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
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2.03
•【字号】京国税[1995]30号
•【施行日期】1995.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1995]30号1995年2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发票承印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66号)的要求,市局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日起,在市局印制或经各区县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发票(包括由北京印钞厂印制的北京市增值税发票)上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印章。
原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印章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暂继续使用。
同时,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由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发票承印厂核发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
市局在核发准印证时,对现有的承印厂根据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其中将海淀1201印刷厂调整为海丰印刷厂。
调整后的发票承印厂为京华印刷总厂、平谷印刷厂、龙潭印刷厂、商标印刷分厂、朝阳印刷厂、海丰印刷厂、丰台印刷厂。
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所在地承印厂的发票准印证和旧发票监制章收回,到市局征管处换领新的准印证和监制章。
各局应加强对各用票单位的发票检查,堵塞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发现重大发票违章案件应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市局。
附:“全国统一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印章式样。
(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京国税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国家税务局税收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凡属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手续。
第二章发票领购第五条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购票资格,经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经审核纳税人不具备领购专用发票资格的,应先责令其限期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税务事宜,再行批准购买专用发票。
第六条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新办税务登记的购票单位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审批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购买《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
2.主管税务机关专办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严格核定其领购专用发票的版式和本数,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填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三、注意事项
1.税收分类中没有批发和零售业,需要根据具体货物分别确认分类 编码,并开具。 2.对于品种较多的,一张发票上无法开具的,按照规定可以采用清 单方式开具。 3. 对于提供服务、劳务中所使用的部分材料,不符合兼营标准的, 应该按照服务、劳务征税的,在开具发票选择编码时,只需选择对 应的服务、劳务就可以,不需要过度分明细分别开具。 4.对于常见的价外费用,按照该价外费用对应的应税品名开具。 5.纳税人在选择编码,特别是智能选码中一定要记得对自己应税项 目与所选编码是否对应进行核对,不可指鹿为马
从现行编码表看,细化到篇、类、章、节、条、款、项7个细类, 目、子目和细目尚未细化。税收分类6个篇。
二、主要内容
1 货物 01 农、林、牧、渔业类产品 02 矿产品 03 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04 纺织、服装、皮革类产品 05 木制品、家具类产品 06 纸、印刷品、软件、文教、工艺品类产品 07 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0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03 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04 稀土化合物 01 氧化稀土 01 氧化镧 08 金属及非金属制品 09 机械、设备类产品 10 电力、热力、水、燃气类产品
二、主要内容
三、编码的识别和选择 1.层层查找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编码的识别,便于纳税人如何选择,将最细
化分类之一的氧化镧进行列举说明: 篇1货物 类07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章0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节03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条04稀土化合物 款01氧化稀土 项01氧化镧
二、主要内容
2..智能选码 系统中也提供查找功能,更增加了智能选码的功能(在上方菜 单中“智能编码”),虽然比较快捷,但是也比较容易出现问题, 主要是在输入检索词时,如果没有能够采用比较规范的名称,会导 致检索的名称与实际相去甚远,比如实际是“马”,输入不规范或 者不接近的相关词后,结果有可能检索出“鹿”,这时就需要认真 的分析,是否符合上一层的归类,如果不是,就需要重新进行选码, 不能一选了之,指鹿为马。因此,采用智能选码的,一定不能随手 确定结果,需要对照上层的分类进行判断,特别是与“商品和服务 分类简称”要匹配,否则就有被税局认定涉嫌开具不合规发票的可 能
2021年税务稽查业务基础考试题库(含答案)

7
答案:D 解析:对走逃(失联)企业,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通过公 告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执法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
9
门立案查处的涉嫌骗税案件(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移送外),应当பைடு நூலகம்实施检查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20.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B、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C、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D、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是被告 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21 年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含答案)
单选题 1.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免税收入的是()。 A、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D、非营利组织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答案:B 解析:选项 AD,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 C,属于不征税收入。
21.收集使用视频或者多媒体设备获得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的格式是()。 A、XML、RTF、TXT B、JPEG、TIFF C、MPEG、AVI D、WAV、MP3 答案:C 解析:根据《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第三条之规定,收集使用视 频或者多媒体设备获得的电子文件以及使用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电子文件,应 当采用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通用的 MPEG、AVI 格式;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 应当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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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发票限额,调整申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国税公告〔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8-21
【实施时间】201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
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偶然发生大额业务,申领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当前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
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的一倍;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如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三倍以上,应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确认。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初次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作为经办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最近连续三个月内有两次办理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记录且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即满足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的条件,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位人员应当依纳税人申请即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纳税人月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总和。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
每次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如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三倍以上,应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确认。
(七)以下纳税人申请增加最高持票数量,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并可一次领用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普通发票。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2.区县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在办理之日前两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的规定。
(八)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手续办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21日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