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易程序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正文省略,以下为示例部分)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一章管辖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享有管辖权:(一)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实际居住地;(二)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三)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不当得利所在地;(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消费者所在地或者被告实际经营地;(六)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居住地或者劳动争议发生地;(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八)行为人居住地行为的纠纷案件,行为人所在地;(九)其他与人们生活、社会经济联系紧密的诉讼。
第二节特别管辖第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特别管辖:(一)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有线电视广播案件、海域使用权纠纷案件、航线使用权纠纷案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二)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或者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为需要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分别按照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情况,由本、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选择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享有期间管辖权:(一)因取得许可证、执业证书侵害权益的纠纷案件;(二)因消费者使用安全、合格产品受到损害需要保护的纠纷案件。
第二章起诉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起诉的基本形式有诉状、口头诉讼和移送案件。
第二节诉状第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诉状告知被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诉讼标的和请求的表述;(二)事实与理由;(三)提供证据的证据材料;(四)诉讼费的缴纳情况;(五)起诉日期和所属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诉状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原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主要办事处地址;(二)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主要办事处地址;(三)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四)事实和理由;(五)证据和证据材料;(六)起诉日期。
民事诉诉法第14章 简易程序

❖ 原告肖红与被告孙建是高中同学,1998年底相互确定恋爱关 系,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孙建于 1999年12月底出走失踪,经寻找仍无下落。原告肖红于 2001年2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 主张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庭认为该案比较简单,遂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2001年6月20 日,人民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
赔偿纠纷
❖ 4、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 (六)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 1、《民事诉讼法》规定 ❖ (1)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
❖ 2、《简易程序规定》的规定 ❖ (1)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 (2)应当当庭宣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除外) ❖ ①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
❖ B.张某以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为依据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李某归还20000元
❖ C.县人民法院就李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经过审理做出判 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一审独任审判员应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 D.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一件案件过程中, 发现该案件的案情实际上非常简单
❖ 在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论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 B.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将法庭调查与辩论交叉进行 ❖ C.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 ❖ D.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
❖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年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年(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本章重点: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一个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
本书所阐述的简易程序取其狭义的概念,即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它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等,而且也不包括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化程序、特别程序等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而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
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
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再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仍然以双方对立辩论、对席审判为原则。
而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如确认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什么叫法院简易程序

什么叫法院简易程序在很多时候我们说法院简易程序就是说是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这两个是相通的意思,那么到底具体是什么意思呢?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介绍⼀下相关知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什么叫法院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的,是基层⼈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的⼀种独⽴的第⼀审诉讼程序。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不适⽤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公告送达的⽅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次公告就需要六⼗天,⽽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或者双⽅当事⼈⼈数众多的。
该类诉讼因涉及到⼈数众多的⼀⽅或者双⽅当事⼈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和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
应当适⽤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效调解协议违反⾃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度,不得再适⽤简易程序进⾏审理。
依法应当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和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诉讼案件,⽽适⽤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简易程序。
5、⼈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简易程序进⾏审理的。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公告送达的⽅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次公告就需要六⼗天,⽽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吗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吗民事诉讼⼀般情况下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审理的较快,可以在短时间内确定案件的结果,因此还是⽐较利于双⽅当事⼈的,可以节省诉讼的时间。
那么需要多久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案之⽇起3个⽉内审结。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普通程序的案件。
这是因为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不需要花费⼤量的⼈⼒、物⼒和财⼒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在以延长三个⽉。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案次⽇起计算。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延期的情形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准予延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民法院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案之⽇起3个⽉内审结,不得延长;如果3个⽉内不能审结,则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否则就视为超审限。
我们认为,这种关于简易程序审限的规定过于死板,与⼈民法院⼈、财、物紧张的状况不相适应,客观上影响了⼈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因此建议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限应准予延长,以满⾜审判实践的需要。
具体理由如下:近年来,许多基层法院都在⼴泛适⽤简易程序,特别是《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出台后,简易程序得到进⼀步的扩⼤适⽤。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已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法院民事成诉案件较多、审判⼒量不⾜、审判⼈员⼯作压⼒⼤、许多法院强调快审快结、简易程序⽐较灵活⽅便等。
实践中,由于实⾏流程管理,案件是否适⽤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般均由⽴案庭负责⽴案或排期的⼈员根据原告主张的请求标的、事实情节、法律关系等进⾏判断确定,⽽并不考虑也⽆从考虑被告辩称的事实、法律关系是否复杂、疑难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2017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1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下⾯是⼩编整理的司法解释全⽂,欢迎阅读! 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管辖 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数众多等具有重⼤影响的案件。
第⼆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个被告⼜不在同⼀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双⽅当事⼈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有法律,为了加快解决民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第二条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纠纷较为简单,争议金额较低;(二)争议事实相对明确,证据较为简单;(三)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请求法院快速审理。
第三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速裁、速决,公正、公平。
第四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适用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辖第六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一)合同纠纷;(二)借贷纠纷;(三)物权纠纷;(四)邻里纠纷;(五)损害赔偿纠纷;(六)其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七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进行判断。
第八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生效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人民法院。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并出庭参加庭审;有权辩论和申诉;有权申请恢复破产、再审等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讲述真实、准确的案情,提供完整、清晰的证据;尊重庭审秩序,听从法庭指导;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恶意诬告或者虚假陈述。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持文明礼貌,不得辱骂、威胁或者打击他人的名誉。
第四章庭审和调解第十三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通过书面审理或者庭审审理。
第十四条庭审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并适用简便的程序;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尽快审理。
第十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
第十六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慎、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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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易程
序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第二百六十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二百六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五)证据;
(六)询问当事人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九)送达和宣判笔录;
(十)执行情况;
(十一)诉讼费收据;
(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二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六十五条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百六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
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