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及加计扣除政策2013
研发费加计扣除文件汇编(2016-2017)

研发费加计扣除文件汇编(2016-2017)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5〕146号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国税函〔2017〕5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变化前 变化后
规定
依据
第三条
国税发〔200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 8〕116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层面确立 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 号的出台 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 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 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 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 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
依据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具体细化、落 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新政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税(2013)13号全文发布

财税(2013)13号全⽂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2013年2⽉26⽇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为⽀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本通知适⽤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艺、产品(服务)⽽持续进⾏的具有明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艺、产品(服务)⽅⾯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业的技术、⼯艺领先具有推动作⽤,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等活动(如直接采⽤公开的新⼯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的下列费⽤⽀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加计扣除。
(⼀)新产品设计费、新⼯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费⽤。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资、薪⾦、奖⾦、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新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新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新政策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竞争的加剧,企业研究开发(R&D)对于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科技创新,政府推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本文将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意思以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额外计入扣除范围,从而减少纳税基数,降低企业税负。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激励企业增加对研发活动的投资,提高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
根据最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新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 适用范围扩大:新政策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不再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这意味着不论企业规模大小、所属行业,只要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 研发费用计算标准:企业可以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研发费用计入扣除范围,具体计算标准根据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研发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购买专用设备和实验用品、合作研发费用等相关支出。
3. 税前扣除和限额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将研发费用直接扣除。
新政策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还设定了一定的限额规定。
例如,某些国家对研发费用扣除设置了上限,超过该限额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4. 鼓励创新型企业:新政策还鼓励创新型企业通过专业评审机构对其研发项目进行审核,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认可度和可信度。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享受政策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研发活动的管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企业而言,这项政策为其减少了研发投入的财务压力,激励了企业加大对研发领域的投资,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对于国家而言,通过引导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能够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 简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研发活动的企业。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和企业。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一定比例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具体的加计扣除比例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1.确定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科学研究费用、技术开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2.计算加计扣除额:根据加计扣除比例,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3.加计扣除额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直接减免纳税所得额。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和审批流程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表: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表格式,填写相关信息;2.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3.税务部门审批: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是否批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批准后的企业,可以在后续的纳税申报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措施。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意义和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企业税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2.鼓励创新发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的发展;3.促进产业升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升级的投入,推动产业的升级和转型;4.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帮助企业提升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财税[2013]13号
![财税[201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afe915650e52ea551898ff.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2013年2月26日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及相关政策详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及相关政策详解面对疫情,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进入新的时期,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企业加快科研攻关,政府出台很多政策。
为了辅导企业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华夏泰科、指尖申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知识要点进行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研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在讲企业研发费用之前,先说说企业研发。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去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为企业获取更长久的发展。
以下是企业研发费用所包含的内容: 1.企业研发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企业在研发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者是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基于外包、合作研发等需要而产生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而进行研发所支付的费用。
8.其他用于企业研发的费用类别: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研发支出不适用加计扣除。
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⑦财政部和税总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1.创意设计活动让企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这些创意主要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
研发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这无疑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行为的鼓励与支持。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操作讲解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比例提高为100%。
√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比例提高
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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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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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科发【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税【201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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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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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设计活动
可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
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
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
相关费用,可按照政策规
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制造业提高比例
主
体
政
策
委托境外研发
全面提高比例
政策内容-提高比例
7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50%
75%
一般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心企业
财税﹝2018﹞99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
75%
所有居民企业
全面提高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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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及其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1、主要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加计扣除的条件:
(1)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独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帐证俱全。
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研发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2)要取得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备案表
(3)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4、加计扣除备案时间及资料:
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提供以下资料:
(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2)《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2》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
(9)《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表2》
(10)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5、税收优惠: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6、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
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
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
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
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
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7、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归集
1、从2009年开始必须按照苏地税发[2009]6号文件要求实行专帐管理,准确归集当年可
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2、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独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帐证俱全。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在专账管理中按照不同开发项目
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8:研发费用归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收到的专项用于研究开发的财政拨款,应按苏地税发[2009]6号文的规定执行。
2、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的财政拨款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加
计扣除的。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
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4、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
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9、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
九项内容:人员人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发明(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9)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10、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以上政策收集整理
会计课
2013.08.13
附件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 (公章):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