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竹胜:法律方法与法学的实践回应能力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立项名单

贺琛 张玉洁 刘久 郭兵 尹培培 秦红嫚 何源 石冠彬 李帅 侯卓 张建伟 杨亦晨 杨涛 蒋莉 谢炎 马春晖 瞿昊晖 倪朱亮 睢苏婕 杨天红 李晓倩 吕鑫 刘征峰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科技新时代下劳资治理与立法完善研究 乡村振兴战略下乡贤治村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权利体系的法律构造研究 环境保护督察的治理逻辑与制度创新研究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民事索赔与行政执法的适用关系研究 生态修复性司法模式及其实践路径研究 中国引领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的法律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仲裁多边改革与中国对策研究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视阈下外空安全国际法保障研究 网络强国战略下数据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气候治理的“逆全球化”态势与国际法应对研究 《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遵约评估机制研究 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阈下南海航行自由制度研究 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与临时仲裁的制度构建研究 里耶、岳麓简牍所见秦代的犯罪与刑罚执行研究 清代服制定罪研究 清代私法衡平“情理法”的法律方法研究 晚清财政法制变革与国家现代化研究 中国民事诉讼法近代化研究(1901—1935) 拉丁语族国家合伙学说发展史研究
1
姓名 袁小玉 马斌 李相森 马洪伦 王宇欢 朱智毅 苏绍龙 孙南翔 罗恬漩 樊传明 梁君瑜 张效羽 施立栋 翟翌 胡婧 张恩典 覃慧 朱道坤 史溢帆 邹奕 韩宁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2
董妍 杨文明 吴俊 冯洋 陈梦 吴飞飞 曹志勋 杨立民 范卫国 吕晓刚 自正法 黄云波 刘夏 邹兵建 冀洋 李颖峰 韩振文 康兰平 王燃 宋沂鹏 武腾 孙道萃 杨洁
法律理论的本体论诠释

社 会科学 家
S oCI S AL CⅢ NTI T S
No , 1 v. 20 0
( 1 第 1期 , 第 1 3期 ) 总 6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o1 , n rl o1 3 N .1 Ge ea . ) N 6
法律 理论 的本体论 诠释
形成法律理论并 通过法律理论来描 述 、 释和批 判法律实 对法律 现象的一般性 、 解 系统性 的概 括和总结 , 者的差异 在于 两 践、 进而推动法律实践 、 指导法律实践 , 是法理学 的基本工作方 法学理论 包括 的范 围大于 法律理论 ,前者除 了包 括法律 理论 式和工作 目标 。但是 , 在何为法律理论 、 其存 在形态为何 、 有什 外 , 还涉及 到法历史学理 论 、 法社会学 理论等并 不是直接 以法 么内在的规定性 等本体性 的问题上 , 法学界并 没有 形成基本的 律规范 为描述对象 的理论形态 , 至还包括 以哲学理论 、 甚 政治 共识 , 这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法理学 的学术交流和法学 工作 者 创 造 、 播和应用法律理论 的 自觉性和有 效性 , 传 同时也妨碍 了 法 律 理 论 对 法 治 实 践 的功 能 发 挥 。 因此 , 法 律 理 论 的 生成 过 从 程 、存在方式 以及作用机理对法律理论进行本体 性的分析 , 以 提 高对 法律理论 的理 性把握程度和应 用法 律理论 的 自觉性 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理论 、 道德理论来概括法律现象所形成 的法学理论 【 从第二层 ” 。 含义上理 解的法学理论实 际上与法律理论 是同义词 , 学者 们对 两者并不 作严格 的意义上的 区分网 两者是 同一 回事 。 , 就国外学者的观点 和主张而论 , 对法律理论 的理解则 存在
人大法学院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成功举办

人大法学院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成功举办10月24日,由我院博士后发起组织的“中国人民大学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在明法601报告厅举行。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法律适用中的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
来自国内外数十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共70余名博士后共同参加了论坛。
在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教授首先代表学校致辞。
王教授祝贺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治论坛成功举办。
他指出,中国人民大学高度重视博士后学术科研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对博士后学术交流高度重视,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下,全国法学博士后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在法学博士后学术交流领域已形成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品牌学术论坛。
他鼓励博士后多出成果、多出精品,指出通过举办论坛的交流形式,适时发现优秀法学人才,并殷切希望法学博士后论坛长期传承下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在致辞中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欢迎全国各地的法学博士后出席本届法学博士后论坛,并简要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的基本情况。
她指出,本届博士后论坛具有几个特点,一是博士后论坛的选题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和前沿性,是一个法学各部门学科研究和实践中都会面临的问题;二是论文质量高,很多论文的研究都具有重大学术价值。
林嘉教授期待法学博士后论坛坚持举办下去,成为博士后交流法学思想的学术平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出站博士后刘保玉教授作为博士后的优秀代表致辞,在致辞中,刘保玉教授针对学术研究对在站博士后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用世界的眼光解决中国问题,既要具有国际视野,又要注重国外理论在中国的适用。
二是既要视野高远,又要脚踏实地、具有问题意识,法学博士后要在理论深度上和法律现实问题两方面进行努力。
他鼓励广大博士后继续努力,为博士后流动站增光添彩。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耶鲁大学J.S.D.候选人丁晓东主持。
丁晓东博士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站博士后欢迎大家的到来,并介绍了论坛的筹备情况。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关键词: 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法律 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的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 462X( 2007) 02- 0116- 04
近年来, 随着法学 (律 )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 入, 法律方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受到人们 的关注。但要释清法律方法的意义, 仅仅给出法 律方法的概念 ¹界定是不够的, 还需要将法律方 法与其相近的概念、特别是法学方法等概念进行 比较研究, 明晰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才能推动法学 (律 )方法论的研究走向深入。而关于法律方法 与法学方法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是一个 / 剪不断, 理还乱 0的问题, 也是理论界争论颇多
法律方法, 也可以研究法学方法, 至少可以研究二 者的区别与联系; 同理, 法学方法论不仅可以研究 法学方法, 同样也可以研究法律方法, 至少也可以 研究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所以, 法律方法论与法 学方法论在研究内容上存在重合交叉也就是很自 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郑永流讲到的法律方法与 法学方法/ 二者泾渭分明, 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 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0, 以及林来 梵和郑 磊认为的法律学方法论 包括有关法律方 法的理 论、对法律方法的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有关法 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三部分内容原因之一或所在。 有了这样一种认识, 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拉伦 茨在5法学方法论 6未删节本中 既讨论法律应用 的方法, 也用了近一半的篇幅论述历史上法学研 究的方法, 同样也就不难理 解为何杨仁寿在 5法 学方法论6题目下探讨的大都是法律适用中的各 种方法了。法律方法不同于法律方法论, 法学方 法不同于法学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 可以有相互重合交叉的研究内容, 甚至在法律方 法论研究起步阶段,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也可以 相互通用或互换, 但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逐步 兴起和走向深入,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应该有一 个明晰的区分。
法律理论的本体论诠释

作者: 黄竹胜
作者机构: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家
页码: 71-73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1期
主题词: 法律理论;法学理论;法律实践;本体论
摘要:法律理论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和特定意义的法学理论范畴,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法律理论是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并列的法学理论学科;作为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理论则是指与抽象性的法学理论相对应的应用性的法学理论,它是对实证法以及法律过程的理论性、系统性的概括。
法律理论的客体是对法律的一般理论性描述[1],其理论特质具有具体性、应用性、实践性和方法论意义[2]。
摆脱抽象法学理论的困境固然需要提升法学家的理论素养和理论概括能力,走向实证的法律理论研究路径也是一种可行的、有效的策略。
南昌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科主要学术成果一览

邹小华 ,市场的逻辑与产权结构变迁,经济体制改革 , 2005/06 宁立成 ,论我国现行宪法经济规范的变迁,企业经济 , 2007/03 熊建明,重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之理由和尝试,比较 法研究,2008/02 蓝寿荣,我们该追求什么样的公平,人民日报, 2007.2.14 蓝寿荣,公平价值的经济法解读及对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启 示,经济法论丛第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8 蓝寿荣,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政法 论丛, 2009/02 蓝寿荣,试析美国金融危机中的政府行政干预,太平洋学 报,2011/01 蓝寿荣、陈奇伟主编,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4.7 蓝寿荣主编,经济法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7
(二)消费者保护法 秦小红,刘本燕,我国《消法》的特色及其完善,价格月 刊,1999/09 刘本燕,江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探究,价格月刊,2008/08 胡学军,谢绝自带酒水——一个行业规范的法社会学分析, 企业经济,2004/07 胡学军,冷小海,消费信息不对称的法律对策分析,价格月 刊,2006/09 宁立成,胡继玲,浅议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统计与决策, 2007/18 李小华,买一赠一的法律性质分析,价格月刊,2007/05 雷锦程,医药回扣是最大的医患利益冲突,医学与哲 学,2006/10 曾麒,格式合同相关问题探讨,江西社会科学,2002/03 高晓东,章亮明,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企业经 济,2014/07
付慧姝,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保护,商业研 究,2009/06 付慧姝,WTO视野中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江西财经大 学学报,2006/01 付慧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权利冲突,江西社会 科学, 2008/06 付慧姝,陈奇伟,论商业秘密权的性质,南昌大学学 报,2005/02 付慧姝,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企业经 济,2008/01 施丽,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前沿,2007/07 吴丹波,试论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竞业禁止,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04
论行政法解释两种形态的差异、成因与效力

论行政法解释两种形态的差异、成因与效力
黄竹胜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5(020)002
【摘要】行政法的适用解释存在着行政机关的解释和司法机关的解释两种形态,但是由于行政官与法官在法律思维上所存在的差异和工作环境的差别,使他们对法律的解释会形成不同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同时决定了两种解释形态的不同的法律效力.
【总页数】5页(P54-58)
【作者】黄竹胜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应规范化 [J], 蒋德海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效力分析rn--以土地法为依据对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作检讨 [J], 刘振
3.关于两种主要形态语文校本课程的评价——课程形态与活动形态两种语文校本课程评价的差异性比较 [J], 曹茂才;许嘉
4.论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决——以行政行为效力存在差异为基础
[J], 羊琴
5.论行政法解释发生的条件与效力 [J], 黄竹胜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大613参考书目

人大613参考书目《人大613参考书目》是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中推荐的参考书目。
这些书籍旨在为考生提供全面、系统的学习资料,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备考和提高法学专业知识水平。
以下是该书目的主要内容:一、法学理论类书籍1.《法学导论》:罗马大学法学院教授安东尼奥·葛林奈利著,全面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发展历程。
2.《法学哲学》:法学会会长杜克著,剖析法学的本质和意义,探讨法治与公正的关系。
3.《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智著,系统回顾法学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
二、法律基础类书籍1.《宪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小年著,详细介绍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内容。
2.《行政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秀颖著,阐述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
3.《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小波著,系统介绍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刑事法律制度。
三、法律专业类书籍1.《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金华著,深入讲解我国民法的制度和实践。
2.《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志勇著,涵盖商法的各个方面,从理论到实践进行阐述。
3.《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旭明著,系统介绍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诉讼程序。
四、法律实务类书籍1.《法律文书写作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德明著,详细指导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实务操作。
2.《法律职业道德与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建民著,讲述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重要性。
3.《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智敏著,指导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论文写作的技巧。
以上仅是《人大613参考书目》的部分内容,这些书籍涵盖了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对于考生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考生在选择参考书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选择,以便更好地备考和提升专业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竹胜:法律方法与法学的实践回应能力
发表时间:2005-7-30 3:36:00 阅读次数:90
来源:法学论坛
在淡化了传统的法学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之后,中国法学界在如何回应法治实践的理论渴求的知识策略和学术战略上,主要遵循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路向,一条路径是引入在中国法学界并无多少知识准备和技能基础的社会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试图借助这些新方法的法学导入,摆脱法学理论徘徊不前的困境;另一条路径是频繁地译介外域法律荐述学说和法律典籍,借此激活法学界略显僵化的理论思维创新能力。
在笔者看来,这两种学术路向虽收到一些暂时的、表面化的学术效应,但并没有增强多少法学界的实践回应能力,面对法治实践提出的大量的实际问题,法学界所提供的理论产品,无论就其数量还是质量,也无论理论解释力还是实践指导力,都显得不尽如人意,与法治实践要求之间仍存在很大的间距。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笔者以为与法学界在法学方面“辞旧迎新”的“青春危机”时期尚未有充实完整的方法论体系有直接的关联,特别是与没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具有实践指向并能深入法治过程的法律方法体系相关。
就法学的方法论体系而言,大体上可以区分为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两个方面,法学方法旨在解释法律的意义世界,追求法学的真
理,具有法学认识论的工具性作用,其实践面向能力是较低的,它只能解释世界,而不能够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
法律方法则是一种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向的范畴,是“成文法向判决的转换的方法”,[1]负荷着指导法律人适用法律、生成法律结论的理论使命,并为法律人的法律活动指引方向、开辟道路。
然而,这种很能使法学与法律实践勾连起来的具有实践品质的法律方法,在现行的法学方法论体系中受到很大的限制。
因此,凸显法律方法而不是法学方法,便成为提升法学面向实践能力、回应法治理论渴求的知识战略和理论路径。
借助对法律方法的研究以及法律人对法律方法的接受与运用,便有可能改变法学指导实践能力不足的现状和找到法学深入法治生活的有效切入口。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
大体上可以说,法律方法是关于法律运用的方法,是人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积累起来并加以凝固化的认识法律案件事实、解决法律纠纷的方式、手段和技能,其内容大体上涉及到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运用技能和一般法律方法三个层面。
[10]与静态的法律制度相比,法律方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工具性。
法律方法是通过法律人(法官、律师等)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运用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不能脱离法律实践活动而独立存在。
如脱离司法活动,便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也不会有法律发现这样的法律方法问题;同时,法律方法也是法律人达到一定法律目的的工具,通过运用法律才能将法律与案
件结合起来,生成出法律的结论来。
法律方法的这种工具性,要求我们正确认识法律人与法律方法的关系,既要重视法律人的主体性地位,又不能忽视法律方法的工具合理性。
(2)可操作性。
法律方法的可操作性是指法律方法具有能够被人运用和操作的性能;不具备这一属性就不能称之为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作为法律实践的方法和技能,是在实践中产生并服务于实践目的,能够被运用于具体的司法活动程中,用以解决具体的司法问题。
它的这种功用性,使任何法律人脱离法律方法的帮助,都难以科学地理解法律和有效地运用法律。
(3)法律方法有其确定的作用场域,也就是说,法律方法需要一个发挥作用的制度空间和活动场所。
在笔者看来,这一作用场域就是法律活动过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方法才有可依托的物质载体,并找到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法律方法的价值和必要性才受到人们的充分认可。
(4)法律方法是法律活动的产物,会随着法律实践活动文明化、理性化程度的提高而向前发展;同时,也会随着法律人的法律认识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古代的“水审”、“火审”反映了古代法律方法的落后与野蛮状态,而今天的法庭论辩、合议制则体现了现代法律方法的进步与文明。
可以设想,随着法治的发展,新的法律方法或更合理的法律方法还会层出不穷。
法律方法与作为理论研究手段的法学方法,虽然同属于广义的法学方法论的范畴,但其旨趣和实践面向却有很大的差异。
一般而言,法学方法无论是实证分析方法还是价值评价方法,都只是对法律实践生活进行理论抽象和学理解释的方式,其提供的产品是理
论性的而不是实践性的,虽然这些法律理论有助于提升人们的法律认识能力,改变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律思维结构,但对于人们的具体法律行为却不能提供直接的指导或改变人们的法律行为方式。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理论对于实践的无能为力,而是指其作用方式是间接的、宏观的,需要借助其它的作用机制,法学理论才能转换成为现实的法律力量,相形之下,法律方法则具有直接的实践指向,一旦为法律人所掌握则会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是否掌握有效科学的法律方法或是否运用科学、合理的法律方法,法律活动的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别。
其次,法学方法对法律生活是解释性的,而法律方法对法律活动是应用性、指导性的。
法学方法是研究者达致研究目的的工具和理论路径,并不能产生规范层面的实际意义,研究者与法律活动不仅有历史的距离而且有空间的距离,因此法学方法与运用法学方法所形成的成果并不能直接转换成法律人直接的法律实践;而法律方法的研究和运用,则没有那么多的制度障碍和那么长的时空距离,合理的先进的法律方法一旦为法律人所掌握和运用,即可直接地产生实践上的功效。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中,我们常常重视法学方法的灌输而忽视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这种“大理论而小方法”的法学策略,是导致法学实践回应能力降低的重要原因,其结果是“大理论”因作用机制的阻滞而影响其力量与作用的发挥,而忽视法律方法的研究和传授,又使法律人缺失法律职业活动真正有用的职业能力。
因此,要提高法学的实践回应能力,必须提高对法律方法的认识,
重视对法律方法的研究,强化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方法训练,使法律人能够养成现代法律思维方式,掌握并熟练地运用法律方法。
只有这样,法学才有能力真正回应法治实践的理论需求,才能够迎接法治实践对法学的挑战。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2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