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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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6.17•【字号】京税五[1994]375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1994年6月17日)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关于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均按照市局京税五[1994]29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知》中第一条(二)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人所得,征免问题规定如下:1.直接销售给商业单位收购和集贸市场收购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特产品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2.在农业产品、农业特产品生产地、收获地销售的农业产品、农业特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本市范围内集贸市场是商业性经营场所。

因此凡在集贸市场(包括场外经营,下同)销售农业产品、农业特产品的,均应依照下列规定缴纳税款。

(1)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特产品免征增值税;按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其他集贸市场销售的农业产品、农业特产品以及其他货物,一律按7%的综合征收率(增值税6%,个人所得税1%)计征税款。

(3)对本市自产自销农副产品证明制度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取消,不得恢复使用。

(三)对于个人合伙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应先按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3.08•【字号】京国税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66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凡2003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下同)的商贸(科贸)企业,以及2003年1月1日以后存在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工业企业和商贸、科贸企业),均应纳入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范围。

二、对纳入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范围的企业,凡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对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一)存在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第一条所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二)存在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但未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号)的规定进行相关合同备案的一般纳税人商贸(科贸)企业。

三、对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进行纳税评估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除按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评估外,还可参考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评估:(一)对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方面的约谈或实地调查内容:1、是否存在利用库存变动、资金往来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2、是否存在价外费用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3、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旧换新隐瞒收入的情况;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而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5、销项发票开具是否异常。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京国税函[2007]33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338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228号)(以下简称22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北京市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230号)(以下简称230号通知)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范围见附件1。

二、分析内容及方法(一)按230号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消费税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

(二)按228号通知要求,重点对下列指标的增减变化原因进行分析。

1、平均单价平均单价=销售额/销量2、单位销售成本单位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成本/销量3、单位销售费用单位销售费用=产品销售费用/销量4、产品销售利润率产品销售利润率=产品销售利润/销售额*100%5、实现税负实现税负=本期应缴消费税/销售额6、税收弹性系数(1)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品: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长速度(税收同比增减率)/销量的增长速度(销量同比增减率)(2)从价定率征收的产品: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长速度(税收同比增减率)/销售额的增长速度(销售额同比增减率)三、数据来源为满足228号通知分析要求,我市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应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附报资料》(具体填报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及其填表说明)。

各局应依据纳税人报送《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附报资料》,计算填报《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经济指标变化情况分析表》(详见附件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月17日京地税征[2005]3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07号)的文件内容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文的规定执行。

——结束——。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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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配售黄金征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税一﹝1994﹞339号
【发文日期】1994-05-31
【实施时间】1994-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4]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于利用配售黄金生产货物的单位,请将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今年以来的黄金配售计价单于6月30日以前到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金银配售单位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8]22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11.20
【实施日期】199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2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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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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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自来水行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2﹞178号
【发文日期】2002-07-15
【实施时间】2002-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2﹞56号)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规定之前,对自来水公司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2002年6月1日起,凡符合文件规定的自来水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当月自来水的销售额(不含税)填在“应税货物”行“销售额本月数”栏内;“适用税率”栏填写“6%”
2.当月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6%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款,填写在“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行“6%征收率”栏内。

三、各局应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对征管软件进行调整。

已实行电子申报的分局,应抓紧时间对纳税人申报软件的指标填报口径进行修改。

四、对自来水公司在2002年6月1日以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的普通发票,纳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抵扣。

具体审批手续由各局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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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布若干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布若干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布若干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
【发布日期】2017.10.24
【实施日期】2017.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布若干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修改税收缴款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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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9]2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277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国库各代理支库,崇文、朝阳、海定、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单位,并结合我市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际征缴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POS机具布设银行经研究,指定北京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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