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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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以海北州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为视角

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以海北州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为视角
不少 问题 , 需要 认真研 究 。 检 察委员 会存在 的主要 问题
的部分职责 。通知委员会议时间和议案内容不确定 ,
使委 员无法 准备 , 委会 成员 了解 案情 的唯一 途径就 检 是承 办人 的汇报材料 。 仅凭 承办人 一面之辞 就对案件
结果作决定 , 势必造成偏听偏信的情况 , 难以保证案
件质量 。 ( ) 委会工 作存在一 定 的随意性 。 三 检 纵观近年 海
( ) 一 检察委员 会办 事机构不健 全 。 在 19 年最 早 9 9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 的通
知》 中就对地( 县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市)
的设 置和人员 配备做 出 了规 定 , 海北 州检 察机关 由于 受编 制 、 务量 和办 案数 量 等 因素 的限制 , 检察 委 业 在 员会办 事机构设 置上 出现 了挂 靠 、 署 的现象 。州 院 合 将 办 事机构 设 置在 法 律政 策研究 室 , 而多 年来 , 研究
室只有一名人员 , 既要承担本身 的业务工作 , 还要承
担检察 官协会 的工作 任务 , 往会 出现顾 此失 彼 的现 往 象 。县级检察 院均不设 办事 机构 , 只配备 一名 检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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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上往往 比较随意 , 或是已有决定意向, 召开会议不
过是 履行一 下程序 , 走一 下过场 。有 的院不经 审查程 序 , 时决 定 召开 检委会 讨 论 案件 或事 项 , 临 委员 们缺
检委会要通过适度扩大议事范围, 强化对检察业 务工作 的决策指导作用 。 海北检察机关要结合 目 前的 工作实际 ,将检委会议事的重点集中在以下五个方
面 : 是研究 本 院检察 业 务工作 中带有根本 性 和全局 一 性 的问题 ;二是 研究本 院检察业 务 中出现 的新 情况 , 新 问题 以及倾 向性 问题 ; 三是 研究 本 院执法 办案 中法 律 政 策适 用 的疑难 问题 ; 四是 审议 、 准各 类检 察 业 批 务 工作 制 度 和规 定 ,总结 有 指导 意义 的执 法办 案 经 验; 五是讨 论 向上级 院请 示 的有关 检察业 务 重大 问题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中的问题与完善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中的问题与完善

平安法治新襄阳PINGANFAZHI XINXIANGYANG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中的问题与完善◎张永强王展检察委员会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指导下,计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检察机关工作中重大事项的议事组织。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委员会在履职尽责及开展相关工作中逐步显现出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特别是在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颁布运行后,与之不相适应的一些做法也逐渐开始影响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

本文即立足于某地区某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工作实际情况,通过对该制度在日常运行中显现出的问题逐一进行完善路径探索,希望能对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的更好开展起到一定作用。

―、某地区某基层检察机关检委 麵谓况介绍根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相关报表显示,自2018年1月丨日至2020年11月15日,该院共计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48次,累计共审议各类议题86件,其中包含案件类议题83件、事项类议题3件。

案件议题中,刑事案件71件,占案件议题总数的85.54%;民事案件6件,占案件议题总数的7.23%;行政案件1件,占议题总数的1.20%;公益诉讼议题1件,占议题总数的1.20%;国家赔偿类议题4件,占议题总数的4.82%。

按年份来看,2018年,该院共计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15次,累计讨论各类议题38件。

2019年,该院共计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16次,累计 讨论各类议题25件。

2020年1月至 11月15日,该院已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17次,累计讨论各类议题23 件。

根据上述三年来该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的相关数据对比可以看出,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检察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次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增长幅度较小;而审议的议题数量却逐年减少,这也与相关年份单次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较多案件有关。

二是在审议的各类议题中,案件类议题占据了超过九成的比例,同时案件类议题中刑事案件议题占比也将近九成;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件占比很小,而且每年也仅有个位数的上会议题,在相关年度某类案件更是未实现上会。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作者:邵江涛陈晓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7期摘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

为达到设置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初衷,保障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的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基层检察院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13-02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选任机制不合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辈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检委会专职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

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①再者,由于没有健全、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定位偏差,专委不“专”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

在实践中,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专职委员“不专职”的现象。

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紧张,办案任务重、压力大,专职委员往往未能专人专职,通常还兼任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比如兼任公诉科科长职务)。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作者:高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

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提请审议的案件、事项的质量。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检委会工作日益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拟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基层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决策机构作者简介:高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06-02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委会委员的构成阻碍了检委会职能的发挥1.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委员构成虽然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但是并不合理,带有较浓重的行政色彩。

《组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由此导致了许多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由党组成员、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遗漏了没有职务的业务精英、办案能手。

但是,基层检委会是各基层检察院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具有较大争议性的案件和本机关涉及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这就要求检委会各委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扎实的法学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而目前这种委员组成结构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

2.检委会委员“一任终身”。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任期和换届。

以至于出现了现在“一任终身”的现象。

一方面,委员终身任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持检委会组成的稳定性和决策的权威性,但同样也会导致委员逐渐怠惰,不利于提高委员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委员终身制也不符合优胜劣汰的人员更新模式。

容易导致差的难以淘汰出局,好的又不能进入,使委员年龄结构老化,年轻人得不到好的发展进步。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到位《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检委会负责人员。

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建设

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建设
解决 。 实 践 中基 层 检 察 委 员 会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6 .检 察 委 员 会 发 挥 的作 用 不 到 位 。 未 真 正 履 行 检察 委员 会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疑
3 .建 立 检 察 委 员 会 委 员 书 面发 言 、 表 决 制 度 。检 察 委 员 会 是 检 察 院处 理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和 重 大 事 项 的 最 终 决 策 机 构 ,是保 证 案 件 质 量 和 处 理 重大 事 项 的 最 后 一道 关 口 ,一 旦 把 握 不住 这 道 关 口
深 检 察 官 因此 无 缘 进 入 检 委 会 ,致使 其 权威 性 受 到 影 响 。
1 范议 案 提 交程 序 。 对 提 交 检 察 . 规 委 员 会 讨 论 的 议 案 可 由 案 件 承 办 人 提
2 .会 议 发 言 程 序 有 章 无 序 现 象 突 出。 察 委 员 会 无规 范 化 运 行操 作 程 序 . 检 委 员发 言 顺 序 倒置 , 导先 人 为 主 。 察 领 检 委 员 会 主 持 人 或 主 要 领 导 率 先 表 态 发
难 案 件 和 其 他 重 大 问题 的职 责 。多 数 检 察 委 员 会存 在 “ 四多 四 少 ” 象 。即 个 案 现 讨 论 多 , 用 研 究 少 ; 律 实 务议 案 多 , 应 法
重 大 事 项 议 案少 : 事 论 事 多 , 办 落 实 就 督 少 : 动 开 会 多 , 动 开会 少 。 被 主 二 、加 强 基 层检 察 院 检 察 委 员 会 工
范 化 运 行 程 序
4建 立 健 全 业 务 培 训 机 制 , 高 议 . 提 事 决策 水 平 。检 察 委 员会 成 员法 律 知 识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其 成员 也 需 要 不 断 进 行 知识 更 新 。 求 全 体 委 员认 真 学 习 。 面 要 全

基层检察工作视角下的检察委员会制度价值

基层检察工作视角下的检察委员会制度价值

基层检察工作视角下的检察委员会制度价值作者:黄德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摘要中国特色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因某些机制性问题而受到很多研究西方检察制度学者的质疑,在检察改革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又被广泛关注。

然而,在当前中国的基层检察实践中,检察委员会在保障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提升办案社会效果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存在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对于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可以在改革的过程中,通过优化委员选任、议题选择和提升司法属性上加以完善,由此更好的实现检察委员会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基层检察委员会制度价值作者简介:黄德新,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014一、检察委员会在保障程序公正上具有重要意义“程序是法律赖以表现的生命形式。

”尽管检察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但检察委员会的制度仍有司法的程序价值。

(一)民主集中制让决策更具科学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并且明确指出这是体现宪法“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核心内容。

检察院设置检察委员会,以合议制的形式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理,是民主集中制在检察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的主要实现方式。

与西方一些国家行使检察职能的机构不同,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承担着一部分司法终局处理和法律监督等相关职能,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我国应有更为科学的决策程序,而检察委员会恰恰承担了这一角色,如果贸然取消或削弱,将不可避免的陷入迷失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境况。

因此说,决策采用民主集中制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所在,构建、实施检察委员会制度要充分贯彻这一原则,改革、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首要目标也应当是为了更好地坚持这一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检察委员会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的保证,是实现检察委员会功能的核心。

浅析基层检察委员会的改革及完善

浅析基层检察委员会的改革及完善

浅析基层检察委员会的改革及完善作者:周志来源:《卷宗》2013年第05期摘要:加强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长远的、带有根本性的任务,笔者分析了基层检察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基层检察机关;任用机制;决策机制;业务决策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检察机关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

提升检委会决策水平,加强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长远的、带有根本性的任务,对于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近年来检委会工作取得的新进展首先,检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的通知》,将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作为一项检察改革举措之一,对检察委员会改革作出具体部署。

各级检察院不断完善检委会制度,规范检委会工作,检委会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其次,检委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选任了一批专职委员。

二是充实和优化了委员队伍。

三是健全了办事机构。

基本上建立了检委会办事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

办事机构认真履行议题审查、会务服务、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等职责,保证了检委会工作正常化、规范化,促进了检委会决策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再次,检委会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

高检院修订的《组织条例》,从8个方面规定了检察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议事和工作规则》从10个方面细化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并规范了开会程序,从议题提请到议题审核、议题汇报、会议讨论、发言顺序、形成决定、决定执行、督办落实、列席会议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有效地保证了检委会决策的民主、科学、高效。

二、目前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检委会委员组成不够科学目前基层院检委会委员基本上是由院领导和部分科室负责人组成,委员的产生由检察长提名,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而不是通过竞争和民主产生,具有很强的行政特点,一旦任命,基本上是终身制,带有一定的政治待遇。

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李培昌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各地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高检院也从制度层面出台了许多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0年底高检院党组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为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统一了标准、指明了方向。

但是对于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管理考核等仍然无章可循,笔者试就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提出以下一孔之见。

(一)明确担任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2、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3、身体健康。

以上规定为各级院选任专职委员指明了方向,但第(二)项还是比较宏观和抽象。

笔者认为,各级院在选任专委时在遵循以上原则前提下,可以对法学理论功底、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进行细化,如规定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调研文章,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业务十佳、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等。

(二)完善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就专职委员的产生,各地首先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阐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尽早配备2名左右专职委员。

其次是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做好推荐提名工作。

检委会专职委员原则上应由基层院党组向地方党委推荐提名,但在提名前须征得上级院审查同意。

提名人选应本着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担任本级院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的同志中产生。

不是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应先按规定程序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再由同级党委任命为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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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ga l s、,st em A nd$oe i ot,/堡垒I』查塾金一一一一三呈!!!型!!箧叠翟罄薹笼要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邵江涛陈晓娣摘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

为达到设置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66)专职委员的初哀,保障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的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基层检察院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13-02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选任机制不舍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荦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殴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枪委会专l l}l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

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回再者,由于没有健全、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定位偏差,专委不‘‘专”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

在实践中,各地摹层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专职委员“不专职”的现象。

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紧张,办案任务重、压力大,专职委员往往未能专人专职,通常还兼任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比如兼任公诉科科长职务)。

有的基层院基于工作安排,虽然名义上配备了专职委员,但专职委员名不符实。

其并非主要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工作,而是被单位用于其他方面的工作上,比如直接受分管业务部门的副检察长领导,协助其抓队伍建设、管理业务工作等。

更有甚者,为服从地方党委的安排,有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长期被抽调到外单位工作,根本来能发挥“专职”的作用。

(三)职权行使不完整基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议案审查(包括实体及程序性审查)、提供业务指导及法理咨询、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对重点案件(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督查等方面:其享有的权利应包括案件听证权、决定表决权,案卷查阅权、议案提出权、沟通协调权及列常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权利等等。

目前大多数基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履行职责主要集中在日常检委会议案审查上,其他职责履行的较少。

专职委员自身大多也存在“重议案、轻议事”的工作思路。

有的单位则把专职委员的职责主要定格在检委会研究案件的会前案件审查工作上,导致专职委员忙于复杂的案件审查工作,以致忽略了其他重大检察业务事项。

虽然案件审查权是专职委员的核心权利.但单一的履职方式,势必会大大限制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功能的实现。

(四)议案表决权行使不充分2009年I O月,高检院新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按照专职委员第一发言的顺序发表意见”。

在议案表决上,专职委员的作用不是简单增加一票普通检察官对议案的表决权,而是在检委会决策的过程中用其专业所长引入法律和理论的咨询机制,为检委会决策最大限度地增加理性因素,防止和克服以往凭经验办事、靠领导“拍板”定案的积弊。

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基于种种因素不仅没有先行发表意见,反而仅充当“应声委员”的角色,其因害怕承担责任,发表意见时盲目同意大多数委员的观点:还有一些年龄较大的专职委员仅形式上参与议案,不发表个人观点。

这些现象均有悖专职委员须坚持决策、建议、意见科学性、客观性的工作原则。

(五)权利保障机制缺失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担负着保障枪委会议事议案质量,为检察长和检委会提供决策参谋的重要职责。

基于此,专职委员对全院各项检察业务开展的情况需“耳聪目明”,但实际上,目前许多基层院专职委员了解全院业务工作的渠道较为单一,知情校不畅,一般均是从检委会讨论的议案议事中了解,其享有的“列席权”、“沟通协调权”等权利一定程序上被弱化、被忽略,例如上级院的执法检查、地方党委政府的执法调研、同级审判机关审委会的列席、本单位业务科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研究等,专职委员经常未被邀请参加,使其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建议(一)规范选任机制,推行“任期制”,建立配套的考核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1.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基层检察机关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阐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特别要重点说明这一职位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检察业务实践的特殊要求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

2.引入竞争择优机制,规范选任制度。

基层院选拔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本着公开考试、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考试内容上应围绕基层检察院干龟委会的工作特点展开。

突出专业化标准和要求,同时要杜绝从解决待遇的角度出发考虑安排人选.行政职务要服从业务能力。

即使在检委会专职委员名额已满的情况F,也br以选拔部分经验丰富的检察员列席检委会会议,发表意见并作为决策参考。

3.打破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终身制”,实行(,下转第220页)作者简介:邵江涛。

t"ed市黄埔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晓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捡察院主诉检察官.213t.钓al Sys t em A nd So e i et y 凳!霪篓篓霪麓蓑翼夏霪鬟飘己口1口年9月(下)f,o幕I占轧会锄幽溢幽磁滋琵毯蠢越邈琵缓邈泷盛三!!!兰三!!!:!!!:!!=!::苎干警“智者尽其谋,勇翥尽其力”。

二是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

要提高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能力,从抓好四项长效机制建设入经常听取干警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提拔干部等重大问题上要手,弘扬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作风。

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增强透明度,对干警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听取并认真研究,对干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长效机制,通过警关心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做事。

只有这样,才会有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政讲评制度,使中令人信服的决策,才能赢得多数干警的认可,才能保证决策真正心组、各科室的理论学习、廉政讲评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在全院得以实施。

三是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作风。

对出现的如人员编干警中兴起政治业务学习的良好氛围: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经费困难等问题,要克服面子观点,实事求是地予以汇报,既科学的工作作风管理机制。

从制定各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流程和积极争取区委、市院的最大支持:又厉行节约、开源节流,把有限规范化要求、《办案质量考评标准》以及公诉出庭、窗口接待、自侦的经费用在刀刃上。

四是自觉保持健康文明的生活作风。

领导,讯(询)闯等环节用语规范和文明办案行为规范入手,进一步培育起着的就是引领和导向的作用。

领导的工作作风,干警看在眼检容严整、仪表端庄,用语文明、举止文雅的精神风貌。

再次,要里,敬佩在心里,然而,领导的生活作风也会极大地影响着周围干进一步建立强化外部监督的长效机制,深化检务公开机制。

通过警的生活态度。

为此,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必须要有更高坚持定期向人大、政协通报情况以及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会、健的标准和要求,那就是除了具有道德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其全群众举报信息反馈制度等形式,推行检务公开,让群众了解检独特的特性和功能,即政治性、导向性、激励性,每一位班子成员察机关及其职能,促进公正执法。

最后,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都要以生活正派、情趣健康为标准,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讲操守、监督长效机制。

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监督机重品行,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模范遵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一方面为全社会形成良好风气促使班子成员正确行使权力。

此外,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做表率:另一方面,也会产生一种无形的人格魅力,为全院干警起制度,特别是要执行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民到见贤思齐的作用。

主评议、诫勉谈话等制度,加大对各种违反制度、规定行为的查处四、提高领导基层检察院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能力力度。

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的合作风建设的养成不只是一朝一夕,而具有“以小见大、逐步养力和实效,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在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的作成、形成制度、贵在坚持”的特点。

为此,基层院领导班子必须要用。

(上接第213页)“任期制”。

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可与检察长任期相同,随检察长换届而换届,届时重新考察:或可结合工作需要直接规定专职委员每届任期为3-5年以避免专职委员的终身制。

4.建立配套的考核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根据专职委员的履职情况严格考核,可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不能胜任岗位的专职委员,应当及时调整: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改变个别专彤{委员怠于履职的问题,从而扭转“集体意见集体不负责”的不良局面。

(二)明确定位、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一是基层检察院虽然检察工作日趋繁重,但要保证枪委会专职委员的专人专职专责,以发挥其“专才”作用。

二是专职委员要不断JJ u强学习、切实提高自身能力。

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完备的情况下,专职委员不能有“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应化被动为主动,应当清楚认识到自己所担负职责的重要性,积极发挥自身地位“超脱性”的优势。

三是专职委员要恪尽职守,全面履行职责。

引‘对目前基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责行使不完整、不充分的现状,专职委员应以检委会工作为核心,全面履行好各项职责。

例如在议案审查和议案表决上,专职委员对每一个议案都要先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审查,再向检察长提出书面法律政策意见,在检委会开会讨论决定案件时.应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明确规定先行提出处理意见供与会者参考。

再如号职委员应积极行使沟通协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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