装在毗邻街道、中小学、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塔机,必须重点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限制作业时段或者下达停止作业的命令,防止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事故。

(六)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安全责任监督的重点,规范安全监督行为,加大对塔机检测、验收、定期检查、保养维护、日常交接、使用情况等环节的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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