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经济贸易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朝鲜•【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6.01.16•【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平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加强相互间的经济合作,特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第一条双方在一九八六年度相互供应的货物,应该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的规定办理。
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货单,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条本议定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部负责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根据议定书第一条所述的货单签订供应货物的合同。
在合同中应该规定供应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收货人地址和运输方式等。
第三条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货款支付,通过中国银行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办理。
双方银行应该相互开立计息无费“一九八六年度贸易专用瑞士法郎帐户”。
任何一方银行,在接到售方根据中朝交货共同条件和一九八六年合同中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有无存款,都应该立即支付。
该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七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付款及计息手续由双方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应该在一九八七年三月底前将截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后,立即转入一九八七年度的贸易帐户内,至此,一九八六年度贸易帐户即告结束。
判决书:张成泽向外国出卖罗先经济贸易区地皮(全文)

判决书:张成泽向外国出卖罗先经济贸易区地皮(全文)朝鲜国家安全保卫部12日举行特别军事审判,认为前朝鲜国防委员会副委员长张成泽阴谋颠覆国家行为构成了朝鲜刑法第60条规定的罪行,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
图为张成泽(右二)双手被缚站在法庭。
韩联社/朝鲜劳动新闻核心提示:据朝中社报道,朝鲜军民获悉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公报后,要求以革命的名义对反党反革命宗派分子进行严厉审判。
判决书称张成泽犯下的卖国行为包括,让亲信随便卖掉煤炭等宝贵的地下资源,上掮客的当欠下很多债,今年5月还以还这笔债为借口,居然以50年为期向外国出卖罗先经济贸易区的地皮。
据新华社“新国际”微博报道,【“天下头号千古逆贼”】判决书说,张成泽借助美国和韩国的“战略忍耐”政策和“等待战略”,从很早用尽一切手段和方法恶毒地企图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天下头号千古逆贼、卖国贼。
无论岁月流逝、世代交替,白头山血统是绝对不能改变和更换的。
【判决书:属下称张成泽为“一号同志”】据朝中社,判决书说,张成泽所在的机构和下属单位阿谀奉承,追随份子将他吹捧为“一号同志”,甚至违抗党的指示来讨好。
据朝中社报道,朝鲜军民获悉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公报后,要求以革命的名义对反党反革命宗派分子进行严厉审判。
在冲天的憎恶和愤怒震撼全国的时候,朝鲜国家安全保卫部特别军事法庭于12日开庭审判千古逆贼张成泽。
张成泽作为现代版宗派的头目,长期纠集不纯势力形成分派,怀着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野心,通过种种阴谋和卑鄙手法犯下了试图颠覆国家政权的穷凶极恶的罪行。
特别军事法庭对被告人张成泽的罪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成泽的一切罪行百分之百得到证实,被告人对之全部供认不讳。
法庭上宣读了朝鲜国家安全保卫部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书。
判决书的每句是朝鲜军民给予反党反革命分子、恶毒的政治野心家、阴谋家张成泽的狠狠的铁锤。
罪不容诛的叛国贼张成泽为颠覆党和国家的首脑部及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反党反革命宗派行为。
中朝关于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两个经济区出入境手续简化规则的换文

中朝关于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两个经济区出入境手续简化规则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朝鲜•【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2011.12.13•【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正文中朝关于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两个经济区出入境手续简化规则的换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致意,并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共同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的协定》,就《中朝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相关人员、设备、物资及运输工具出入境手续简化规则》确认如下:第一条一、本规则适用于两个经济区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相关人员、设备、物资及运输工具。
二、双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国内法提供检查、查验、检验检疫和通行的便利。
三、两个经济区建设期间的出入操作规程由双方边防、海关和质检等部门协商制定。
第二条一、相关人员、设备、物资及运输工具通过双方指定的边境口岸或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指定地点进出两个经济区。
其中,进出罗先经济贸易区的指定边境口岸为圈河—元汀口岸和图们—南阳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口岸;进出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的指定口岸为丹东—新义州口岸或邻近岛屿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指定地点。
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管理制度的协定》、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将上述指定地点设立为边境口岸。
待双方完成国内法律程序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后正式开通。
第三条一、相关人员持有效护照(签证)、出入境通行证或双方协议明确的边境通行证件出入境。
相关人员清单应事先提交双方有关主管部门,内容包括姓名(含英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入境证件号码、国籍、停留时间、出入境日期、时间、出入境地点、出入境目的等。
二、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两个经济区所需的设备、物资及运输工具清单应用中文和朝文编制,事先提交双方有关主管部门,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品牌、数量、运输工具号码等。
经济贸易毕业论文范文

经济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一、论文说明本团队专注于毕业论文写作与辅导服务,擅长案例分析、编程仿真、图表绘制、理论分析等,论文写作300起,具体价格信息联系二、论文范文参考如下陶西格国际经济贸易理论研评思路:本文全面系统地介绍了陶西格教授的国际经济贸易理论,并就其经济贸易理论提出了中国在理论研究以及政策实施两方面的借鉴内容。
本文首先对陶西格教授作了简要介绍,从其生平中读者可以感受到他是一位钻研的学者,热心的社会参与者。
其次,介绍了陶西格国际经济贸易理论的产生背景,以体现其相关理论产生的必要性以及这些理论。
题目:迅猛发展的西藏对外经济贸易思路:西藏自治区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传统的民族工业历史悠久,社会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具有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巨大潜力。
自治区成立以来,外经贸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建设西藏、发展西藏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民族工业传统产品优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吸引外资,努力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使西藏自治区的对外。
题目:20世纪60年代英国经济贸易利益向欧洲转移中的美国因素思路:20世纪60年代英国对欧洲政策发生转变,由排斥加入欧共体,到积极申请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其间美国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指在探讨60年代英国经济贸易向欧洲靠拢转移过程中美国因素的作用,试图说明经济强国因素对一国外交决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推动力。
题目: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区位选择的研究思路: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分工与增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对外开放战略下,我国企业不断加大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和规模。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今天,企业间的国际竞争更趋激烈,为了适应竞争形势的需要,我国提出要积极运用开发区发展经济的模式,实施兴办“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题目:基于空间场理论的经济贸易场研究思路:场与空间理论最早产生于物理学,该理论说明了在自然空间中物质之间可以通过场进行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银行法实施规定

外国投资银行法实施规定[主体88(1999)年6月26日以内阁决定第58号修正主体91(2002)年12月26日以内阁决定第88号修正]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银行法》,扩大与世界各国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法规对外国人投资银行的设立,营业以及解散等相关步骤秩序作出了规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共和国领域内设立运营外国投资银行。
外国投资银行包括合营银行,外国人银行以及外国银行支行。
合营银行是有朝鲜共和国银行(包括其它金融机构)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在朝鲜共和国领境内经营,根据出资份额分配收入所得。
外国人银行是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设立经营的外国人独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是外国的银行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设立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居住在共和国境外的朝鲜海外同胞,也可根据本规定在朝鲜境内投资运营银行。
第五条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合营银行共和国境内或者境外以及罗先经济贸易区内可以开设分行。
第六条外国投资银行获得的资产可以占有、利用、处理(买卖、转让、继承),也可以独资经营活动。
第七条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投资银行的权利及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外国投资银行应按照本法及相关适用法律成立,运营和管理。
第九条外国投资银行由中央银行及外汇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中央银行对外国投资银行的设立,解散以及业务范围下达证书;同时颁布并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外汇管理机关负责批准以及监督外国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外国投资银行的设立第十条投资者在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国投资银行的,应当向中央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设立合营银行,由合营者申请。
上交材料中包含:企业名称、国籍、地址、注册资金、企业登记日期、注册期限;企业责任人的职务,姓名;合营银行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公积金、期限、出资份额及金额;预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名字、合营期限、业务内容等。
第十二条外国人银行成立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国籍、地址、注册资金、企业登记日期、注册期限;企业责任人的职务、姓名;外国银行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业务内容等。
中朝经贸关系的探究

中朝经贸关系的探究当今世界显现出两种并行的趋势, 一方面是全球化的加强, 另一方面是区域化的兴起。
全球化在使各地区经济相互依存增强的同时, 也使各地区认同和地区意识普遍觉醒。
走区域合作的道路, 通过区域合作谋求发展, 通过区域合作应对挑战, 通过区域合作扩大共同利益,这是新时代向我们提出的新要求。
当前世界经济无论从地缘上说, 还是从运行机制上来说, 其各个组成部分已日益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依存, 并难以分割的有机体, 其整合过程还在加强发展之中。
如果说一体化是由生产要素越出国界而自然形成的现象, 那么区域化则是除上述因素外, 还是区域内各国战略调整和政府推动的结果。
经济区域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优化组合过程, 又是这一进程中生产的国际关系及其调整的现实实现。
由于历史的、政治的、地缘的关系,中朝经贸关系在朝鲜对外经贸关系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
特别是进入新千年后,随着朝鲜经济市场化因素的迅速导入和投资环境的逐步好转,其对外贸易开始出现恢复性的增长,中朝经贸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发展。
这对于东亚的和平、稳定、发展,对于朝鲜走出困境而融入国际社会,显然是好征兆。
因此,中朝经贸关系发展的现状及未来走势也自然成为东亚各国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现状与特点中朝两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政治渊源,双方一直保持较为活跃而又相对稳定的经贸合作交流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朝双边经济合作交流主要是以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及对朝项目援助为主。
进入新千年以后,中朝贸易开始持续回升, 2000年达到4. 9 亿美元, 同比增长31. 8%; 2001 年和2002年分别达到7. 4亿美元,增幅达51. 6% , 2003年突破10亿美元,同比增长38. 6%; 2004年双边贸易进一步发展到13. 9亿美元,同比增长35. 4% ,贸易额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朝鲜从2000年到2005年实现小幅正增长,虽然在2006年和2007年重又回落为负增长,但2008年实现3.7%的增长。
朝鲜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朝鲜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3. 1 朝鲜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贸易主管部门朝鲜对外经济省是其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负责贸易政策制定和监管。
3.12贸易法规体系朝鲜已经形成了以《贸易法》为核心的贸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主要 法律包括《贸易法》、《加工贸易法》、《海关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和《涉外经济仲裁法》等。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贸易原贝门朝鲜政府重视国际贸易,在对外贸易关系方面强调坚持以下五个 原则:( 1) 坚持自主原则。
在自主发展 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自主的贸易结构。
坚持市场多元化,防止过度依赖于一个国家。
( 2)坚持社会主义 原则。
国家统一指导和控制贸易行为 ,强调贸易要为维护朝鲜式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朝鲜贸易公司与朝鲜国内机关、企业要按国家贸易计划,收购合同用朝元结算,国内部门之间不允许外汇结算。
(3)坚持平等互惠原则。
(4)坚持信用第一原则。
强调要按 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交货;确保支付能力后再签署进口合同以保障及时支付货款。
(5)保障“实利”原则。
要使贸易为国家谋利益,为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服务。
要精打细算,讲究成本和利润。
[贸易方针]金正恩主政以来,朝鲜政府在推动贸易发展中坚持以下四个方针:( 1)多元化方针和多样化原则。
“多元化”方针是要使人民经济多个部门、多个单位与世界多个国家进行贸易。
首先是要将贸易和生产紧密结合,让生产部门和地方企业获得出口权。
同时,要将进出口贸易“一元化”。
避免一拥齐上,竞相进出口,要求所有的贸易公司在国家分配的指标范围内进行贸易。
坚持市场“多元化”,重点开拓俄罗斯远东地区、东南亚、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市场。
“多样化”原则是指用各种方式和方法买卖货物,如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委托贸易(委托销售贸易,委托进出口贸易)、代理销售贸易、中介贸易、国际拍卖、国际招标等多种方式。
做好贸易信息和调研工作,了解国际市场趋势,科学预测国际贸易走势,做好经济成本测算。
罗先经济特区简介

罗先经济特区中国投资客一进入罗先市区,《环球》杂志记者最强烈的感觉,就是中国元素遍布各处。
路边正在建设的饭店,如“东北亚饭店”、“图们江饭店”等等,无不传达出浓厚的中国气息;市区内中国牌照的车辆随处可见,其中以“吉H”牌照最多;随便走进一家餐馆、饭店、加油站,无不以人民币作为通用货币;市区内的道路标牌在朝文下面都标出中文名称;从政府官员到普通百姓,很多都能说几句汉语。
作为朝鲜最早的经济特区,到这里投资办厂做生意的中国人很多。
在罗先主要道路旁,几乎都可看到大兴土木的迹象。
“罗先国际商品贸易中心”的中文大广告招商牌格外引人注目。
在罗津一处由延吉商人投资的综合商用楼里,记者看到,这里包括汽车零配件商店,服装、制冷设备等商店和餐厅。
老板来自吉林,在此经营了6年,餐厅一位工作人员则说已经干了11年。
当被问起效益如何时,他们笑答,“不赚钱早就不干了。
”在交谈中,他们无不对最近朝鲜要推出新的经济措施的传闻非常感兴趣。
他们说,希望罗先特区以及朝鲜经济取得大发展,而自己的生意能越做越大,越做越好。
在记者就餐的几家饭店,朝鲜厨师做的中国菜口味十分地道。
大的道路和景点的标牌都同时附有中文;饭店、参观、加油站均以人民币结算,餐馆内随意翻开菜单满眼是“锅包肉”、“松仁玉米”等中文菜名。
随行的罗先市外事局指导员崔英华说,罗先经济特区为来此投资和旅游的中国人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中国人同朝鲜人一样可以到任何一家餐馆就餐,中国自驾游游客可以在区内自由旅行,不受限制。
他还说,在罗先还是人民币最为通用。
为了找一家能收欧元的加油站,崔英华带着记者转了好几个地方,终于在一家中国女老板开办的加油站如愿以偿。
据这位女老板说,她已经在此投资了15年,不仅开加油站,而且开办液化气站,同朝方合作建路,开饭店。
在罗先的短短几天时间里,这位毕业于平壤外国语大学中文系、操一口流利汉语的罗先外事局指导员跟这里的中国人显得非常熟悉,到处都有人跟他打招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经济贸易区法【主体82(199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以决定第28号通过主体88(199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484号第一次修正主体91(2002)年11月7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3400号第二次修正主体94(2005)年4月19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1083号第三次修正主体96(200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367号第四次修正主体99(201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583号第五次修正主体100(201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007号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贸易区开发第三章经济贸易区管理第四章企业设立和经贸活动第五章关税第六章货币及金融第七章鼓励及优惠第八章申诉及解决纠纷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罗先经济贸易区法的使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经济贸易区法(以下简称本法)为在经济贸易区建立开发和管理制度与秩序,将罗先经济贸易区发展成为国际性的转运、贸易、投资、金融、旅游、服务地区作出贡献。
第二条(罗先经济贸易区的地位)罗先经济贸易区(以下简称经济贸易区)是在经济领域实施优惠政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特殊经济区。
第三条(产业区建设)国家在经济贸易区有计划地设立以高新技术产业、国际物流业、装备制造业、一次加工工业、轻工业、服务业、现代农业为主的产业区。
第四条(投资当事人)世界各国的法人、个人和经济组织可以在经济贸易区进行投资。
居住在朝鲜境外的朝鲜同胞也可以根据本法在经济贸易区进行投资。
第五条(提供经济活动条件原则)投资者可以在经济贸易区设立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并自由进行经济活动。
国家为投资者在土地使用、录用人力、缴纳税金、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优惠的经济活动条件。
第六条(鼓励投资部门和禁止或限制投资部门)国家在经济贸易区特别鼓励对基础设施建设部门、高新科技部门、生产有国际市场竞争力产品部门的投资。
禁止或限制对危害国家安全、居民身体健康、社会道德健康生活的项目,影响环境保护、动植物生长的项目,经济技术落后的项目的投资。
第七条(保护投资者财产和权益原则)经济贸易区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合法收入和对其赋予的权利。
国家对投资者的财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征收或征用投资者财产时,事先通知投资者,并经过有关法律程序及时给予充分、有效、非歧视的补偿。
第八条(经济贸易区经营管理当事人、禁止干预管委会工作原则)在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和罗先市人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经营管理经济贸易区内的产业区和特定地区。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其他机关不得干预管委会的工作。
第九条(保障人身安全及人权,禁止非法拘禁及逮捕)经济贸易区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权。
不得非法拘禁或逮捕,不得非法搜索居所。
如有朝鲜与相关国家之间签订人身安全及刑事案件有关的条约时,须以其为准。
第十条(适用法规)本法及其施行规定、细则、规则适用于经济贸易区开发、管理、企业经营等经济活动。
经济贸易区法律、法规与朝鲜和外国签订的协定、谅解备忘录、协议书等条约的内容不同时,须适用条约;与适用于经济贸易区外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同时,须适用经济贸易区法律、法规。
第二章经济贸易区开发第十一条(开发原则)经济贸易区的开发原则如下:(一)保证经济贸易区及其周围的自然地理条件、资源及生产因素的比较优势;(二)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三)保护经济贸易区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四)提高生产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五)为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提供方便;(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七)保障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开发规划及其变更)经济贸易区的开发须按经批准的开发规划进行。
开发规划包括开发总规划、地区开发规划和细节规划等。
开发规划的变更批准,由批准该规划的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经济贸易区开发方式)经济贸易区的开发可以采用由企业成片开发和经营一定面积的土地;给企业特别赋予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经营权利;开发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等各种方式。
开发企业可以引入其他企业建设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的批准)经济贸易区开发企业的批准以由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通过管委会或罗先市人民委员会向开发企业发给开发事业权批准证书的方式进行。
由管委会或者罗先市人民委员会负责申请颁发开发企业的委任、开发事业权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有关土地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租借合同)以土地成片开发和经营方式进行开发时,开发企业须与国土管理机关签订土地租借合同。
土地租借合同内容须包括租借期限、面积、区划、用途、租金支付期限与支付方式和其他必要事项。
国土管理机关须向支付土地租金的开发企业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土地租借期限)在经济贸易区,土地租借期限为自向有关企业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0年。
经济贸易区内的企业可以在土地租借期满后,重新订立合同,继续使用租借的土地。
第十七条(取得房地产、颁发有关证书)在经济贸易区内,企业依照规定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筑所有权。
此时,相关机关颁发土地使用证、建筑所有权登记证。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转让和租借价格)开发企业有权根据开发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展转让、出租开发的土地和建筑。
此时,转让、租借价格由开发企业确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建筑所有权的变更及登记)经济贸易区内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和建筑所有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此时,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并重新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筑所有权登记证。
第二十条(建筑及其附着物的拆迁与移建)负责拆迁或移建的机关和企业须拆迁和移建开发区内的公共建筑、住宅、附着物等,并转移居民,以保证开发工程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开发工程的动工时间和有计划的开发)开发企业须在开发区的建筑和附着物的拆迁、移建工程结束之时开工实施开发。
第二十二条(农业土地、山林土地、水域土地的开发利用)在经济贸易区,投资者可以承包生产方式开发利用农业土地、山林土地及水域土地。
此时,应与相关机关签订合同。
第三章经济贸易区管理第二十三条(经济贸易区管理原则)经济贸易区的管理原则如下:(一)严格遵守和履行法规;(二)保障管委会和企业的独立性;(三)为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优惠;(四)遵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市场原理;(五)借鉴国际惯例。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的设立、地位)为经济贸易区的经营管理,在经济贸易区设立管委会。
管委会是负责经营管理产业区及特定地区的当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的组成)管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其他必要人员组成。
管委会下设经济贸易区开发和管理所需的科室。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的负责人)管委会负责人为委员长。
委员长代表管委会,主持管委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的工作内容)管委会在其管辖区内进行以下工作:(一)制定经济贸易区开发管理相关的规则;(二)营造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三)批准企业设立、注册,颁发营业许可证;(四)颁布鼓励、限制、禁止的投资目录;(五)项目建设许可和竣工检验;(六)项目设计文件的归档管理;(七)建立独立财政管理体制;(八)土地使用权、建筑所有权的登记;(九)管理被委托财产;(十)协助企业经营活动;(十一)监督与协助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经营;(十二)采取辖区内的环保及消防措施;(十三)协助经济贸易区人员、运输手段和物资的出入;(十四)制定管委会章程;(十五)就经济贸易区的开发、管理被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和罗先市人民委员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办事处的设立)必要时,管委会可以设立办事处等。
办事处在管委会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工作计划与统计数据的呈报)管委会须每年将工作计划及产业区和特定地区的统计资料呈报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和罗先市人民委员会。
第三十条(罗先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内容)罗先市人民委员会负责与经济贸易区开发管理相关的以下工作:(一)制定本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二)保障经济贸易区开发和企业活动所需的劳动力;(三)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授权的与经济贸易区开发、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的工作内容)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进行以下工作:(一)制定经济贸易区发展战略;(二)就经济贸易区开发、建设协调同国内其他机关的联络;(三)同别国政府的合作和联系;(四)批准企业设立审查标准;(五)选定投资经济贸易区的国内企业;(六)协助经济贸易区产品销往区外国内其他地区。
第三十二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委会编制和执行预算。
此时,须向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和罗先市人民委员会提交关于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协助管委会工作)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和罗先市人民委员会须积极协助管委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咨询委员会的运营)在经济贸易区,可以设立咨询委员会,协商和调解在经济贸易区开发、经营管理和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咨询委员会由罗先市人民委员会、管委会有关人员和主要企业代表组成。
第三十五条(原产地管理)经济贸易区的原产地管理工作由原产地管理机关负责。
原产地管理机关须根据经济贸易区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商品原产地管理工作。
第四章企业设立及经贸活动第三十六条(审批程序的简化)在经济贸易区,通过统一集中的方式,简化与经贸活动相关的各种审查及批准程序。
第三十七条(企业设立申请)投资者在产业区设立企业时,须向管委会提交企业设立申请书;在产业区外设立企业时,须向罗先市人民委员会提交企业设立申请书。
管委会或罗先市人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将其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企业注册与法人资格)设立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企业注册、海关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登记注册的企业,为朝鲜法人。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办事处的设立与注册)在经济贸易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时,须依照规定经罗先市人民委员会或管委会批准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四十条(企业的权利)经济贸易区企业有权建立经营及管理秩序,制定生产、销售、财务计划,独立决定录用人力、工资标准、支付方式、产品价格、利润分配方案。
不得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不得征收法定之外的费用,不得施加法定之外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企业的业种及其变更批准)企业应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增加或者变更经营项目时,须重新获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遵守与履行)企业须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履行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及其履行过程中须遵守平等互惠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与区外本国企业的经济交易)区内企业可以依照合同在区外的朝鲜境内购买经营活动所需的原材料、物资,或者销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