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探析
“甲供材”会计及税务处理探析

“ 甲供材” 主要应用在建 筑工程 领域 中, 挪 为他 用进 行其 他 商业 投 资 , 而 由建 设 单 二、 “ 甲供 材 ” 的 会计 核 算方 式
就 是 建 设 单 位 自行 购 买 建 设 工 程 的 各 类 材 位 提 供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材 料 就 可 以 尽 在 我 国 现 行 的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准 则 中没
建设 单 位 认 为 材 料 是 用于 本 单 位 的 再 将该 批材 料 计人 合同成本中。 然 而, 由于 安装3 修缮 4 装饰 5 其 他工程 作 业。 《 营 业税 工程, 可以直接 将发出材料 计人 工程 成本 , “ 甲供 材” 存在 实际价格 和预算价格 的差 异, 暂行 条 例 实施 细 则》 第 十六 条 将 建 筑 、 修
来 的 相 关 问题 一 直 困扰 着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行 统 一管理 , 各施 工单位 根 据工 程进 度领 有 利的 。
单 位以及主 管税务 机关, 目 前 我国的会计制 取 材 料, 在结 算 工程 款时从 税后 工程 价款 度 及会 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建 设 单位 中扣除这部分 材料款。 与施 工单位对 “ 甲供 材” 的会计 处理方 式, 不 同的会计处 理和开票方式, 也加大了税务 部
门对 “ 甲供 材 ” 的征收 管 理 难度 。 本 文 对“ 甲 有 以下 几点好 处: 第一, 可以保 证 工程 质量 差 异 、 施工 单位 无法 取得 材 料采 购发票计
供材” 的 两 种 会 计 核 算 方 式 及 相 应 的 涉 税 的需要 , 降低 工程 成本。 在房 地 产的工 程建 入 营 业 成 本 , 不 能 税 前 扣 除 这 部 分 所 得 税 事 项进行 分析。 造 成 本 中材 料 成 本 约 占2 5 %左 右 甚 至 更 高 。 额。 而这 些问题都 来源 于甲乙双 方 对“ 甲供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新)

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新)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正常情况下的甲供材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营业税全额作为计税依据(甲供材料+施工费)、营业税开票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也不包括甲供材料部分的金额。
1、甲供材料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建筑分包的处理: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甲供料的会计处理问题。
乙方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
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
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
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甲方可以用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营业税计税依据和发票金额不一致,如何处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台州: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在工程結算中,“甲供材”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直接法和间接法,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处理,本文分别对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相应的涉税事项给予探讨。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核算营业税税收问题建筑施工承包方式一般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甲供材”。
一、“甲供材”的概念“甲供材”也称为“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建筑材料,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工程。
甲方之所以推行“甲供材”方式,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从而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乙方的资金压力。
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材料占房屋建造成本的30%~40%,如果全部由乙方去采购,会给乙方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甲方集中采购材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可以保证及时支付材料供货商资金,防止乙方拖欠材料款。
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采购材料可以防止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问题拖欠材料款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然而“甲供材”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甲方在工程結算中未正确进行“甲供材”超欠供扣除、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易引起税务纠纷等问题。
“甲供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二、“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根据笔者所接触的建筑工程经济业务来看,“甲供材”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一)直接法甲方直接将“甲供材”列入工程投资帐户。
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按照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方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帐户,贷方计入“工程物资”帐户。
财务核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财务核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财务核算环节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财务处理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业务的会计核算,在实践中没有财税风险,主要是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财务核算,在会计核算中,很容易出现税收风险。
因此,下面主要介绍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会计核算。
1、甲方的会计核算第一步、当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的会计核算: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第二步、当甲方将未认证的购买甲供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时的会计核算: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第三步、甲方将甲供材发送给施工企业领用或工地项目部时的会计核算:借: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贷:原材料2、乙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通过本公众号5月31日发布的《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中的涉税问题处理》的分析,可知在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中,必须按照差额法签订甲供材合同。
在差额法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由于甲供材不计入建筑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甲供材在甲方入账进成本。
因此,基于甲供材不可以在甲乙双方重复进成本的考虑,施工企业收到甲方发送的甲供材,只做领料的相关登记手续备查,不进行账务处理。
相关解读1.招投标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2.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相关的产业链的迅速发展。
特别是建筑业,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产业,它不仅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土地利用等诸多方面,也涉及到了建筑材料的供应业。
在建筑材料的供应业中,甲供材业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近年来政府针对甲供材业务的财税政策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其中最为影响深远的就是“营改增”政策的实施。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也面临了一系列的挑战和调整。
本文将围绕“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展开探讨。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甲供材业务的影响我们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和背景。
简单来说,“营改增”政策就是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一种税种,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降低税收成本,优化税负结构,提高税收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更重要的是,对于带有附加值的行业来说,增值税是以逐级抵扣的方式核定计征,因此也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甲供材业务中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变化和影响。
对于采购方来说,由于旧的营业税制度中对于购销合同和采购发票的抵扣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带来了一定的财务成本。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采购方可以按照实际的购销合同和采购发票来进行抵扣,降低了实际的税负。
对于销售方来说,由于纳税的方式更加清晰和方便,减少了之前的税收成本和税收风险。
1. 会计核算处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甲供材企业的会计核算处理也面临了一些调整。
原来的营业税应交和增值税应交的账户处理需要合并为一种账户,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需要细化增值税税率和应税额。
在购销合同和采购发票的处理上也需要更加细致和规范,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处理,避免出现税收风险。
甲供材企业还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进行规范,并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处理。
2. 税务申报处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甲供材企业需要对增值税税款的纳税申报进行调整。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随着我国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营改增”政策已经在各行各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甲供材业务也不例外。
甲供材业务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零部件等供应商直接通过结算后发货给业务单位,对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本文将围绕“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阐述,希望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一些帮助。
一、“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定义及特点甲供材业务是指企业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根据需要向供应商直接发出订单,供应商直接发货、并与企业结算货款。
这种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 企业直接向供应商发出订单,供应商直接发货;2. 供应商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企业不支付货款给供应商;3. 企业对供应商直接发的货物进行验收,并进行入账处理。
二、“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1. 增值税发票开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甲供材业务应当由供应商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验收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际验收的货物金额开具进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 甲供材业务的入账处理企业应按照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甲供材业务进行入账处理。
对于采购的甲供材,企业应在收到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及时做好入账记录,确保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够正常抵扣。
3. 甲供材业务的成本核算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将甲供材业务相关的增值税纳入成本中。
这些增值税应当作为企业的成本支出进行核算和管理,以确保企业产生的增值税能够及时申报和抵扣。
4. 甲供材业务的税务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企业在做好甲供材业务的财务记录和成本核算后,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企业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甲供材业务的相关税务信息申报给税务机关,确保纳税的合规性。
5. 对甲供材业务进行合规性审计为了确保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有必要对甲供材业务进行合规性审计。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重点探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并提出一些建议。
1.税负变化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甲供材业务征收增值税时是按照应税销售额的3%计征。
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甲供材业务的征收增值税率提高到了6%。
这意味着甲供材业务的税负将发生变化,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
2.发票管理“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需要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开具发票。
还需要对旧的应税销售额按照原有的3%税率开具发票。
这就需要企业对发票管理进行调整,确保准确开票,并避免因发票管理不当而导致税收风险。
3.纳税申报“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对甲供材业务的纳税申报产生了影响。
甲供材业务需要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更新纳税相关的报表和记录。
还需要关注政策的动态变化,确保企业遵守最新的税收政策。
1.加强财税政策宣传企业需要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通知员工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掌握。
通过培训和咨询,提高员工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和遵守意识,确保企业的财税处理得到正确执行。
2.做好税收成本预测企业需要结合具体的税负情况,对“营改增”政策下的税收成本进行预测和评估。
了解税收成本的变化趋势,合理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财务计划,有效降低税收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3.加强税负管理企业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税负管理策略。
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加强核算和监督,确保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到位,避免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导致的税收风险。
4.规范发票管理企业需要规范发票管理流程,明确“营改增”政策下的发票开具要求和税率规定。
及时更新财务系统和发票管理手册,确保发票开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因发票管理不当而带来的税收风险。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做好税收成本预测和管理,规范发票管理和及时更新纳税报表和记录,确保企业的财税处理得到正确执行,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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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探析(一)甲供材料的含义与分类所谓甲供材料,就是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给乙方使用,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
甲供材料这种基本建设行业通行的管理方式,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品质、控制建设成本支出等方面有较明显的优势。
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甲供材料管理模式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甲供材料是符合《建筑法》相关规定的。
到底什么是甲供材料?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甲供材料:1、甲方组织建筑材料设备的招标或认质认价工作;2、甲方签订并履行《建筑材料、设备买卖合同》;3、甲方支付材料设备货款;4、发票抬头是甲方单位全称。
一般说来,甲供材料设备按照不同的属性可以有以下分类:1、建筑材料的分类广义的建筑材料是包括材料与设备的。
(1)建筑材料。
是指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统称为建筑材料,它构成建筑产品实体或有助于建筑产品实体的形成。
建筑材料一般又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
(2)建筑设备。
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为人们居住、生活、工作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等条件的设备。
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照明、采暖空调、电梯等几个方面。
2、甲供材料的分类按照甲供材料税务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3大类:(1)一般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防盗门、防火门等。
(2)建筑装饰材料,如装饰石材、装饰石膏、建筑陶瓷、装饰玻璃、装饰木材等。
(3)自产自销带建筑业劳务的材料,如铝合金门窗、钢结构、玻璃幕墙、防水材料等。
3、甲供设备的分类建筑工程设备种类繁多,按照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1)免税(营业税)设备按照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设备是可以免缴建筑工程营业税的,而乙方购买免税设备仍然要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文”对免税的建筑工程设备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免税设备的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一般说来,免税设备包括电梯、各种电机、风机、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等。
(2)其他设备凡是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免税设备范围的建筑工程设备,这一部分设备无论是甲方购买还是乙方购买均应该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这一部分设备主要包括土建工程的电线电缆、管道工程中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下的阀门、电动阀门等。
(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8月开发建设电梯公寓8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甲方将该工程发包给乙施工企业总承包,合同约定:1、工程总造价2.5亿元(包括甲供材料设备);2、工程结算总额应该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3、甲供材料情况如下:(1)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2)电梯500万元(3)铝合金门窗500万元1、甲方的会计处理甲方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其一,甲方直接将甲供材料计入开发成本;其二,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
第一种方式(1)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设备4000万元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4000万元贷:银行存款4000万元(2)材料设备已经用于该工程,将材料设备计入开发成本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4000万元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4000万元第二种方式(1)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设备4000万元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4000万元贷:银行存款4000万元(2)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已经领用,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借:预付账款――乙施工企业3000万元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3000万元(3)将电梯设备以及装饰材料用于该工程,其成本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1000万元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1000万元2、乙方的会计处理第一种方式甲方将甲供材料(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梯、铝合金门窗)金额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无法进行帐务处理,仅仅是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
第二种方式(1)甲供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施工单位已经验收入库,甲方凭《甲供材料结算单》(购买发票已在甲方入帐,甲方也不再开具发票)以及《材料验收单》,将其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
借: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3000万元贷:预收账款――甲房地产公司3000万元(2)乙方将甲供材料(钢材等)3000万元用于该工程项目,按照领料记录,计入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3000万元贷:原材料――库存材料设备3000万元(3)甲方购买的电梯设备以及装饰材料用于该工程,其成本甲方已经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无法进行帐务处理,仅仅是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
(三)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与会计处理一样,涉及甲乙双方,稍有处理不当均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1、乙方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上述可见,修订前后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指导思想没有发生变化。
即建筑工程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但是,新规定对建筑业营业税作出了三个例外的规定,需要引起我们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也就是说,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营业税是有节税空间的。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精神,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如:自产自销钢结构同时提供其安装),可以就其提供的增值税劳务与建筑业劳务金额分别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这样就解决了过去存在的重复缴纳流转税的问题。
2)建筑装饰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装饰劳务来讲,甲方提供建筑材料与设备的价款金额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3)建设单位提供设备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建筑安装工程,甲方提供安装工程设备,其设备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营业税)范围内,就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乙施工企业而言,其营业税的税务处理总结为:1) 无论是采取第一种方式还是采取第二种方式,甲供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均应该由施工企业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施工企业是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照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规定,营业税的承担者应该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2)甲方直接购买的工程设备金额、装饰材料设备金额以及单独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金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乙施工企业均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2)发票开具1) 第一种方式甲方将直接购买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计入了开发成本,没有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价款结算。
按照规定,施工单位仍然要按照这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
但是,就不能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了。
其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3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后,如建设方提供材料(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2)第二种方式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
从实质上讲,相当于甲方将建筑材料销售给了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时包括了甲供材料金额,而甲供材料的价款乙方又会向甲方收回。
因此,甲方购买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价款3000万元,一方面需要施工企业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同时也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
(3)企业所得税第一种方式下,施工企业没有对甲供材料进行帐务处理,没有将3000万元的甲供材料价款计入工程成本,因此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第二种方式下,甲供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结算,甲方并没有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的入帐依据仅仅是《甲供材料结算单》和《材料验收单》。
乙方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其一,甲供材料没有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其二,甲供材料虽然没有发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它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理解,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及“合理”。
就“实际发生”原则而言,要求企业对申报扣除的成本、费用,应当提供证明其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
这里的适当凭据主要是指发票,但是也不仅仅是指发票,还包括其他的适当凭据。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甲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乙方的收料单等也应视为适当凭据,况且是真实发生的。
因此,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甲供材料即使没有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笔者更加赞同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前扣除的第二种处理意见,即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2、甲方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从对乙方的税务处理――营业税的分析中,可以看出:1)甲方提供装饰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乙方仅仅是收取建筑业劳务费用(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甲乙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2)甲方提供建筑工程设备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且该设备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界定的免税设备范围,甲乙双方也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