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XXX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企业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XXX(2016)年第55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公司运营车辆、监控平台安装、维护,相关人员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定义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2、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接入平台的车辆安全营运状态实时监控。
3、车载终端: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及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第二条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和要求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设立监控平台公司设立GPS监控平台,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监控平台隶属公司安全委员会管理,负责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监控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第三条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维护1、服务营运商负责安装或更换车载终端;新购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2、应当确保监控系统一般使用,保持对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监控系统装配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要对车载终端举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保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车载终端装备。
2023年版江苏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内部]培训模拟题库附答案必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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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江苏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内部]培训模拟题库附答案必考点1.【多选题】A货运企业驾驶员驾驶一辆装有26.8吨(核载质量12吨)石料的货车,在山区公路经过3.6公里连续长下坡路段后,经过一限速60千米/小时的长隧道,在进入隧道60米处与同方向另一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A货运公司2名驾驶人员和旁边车道小车1名驾驶员死亡,3辆大小车辆严重损坏。
事故调查发现,发生碰撞时,前车速度为52千米/小时,后车为86千米/小时;因2016年新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取消对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的强制性要求后该公司的车辆二级维护目前是随意进行,大约8-12个月进行一次;驾驶员的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基本是形式性应付。
依据案例内容,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BCE)A、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驾驶员进入隧道后视觉的明(光)适应所造成B、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驾驶员进入隧道后视觉的暗适应所造成C、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是后车超速所造成D、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安全管理存在隐患E、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是因为车辆制动系统存在隐患,加之长下坡导致制动器热衰退造成2、【多选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有()。
(ABDE)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E、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多选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包括()。
(ABCD)A、客运驾驶员基本信息B、安全驾驶信息C、交通事故信息D、诚信考核信息4、【多选题】下列属于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是()。
(AD)A、法定代表人B、分管安全负责人U主要技术负责人D、实际控制人5、【多选题】下列属于道路运输隐患的有()。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工作手册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工作手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55号),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商,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及流程如下:一、备案提交材料(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二)平台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格式条款。
(四)平台管理制度。
(五)服务承诺书。
承诺在山东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不泄露、删除、篡改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保证系统平台和接入车载终端的检用一致性。
(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前款规定的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二、备案流程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平台服务商提交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核对无误后,填写备案审核表(附件二)。
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将核对无误的备案材料递交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进行审查。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并向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科报送审查结果。
局行政许可科(局行政许可科需先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申请获取备案编号)核准后,向平台服务商出具《烟台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登记证明》(附件三),并定期分批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备案登记的平台服务商名单。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科向省运政信息系统通报已经备案的平台服务商。
不齐全,补充材料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流程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表烟台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审核表附件三监控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登记证明烟交监控平台备案〔20xx〕xx号**平台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部令)等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XXX平台,平台编号:XXXXX”备案材料进行了登记,特此证明。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制度;4、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5、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6、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为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3、负责联系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经有关部门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且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4、及时将平台上故障问题车辆抄送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诊断维护。
5、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有效使用的车辆,及时通知停止运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并密切监控。
6、对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个人和部门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7、负责跟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状况,对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机构对所属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对卫星定位装置简单设备故障进行维护,对无法解决问题及时联系设备安装机构进行维护,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及数据传输正常。
8、负责与运营服务商签订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提供车辆的新增、转入转出、报废等基础信息,便于车辆及时安装、回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及时缴清卫星定位装置服务等相关费用。
9、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10、驾驶人员应规范管理并爱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私自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终端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落实公司监控平台发布的提示提醒和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及时上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损坏情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5•【文号】交运发〔2016〕160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修订后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3.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服务商)交通运输部2016年9月5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升监控数据质量,保障联网联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包括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部级平台)、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地市级、县级)监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名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有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题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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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
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
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
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
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
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