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
(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发布:2015-05-29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7-01发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律修订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号:川安监〔2010〕205号发布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7-21实施日期:2010-09-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岗位”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章考试原则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考试采取基础理论与能力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用理论和综合能力测试,特种作业人员采用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三项岗位”人员的复训和复审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三项岗位”人员的基础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测试采取案例分析和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现场实作或模拟的方式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测试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题均由计算机从试题库中自动生成。
第七条基础理论考试和综合能力测试在各考试点进行,不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到就近考试点联系考试。
特殊情况经发证机关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在培训机构或发证机关认定的考试基地进行。
第八条“三项岗位”人员的基础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试题由计算机从试题库中自动生成。
试题分为必知必会和应知应会两部分,题型为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三类,比例原则上按4:4:2。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200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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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以下简称《新考规》),确定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条件,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相关工作,经省局2020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机关及项目层级划分省局发证项目:电站锅炉司炉(G2)、氧舱维护保养(R3)、客运索道修理(S1)、客运索道司机(S2)、大型游乐设施修理(Y1)、大型游乐设施操作(Y2)、安全阀校验(F)。
市(州)发证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工业锅炉司炉(G1)、锅炉水处理(G3)、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气瓶充装(P)、电梯修理(T)、起重机指挥(Q1)、起重机司机(Q2)、叉车司机(N1)、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N2)、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对市(州)发证项目,各市(州)局可结合实际依法确定本市(州)级、县(市、区)级负责的发证项目,并报省局同意后实施。
在省局没有形成全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前,各发证机关可以继续沿用原总局、省局及市(州)局指定的考试机构对本级发证项目委托考试。
对本次省局下放的电梯修理(T)作业项目,省局指定的原考试机构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
二、关于考试机构备选库(一)考试机构申请各申请机构对符合《四川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的考试项目,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相应发证项目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省外及本省省级登记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也可向省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有17类,第一类就是电工作业。
所有从事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违者将依照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参见附件2)。
因此,操作证的获取对于从业人员具有法律强制性。
也就是说,没有“电工操作证”的操作人员,不管其专业背景如何,电工理论实践水平多高,其上岗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电工作业从业人员可广泛涉及家电、汽车电子、系统综合布线设计、核电、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控系统、电机、工业建筑、物业管理、电子元件、输变电、新能源等几乎所有与低压电工作业相关的行业。
本次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操作证。
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全国范围有效,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
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证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是与工资福利挂钩的。
对毕业生的就业起着敲门砖的作用。
效力类似机动车驾驶证,凭此证可在相关行业直接合法上岗,拓宽了就业门路。
附件2:电工职业等级证书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项制度。
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能力水平职业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8•【文号】安监管人字[2002]88号•【施行日期】2002.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3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为满足不同培训对象的需要,全国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各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范围如下: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国家局和省局安全生产监察员,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省(区、市)所辖地、市和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较少的特种作业人员,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培训。
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二、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申报办法和组织认定工作仍按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3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