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总则•组织与指挥•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响应与处置•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后期处置•奖励与责任追究•附则01总则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行业标准及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本细则不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02组织与指挥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设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下设应急工作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领导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制定方案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协调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及时响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响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信息共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有无,共享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应急响应原则03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供应。
物资储备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明确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和运输人员,确保应急物资及时到达目的地。
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中心与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畅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前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提高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举措。
为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细则。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1.应急预案编写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编制的机构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2.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编制应急预案应贯彻以下原则: * 安全第一,人民至上 * 预防为主,防范为先 * 救援及时,损失减少 * 科学合理,创新实效3.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 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范围 * 应急组织机构及指挥系统 * 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和装备 * 紧急处置措施和方法 * 短、中、长期的应急预案 * 缓解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4.应急预案编制周期应急预案编制周期为一年,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
二、应急预案的组织与配合1.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牵头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写、修订和执行。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参与应急预案编制和执行。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指挥要求,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2.应急预案的配合机制•应急部门要参与制定和修订各种应急预案,并按照上级应急机构或领导的指示,在突发事件中积极配合。
•应急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及时的实施应急救援任务,为保障应急事故处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资源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三、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1.应急预案的培训•按照编写的应急预案,开展针对各部门的应急知识培训。
•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知识,开展员工应急演练活动。
2.应急预案的演练•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将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并整改,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四、应急预案评估和更新1.评估应急预案应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特别是在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出台、企业重大变化和新设项目等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综合演练
结合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全面检验 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要求
演练应注重实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演练计划,确保参与人员了解演练目 的、程序和要求。
演练计划编制
计划制定
0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总则 • 组织与职责 • 应急预案编制 • 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 奖励与处罚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 理,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
人员疏散
迅速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0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网络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网络能够保持畅通 ,及时传递信息。
配备通信设备
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如对 讲机、移动电话等。
领导机构
负责制定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领导职责
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预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工作。
办事机构与职责
办事机构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 工作,包括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和 备案等。
VS
办事机构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四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施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减少事故扩大、减轻事故危害、加强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编制的一系列措施和工作程序的总和。
第二章现场应急处置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领导负责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指定统一的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应急资源保障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资源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资源有序调度、合理利用。
第九条单位应对本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清点和分类,建立应急资源库。
第十条应急资源库应定期检查更新,严禁过期物资和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应急演练和检验第十一条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场景和任务,实际模拟事故现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后,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消除漏洞和不足。
第五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案的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审批须通过程序进行,并记录相关的审批记录。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和管理应急预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细则,下面是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要求,要求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2. 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成要素,包括预案名称、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组织机构、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等内容。
3.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要求各单位建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明确编制的步骤和时间节点,并进行相应的评审和审批。
4. 强调了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要求各单位定期组织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 对应急预案的更新和维护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6. 对应急预案的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应急预案的随时查阅和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水
平,增强各单位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459(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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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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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66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审查,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所涉及的周边社区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