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进口食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冻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冻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冻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冻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冻品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冻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冻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冻品生产与加工第五条冻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生产、加工。
第六条冻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七条冻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加工,不得使用非法原料,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第八条冻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章冻品储存与运输第九条冻品储存、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储存、运输。
第十条冻品储存、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对冻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冻品储存、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储存、运输设施和条件,保证冻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下储存、运输。
第十二条冻品储存、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冻品保质期的管理,不得储存、运输超过保质期的冻品。
第四章冻品销售与餐饮服务第十三条冻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销售、餐饮服务。
第十四条冻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对冻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冻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餐饮服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冻品。
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口商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进口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记录,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出口商信息、进口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进口商应当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进口商应当承担进口食品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召回,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条进口商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进口商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储存、运输、销售等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口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便于追溯和召回。
第十三条进口商应当在进口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食用方法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食品信息。
第十四条进口商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进口商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冷冻食品保质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产业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其中冷冻食品作为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冷冻食品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由于其特殊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很容易受到污染和变质,因此,确保冷冻食品的保质期,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冷冻食品保质期法律规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冷冻食品保质期法律规定的现状1. 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冷冻食品保质期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冷冻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进口等环节的保质期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标签标识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的食品标签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营养标签、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
对于冷冻食品,标签上还应标明储存条件、适宜食用方式等信息。
3. 保质期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的保质期是指食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稳定、安全食用的期限。
对于冷冻食品,其保质期标准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在国家标准《冷冻食品储存和运输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予以明确。
4. 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冷冻食品保质期问题,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标明保质期等信息;(2)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储存、运输冷冻食品,确保其品质稳定;(3)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对过期冷冻食品进行销毁或者处理。
三、我国冷冻食品保质期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法律法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进口冷冻食品防控措施

进口冷冻食品防控措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进口冷冻食品在我国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冷冻食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进口冷冻食品防控措施。
一、审查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我国对进口冷冻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高度重视,进口商在运输冷冻食品前必须提供合格的证书和报告。
合格证书应详细说明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并需由进口商提供。
二、建立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为确保进口冷冻食品的安全,我国建立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这些法规涉及冷冻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并持续改进。
同时,政府部门加强对冷冻食品的监管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得以遵守。
三、严格检疫检验制度我国对进口冷冻食品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
进口食品必须在指定的口岸进行有关部门的检疫检验,包括对产品质量、卫生状况、包装标识等进行全面检查。
只有通过检验并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书,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四、加强原产地检验保证冷冻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对于原产地的检验至关重要。
我国与进口国家进行合作,派遣检验人员到原产地进行检查和抽样,确保产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只有合格的冷冻食品才能被允许进口。
五、加强冷链物流管理冷冻食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需要保持一定的低温,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我国加强对冷链物流的管理,监控运输车辆和仓储设施的温度,以保持冷冻食品的新鲜度和安全性。
同时,对于违规操作以及温度超标的情况,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警示其他经营者。
六、提高消费者知识和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意识是预防冷冻食品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选择安全的冷冻食品,增加对食品标签和相关证书的认知,以增加他们购买和食用冷冻食品时的警惕性。
总结而言,我国采取了多种防控措施来确保进口冷冻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严格检验要求、加强冷链物流管理以及对消费者的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努力,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进口冷冻食品的质量水平,促进健康与安全的消费观念。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 第二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第二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4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疫法》对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1 进口肉类产品的定义根据《检验检疫法》第三十条,进口肉类产品指的是通过口岸进口的肉类及其制品,包括生肉、冷冻肉、冷藏肉、加工肉制品等。
根据《检验检疫法》第四十七条,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预检查:进口肉类产品到达口岸前,进口单位应向中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预检查。
2.检验检疫:进口肉类产品到达口岸后,由中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包括对肉类产品的外观、质量、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3.抽样检验:根据检验检疫需要,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对肉类产品的化验、培养、鉴定等方面进行检测。
4.核查证书: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中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将核查证书发给进口单位。
根据《检验检疫法》第九十二条,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卫生部门制订的相关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动物卫生法》对进口肉类产品的动物卫生要求进行了规定。
2.1 进口肉类产品的动物卫生要求根据《动物卫生法》第十五条,进口肉类产品应符合以下动物卫生要求:1.肉类来源:进口肉类产品的来源应具备动物卫生可信性,无禽流感、口蹄疫等传染病的风险。
2.屠宰环境:进口肉类产品的屠宰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3.检疫证书:进口肉类产品应携带有效的检疫证书,证明其来自符合动物卫生要求的源头。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质量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检验检疫规定。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的生产和出口第五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出口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进口食品的出口商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进口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出口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装上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进口食品的运输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变质。
第三章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条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的包装、标签、规格、质量、数量等情况;(二)食品的安全卫生状况,包括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情况;(三)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四)其他需要检验检疫的内容。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进口商。
进口商应当根据检验检疫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第四章进口食品的销售和使用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销售进口食品。
第十三条进口食品的使用者应当按照食品的标签说明使用,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建立进口食品进货台账,记录进口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冷冻食品流通规章制度

冷冻食品流通规章制度
《冷冻食品流通规章制度》
冷冻食品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在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了保障冷冻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监管冷冻食品的流通。
这些规章制度包括了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旨在确保冷冻食品在整个流通过程中都能保持新鲜和安全。
首先,生产环节是保障冷冻食品质量的基础。
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才能生产符合要求的冷冻食品。
其次,冷冻食品的存储和运输也需要符合严格的规定。
冷链运输是保障冷冻食品新鲜度的关键,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冷链设备和管理团队,确保冷冻食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温度保持稳定。
此外,销售环节也是监管的重点。
商家必须保证冷冻食品的来源合法,标签上必须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对于进口冷冻食品,各国的监管部门也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进口冷冻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将被禁止流通。
另外,进口冷冻食品的质检、检疫和进口许可证等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冷冻食品流通规章制度对于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维护国际
食品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在这方面的合作也十分重要,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才能更好地监管冷冻食品的流通,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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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海关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5、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6、未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7、未将进口冷链食品放入“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的或未按照政府公告、通告处置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8、采购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9、采购未录入食品溯源平台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10、未设立专区、专柜和专门通道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11、生产经营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进口冷链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冷链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5、明知对方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