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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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林业基础知识(林业法律法规试题(卷)集及答案解析)

林业基础知识(林业法律法规试题(卷)集及答案解析)

林业法律法规试题集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A)。

A、检举B、处罚C、控告D、制止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B)发放林权证。

A、县级林业局B、同级人民政府C、市级林业局D、上级人民政府3、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A)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A、原登记机关B、县级林业局C、市级林业局D、人民政府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C)提出用地申请。

A、林地所有人B、人民政府C、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D、市级林业主管部门5、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不足(A)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

A、0.2 B、0.3C、0.5D、16、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B)需要征占用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A、县重点建设工程B、国家重点工程建设C、市重点建设工程D、乡重点建设工程7、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B)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

A、可以B、不得C、报村干部同意后D、交保证金后8、在争议山场,抢砍林木、抢占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A)应当依法查处。

A、公安机关B、林业局C、执法大队D、检察机关9、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D)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

林业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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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法规自测题一、填空题1、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2、林业建设实行(),(),(),(),()的方针。

3、林权的主体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或者()。

4、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

5、公民个人可以享有林地的()权和林木的()权。

6、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7、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有:()、()、()。

8、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依法处理。

9、林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领取()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该同意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11、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

12、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

13、()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负责林业工作。

1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

15、林业工作站由()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16、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一、审核事项:征占用林地审核。

二、审核对象:(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审核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四、审核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单位提出申请,逐级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1、当事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恢复森林植被措施;3、有资质勘验调查单位出具现场查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4、市林业局审核并提出意见;5、省林业厅审批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6、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林业厅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五、申报材料:(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二)使用林地申请表;(三)项目批准文件;(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六)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七)因采矿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需提交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还需提交有评审权的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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