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权的兴起与衰落
人格权保护历程

人格权保护历程
人格权保护历程,又称人权保护历程,是指由于人们对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关注,以及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现代法治制度的发展,对人格权保护的历史和演变进行的总结和研究。
人格权保护起源于人类对自由、平等和尊严的追求。
在古代,人类对于人格权保护的意识还很薄弱,奴隶制度和君主专制统治一度是社会的主要特征。
直到近代,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人权概念逐渐形成,人格权保护才开始得到重视。
在近代,人格权保护的历程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18世纪,美国宣布独立并颁布《独立宣言》,明确表示人类都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现代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19世纪,欧洲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人权法律,如英国的《大宪章》和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些法律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为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20世纪,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普遍认同,人格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成为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宣言中规定了人类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尊严、公正、公平等,为国际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和《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保护的原则和内容,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个人权
利和利益的保护范围,加强了人格权保护。
总之,人格权保护历程是人类文明进步和法治制度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人类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加强人格权保护,完善法律体系,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人格权的案例

人格权的案例人格权是指个人对自身形象、声誉、姓名、肖像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些与人格权相关的案例,下面列举了十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
1. 著名演员因商标侵权案申请人格权保护某著名演员发现有一家公司使用了与其名字相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该演员的肖像。
演员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2. 网络中的人身攻击引发人格权纠纷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带有恶意的文章,对另一个人进行了人身攻击。
被攻击的人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 名人隐私权案件一位知名人士的私人照片被不法分子盗取并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名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照片、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4. 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互联网公司的数据泄露事件导致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其中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
用户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集体向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5. 公开隐私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媒体报道了某明星的私人生活,包括家庭矛盾、个人隐私等内容。
明星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报道、停止侵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6. 商业竞争中的人格权纠纷某公司通过在广告中使用一位著名明星的肖像进行宣传,企图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提升自己的产品销量。
明星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
7. 著作权侵权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一位作家发现有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盗版、传播了自己的作品。
作家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盗版、传播,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著作人格权的概念

著作人格权的概念
著作人格权是指作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益和保护。
著作人格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认作者权:著作人格权包括认作者权,即著作权人享有署名、表达个人身份和形象等的权利。
著作权人在作品上的署名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声誉和权益。
2. 修改权:著作人格权还包括修改权,即著作权人可以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节或增加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的最终版本。
3. 发表权:著作人格权包括发表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何时、如何以及在哪些媒体上首次公开发表。
4. 公开署名权:著作人格权还包括公开署名权,即著作权人要求在作品的发表、展览、表演等活动中公开使用其姓名。
5. 禁止篡改权:著作人格权还包括禁止篡改权,即著作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变形或歪曲,保护自己的原创意图和作品完整性。
著作人格权不同于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它主要保护著作权人在精神层面上的权益,维护作者的声誉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
知识产权法试题及答案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
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著作权扩张问题的反思

2006.11著作权扩张问题的反思□叶花(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著作权制度始终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著作权的扩张。
它不仅反映在著作权客体的扩大、内容的充实上,还体现于著作权本身概念的延伸及权利保护时间空间的扩展上。
本文试图通过对著作权扩张表现的分析,解剖其产生的深刻根源,以期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认识与反思。
关键词著作权扩张表现原因反思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9-02著作权作为与学术文化创作相关的权利,产生至今不过三百年历史。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处处可见其独特的扩张表现。
本文在对这些扩张的种种表现认识中,将探询它深刻的根源及由此而生的问题。
一、著作权扩张的表现(一)著作权客体的扩大。
从十八世纪初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的颁布到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出台,著作权客体发展经历了从对单一的文字的保护扩张到包括电影作品等十余种作品,出现了许多基于新技术而产生的新的作品类型。
但是这十余种列举类型仍然无法满足著作权客体扩张的要求,我国著作权制度提出概括性原则,规定只要满足作品应具有的四个要件,就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①这一概括性原则,也为未来的客体扩张预留了空间,具有面向未来的开放性。
(二)著作权内容的充实。
目前,各国著作权的内容基本都涵盖两大类十余种权利。
就两大类来讲,我们可以看到最初著作权只包括少数的财产权利,而后才逐渐加大对著作人格权的重视。
尽管两大著作权体系基于不同的法律文化对作品本质理解不同,但在制度设计中都将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列为主要的保护内容,区别在于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是放在著作权法中,还是独立于之外而按照一般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
侧重点不同并不妨碍对著作权内容的扩张和丰富的事实的确定。
于十余种权利而言,这些具体内容是对著作权内容不同利用的细化,它们对应于特定技术背景下主要作品的传播手段,从复制权逐渐扩展到包括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十余种权利。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民间文艺创作逐渐兴起。
但是,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的保护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既有法律法规上的缺失,也有文化和社会上的认知障碍等原因。
本文将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一些可能的出路。
1.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特别是针对民间文艺著作权的保护还存在缺陷。
如《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艺创作的保护并不充分,对于谁是著作权人的界定也存在问题。
《民间文艺家输出办法》中提到:“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其他编辑、精选、整理、改编、注释、排版、配乐等与原著作者不同的人,不得为原著作者加盖约定的章(如出版方章、书店章等),不得要求作者进行改动和修改”,但文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人的具体界定,也没有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具体保护进行规定。
2. 认知障碍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另一个困境是社会和文化上的认知障碍。
在中国,文艺创作多被视为一种个人兴趣和爱好,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这导致了公众对于著作权的认知缺失,一些不法分子也就利用了这一点,故意侵犯著作权。
3. 监管不力目前,对于民间文艺著作权的保护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一些小规模的文艺作品被侵权者盗用后,并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和打击。
这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民间文艺创作的认可度和价值上的下降。
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民间文艺创作的保护进行规定。
要加强对于著作权人的明确标准和保护,同时也明确民间文艺创作的保护范围。
2. 提高公众对于著作权的认知度要加强对于民间文艺创作的推广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于著作权的认知度。
通过宣传和对民间文艺创作的评选等方式,让公众更加了解及认识其价值和重要性,从而形成一个舆论氛围,更好保护民间文艺著作权。
增加监管力度可以制止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增强保护的实效性。
中国政府可以设专项部门,加强对于民间文艺创作的保护。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于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强制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民间文艺创作是一种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更好的保护。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近年来,中国的文艺创作和创作者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发展,民间文艺著作的数量不断增加,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也日益高涨。
与此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诸多困境,导致创作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析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所在,探讨出路,以期为保护民间文艺创作提供一些启示。
一、困境之一:法律意识不强中国的民间文艺创作者中,许多人对于著作权的概念和保护机制并不了解,或者存在一些误解。
他们认为自己创作的作品是为了分享和传播,不关心是否拥有著作权,更不知道如何维权。
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民间文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无法合理及时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二、困境之二:维权成本高昂即便是具备著作权意识的民间文艺创作者,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面临着高昂的维权成本。
起诉侵权者需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而且民间文艺作品没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寻找法律援助也较为困难,这对于大多数创作者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负担。
三、困境之三:维权渠道不畅当前,著作权保护主要依托于法院和公安等执法机构,这使得著作权侵权维权的路径相对较窄。
对于大多数民间文艺创作者来说,诉讼成本高、时间周期长,而且法律诉讼程序复杂,这使得他们往往选择默默忍受侵权而不得已放弃维权的机会。
四、困境之四:侵权行为频发民间文艺作品主要通过网络传播,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民间文艺作品的盗版、仿冒和无授权转载现象严重,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频频发生,给创作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压力。
面对这些困境,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国的民间文艺创作者的著作权,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出路。
一、加强法律宣传和意识提升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加大对民间文艺创作者的法律宣传力度,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著作权意识。
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向创作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他们了解著作权的价值和保护方法。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1.著作权的萌芽期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初,统治者制定法律侧重于维护私有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对于人们创作的精神成果则排斥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作品只能依靠作者自己来保护,剽窃者只受到道义谴责而不受法律制裁。
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及广泛应用,作品能够被大量地复制出售。
使得作者思想得以传播,也使作品逐渐具有了商品属性,保护著作权成为当务之急。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2.欧洲印刷特许权时期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传入,欧洲印刷业得以迅速发展,从而产生了保护印刷商翻印专有权的法律需要。
在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这是西方第一个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自此之后,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国的国王都曾颁布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
在这一时期,出版商的印刷特许权在当权者的保护下盛极一时,而作者的权利却处于被漠视的地位。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3.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沿革1)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著作中对印刷商无偿占用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
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指责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2)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品作为劳动成果也应获得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3)英国。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首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
该法所依据的原则有两项是革命性的:一是承认作者本人是著作权保护的本源;二是对出版的著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
4)法国。
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
1793年又颁布《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重视。
5)美国。
1783年,美国康涅狄格州制定了美洲第一个著作权法。
1790年,美国国会在宪法的授权下正式颁布统一的《联邦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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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于贵族 , 在 写作 过 程 中只 能仰 人 鼻 息 , 他们 努 力
揣测其保 护人或 资助人 的品位与 追求 , 只 为能 获得
更多 的资助和 奖掖 , 并藉 此 获得改 善 自己社会 地位
的可能 。
使 得作家第 一 次 意识 到 自己可 能 通过 作 品 的传 播
而 获得经 济 利 益 。虽 然 在 1 6世 纪 之 后 , 依 旧有 许
年, 著作权 法意 义 上 的作 者 也 只 产 生 了几 百 年 , 但 是作 品的历史 却堪 与人类 文 明史 一较短 长 , 这 不禁 使人 困惑 , 在著 作 权 制度 诞 生 之前 , 创 作 作 品 的究
作为著作权制 度 的一部 分 , 关 于著 作人格 权 的
争 论从未休 止 。著作 人 格 权是 否 具 有 独立 存 在 的 意 义?著作人 格 权 项 下 的子 权 利 应 该 如 何 安 置?
V0 1 . 1 5 N o . 2
文章编号 : 1 0 0 8— 4 3 5 5 ( 2 0 1 3 ) 0 2— 0 0 9 6— 0 8
著作人格权 的兴起 与衰落
曹 博
( 西南政 法大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重庆
摘
4 0 1 1 2 0 )
要: 现代著作权制度一般将著作 权分解 为著作人 格权 与著作财产权 , 并针对二 者
著作 人格权 与 传统 民法 上 的人 格 权 有何 差 异 ?这
些 问题在学者 的论 述 中往往 见仁 见智 , 而对 这些 问
竟是谁 ?现代 著作 权 法假 设 其 制 度诉 求 在 于 通 过
赋予作 者完 整 的著作 权 而 实现 作 品价 值 并 最 终鼓
励文学艺 术领 域 的创新 , 可 以说 , 在本 质 上 这 是一
刷术 的魅力极 大地提 升 了作 品传播 的范 围与速 度 , 有相 当一部 分作 家 开 始通 过 自己作 品的 印刷 与 传
播 获得收益 , 他 们正在 竭力 加入 这个 欣欣 向荣 的利
多作家宁可 诉 诸 传统 路 线 , 仰 赖 贵族 富 商 的赞 助 ,
也 不愿接纳新 的谋生渠 道 , 但 不可 否认 的是 , 印
现代著作 权法认 为“ 只有市 场才 能决 定某 一作 品是否具有 商业价值 。但是 , 如果 说 这个 作 品具 有 商业价值 , 那么, 著 作 权 的 目的就 是 让 该 价值 落 人 著作权人 的腰 包 ” 。可 见 , 现代 著 作 权 法 意 义 上 的作者对 自己的作 品应 当有 同样 的期 待 。然 而 , 作
2 0 1 3年 4月
墨南放眩 孝 学报
J o u ma l o f S o u t h we s t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L a w
Apr ., 2 01 3
第1 5卷 第 2期
曹 博 : 著作人格权 的兴起 与衰 落
无 所事事 的社会 提供 的 消遣 ” 。与之相 反 , 从 事
写作 的平 民往往 ( 尽 管不是全部 ) 成 为 门客作 家 , 依
察 觉 自家之 言可 以透 过 印刷机 而发 挥影 响力 , 便把 自己 的作 品推荐给 书商。可 以说 , 正是 技术 的威力
、
现代著 作权 制 度从 诞 生 至今 只有 短短 的几 百
作 的作 家 , 对他们而言, 写 作 具 有 不 同 的 旨趣 。于 贵族① 而言, “ 他们 的作 品是 为 当时那 个 讲究 奢 华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2—2 7
作者简 介: 曹博 ( 1 9 8 7一) , 男, 宁夏 固原人 , 西南政 法大 学 民 商法 学院博 士生 。 ① 为了行文便利 , 笔者将此时古罗马社会 中的议员等级和骑 士等级简称贵族 , 将其他等级简称平民。
题 的解答又 必须 建 立在 深 刻洞 察 著 作人 格 权 的性
质 和特征 的基 础上 。法 学从 来 就 不 是 自给 自足 的
种创作 的激励机制 。 在前著作 权法时代 , 文 学 艺术 作品创 作 的激励 机制往 往 因为 作 家 不 同的 社 会 阶层 而 有 所 差 别 。
此 为基础谈论制度 构建等进 一步的 问题 。
作者 的觉醒 : 艰难 的身份认 同
世纪 的古 罗马帝 国即是“ 一个 由按 照财 富标 准划分
一
的两个 等级 ( 议 员 等级 和骑 士 等级 ) 所 统 治 的等 级 社会 ” 。在不 同的阶层 中, 都有 从 事 文 学 艺术 创
前著作权 法 时代 基本 上 是 以等 级 制度 为基 础 的 身 份社会 , 而作 家之 间的身份 差别 非 常悬殊 。公 元 一
学科, “ 法学 中有 很 多东 西 如果 不 借助 历史 知 识 根
本 就无法理解 ” 。 因此 , 只有 通过 对 著 作 人 格 权 产生、 发展 的历史 背景 、 技术 基础 、 政 治 文化 的综 合 考察, 才有可 能 更 为清 晰地认 识 著 作 人格 权 , 并 以
设计 了不 同的制度架构。通过 对著作权发展路径 的考察 , 我们可 以发现著作人 格权 的产生 与作者的觉醒 以及 民法上人格权 的创设存在 密切 的关 系, 而在数字技术 日益发展 的 当代社 会, 著作人格权 正在 面临前所 未有 的挑 战 与质疑 。 因此 , 深入 分析著作人 格权发展 的 内在 机理和历 史轨迹 , 有助 于厘 清著作人格 权的性质 , 并藉 此推 断它在 未来的走 向以及将会 对 著作权制度产 生的影响。 关键词 : 作者; 人格 ; 著作人 格权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3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 4 3 5 5 。 2 0 1 3 . 0 2 .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