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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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序言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制定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养护与经营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好、标志清晰。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车辆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和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收费站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标志和收费公示牌,收费人员应当文明收费、规范服务。

第十条应急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工程施
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4.05
•【字号】桂交建管发〔 2016 〕 39 号
•【施行日期】2016.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广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交建管发〔2016 〕39 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通工程咨询公司,各在建公路BOT 公司: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保障施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反馈我厅建设管理处。

2016年4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养护第五章运营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其他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并重的原则。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体制,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下的
点式挖掘(深度20CM以上)3个点以上5个点以下的 情节较重
挖掘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点式挖掘(深度20CM以上)5个点以上10个点以下的
情节严重 挖掘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擅自挖掘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
点式挖掘(深度20CM以上)10个点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挖掘20平方米以上的 擅自挖掘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中断、安全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的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基数为10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1个点、挖掘 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罚款增加2000元,但罚款总 额不超过30000元 可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情节一般 法》第七十六条第二
情节较重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 、渡槽、涵洞、隧道等设施,未建成,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已造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成后果的
公路的桥梁、 和国公路法〉办法》第 渡槽、涵洞、 三十五条第(二)项: 情节严重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作业危及公路安全,造成后果,经责令停止后,当事人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作业危及公路安全,造成后果,经责令停止后,当事人未停
情节特别严重 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铁轮车、履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公路法实施细则

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公路法实施细则

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公路法实施细则
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是指根据广西公路法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公路法实施细
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规定广西公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公路部门
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人员编制等。

2.公路建设和管理:规定公路建设、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包括公路项目审批、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3.公路收费:规定公路收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站的
设置和管理等。

4.公路交通安全:规定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
的设置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等。

5.公路运输管理:规定公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运输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的资格要求等。

6.公路服务设施:规定公路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求,包括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维修站等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7.执法和监督:规定公路执法和监督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包括对公路违法行为的处罚
和处理,对公路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等。

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是落实广西公路法的具体操作性文件,为广西公路管理工作提供
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1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车辆、行人如遇《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章车辆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和规定配挂的标志牌,悬挂、喷印其它牌、匾和标志,不得影响号牌和规定配挂标牌的辨认。

第九条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必须在车门外侧喷印单位名称、使用代号的,须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备案;个体、联户机动车辆须喷印辖区名称及个体车辆编号;货车车厢后拦板和挂车车厢后拦板外侧喷印本车统一号牌的放大号码;小型出租汽车,须在车顶外部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我区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印。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编号统一规定为:南宁市自广西01-00001至广西01-99999号;柳州市自广西02-00001至广西02-99999号;桂林市自广西03-00001至广西03-99999号;梧州市自广西04-00001至广西04-99999号;北海市自广西05-00001至广西05-99999号;南宁地区自广西30-00001至广西30-99999号;柳州地区自广西35-00001至广西35-99999号;桂林地区自广西40-00001至广西40-99999号;梧州地区自广西45-00001至广西45-99999号;玉林地区自广西50-00001至广西50-99999号;百色地区自广西55-00001至广西55-99999号;钦州地区自广西60-00001至广西60-99999号;河池地区自广西65-00001至广西65-99999号;防城港区自广西70-00001至广西70-99999号;公安系统:非专用车自广西10-00001至广西10-99999号;非专用汽车自GA45-0001至GA45-9999号;专用摩托车自GA45-00001至GA45-99999号;机动车号牌应逐步使用反光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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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公路法。

下文是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

对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路建设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价或者以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工程造价。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经过市区的公路路段,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改划为城市道路。

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未改划为城市道路的其他公路,仍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第九条改建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在施工时,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

施工路段不能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通过公路施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损坏施工现场及其设施。

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和尚未开通的公路。

第十条公路改建后原有线路的旧桥和旧公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核准废弃的,不再进行养护和管理:(一)路线较短且无车辆通行的路段;(二)已中断交通且作为弃土场、养护站料场或者已种植农作物的路段;(三)危桥及危涵路段;(四)已不能通行的旧桥;(五)公路改建后己不通行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前款规定的旧桥和旧公路经核准废弃后,由所管辖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通行的标志,并移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一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属于公路附属设施的除外。

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三)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

本办法施行以前己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干扰车辆通行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开发经营者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第十三条正在建设或者已立项即将开工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依法实施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

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三)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四)涂改公路标志、标线;(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六)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七)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属于未征收的公路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

第十七条禁止不符合国家有关客、货运输装载技术规范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装卸货物、留置物品、向车外丢弃物品、从路外向高速公路投掷物品。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跨自治区、设区的市运输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二)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三)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设置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志,并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稽查和卸载。

第二十二条交通事故造成损坏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因交通事故或者维修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公路车道,并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救援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路障清理和救援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负责。

第二十四条货运车辆进入收费公路,应当按照核定吨位或者计重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车辆行驶证上标注的吨位与国家公告的车辆吨位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公告的车辆吨位标准计量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缴费义务人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收费员认定的数额预缴车辆通行费,及时将车辆驶离收费车道,并就异议事项向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者向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经依法复核确有差错的,收费单位应当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条联网收费的公路,实行“统一收费,收入清算分配”的方式。

既有政府还贷公路又有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统一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在收费期间的小修、中修、大修、改善工程等公路养护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收费公路改建或者扩建的投资贷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纳入还贷基数。

第二十八条试运营的收费公路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进入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入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收费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费:(一)无通行卡(券)的;(二)持无效通行卡(券)的;(三)逆向行驶或者U型行驶的;(四)出入口车牌号与车辆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

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放行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在依法处理前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妥善保管,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前款规定的15日内,对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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