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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措施的法律规定。

下面是一个500字左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范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突发的、具有破坏性的事件,由于经济技术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加强生产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人员安全、设施安全和技术安全。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体系、任务分工、资源保障、应急措施等。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训。

对于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能力。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配备适当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保障应急处置的条件。

第八条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单位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措施给相关部门,并接受监督指导。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应加强生产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分析和事故经验总结,改进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度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

深度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
危险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
人员密集场所
宾馆
商场
……
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
三项制度
危险物品
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
前 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条例》明确了三项制度、一个机制和四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即: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等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同时,规定了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明确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附 则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19年4月1日 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_708号)-解读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_708号)-解读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第一条为条例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第二条为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的条款,也提出了应急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解读】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政府的第1项职责,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政府部门的第1项职责,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了政府的第2项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协助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详细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详细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形成统一指挥、分工协作、迅速反应、有效处置的体系。

(五)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响应能力。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章应急预案(一)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2.应急响应级别划定及相应的应急措施;3.信息报告、通信联络和协调处置的流程;4.应急资源调配和支援保障的措施;5.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和使用;6.伤员救护、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措施;7.现场安全防护和事故监测的措施;8.事件评估分析和事故调查的程序;9.相关人员培训和演练的计划。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并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

第三章应急响应(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等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应由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确保快速、有序地进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包括以下方面:1.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和安全控制;2.伤员的救护和送医救治;3.疏散转移和人员安置;4.相关资源和装备的调派;5.信息发布和社会疏导工作;6.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应进行事故评估和总结,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措施。

第四章应急演练(一)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和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目标是:防范事故、遏制事故、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减轻事故损失、提高追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风险共担、应急为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应急预防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维护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并有效落实。

第八条企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事故应急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遏制事故蔓延扩大,保护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救援工作,保护被困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组织事故监测和数据收集,及时掌握事故影响范围和扩散趋势。

第四章损失修复第十七条企业应当统计和核实事故损失,制定修复计划,恢复生产。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进行事故后评估,总结教训,改进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后心理疏导工作,关注人员身心健康。

第五章追责问责第二十条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事故应急过程中失职、渎职、不作为或不及时处置的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全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管理体系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应急组织、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部分。

第六条领导机构由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第七条应急组织包括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等,负责事故应急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应急预案是根据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编制的应急救援的操作指南,应将预案不定期更新、定期演练。

第九条应急设施包括应急指挥车辆、通信设备、救援装备等,应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救援队、大众救援队以及自愿者等,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并合理配置人员。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事故应急机构、人员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应急措施和应急指挥流程。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不同的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和规模进行分类,以便及时响应和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第四章应急救援第十四条应急救援工作应根据事故情况,分级、分段、分区进行,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救援行动,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特点,组织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应急演练第十七条各级应急机构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应急演练应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演练过程中要注意评估和总结经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五、应急物资与装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2.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设备、救援工具、灭火器材、医疗救护设备等。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国际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
3.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关方面在应急管理领域开展技术交流、人才培训、救援演练等活动,共同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十二、国际交流与合作
4.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际应急预案的对接和协调,提高跨境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工作。
四、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应急操作和自救互救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高事故救援能力,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3.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注重保护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叙言:为加强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避免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在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中遇到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生命安全和人身伤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为原则,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构建设、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物资的配备和预防救援能力的提高,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应急机制第五条国家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工作流程、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应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措施和应急物资清单,并向当地行政机关报告备案。

应急预案需要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个人在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即将向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包括预警、报告、调查、应对和善后处理等环节。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中确定各种应急措施,清晰地规定人员职责分工、物资储备和装备条件、应急处置措施等重要环节。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扩大后,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救援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对应急工作现场进行协调和指挥。

第四章应急物资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应当储备和配置有必要的应急物资,设立应急储备库,确保应急物资及时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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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X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
的朋友!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部门在应急救援中须履行哪些职责?6日,国务院
法制办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体
制中的职能进行细化。

根据意见稿,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主管人员
和责任人员将追究刑责。

意见稿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
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

这些应急措施具体有: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
实施交通管制;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
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事故信息等。

意见稿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
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
负责人等。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意见稿还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
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根据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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