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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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5.19•【文号】国管资[2011]280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1〕280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软件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青政办字〔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8号青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强化公款监管,防范公款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公款存放的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款存放中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5〕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公款存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款存放银行选择引入竞争机制,做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

(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

公款存放应以确保公款安全为前提,统筹兼顾公款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三)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市与区(市)、镇(街道)分级负责做好公款存放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一)公款范围包括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益性项目资金(财政拨付且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政府部门管理的大额公共资金(含代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及代管或挂靠的社会团体的资金。

(二)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及公款存放管理等适用本通知。

国库资金管理及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款银行账户管理(一)账户种类。

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4.22•【字号】青政发[1993]54号•【施行日期】1993.04.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3>5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资金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乱收滥支浪费资金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主要包括:(一)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二)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预算的资金;(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不纳入预算的专项资金;(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或兼管机构,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使用,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其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应按有关规定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预算外资金,除国家、省、市另有专门规定的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案例(青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案例(青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案例(青岛)鉴于不少人咨询关于单位资产处置的问题,主要还是大家没有认真去学习相关政策规定,各级财政国资部门都会制定适用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详细载明相关操作细则。

资产处置无非是三步:一是按程序报批,不能擅自处置;二是审批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公开,如现场踏勘、资产评估、公开拍卖等;三是上缴处置收入,凭批复文件销账。

我们以青岛市2019年制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例,希望大家可以大致知晓了解相关操作: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已到报废期限、确已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报废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无偿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履行审批管理,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财政、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对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如觉得还有利用价值,可以整合或共享,有权先行调剂使用。

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报经批准后,方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11]8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的要求,以及中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市级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

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可分为外购成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等。

第四条市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市级单位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的一般规定,按《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10〕1号)、《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09〕7号)、《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资〔2011〕8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xx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的要求,以及中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

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可分为外购成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等。

第四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单位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的一般规定,按《吉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单位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软件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应当建立本单位软件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软件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软件资产的工作流程和联动机制,加强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第八条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九条单位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范文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提高机关软件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护国家软件资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的软件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规范管理、高效利用、安全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软件资产管理的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管理,实现软件资产的合理购置、有效利用、高效维护和安全保护,为机关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软件支持。

第二章软件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部门职责(一)软件资产管理部门机关应设立专门的软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软件资产的规划、采购、分配、使用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二)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软件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的需求,并配合软件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

(三)领导机关各级领导机关应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软件资产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人员配置软件资产管理部门应配置充足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软件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软件资产管理流程第七条软件资产规划(一)机关软件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机关的业务需求和发展规划,制定软件资产规划。

软件资产规划应包括软件需求分析、软件选择、软件采购计划等内容。

(二)软件资产规划应经过机关领导机关的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软件采购(一)软件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软件资产规划,组织开展软件采购工作。

软件采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询价等方式进行。

(二)软件采购时,应签订正式的合同,并与供应商明确软件的功能、性能、使用范围、维护支持等事项。

第九条软件分配与安装(一)软件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及时分配软件资产,并组织安装和配置。

软件的分配和安装应符合软件授权协议的规定。

(二)软件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软件授权与分配记录。

第十条软件使用管理(一)机关软件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软件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定软件的安装、卸载、升级、更新等操作的流程和权限。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颁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5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

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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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11]8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的要求,以及中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市级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

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可分为外购成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等。

第四条市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市级单位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的一般规定,按《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10〕1号)、《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09〕7号)、《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资〔2011〕8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市级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软件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软件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软件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软件资产的工作流程和联动机制,加强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第八条市级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九条市级单位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市级单位申请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软件资产项目,应按照《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的规定,经批准实施,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由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统一谈判、集中采购的方式,由市电政办负责购置并在网络中心部署的微软操作系统、主要桌面办公软件、网络防病毒等软件和由市电政办负责组织实施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软件,由市电政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软件资产管理。

(一)由市电政办统一购置、集中部署的软件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市电政办软件资产管理;(二)由市电政办统一购置但不集中部署的软件,且软件分发到单位后达到软件资产入账价值标准的,由市电政办先行入账,再按照青财资〔2011〕8号文件规定办理资产调拨、移交手续,纳入相关使用单位软件资产管理。

(三)其他由市电政办统一购置但不集中部署的办公软件,且软件分发到单位后未达到软件资产入账价值标准的,由市电政办直接将软件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以其他方式配置的软件,由各市级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单位购置软件,应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市两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函字〔2010〕38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09〕13号)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按照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市级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

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市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机制。

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市级单位应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市级单位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应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版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第二十一条市级单位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按照青财统〔2009〕7号文件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处置管理第二十二条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

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市级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

第二十三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四条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综〔2010〕31号)的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会计核算第二十六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软件资产明细账(卡),规范软件资产会计核算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只享有软件使用权,并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或者单位价值不足8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范畴,作为单位固定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其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级事业单位自行开发或参与研发形成的具有著作权、专利权等产权的软件资产,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计入无形资产核算。

第二十九条软件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成品软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二)委托开发软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三)自行研发的专用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四)按规定支付的现有软件资产的升级费用,应相应增加软件资产价值;(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以及盘盈的软件资产,应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六)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三十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制度。

软件的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软件认证机构共同进行。

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成品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软件介质及附件)、软件授权书及其他文档(质保书、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

(二)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和技术文档(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说明书等)(三)验收结束后,应由相关人员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账,详细登记全部软件的备存情况。

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软件的名称;(二)主要应用范围;(三)载体形式;(四)软件采购合同或协议书;(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三十三条市级单位应当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市级单位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自觉规范和加强部门、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工作,自觉保护软件版权,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防范可能侵犯软件版权的风险。

(一)服务器及办公计算机(含笔记本)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批量授权许可方式购置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授权证书数目。

(三)购置软件的升级版本时,旧版本可能需要按原购买软件合同的规定而予以弃用。

(四)购买新的计算机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应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有关的证书。

(五)未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明确批准,不得更改软件。

(六)因合法用途需对计算机程序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

第三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强化督促指导,加强考核评估,积极探索将软件资产管理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审计监督,切实将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处置以及软件正版化等情况纳入部门审计范围,防止损失浪费,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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