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钟记住票据法
经济法-票据法记忆口诀

经济法-票据法记忆口诀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
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
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
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法》听课笔记(二)

《票据法》听课笔记(二)名词解释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拜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本身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境内票据:一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涉外票据:一张票据上的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银行票据:以银行为出票人的票据商业票据:以银行以外的其他报酬出票人的的票据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汇票关系:依据汇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本票关系:依据本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支票关系:依据支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票据债权人: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债务的人非票据关系: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是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虽然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必然的原因,作为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简称为票据原因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协议,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为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票据行为: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动、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统称为票据行为票据法上权利:是按照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罗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支付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票据权利的行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报酬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票据的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根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根改,称为票据的更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自己看一看,同时大家了解票据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多项选择或者单项选择)除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外,还有股票,不是股票法上的票据。
下列哪些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有可能作为选项的。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在137页最后一段,到138页整个第一段,都是讲它的特征,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大家注意像我们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它在我们法律上叫设权证券,就是说这个股票债券发给投资者,是为了它证明它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债权那么实际上就是说这个债券发行之前,人家对它的债权、股权已经存在了。
票面的东西主要是为了证明它有债权,有这种股权。
但是我们的票据就不一样。
出票行为它实际上通过出票给支票人创造了权力,它不是为了证明权力而是为了创造一种权力。
所以他叫作设权证券。
票据它是要素证券,就是它的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法律上有规定的,有相应的保证你也在相应的地方做。
所以它是要素证券。
有那些事项必须记载你必须记载,不记载的话票据就无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完全根据权力文义记载为准。
不能够以票据以外的别的证明方法,证明当事人的之间的权力义务,然后票据是无因证券、金钱证券、返还证券等等。
要求大家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个内容专门在这个地方出题,这个可能性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你不把这个票据的特征搞清楚的话,你看后面的法律内容你根据看不明白,因为那些东西恰恰反应了票据这种证券特征的。
你比如票据的无因性,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票据的签发转让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的。
但是一旦这个票据转让或者签发或者背书的话,它和产生这个票据背书转让或者出票这样原因之间是相分理的。
不在联系在一起了。
那么以后确定票据权力和义务它的产生原因是没有关系的,是相分理的。
所以它叫票据的无因性,关系这一点后面我会给大家讲的。
票据法笔记——精选推荐

汇票和本票、支票对其的准用。
汇票在票据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所包含的规则是所有票据中最完整的。
我国票据法是以汇票制度为核心展开的,除本票和汇票另有规定外,其他有关制度都适用或准用汇票的规定。
本票对汇票规则的准用主要体现在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上;而支票对汇票规则的准用主要体现在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上。
概念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具有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仅为单纯的支付证券,不具有信用功能。
特征汇票和本票均是信用票据和支付票据,支票仅是支付票据;汇票和支票都是委付票据而本票是自付票据。
汇票的特征。
⒈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汇票一经签发就存在的当事人,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委托他人付款的人)、付款人(受出票人委托取得付款资格的人)和收款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⒉汇票是一种委付票据。
出票人签发票据而不付款,另外委托他人支付汇票金额。
⒊汇票的到期日即汇票的付款日期具有多样性。
这基于汇票的信用功能。
确定汇票的到期日包括见票即付、定日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四种方式。
本票的特征。
⒈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方,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⒉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就是付款人,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这是区别于作为委付证券的汇票和支票的根本所在。
⒊本票一经出票,收款人即取得现实的付款请求权。
汇票和支票对第三方支付票据金额的委托没有票据上的约束力,而本票的付款承诺对出票人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支票的特征⒈支票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
⒉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而这个非票据关系,大家注意票据法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什么,假如我一个票据掉了,掉地上了,那么在座的那一位同志捡了,结果我也知道了,是张三捡了我的票据。
那么大家注意我有权请求这个人把这个票据交还给我,或者他不交的话,我有权到法院去打官司,让法院判定他把票据交还给我。
那么我享有的请求这个对方把这个票据返还的这种权力,有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但是,他不是基于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产生的,所以这种票据关系,这种请求返还关系我们叫做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那么另外还有一种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也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同志们注意就是说假定一张票据汇票,是我作为出票人以这个工商银行作为付款人。
以这个海尔公司作为收款人签发的这样一张汇票。
然后这个海尔公司背书转让给张三,张三背书给李四,李四背书给王五,王五背书给周六,周六转给马七,最后持票人是马七,就这样的一个过程,那么同志们会注意到,我为什么要开10万的票据,今年五月给海尔公司一张汇票支付价款,我为什么会开一张汇票,背后肯定会有相应的原因的。
这个原因可能是我买了海尔公司的产品。
比如说10万块钱的空调,买卖合同规定在5月1号向我交货,我在同一天通过工商银行用汇票付款。
那么大家注意实际这个原因关系,第一个就是票据原因关系,另外一个就是说存有资金,实际我一定要跟这个工商银行存在着一种资金关系,委托付款的关系。
第三个原因就是预约,大家注意这个预约是指什么意思,我和海尔公司签定一个买卖合同,到最后拿汇票对他进行支付,这个行为实际上我们还有一个约定,就是说我跟海尔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们俩一定要商量好,我这个付款到底是拿现金支付,还是拿支票支付,还是拿汇票进行支付。
那么关于这个汇票支付的方式的约定,在这里所讲的票据的预约实际上也是一个合同,而这个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都是构成这个票据关系的一个基础。
所以,我们说这些关系他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整体上来讲要产生票据关系的前期一定要具备某种原因,资金关系、预约关系然后才会开这个票据。
票据时效记忆口诀

票据时效记忆口诀
以下是五个符合要求的口诀:
《票据时效记忆口诀一》
小票据,要记清,时效知识很重要。
一年时间要记牢,见票即付不能忘。
二月时效也关键,支票本票要记全。
本票汇票不一样,分类清楚不慌张。
仔细听来仔细想,票据时效记心上。
《票据时效记忆口诀二》
小朋友们来听好,票据时效有说道。
一是一年很特别,特定票据在此列。
二是二月别弄混,有些情况就靠它。
后续还有其他的,慢慢学习别着急。
就像走路一步步,知识掌握稳稳的。
《票据时效记忆口诀三》
票据时效真有趣,听我来把口诀述。
一年之期像大树,稳稳扎根很牢固。
二月好似小花朵,绽放美丽不能错。
不同时效要区分,记忆起来不费劲。
大家一起多练习,票据知识全搞定。
《票据时效记忆口诀四》
小朋友们快快来,一起学习票据法。
一年时效像火车,稳稳前行不偏差。
二月时效像小船,在那水上轻轻漂。
记住这些小要点,使用票据不烦恼。
快乐学习长知识,未来之路更美好。
《票据时效记忆口诀五》
票据时效要记清,一呀一年是基础。
就像房子打根基,稳稳当当才安心。
二呀二月要注意,某些票据在这里。
就像小树添枝叶,慢慢丰富知识多。
简单口诀易记忆,大家快来常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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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记住《票据法》上汇票、本票、支票之主要区别
1.《票据法》上汇票、本票、支票之主要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信用功能
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信用,除见票即付,还可另行指定到期日,为信用证券。
《票据法》上本票限于见票即付,为支付证券。
见票即付,属支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
对出票人资格要求
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只能为银行。
必须使用本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和印章样式。
对付款人资格要求
银行汇票付款人为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诺委托协议的银行。
与出票人为同一银行。
有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可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签名式样一致)、付款人名称。
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内。
出票日起2个月内。
同城支票为出票日起10日内;异地适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权利消灭时效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