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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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以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和贸易便利化。

以下为其____字的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履职,加强科学技术支撑,加强标签检验监督能力建设,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公道。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等情况。

(二)规范明确。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规范、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三)完整齐全。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完整齐全,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四)易于识别。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使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大小、颜色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

第二章标签内容的规定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

(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和使用期限。

(三)生产者信息。

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来源。

(四)产品成分和营养成分。

标签上应当清晰标明产品的成分和营养成分,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

(五)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便于消费者正确保存和使用。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厂商名称或者厂商代号;(三)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四)产品保质期;(五)储存条件;(六)净含量;(七)配料表;(八)营养成分表;(九)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十)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国家标准编号。

第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同时可以使用其他语种文字。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具备较好的耐用性和易识性,不得易褪色、易模糊、易碎裂等。

第八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与食品本身保持一致,不得与食品产生混淆。

第二章标签设计与印刷第九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采用专业设计,符合食品包装法规和卫生要求。

标签应当清晰、完整、易读。

第十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应当突出产品名称、厂商名称(或代号)、营养成分表、配料表、产品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为可追溯标签,包括产品批次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具备合格的印刷工艺与卫生环境,确保标签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使用食品级别的材料,确保无毒无害。

第十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印刷应当严格按照标签样板进行,不得有歪曲、缺漏等情况。

第三章标签审核与检验第十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标签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三)标签防伪性能的检测;(四)标签材料的安全性和耐用性。

通用范文(正式版)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

通用范文(正式版)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1. 引言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检验,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保障消费者安全和国家利益。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检验对象进出口商品检验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情况:1.进口商品:所有进口到国内的商品,包括原材料、零部件及成品;2.出口商品:所有从国内出口的商品,包括原材料、零部件及成品。

3. 检验程序进出口商品检验应按照程序进行:1.提交申请:进出口商在进出口之前,应提前提交检验申请,并填写必要的申请表格;2.预约检验:检验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与进出口商预约检验时间和地点;3.现场检验:进出口商将商品提供给检验机构进行实际的检验;4.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将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并提供给进出口商;5.结果评定:进出口商根据检验报告确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6.整改复检:如商品不符合标准要求,进出口商需整改并重新申请检验。

4. 检验标准进出口商品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进行检验。

具体的检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方面:1.质量标准:对商品的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如外观、尺寸、重量等;2.安全标准:对商品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如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卫生标准:对食品、医药等商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卫生标准;4.环境标准:对环境污染物的含量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 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具备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拥有独立的实验室和检验设备;3.人员素质高,具备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4.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认证标准。

6. 检验费用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申请方负责支付。

检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内容:1.检验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2.检验设备的使用费用;3.检验材料和试剂的购置费用;4.检验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费用。

7.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2)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 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 的名称和地址。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 标示内容
(四)推荐标示内容 (1)批号 (2)食用方法 (3)2致、敏符物合质法律、法规、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含有麸质 、甲壳纲类动物、鱼类 、蛋类、 花生 、大豆 、 乳及乳制品 、坚果及其果仁类的;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 食品或其制品的,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 上 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 容; 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示内容。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 标示内容
(一)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1、食品名称 (1)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 (2)标2准、符中合已法规律定、的法,规选、用相其应中食品一安个全,标或准等的效规的定名。称 (3)使用新创名称等,应用同一字号标示专用名称 (4)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
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7718
2、符合法律、法规、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7718
• 术语与定义
4、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 的参考值。 5、营养声称 对食2品、营符合养法特律性、的法描规述、相和应声食明品安,全包标括准:的规定。 (1)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2)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 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二)产品标准
各类产品标准中有关标签的规定, 例如:酒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2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术语3.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在全球化的贸易环境中,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数量与种类日益增多。

食品标签作为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重要窗口,其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二、标签基本要求(一)真实性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完整性标签应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信息,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原产国或地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三)清晰易懂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和理解,不得使用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字体或图案。

(四)规范性标签的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的语言应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应符合法定要求。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一)报检进口商在办理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手续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等相关资料。

(二)检验依据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与标签相关的其他规定,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

(三)检验内容主要包括标签的格式、内容、标注方式等是否符合要求,标签中涉及的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等是否合规。

(四)检验结果判定经检验,标签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行,进口商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放行。

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一)企业责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其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相关要求。

(二)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促进进出口食品交流与合作,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境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负有生产者和经销商共同责任。

生产者应当依据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标签,经销商应当按规定要求核查标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资质,对食品标签的检验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标签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印制中文和外文标识,字迹清晰,标记醒目,不应有涂改、脱落、虚假等情况。

第六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进口前进行译文审核,确保中文和外文标识一致,译文准确。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或者编码等必要信息,以确保监管和追溯食品安全。

第八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净含量、供应商、原产地、生产企业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口岸进行验货,检验机构应对标签进行检验,确保标签信息真实、准确,净含量符合规定,标示符合要求。

第十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涉及中文、外文时,应当严格审核翻译准确性;标识储藏条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标识内容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按品种分类、逐一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准确、真实,如发现标签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不得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

第十二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应急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通情况。

第十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标签、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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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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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标签检验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

符合性检测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结合进行,不作单独抽样。

第八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第九条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三)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

第十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
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二条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第六条第(一)款3-5项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应记录标签检验情况,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利用信息化平台,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对检验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继续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存放,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
验。

第十八条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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