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篇(一):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近期,随着建筑市场不景气,建筑施工企业经常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项目部或分公司、公司扣留并暂停支付债权人的资金,甚至部分法院要求提取分供方的工程款。
有的项目部或分公司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不报告公司,将资金支付债权人,导致公司面临法院追偿,从公司银行账户直接扣划资金导致重复支付债务的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对协助执行的相关规定,以及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分析。
一、协助执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对于我们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为依据要求我司扣留或提取工程款。
二、对于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救济途径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如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附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

如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附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追缴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收入,以满足债权人的合法诉求。
本文将提供一些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以介绍如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
一、典型案例2.经营所得案例:债务人经营一家企业,债务人的经营所得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收入。
例如,债务人李经营一家服装店,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李经营所得。
3.税务返还案例:如果被执行人有税款返还,则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将税款直接划扣至债权人账户。
例如,债务人王有税款返还2000元,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将这部分税款划扣至债权人账户。
二、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报或者其他证据确定数额,然后采取暂扣或者支付令等措施,由扣款人或者支付人代为扣除或者支付给扣款权人或者支付请求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应当履行到位,异议不得停止或者延迟履行。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申请支付工资、奖金,仲裁员应当作出支付决定。
”这说明在劳动争议中,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劳动者申请支付工资、奖金。
三、执行程序1.申请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事实和数额,并说明所申请的执行方式。
2.查封扣押:一旦法院审理认定债权人的请求有成立的事实和依据,法院可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3.扣款支付:法院依据被执行人的收入情况,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准许债权人将部分收入划扣至债权人账户,实现债务的强制执行。
4.强制履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018-强制执行,扣划工资申请书-推荐word版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扣划工资申请书篇一:案件一波三折,法官千里执行终划工资款案件一波三折法官千里执行终划工资款——我院成功为新外滩楼盘14名工人追回欠薪53万余元10月14日,因为拖欠工资的问题,我市新外滩楼盘多名建筑工人集体爬上了工地几十米高的塔吊,扬言要跳下去,情绪十分激动。
当时这一幕触目惊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我院执行员克服重重困难,远赴千里之外的青海省西宁市,成功将工资款扣划,14名工人全额领回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账户被冻结,却陷入两难境地201X年初,谭某等14人受聘于浙江中和成建筑有限公司进入开平裕邦新外滩项目部工作,从201X年8月起,该公司便以各种理由拖欠工人工资累计53.66万元。
今年6月,工人与中和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其分两期支付工资款。
然而,第一期工资款29.45万元的支付期限到期后,中和成公司还是没有如期支付。
8月初,工人们向我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收案后,执行员迅速利用最高院新开通的“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该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多家银行有30余万元存款,并即时对其中的29.45万元进行了网上冻结。
由于第二期工资款还没到期,无法对剩余存款实施冻结,为了避免信息被透露,防止该公司转移财产,执行员不得不对工人们采取“善意的谎言”,隐瞒了被执行人仍有存款的财产状况。
不知情的工人们怨声载道,更是采取了极端的行为维权讨薪,也就出现了上述开头的一幕。
再遇难题,多方沟通顺利划扣10月31日,第二笔工资款支付期限已到期,工人们却迟迟不来申请执行,我院执行员逐个通过电话沟通,反复析法明理。
经过多天的劝导,工人们陆续前来申请执行,执行员迅速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了“大包围”式冻结,并将该公司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
11月6日,我院两名执行员放弃周末休息,亲自赶赴青海省西宁市,经过31个小时的长途奔波,克服剧烈的高原反应,终于到达了目的地。
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执行到期债权专题

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执行到期债权专题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执行到期债权专题编者按2021年始,执行局执行三庭针对当前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以专题形式进行汇总,研究并提出参考意见。
本期为执行到期债权专题,经征求意见并经省法院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以期推动全省法院执行专业化水平提升,服务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二)——执行到期债权专题1.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分别作出哪些法律文书,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其中冻结债权的裁定应是针对到期债权的特定裁定。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5条的规定制作,不得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行法院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性质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如其内容已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有何区别?参考意见:“收入”是指自然人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物。
收入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但两者的执行措施和法律适用均不相同。
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扣留、提取裁定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力资源专员岗位职责

人力资源专员岗位职责人力资源专员岗位职责(15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岗位职责,任何岗位职责都是一个责任、权力与义务的综合体,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有多大的权力和责任应该尽多大的义务,任何割裂开来的做法都会发生问题。
你所接触过的岗位职责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人力资源专员岗位职责,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力资源专员岗位职责11、协助上级执行公司招聘、培训、工资、保险、福利、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制度。
2、建立、维护人事档案,签署和更新劳动合同。
3、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实施,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工作。
4、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等人事政策及法规。
5、执行招聘工作流程,协调、办理员工招聘、入职、离职、调任、升职等手续。
6、执行绩效考核流程。
7、协同开展新员工入职培训,业务培训,联系组织外部培训以及培训效果的跟踪、反馈。
8、负责办理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相关手续,组织员工活动。
9、负责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力资源专员岗位职责21、协助人资经理执行并落实公司人力资源各项施策;2、协助人资经理制定本领域人力资源政策(人员合理配备、培养、补充、调动、要员效率等);3、负责更新人力资源招聘计划及实施招聘;4、协助维护招聘渠道及开展校园招聘活动;5、新员工入职等手续办理;6、其他类人力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专员岗位职责31. 全面统筹规划和执行公司的人力资源战略,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2.牵头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团队专业能力建设,推动公司整体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升;3.负责组织完善人力资源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4.负责完善公司人才梯队建设,制定核心骨干人才培养制度;4.定期进行人力资源数据分析,出具人力资源分析报告协助管理层决策;5.负责企业文化建设、策划公司团建活动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构建和谐员工关系;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工资科岗位职责模版(四篇)

劳动工资科岗位职责模版一、岗位概述劳动工资科是企业中负责管理和处理劳动工资相关事务的部门。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工资政策,计算和发放工资,管理和维护工资信息系统,解答员工的工资问题等。
二、岗位职责1. 制定和执行工资政策:- 根据企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工资政策;- 在制定工资政策时,考虑员工的薪酬水平、绩效考核和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 定期对工资政策进行评估和优化,提出改进建议。
2. 计算和发放工资:- 收集和整理员工的考勤数据、工时数据和绩效数据等;- 根据工资政策和相关数据,计算每个员工的工资;- 确保计算准确无误,及时发放工资;- 处理员工的离职、调岗等情况,调整工资计算和发放。
3. 管理和维护工资信息系统:- 负责工资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协助 IT 部门解决工资信息系统的故障和问题;- 不断优化工资信息系统,提高计算效率和准确度。
4. 解答员工的工资问题:-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解答员工的工资相关问题;- 为员工提供工资报表、工资条、个税计算等相关服务;- 协助员工理解和解决工资方面的疑虑和问题。
5. 监测和分析工资数据:- 监测和分析企业的工资数据,包括工资总额、工资支出占比等;-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控制和调整建议;- 定期向上级汇报工资数据和分析结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6. 参与工资福利方案设计:-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和调整工资福利方案;- 与团队成员合作,开展工资福利调研和分析工作;- 参与工资福利方案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7. 熟悉和遵守关于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熟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关于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资政策的调整和操作。
三、任职要求1. 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2. 具备一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知识;3. 熟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4. 熟悉工资计算和发放流程,具备较强的计算和分析能力;5. 熟悉工资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6. 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7. 注重细节,责任心强,对工作严谨认真;8. 具备一定的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能力;9. 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和自我提升的意识。
国有企业协助执行工作规定

国有企业协助执行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协助执行的法律条款其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
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被执行人的工资怎样执行

被执⾏⼈的⼯资怎样执⾏如果当事⼈不履⾏⼈民法院判决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段。
那么,被执⾏⼈的⼯资怎样执⾏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执⾏⼈的⼯资怎样执⾏如果法院执⾏,⼀般来讲是发协助执⾏通知书到被执⾏⼈所在单位,在发⼯资时直接将被执⾏⼈的钱扣下或者划拨到相应的账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三条扣留提取收⼊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费⽤。
⼈民法院扣留、提取收⼊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被执⾏⼈所在单位、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四条法院合法采取执⾏措施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扣留是指⼈民法院通知储存有被执⾏⼈收⼊的单位,不准被执⾏⼈提取或转移该项收⼊;提取是指⼈民法院将被执⾏⼈应当履⾏义务的那部分收⼊从储存单位取出,以便交付给权利⼈。
被执⾏⼈的收⼊包括:⼯资、奖⾦、稿酬、农副业收⼊等。
与被执⾏⼈收⼊有关的单位,是指被执⾏⼈所在单位、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向被执⾏⼈⽀付各种收⼊的单位。
被执⾏⼈的收⼊是被执⾏⼈的⽣活来源,关系到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切⾝利益,因此,⼈民法院在决定扣留、提取收⼊时,应当为被执⾏⼈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活必需费⽤,不能因执⾏使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活发⽣困难。
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民法院扣留、提取收⼊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被执⾏⼈所在单位、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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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邓义君来源:《智富时代》2014年第11期【摘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于法有据,企业与相关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本文以人民法院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为切入点,对人民法院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的依据,协助执行的主体以及协助单位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关键词】协助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法律问题一、问题的提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常需要有关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
而在强制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时,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具有人身属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员工的工资收入是否于法有据。
同时,在实务中人民法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扣划员工工资收入,有关协助单位的主体有哪些,能够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员工工资收入时具体能做些什么。
若拒不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协助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二、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员工工资收入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主席令第59号)第243条规定第1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 据此,人民法院对员工的工资收入有权划扣。
但是,划扣工资收入也并不能全部划扣,必须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须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5条第2款有关于“生活必要费用”的解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据此可知,必需的生活费用可以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每年关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作为不能划扣的下限。
还要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其中提到:“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工资收入,但是离休金或退休金与个人的工资收入一样,都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且都是个人的“养命钱”,员工个人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收入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在划扣其员工工资收入时也应当参照上述条款,在员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审慎对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进行强制执行。
综上,员工的工资收入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三、关于强制执行员工工资收入的协助主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上述规定似乎将员工工资收入的协助单位范围限定在被执行人所在企业以及被执行人存款所在的相关金融机构。
但是,目前企业发放员工工资收入的方式一般是采用委托银行代发,银行按照企业提供的工资明细单逐笔分别转入个人银行账户或者通过电子系统代发。
即企业与银行双方协议建立对接系统,由企业将工资分解每个员工,并形成系统文件并传送银行系统,银行系统在数小时内完成自动划账,工资收入就到达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由此看出,员工工资银行账户是人民法院应当控制的节点,应由银行协助完成扣划无争议。
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法院要求企业将员工即将代发的工资收入划扣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或人民法院直接划扣企业银行账户的部分款项(被执行员工的工资收入部分),则不符合《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本意,企业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或提取不等同于企业有权直接划扣员工工资账户里的财产,企业能够协助的事项为提供员工在企业的工资收入信息、限制员工工资的银行账号等措施。
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把员工工资收入视为员工对企业的债权而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关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但是,员工的工资不是普通的债权,虽然《破产法》第82条将工资界定为一种债权,但《破产法》第82条也同时把工资与普通的债权作了区别,工资“债权”优先于普通的债权。
工资是基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形成,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适用《劳动法》来调整,而普通的债权通常适用《合同法》来调整。
另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是企业员工的“工资”,企业在未发放工资到员工工资银行账户之前,其待发“工资”仍属于公司财产。
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把工资视为债权,不能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来直接划扣企业的银行账户。
但是,在一种特殊情况若企业作为协助执行的主体可以扣发员工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5条第3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此外,很多地方规章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223号)第38条、《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11条,允许企业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可以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这里代扣的范围仅限于抚养费、赡养费显然不包括因员工的债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可见,只要员工工资收入在银行账户中,人民法院就可以通知有关银行划扣相关款项,而且银行必须立即协助执行,条款中的“立即”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对于人民法院的划扣协助通知,应当快速、高效的予以协助配合。
可见,强制执行员工工资收入的协助主体应当为银行,而非员工所在企业。
当然,员工所在企业可以配合人民法院提供员工的收入情况、员工银行账号、限制其员工的银行工资账户的变更,这样防止员工通过变更工资银行账户而逃脱人民法院的执行,另一方面也方便人民法院锁定员工的工资银行账号,让银行协助执行按月划扣员工的工资收入。
如果人民法院要求企业划扣的,建议企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另一方面要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仅能做到提供员工收入、银行账号等辅助协助,无法做到划扣员工工资收入的操作,并告知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建议其变更协助执行的划扣主体。
而对于银行来说,作为协助执行划扣员工收入的协助主体于法有据。
但划扣员工工资收入也可能存在操作上的扣划不能风险,例如,员工与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解除,银行账号内就不会有收入进账,则无法划扣,因此银行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的回执上明确有不能划扣的可能。
如未能成功扣划的,应当与员工所在企业联系,并及时注明原因告知法院,以免人民法院认为银行的协助执行未尽义务而给予处罚。
四、企业对协助执行员工工资收入的异议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划扣员工工资收入时,若员工对企业有借款或者负有经济赔偿责任,则企业可提出执行异议,并由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
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协助通知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同时,根据最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92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该解释的第4款对于协助单位特别是企业应当特别关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前,很多企业经常以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为由拖延协助时间,但该解释出台意味着协助单位必须在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内的时间要求来协助相关事宜,否则要面临相应处罚。
因此,无论是员工所在企业还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后,必须积极配合,否则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都可能被罚款,甚至拘留。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也明确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此外,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员工工资收入时,企业或银行如果违反《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即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