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名词解释简答
《中国税制》名词解释

《中国税制》模拟题(名词解释)1、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间接税:是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对商品征收的各种税。
3、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4、税率:指对课税对象规定的征收比率或者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5、关税:是指国家海关机构对进出一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6、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根据实现的计税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7、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8、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9.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随价支付的增值税额。
10.一般资源税:就是对国有资源,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11.纳税环节:就是对处于运动之中的征税对象,选定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一般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12.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的效应三个方面尽可能讲求效率。
13.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14.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15.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16.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和项目。
消费税名词解释

消费税名词解释
消费税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收,以货物和服务的购买为基础。
它主要是由政府征收,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和运营。
消费税的名词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征收对象:消费税主要是对购买货物和服务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征收,包括商品购买、旅游度假、餐饮消费、金融和保险服务等。
2. 货物和服务:消费税征收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类商品和服务,如日用品、电子产品、汽车、房地产交易、旅游和餐饮行业等。
3. 税率:消费税的税率通常是以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以货物或服务的价值为基础。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消费税的税率有不同的规定。
4. 目的和用途: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为政府提供税收收入,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和运营。
消费税的收入可以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的提供。
5. 好处和影响:消费税的好处之一是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水平进行征收,减轻了低收入人群的负担,提高了税收公平性。
此外,消费税还可以调节和引导消费行为,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节约和环保型消费。
6. 国际比较:消费税在世界各国都有征收,但税率和范围各不相同。
一些国家对高消费品征收较高的税率,而对基本生活用品征收较低的税率,以实现社会福利的平衡。
总之,消费税是一种以货物和服务的购买为基础的税收,是国家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征收对象广泛,税率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水平有所不同,主要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和运营。
消费税在促进税收公平性、调节消费行为和平衡社会福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直接税:纳税人不能把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种。
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享有法定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直接缴纳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收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
税率: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定额税率:是对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计征的税。
起征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时开始征税,未达到的不征税。
税收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归国家所有,即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中央税:又称国税,是由国家政府或国家一级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
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
税收原则:国家制定税收政策、设计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基本准则,也是评价税收政策好坏、鉴别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
税负转嫁: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
税负归宿:是税负运动的终点或最终的归着点。
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税收中性:不仅包括税收不应使消费者遭受额外效率损失,还包括不应对一切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如对劳动、储蓄、资本形成的影响。
税收负担:即“税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承担的一定的经济负担。
宏观税收负担: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税收总收入占当期社会新增财富的比重,是税收负担最重要的分类之一。
税收超额负担:政府税收导致纳税人的福利损失大于政府税收收入,从而形成税外负担,引起效率损失。
税收成本:在实施税收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耗费。
税制结构:是国家根据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要求,设置各个税种从而形成的相互协调和补充的税收体系。
税收效应: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反应,即税收的调节作用。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名词解释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名词解释当提到税收时,人们常常会想到各种各样的税种,其中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两种税收形式在许多国家都被广泛采用,并在经济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许多人来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概念可能仍然含糊不清。
本文将从名词解释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含义及其特点。
1. 增值税(Value-added Tax,简称VAT)增值税是一种按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收制度。
它是以消费为基础,按照生产企业在商品或服务流通环节中所增加的税额为征税依据,遵循税负落实在最终消费者的原则。
在增值税制度下,以企业为主体,纳税人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增值税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逐级流转,并通过最终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向国家缴纳税款。
这一税收机制可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流动性,因为税率逐级增加,最终税负将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增值税的优势在于能够避免多重征税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增值税制度下,只有最终消费环节才会被征税,而不会对生产、运输和批发等环节重复征税。
这种逐级扣减的方式有效地减少了企业之间的税负差异,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
2. 消费税(Excise Tax)消费税是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额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
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消费税征税时不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只根据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消费额来确定应征税款的金额。
通常,消费税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产品,如烟草、酒精饮料和奢侈品等。
消费税的设计目的在于引导消费行为。
通过对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额外征收高额税款,政府可以对其进行控制,以达到调节市场供需和引导消费方向的目的。
此外,消费税还可以作为一种财政手段,为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增值税和消费税有着不同的征税依据和机制,但它们都属于间接税的范畴。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税额转嫁给消费者或其他参与商品或服务流通的主体,而不是直接从纳税人的个人收入中扣除。
消费税名词解释

消费税名词解释
消费税(ConsumptionTax),又称消费者税,是一种由政府征收
的一种税收。
通常,消费税是政府在税收制度中使用的重要工具,用于改善经济政策并对个人消费者和商业消费者征收税。
消费税是一种根据消费者购买物品和服务所产生的税费,一般由企业,个人和其他机构来交纳。
换句话说,它是由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或服务时所交纳的税费,而非企业内部产生的税费,以便为政府获得财政收入。
消费税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类别:一种是直接消费税,即直接将税费加到物品或服务的零售价格上;另一种是间接消费税,即政府直接从制造商或服务提供者处征收,然后将其转移给消费者。
消费税是政府完成一系列财政、经济和法律政策的一种重要工具,可以把税收变成一种改善社会的手段,不仅可以收取财政收入,还能影响经济结构和消费行为,从而改善社会的发展环境。
消费税可以帮助政府实施多种财政政策,并改善公共服务。
例如,政府可以提高消费税以减少不必要的消费和在公共设施上投入更多
资金,从而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政府也可以降低消费税,以支持小企业发展。
此外,消费税可以帮助政府控制普遍的消费水平,以维护社会的的平等目标。
因此,消费税可以作为一种公共金融机制,帮助政府实施财政政策,进而改善社会环境。
它也可以帮助政府更有效地管理经济,社会和政治现代化。
政府可以根据每个种类的消费税来实施不同的政策,
从而把财政收入转化为更好的社会发展和社会福利。
总之,消费税是一种强大的税收制度,可以帮助政府实施社会改善政策,提高政府财政收入,改善社会的发展环境,控制普遍的消费水平,支持小企业发展,改善公共服务水平,实现社会公平与平等,从而促进社会发展。
税法名词解释

税法名词解释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应含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关税: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船税: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属于对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指国家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征收的一种税。
筵席税:筵席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该税实行有起征点的幅度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中国税制名词解释

第一单元税制1.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2.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又称征税客体。
3.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5.税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计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
6.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 -种特殊形式。
它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
7.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为计税依据计征的税,这类税一般实行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故又称从价定率计征的税收。
第二单元增值税1.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2.增值税是以商品的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纳税期内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纳税款--次性给予扣除。
4.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5.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单元增值税二1.交通运输服务是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是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3.贷款服务是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并取得利息收人的业务活动。
4.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5.增值税实际税负是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税收名词解释

税收名词解释1。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的分配,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
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荷,亦即税人在一定时期应交纳的税款,简称税负。
3.价内税:凡税金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称为价内税。
4价外税:凡税金不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而只是作为其价格之外的一个附加额,称为价外税。
5。
税收制度: 简称税制,是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与纳税方面权力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主要包括税收法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体制等内容。
6.税基:即课税基础,是指税制中计算税额的基础或依据,简称计税依据。
7。
边际税率:是指随着增加,每增加一单位的税基所带来的税收增加额。
8.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9 .课税对象: 又称征税对象,即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10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归属于直接税。
一般认为,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直接税.11间接税:税负能转嫁给他人的税收归为间接税。
12。
社会保险税:是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它要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11.税目: 是指税法对课税对象的细化所形成在具体征税品种和项目。
税目规定了一个税种和征税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13.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 是指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运用收政策有意识地调整经济活动的水平,消除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14自动稳定的税收政策:是指税收制度本身能够对经济波动有较强的适应性,税收随着经济的波动而增加或减少,自动地影响社会需求的变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经济的波动。
15.税率:是指政府征税的比率.税率是税收制度得的核心,反映的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制度,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
16。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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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征税对象: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税率:消费税的税率有三种形式:
从价征税的比例税率、从量征税的定额税率(或称单位税额)、既从价又从量的复合计税。
(二)特点
1.征收范围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税方法的多样性或灵活性
4.税收调节特殊性。
5.税负具有转嫁性
作用:
1.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矫正外部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3.调节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
4.鼓励储蓄,激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5.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征税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应税消费品的性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发,零售的应税消费品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税目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3)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5%
36%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 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1.4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
0.80元/升
1.00元/升1.0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
七、汽车轮胎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
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
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十一、高档手表20%
十二、游艇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四、实木地板5%
计算
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
价
(2)外购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并由海管代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C.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
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