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支付令在实务中的运用
支付令: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

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关于督促程序,我们目前收集到的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1992年7月13日法函<1992>98号发布)(以下简称“1992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以下简称“1993复函”)申请人债权人申请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8.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管辖1.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2.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一个申请3.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1)当事人不适格;(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支付令案件号

支付令案件号摘要:一、支付令案件的概念与作用1.支付令案件定义2.支付令案件的作用二、支付令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2.申请支付令的程序3.支付令的受理三、支付令案件的执行1.支付令的生效2.支付令的执行程序3.支付令的执行方式四、支付令案件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1.支付令案件的法律后果2.支付令案件的救济途径正文:支付令案件号是在民事诉讼中涉及支付令的一类案件。
支付令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用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支付令案件中,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法院责令债务人支付债务。
这类案件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诚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支付令案件的概念与作用支付令案件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的案件。
支付令案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保障债权人权益:支付令案件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快速、高效的追讨债务途径,有助于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
2.维护社会诚信:支付令案件有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提高社会诚信度。
二、支付令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债务金额确定、债权债务具有可执行性。
2.申请支付令的程序:债权人需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3.支付令的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出支付令。
三、支付令案件的执行1.支付令的生效:支付令自送达债务人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强制力。
2.支付令的执行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若无异议,则应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履行债务。
3.支付令的执行方式:支付令的执行方式包括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等。
四、支付令案件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1.支付令案件的法律后果:支付令案件的法律后果包括支付令的生效、债务的履行、违约责任等。
2.支付令案件的救济途径: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再审等方式进行救济。
劳动争议中支付令制度概述

公关探索理论版187劳动争议中支付令制度概述文/王田(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402260)摘要:本文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基础,对上述法律规范所规定支付令制度进行了基本介绍,对完善劳动争议中支付令制度提出了一定的见解。
关键词:劳动争议 支付令 完善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该单位的员工可以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下达付款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由于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而达成调解协议,而雇主单位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协议,则员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凭该调解协议申请签发支付令。
此时人民法院要依法签发支付令。
”以上法律规定,正式确立了劳动纠纷中的支付令制度。
一、两种支付令制度的联系与区别1.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支付令的适用条件是“雇主单位欠薪或劳动报酬不足额支付”,并且不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除劳动报酬外,支付令的适用范围还包括诸如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之类的具体事项。
但是必须就上述特定事项事前达成调解协议。
这是因为申请支付令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求给付的金钱数额必须确定,但是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往往不确定,加之债务人在提出支付令异议时不需要提出任何证据,而对于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金额,双方往往存在很大争议。
如果未达成协议就允许劳动者申请支付令,那么用人单位提出支付令异议的可能性就接近100%。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具体金额达成一致,将表明雇主单位对其与劳动者之间争议的认可。
该协议具有直接给付内容和一定的法律效力。
关于支付令的相关法规

关于支付令的相关法规关于支付令的相关法规一、《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快速有效追讨债务方法

快速有效追讨债务方法一、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根据此规定,债务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
但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二、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支付令(督促程序用)

支付令(督促程序用)××××人民法院支付令(××××)……民督……号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证据)。
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写明应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制定,供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用。
债权回收的方式之支付令

债权回收的方式之支付令支付令是一种常见的债权回收方式,它是由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执行手段。
在债权回收过程中,支付令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债权回收的方式之一的支付令展开探讨,包括支付令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要求以及实际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一、支付令的定义支付令是一种行政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针对应该履行支付义务而拒不支付的债务人,以制裁手段强制其支付的一种法律文书。
它是债权回收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以强制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支付令的适用条件1. 债权明确:债权人必须具备明确的债权要求,即对债务人有权利要求支付特定款项。
2. 债务履行期已到: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到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已经违约,债权人可以提出支付令申请。
3. 申请支付令: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债权证明、欠款合同等。
三、支付令的程序要求1. 提交申请: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提交所需证据和材料。
2. 确认证据:法院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确保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3. 传唤债务人:法院会传唤债务人,通知其出庭,对申请进行审理。
4. 制作支付令:如果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有支付义务,并且拒不支付或无法履行,法院将制作支付令,责令债务人支付欠款。
5. 强制执行:支付令生效后,法院可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四、支付令的实际应用和存在问题支付令作为一种债权回收方式,在实际应用中多次发挥了重要作用,迫使债务人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1. 强制执行困难:债务人可能拖延甚至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导致法院执行难度加大。
2. 强制执行成本高昂:一些债务人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支付,使得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3. 执行结果不确定性:有些债务人经济情况较为困难,即使通过支付令强制执行,也可能无法收回全部欠款。
支付令执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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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申请是整个流程的起始点。
1. 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需要确定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没有争议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之债,且债务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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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在实务中的运用
由于当前经济形势不佳,各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产生,许多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债权,但即使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借贷案件也要花费几个月的诉讼时间和承担较高的诉讼费用,最后即使胜诉了当事人还是感到累觉不爱。
这个时候,支付令的作用就大大的凸显出来。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七章,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
它没有普通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的要求,也不必经过开庭过程中的举证、调查、辩论、调解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支付令有两大天然的优势:(1)支付令的程序时间非常短,相比起普通诉讼程序的六个月、简易程序的三个月,督促程序的审限只有30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从法律规定上看,督促程序的债权实现期限远远小于诉讼程序的债权实现期限。
(2)支付令的申请费用仅仅是财产案件受理费用的1/3,即使支付令失效转入了诉讼程序仍可抵扣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条第(三)项: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
条: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以及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另外,支付令作为主张债权的一种方式,还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即便支付令失效,也不妨碍诉讼时效的中断,亦不影响诉权的行使,维权成本不会因此加重。
支付令的这些优势使其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中有巨大的适用空间,不仅有利于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减少讼争、避免讼累,并且省时、省力,还降低了法院的审案成本,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但在实务中,支付令却一直没有受到重视。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
一、当下人们对支付令普遍缺乏了解,甚至未听说过。
笔者之前处理一起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时选择了支付令的方式,当到某西部省会城市一个区法院立案时,立案庭庭长用怀疑的眼光看着我,并告诉我这个东西并没有什么用,早晚还是要回到诉讼的程序上。
在支付令发出后,我发现这竟然是该区法院当年发出的第一个支付令。
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法院也不乏个别法官由于理论知识更新较慢,重实体、轻程序,固守传统的诉讼审判模式,对督促程序解决纠纷的能力缺少关注。
法官如此那么绝大部分的当事人甚至可能连督促程序为何物都不知道,在发生纠纷时,只知道依程序起诉,而不知道可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二、当事人对支付令的效力存疑。
事实上,支付令生效后拥有和判决一样的效力。
在实践中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在15日内既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和判决书一样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担心对方提出异议。
在旧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方当事人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便会失效,这导致了在实务中支付令的使用成功率很低,给大家留下了支付令“没有作用”的消极印象。
但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法院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加大了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查力度,并且完善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的衔接。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该规定对债务人提异议的内容和形式作出了限制,即内容上只能是对债务本身存在与否的异议。
形式上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
该规定极大地增加了支付令的使用成功率。
支付令在实务中几种具体应用情形:
(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同一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案件中。
例如P2P、平台登记融资这种形式产生的借贷纠纷,债权人很多时候都是在和时间赛跑,不仅要跑在其他债权人的前头,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只有先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才能对债务人的剩余财产分一杯羹。
债权人还要跑在公安机关的前头,因为在P2P、平台登记融资这些形式的借贷中债务人和平台方普遍存在违规行为,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就进入到了刑事程序,就不能再以民事诉讼的程序来处理,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的时间将被大大拉长,甚至可能因为参与非法集资而不能实现所有的债权利益。
在这些情形中支付令耗时少的优势就显现出来了,在此类案件中债务人多是因为当前经济不景气导致商业失败,一时没有足够现金偿还债务,债权债务关系都非常明确,债务人也不敢抵赖,这个时候采
用支付令尽早进入执行程序就掌握了主动权,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另外,在支付令的申请中被申请人可以是负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因为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与连带保证责任人一并承担债务或单独要求债权人或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人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是相等的。
因此,可以将连带责任保证人理解为支付令规定的债务人,对其提出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也支持了这种做法,具体案例有“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4)米民督字第00016号”、“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2014)郴北督字第48号”,这两个案例中,为主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被列为被申请人,而两个法院也未对主体适格问题提出否定观点,并且发出了支付令。
(2)在物业管理费的催收诉讼中。
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一直是物业管理企业最头痛的问题。
以往,物业公司通常通过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