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电梯是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它的使用频率高,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电梯的管理和运行,维护乘客的安全,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是一项行政法规,旨在确保电梯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
该办法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对电梯管理的意义。
一、电梯安全管理要求《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对电梯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电梯所有权人要落实日常维保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电梯管理者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电梯厂商和维保机构要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维保服务,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最后,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电梯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维修,及时处理电梯存在的故障和隐患。
二、电梯事故应急处置《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针对电梯事故的应急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旦发生电梯事故,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有序疏散,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
同时,相关部门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和取证。
电梯生产厂商和维保机构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资料。
此外,如果电梯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电梯设备技术标准《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对电梯设备的技术标准进行了规定。
电梯生产厂商需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确保电梯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维护机构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选择优质的维保材料和设备,确保维保质量。
另外,电梯使用单位还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新老化设备,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四、监管和执法措施《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和执法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电梯生产、安装、维护和使用的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督与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乘客和维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和管理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电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检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电梯运行状况的监测与管理,并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梯安全隐患。
第六条电梯所有权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七条在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和维护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对于擅自改装或维修电梯,导致电梯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电梯质量管理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电梯,并在出厂前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确保电梯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条电梯所有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梯检测,对电梯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检查电梯各项部件的工作状况,及时更换磨损的部件,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保险管理制度,及时购买电梯保险,确保在发生电梯事故时能够进行有效赔偿。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质量档案,并对电梯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电梯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章电梯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巡检,检查电梯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电梯内部是否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运行记录表,记录电梯的每次运行情况和检查维护情况,保留有关资料至少三年。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在发生电梯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电梯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乘客和电梯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管理的电梯设备,包括乘客电梯、货物电梯、自动扶梯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电梯的安全运行,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预防和避免电梯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由本单位负责,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应与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本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电梯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培训资质。
第十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电梯设备的资料和档案,做好设备台账。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安全设备和保养第十四条电梯设备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确保电梯乘客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五条电梯设备的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电梯设备的安全设备应在安全壳内设有报警装置,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报警。
第十七条电梯设备的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做到定期检查、保养。
第十八条电梯设备的保养工作应有专业的保养人员进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九条电梯设备的保养过程中,需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四章安全操作和管理第二十条电梯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一条电梯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陕西省制定了电梯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意义,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一、电梯管理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电梯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其数量不断增长。
然而,一些电梯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电梯的管理与维护,保障乘客的安全,陕西省制定了电梯管理办法。
二、电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严格的安全要求:电梯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安装、维修和检验电梯。
其中,电梯的建设、维护和停用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2.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陕西省将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平台,对全省范围内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将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 加强电梯维修工作:陕西省规定电梯维修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此外,电梯维修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并按照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修和保养。
4. 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电梯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员工参加相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此外,每个电梯上必须配备一台有效的通讯设备,以备紧急情况的发生时能够及时求助。
三、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保障公众安全:电梯的管理办法确保了电梯的安全运行,减少了电梯事故的发生。
这对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保护作用。
2. 规范电梯建设和维修市场:电梯管理办法规定了电梯建设和维修过程中的相关要求,使得整个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这有助于提高电梯行业的整体水平,降低了潜在风险。
3. 加强监管能力:通过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平台,陕西省能够对全省范围内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这提高了监管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和事故处理效率。
四、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评估自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电梯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此外,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得到了提升,电梯的维修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管理,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使用和管理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货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四条电梯的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电梯的设计、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第六条电梯的日常运行必须有专人监控,确保电梯运行正常。
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和保养,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严禁私自维修。
第八条电梯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专业维修单位处理。
第九条电梯的日常巡检,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
第十条电梯的安全标志和运行状况,必须清晰明了,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使用电梯的人员必须遵守电梯的使用规定,禁止超载、嬉戏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电梯的乘客必须按规定站立,严禁趴在扶手上或者乱摇动。
第十三条电梯的紧急按钮,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严禁滥用。
第十四条电梯的应急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占用或者存放杂物。
第十五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电梯使用记录,并定期备案。
第四章电梯的配套管理第十六条电梯的周边环境,必须保持清洁、整洁,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电梯的安全门、轿厢门、门锁等配件,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电梯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电梯运行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电梯的维修记录和维修保养计划,必须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电梯的紧急救援第二十一条电梯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救援。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全逃生通道和相关逃生设备,必须畅通,方便乘客紧急撤离。
第二十三条电梯的紧急救援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电梯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电梯的监督检查,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对电梯进行定期抽查。
陕西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全省施工单位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的见证人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中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以及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砂浆预拌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测活动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各专业监督机构只能监督经省厅核准认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并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要求.第五条各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对已实施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电梯安全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电梯安全大检
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3.22
•【字号】陕建发〔2016〕52号
•【施行日期】2016.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电梯安全大检查督查
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省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电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省安委办〔2016〕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于3月22日至4月8日开展全省电梯安全大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全省物业企业对所管辖的电梯安全情况进行自查,特别是使用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
2、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填写电梯安全大检查督查表(附后),督查情况请于2016年4月8日前上报我厅。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县局(办)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力求实效,按
时完成。
(二)各物业管理部门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列出整改责任和任务清单,逐条建立并落实工作方案、措施和责任,扎实做好此次大检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电话:************刘佳符毓
传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2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市政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6〕17号)等文件和《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电梯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百姓特别关心、社会特别关注、各级政府特别关切。
确保电梯质量安全,保障群众安全出行,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对各级政府城市综合治理水平的检验。
为此,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领会中省市相关法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充分认识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抓好各项安全制度落实,确保全市电梯质量安全,严控电梯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辖区、行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要充分认识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复杂性和问题社会性,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促进电梯安全联合监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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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第五章电梯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做好建筑物电梯井、电梯机房、电梯底坑等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七条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过程中列入名单的单位,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九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增强预防电梯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电梯事故隐患和电梯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电梯生产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之一,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并综合考虑急救、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建设单位应当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及配套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和防水等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有关电梯的设计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电梯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其发现的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对其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设区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的开箱验货、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可以在告知前进行。
第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电梯改造单位进行改造。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书信息。
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
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单位:(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三)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五)出租、出借电梯(含出租、出借建筑物内的电梯),承租、承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管理者为电梯使用单位;(七)不能明确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配备相应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安全管理,保证在电梯运行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二)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信息;(三)保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紧急报警装置完好有效,保证联络畅通;(四)制定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不安全乘用电梯的行为;(五)制定电梯故障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六)发生电梯故障时,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有被困人员,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并对被困乘用人进行安抚。
电梯经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发生电梯事故时,应当迅速组织排险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八)按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保证整改质量;(九)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十)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制度;(四)维护保养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业人员与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八)电梯故障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设区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并将维护保养合同资料报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维护保养合同,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到设区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因变更维护保养单位影响电梯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保证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正常有效。
第二十一条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在用乘客电梯和在用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电梯进行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改造,安装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二条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第二十三条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鼓励文明乘梯行为;(二)引导乘用人有序乘梯;(三)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四)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乘用人,及时提供相应的乘梯服务。
第二十四条在电梯轿厢内部设置视频、图片、文字等广告时,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不得遮挡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
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所有收入归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支出电梯维护保养等费用,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收益及使用情况。
电梯轿厢门内侧、层门外侧不得设置广告。
第二十五条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书面反馈。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自封存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一)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或者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举报,经确认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第二十九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三)保持电梯安全使用标志清晰齐全;(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安全提示牌;(五)发现电梯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接到电梯故障、事故报告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视情通知本单位负责人、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消防部门;(七)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对工作记录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三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监督检验或者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或者报废:(一)电梯整机使用年限达15年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届满的;(二)因电梯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四)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