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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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要件

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要件

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要件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核心要件包括: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出质人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质权人须为善意。

1、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是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基本条件之一。

这包括三种占有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质权人自己占有动产;简易交付是指在质押合同成立时,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1。

2、出质人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这意味着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必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如果出质人没有这个意图,则不构成有效的质权设定12。

3、质权人须为善意。

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质权人在交易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对于过失的判断,通常以交易经验作为衡量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论文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论文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论文关键字:制度交付所有权适用受让人善意取得取得善意动产财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依通常的说法,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立为目的,将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行为,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

分析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若受让人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未具有合法取得权利的信念时,不发生善意取得。

对于当事人因先占、继承、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盗窃、抢夺、抢劫而取得财产等非交易行为即事实行为的情形,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交易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德国民法将第932条“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规定在“让与”目下,并明定受让人得因第929条“合意与交付”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即表明了这一见解。

此外,瑞士民法第714条第2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1条,都做相同的要求。

前引《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对此点表述得更为直率。

而仅在受让人因买卖、互易、出资、赠与、消费借贷、清偿债务、拍卖以及其他以权利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取得财产的,才可以适用该制度。

既然强调受让人与让与人间须存在交易行为,则当受让人与让与人在经济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如因公司的合并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或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间,公司与其分公司间,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间的财产流转行为,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通过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交易行为是否须有偿取得?对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学说对此意见不一,亦不是十分的明确,但一般强调须为交易上的继受取得。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动产所有权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民事流动中的交易安全,因为:第一,在市场经济中民事流转日趋迅速便利,交易者不可能在每次交易中均对动产出让人是否拥有所有权一一详查,否则,就必然会造成交易过程延长,阻碍民事流转速度。

第二,对原所有权人所有权追及力的限制,可以避免民事流转不至于因动产所有权的诉讼导致交易处于动荡和不安全状态。

日常生活中,往往出现在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于第三人的现象。

那么,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占有该动产,才构成善意占有并取得所有权,这方面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尚未完全明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对于类似的案件,由于审判人员认识上的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有的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

鉴于实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必然在一定条件下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如果滥用,势必侵害原所有人的利益。

因此,对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律不得不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下面就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概述如下: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并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第一、第三人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动产,这是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

如果出让人对其出让的动产具有处分权,则第三人所取得受让动产所有权依据的是物权法,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第三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占有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转让动产时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一、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具体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让与人是无处分权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如将他人之物出卖,将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3.受让人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该登记已登记,该交付已交付)三、法律后果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形(一)赃物(适用)所谓赃物,常见的有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的财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出卖,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这就形成了“赃物的善意取得”。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追查案件中赃物的下落和去向时,常常也会遇到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流转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之间的冲突。

该制度一方面旨在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

当真正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但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在物权法中适用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进行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过程中买受人必须是善意的,不知道实际的权利归属,是登记发生了错误,而不是买受人的错误。

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应该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一、当事人在登记的过程中发生了登记错误登记错误,即在不动产物权进行变动的过程中发生了错误的登记。

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登记错误,善意取得便无从发生。

登记错误就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出的不动产归属及其权利状态与真实状态不一致的错误。

根据登记错误的原因,可以把登记错误分为因登记错误机关的错误、因当事人的错误和因混合错误的原因。

因登记机关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的过错是登记错误的原因,如登记机关的原因,错把甲的抵押权登记为乙享有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当事人的错误,是指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登记错误。

例如,甲通过伪造证明书的手段欺骗登记机关,从而成为乙房屋的所有权人。

因混合过错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在登记错误上有共同的过错,如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甲恶意串通,在登记簿上涂销了原物权人乙的登记,而将甲登记为权利人。

【司考】考点之善意取得制度(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善意取得制度(星考点)

基础知识概述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法律效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应承受;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动产上的抵押权、质权消灭、但善意第三人知道的除外;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关于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须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变动前是善意的。

不知情者为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时”即登记时为时点。

)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不动产受让人恶意的推定: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权利人同意;记载了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等信息;受让人知道记载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享有不动产物权。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

【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

即,不要求实际支付价款,可以是代物清偿、互易、设立公司的出资等有偿行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注意】占有脱离物、货币、无记名证券、禁止流通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❶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①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赃、遗失物(天星司考)、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②货币。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

③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

❷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❸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❹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❺完成交付。

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不能说丙(天星司考)善意取得5000元。

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

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

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③延生一点: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立占有,只能成立持有。

例如,甲持有的海洛因被乙盗窃,甲对乙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没有恶意、欺骗、威胁或压迫下,以真实、正确的方式获得对方的意思表示或财产的情况。

以下是善意取得的一些条件:
1. 没有恶意: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没有任何恶意的意图。

取得财产或意思表示的一方必须是出于善意,没有企图欺骗、损害对方的目的。

2. 没有知识缺陷:取得财产或意思表示的一方在进行交易或行为时,没有未能知悉的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导致其在诚实和审慎的基础上作出不正确的判断。

3. 按照真实、正确的方式获得:善意取得的一方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真实的交易或行为来获得对方的意思表示或财产,不能通过欺骗、威胁、压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4. 具备权利:取得财产或意思表示的一方必须是具备合法权利的人,例如,具备购买商品的权利或获得他人意思表示的能力。

5.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善意取得的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道德伦理或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下,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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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106、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
❶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①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赃、遗失物(天星司考)、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②货币。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

③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

❷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❸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❹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❺完成交付。

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不能说丙(天星司考)善意取得5000元。

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

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

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③延生一点: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立占有,只能成立持有。

例如,甲持有的海洛因被乙盗窃,甲对乙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6】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

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该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天星司考)约定甲向丙借用两个月。

①4月1日,甲出卖自己的钢琴给乙,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乙于该日取得钢琴所有权。

②5月1日,甲擅自出卖该钢琴给丙,系属无权处分,虽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丙不能于5月1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

③若甲于7月2日将钢琴现实交付给丙,且丙仍为善意,则丙可于7月2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

④若7月2日乙先下手为强,要回钢琴,则丙绝无善意取得之可能。

⑤我们还发现:有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可以导致所有权移转;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特别提示: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包括盗赃、遗失物等。

须注意:所谓盗赃,指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天星司考)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可适用善意取得。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使用“盗赃”,而不使用“赃物”一词的原因。

例如:因遭受欺诈,甲将自己的相机交付给乙,乙旋即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善意取得相机(即使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相机属于赃物,亦然!)。

【真题】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

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

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

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08年·卷三·12题)(答案:B)
A.甲
B.乙
C.丙
D.丁
特别提示(二):举两个例子,说明一个要紧的问题。

❶第一个例子。

甲因乙胁迫,将自己的相机出卖给乙并交付。

后乙以市场价格将该相机出卖给不知情(不知乙胁迫甲之事实)的丙并交付。

一年内,甲以遭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甲、乙间的买卖合同。

问: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相机?答:不能。

原因:①撤销具有溯及力,甲撤销后,乙自始未取得相机所有权。

②乙将相机出卖给丙为无权处分,但丙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要件,丙善意得相机的所有权。

❷第二个例子。

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因遭丙胁迫,乙谎称己有(乙要面子),以市场价格将该相机出卖给不知情(不知该相机归甲所有)的丙并交付。

一年内,乙以遭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乙、丙间的买卖合同。

问:甲能否(天星司考)请求丙返还相机?答:能。

原因:①乙以自己名义将相机出卖给丙为无权处分,且丙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要件。

②善意取得虽为原始取得,但善意取得毕竟来源于一个交易行为。

③乙起诉撤销了乙、丙的买卖合同,该交易被取消了,善意取得的管道被堵死了,丙也就不能善意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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