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违法广告案例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违法广告案例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98.7%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广告法法律素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广告市场中,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广告法法律素养案例,对《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二、案例一:虚假宣传案案例简介:某知名品牌宣称其产品具有“减肥、美容、保健”等多重功效,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经调查发现,该产品根本不具备上述功效,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分析: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该品牌广告明显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
”该品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不正当竞争案案例简介:某知名品牌在广告中恶意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声称其产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优于竞争对手。
经调查,该品牌的产品质量、性能并未明显优于竞争对手。
案例分析: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该品牌广告存在恶意贬低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
”该品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广告代言违规案案例简介:某知名明星为某保健产品代言,声称该产品具有“包治百病”的功效。
经调查,该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根本不具备上述功效,且其代言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案例分析: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对其代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明星的代言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对其代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
使用最高级广告语处罚案例

使用最高级广告语处罚案例
使用最高级广告语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因为它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以下是一个使用最高级广告语的处罚案例:
案例概述:某公司为了推销其产品,在广告中使用了“最优秀”、“最佳”等最高级广告语。
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公司在规定时
间内停止使用最高级广告语,并对广告进行修改。
案例分析: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使用了最高级广告语,误导了消费者,对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总结:使用最高级广告语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使用虚假宣传和最高级广告语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

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1.蹭“客机失事”热点发布代驾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蹭热点,借“3·21东航客机失事”事件,在微信客户群发布了代驾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2.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形象,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大家好,我是冰墩墩的远方兄弟——看牙牙,最近我兄弟忒忙,热度忒高,看牙这件小事,请直接找我”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3万元。
3.擅自使用“冰墩墩”图案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教你用代码敲一个冰墩墩”以及“扫码添加领取冰墩墩代码”等内容,并且出现与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图案,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4.“带学位公寓”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发布了含有“南中环最后一栋带学位公寓”“龙城楼市第一品牌”“唯一两年业绩领跑”“山西首个大师作品”“城市资源最密集区域”等绝对化用语的房地产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万元。
5.“签约即上青年路小学”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了“距山大附中(晋源校区)地块约1.6公里,骑行约5min即达”“签约即上青年路小学”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承诺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有关规定。
广告法十六条 典型案例

广告法十六条典型案例《广告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文件。
其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二)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有害社会公德的内容;(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四)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五)与经营活动中的产品或者服务无关的内容;(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或者方式。
”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广告法》第十六条中所规定的违法情形进行阐述,为读者提供具体例子以加深对这一法条的理解。
一、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案例一:某品牌的保健品广告宣传中声称其产品可以完全治愈某种顽固疾病,让病人迅速康复。
该产品的功效并未得到科学证明,也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这种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害社会公德的内容案例二:某游戏广告通过宣传某款游戏可以使玩家感受到暴力和血腥的快感,并刺激玩家攻击他人。
这种广告宣传内容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有害社会公德,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案例三:某广告为了吸引眼球,采用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随意喷涂广告内容的方式,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共资源浪费。
这种广告的方式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案例四:某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形象或者名义进行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或服务得到国家领导人的支持和推荐,从而产生购买欲望。
这种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与经营活动中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案例五:某汽车广告在宣传中大篇幅介绍了关于环保和慈善公益活动等内容,但与汽车本身的性能、售后服务等相关性很低。
行政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行政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一:乱贴小广告的“城市牛皮癣”咱就说老张吧,他开了个小饭馆,生意嘛,不温不火的。
老张呢,就想了个自认为的“妙招”。
他印了一大堆小广告,上面写着“老张饭馆,美味实惠,地址在某某街某某号,电话138xxxxxxxx”,然后趁着月黑风高,带着儿子就出去了。
父子俩啊,就跟做贼似的,在大街小巷的电线杆子上、小区的楼道墙上、甚至一些公交站牌上就开始贴。
这一下可就惹了麻烦喽。
第二天,城管的工作人员就找上门了。
为啥呢?这乱贴小广告可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
你想啊,这小广告贴得到处都是,就像城市的牛皮癣一样,多影响市容市貌啊。
而且有些小广告可能还会骗人,这对市民的生活也有不良影响。
老张被城管部门罚了款,还得自己把贴出去的小广告清理干净。
他儿子也被好好教育了一顿,老张那叫一个后悔啊,早知道就不整这一出了。
案例二:无照驾驶摩托车的“追风少年”有个小伙子叫小李,特别喜欢摩托车,觉得骑摩托车又酷又帅,风在耳边呼啸的感觉简直棒极了。
但是呢,他没有去考摩托车驾驶证。
有一天,他骑着自己刚买的二手摩托车就上街了。
那摩托车的发动机轰隆隆响着,他戴着个墨镜,感觉自己就像电影里的主角。
可没威风多久呢,交警就把他拦下了。
交警同志问他要驾驶证,他支支吾吾半天拿不出来。
这无照驾驶摩托车可是很危险的行政违法行为啊。
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取得驾驶证,就不知道交通规则,在路上横冲直撞的,很容易出交通事故。
小李被交警依法扣留了摩托车,还得去交罚款,而且得重新去考驾驶证才能合法上路骑车。
小李这下明白了,耍酷之前得先遵守法律,不然吃亏的可是自己。
案例三:违规摆摊的“水果大叔”小区门口有个卖水果的大叔,他的水果倒是新鲜又便宜。
可是呢,他摆摊的地方可不对劲儿。
他把自己的水果摊就摆在了人行道正中间,来来往往的行人只能绕道走。
而且周围被他扔得满是水果皮和烂叶子,脏兮兮的。
有居民就向城管反映了这个情况。
城管来了之后,跟大叔说他这是违规摆摊。
人行道是给行人走路的,不是用来摆摊的,而且他这样还破坏了环境卫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例子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例子
在中国大陆,广告行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严格监管。
这项法律旨在
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广告宣传内容,确保广告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违反广告法的例子,这些例子意味着广告商或营销者没有遵守规定,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或误解。
下面是一个关于违反广告法的例子:
例子:虚假宣传医疗保健产品
某公司在广告中宣传一款医疗保健产品,声称该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功效。
然而,实际上该产品并未经过相关医学机构的认可,并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其疗效。
这样的虚假宣传可能会使消费者误以为使用该产品可以治愈或缓解其疾病,从而导致他们延误真正有效的治疗方法或浪费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宣传必须依据事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
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该法律还规定了广告商和营销者应遵守的其他规定,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当消费者发现了违反广告法的广告时,他们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举报。
这些机
构会对举报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处罚违法广告。
此外,消费者在受到广告欺诈或虚假宣传的伤害时,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例子包括虚假宣传医疗保健产品等。
消费者在面对这样的广告时要保持警惕,对广告宣传进行审慎判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继续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严惩违法行为,确保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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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广告案例【篇一:违规广告案例】3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出2015年第1号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对2014年由本市工商部门查处的12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其中,佳洁士被罚603万元,泰笛洗涤被罚47.5万元。
2014年9月25日一段“2名美女当众脱衣”的视频在网上疯传,事后上海地铁官方微博强烈谴责该事件,称其“挑衅道德底线,妨碍公共秩序”。
一名模特经纪人证实,该视频系泰笛洗涤公司为宣传其品牌所拍,视频中出现的所有人都是群众演员。
据上海市工商局介绍,2014年,上海全市主要媒体广告监测违法率已降至0.27%,特别是医药保健、食用营养、美容化妆、教育培训、房产销售、艺术收藏等重点整治领域的广告平均违法率已由上年的0.97%下降至0.65%,违法数比上年减少了25%。
同时,上海工商部门继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惩戒力度,保持执法高压威慑,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2716件(其中虚假广告案件1906件),处罚没款7477万元,执法惩戒力度大幅加强。
12件典型虚假广告案例:1.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日用品广告)在电视上以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为代言人,宣称“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画面中突出显示的代言人使用牙膏后的美白效果,系通过电脑修图软件后期过度处理产生,并非广告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603万元。
2.泰笛洗涤(洗衣收送服务广告)在公众网站上传发布视频,内容为两名年轻女性在运营中的上海地铁2号线上当众半裸更衣,其中配合更衣递送衣物出现“泰笛洗涤”服务名称。
该行为违反《广告法》,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47.5万元。
3.健怡牌pm2.5专业防护口罩(卫生用品广告)在产品外包装上宣称“微滤技术升级版,有效阻隔空气中pm2.5颗粒,过滤率达99%以上,有效阻隔空气中病毒,病毒过滤率达到99.9%”,而实际检验的结果均未达到广告宣称的过滤率,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0万元。
4.尔业投资(投资理财服务广告)在自制印刷品上宣称“家住徐汇区的杨女士夫妇……投入50万元购买了投储宝(年化利率12%)”;“合作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广发银行”等。
经查,当事人并无金融资质,宣称的案例和合作伙伴为杜撰,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10万元罚款。
5.宁翼贵金属(投资理财服务广告)在广播上宣称带来“4个涨停板”、“6个涨停板”,“行情不但大,而且是机会确定、时间确定”,无事实依据地片面夸大贵金属投资的收益,掩盖投资风险,误导盲目投资,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3840元。
6.上海西郊骨科医院(医疗服务广告)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链接网站广告,其中宣称“上海西郊骨科医院成立于1956年,是一所集临床、教学、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为一体的现代化医院,是上海市首批指定医保定点医院,地处上海商业圈”。
其内容虚假,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3万元。
7.学尔森教育(教育培训广告)在互联网站上宣称“全国最大最专业的职业教育培训院校”,“全国学生68367名获取中专、大专、本科文凭,学尔森学生量全国领先”,“学历教育报名无限制”,“通过率全国第一,332370名学尔森全国学员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在中国,每10000名建造师有6109名出自学尔森学院”。
内容均为杜撰,无事实依据,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4.5万元。
8.2013年度上海优秀教育培训品牌评选活动荣誉公示(教育培训广告)在报纸上自行组织发布“2013年度上海优秀教育培训品牌评选活动荣誉公示”广告,冒用他人名义虚称“eic启德教育启德留学”具有留学中介,“els国际教育服务”、“kumon公文式教育”、“华图教育”、“大嘴外教”、“明晓教育”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等内容,构成虚假,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没款4.5万元。
9.虹桥宝龙城(房地产广告)10.洋城企业登记代理(企业登记代理服务广告)在手机短信上虚称“自14年5月起,嘉定工商局全面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即日起请携带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可到市区受理点……”。
其内容涉及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2万元。
11.五粮液春夏秋冬酒(酒类广告)在电视“名酒访”广告中宣称“单箱价格变成了1608……仅限本档直播”,“欢迎回到我们的直播现场……刚刚导播告诉我们……”等内容。
现场直播的场景为虚构,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5万元。
【篇二:违规广告案例】广告案例日期:2016-05-12 / 人气:原文摘自国家工商总局网、新浪网、上海市工商局防晒霜宣传越晒越白靠谱吗?标价29800元的沉香手串用料真的是沉香吗?上海市工商局于2015年的最后一天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公告,曝光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曝光的案例是2015年上海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其中不乏新《广告法》所禁止的广告内容。
违法广告涉及媒介覆盖电视、报刊、户外、店堂、网络等,还有以学生文具为载体发布的违法广告;既涉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化妆品、食品、家居、家电等商品广告,又涉及医疗、教育培训、投资理财和招商等服务广告。
在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上海悉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用学生文具发布商业广告案,是上海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首例违反新《广告法》第39条规定在小学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的广告案件,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据了解,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施行以来,上海市广告市场秩序总体稳定可控,9月至11月主要媒体广告的平均监测违法率为0.34%,继续控制在0.4%以下的低位。
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惩戒力度,新法施行以来已立案600多起。
2015年,上海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983起,罚没款5557万元。
在公布典型违法案例的同时,上海市工商局呼吁广大企业自觉守法,并提醒市民加强防范,自觉抵制和举报各类虚假违法广告。
广告名称:蓝夕投资发布主体:上海蓝夕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11月,当事人利用自设网站宣传全球最佳暴利投资品种,原油投资等内容,广告中使用最佳用语形容其投资产品,违反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20万元。
广告名称:悉腾文化发布主体:上海悉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9月,当事人在上海市某小学派发印有悉腾文化中心字样及相关课外辅导课程等广告内容的文具垫板1000个(案值658元),此举违反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658元。
广告名称:五行开运中国五大投资手串发布主体:中元智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3月至4月,当事人为销售木质手串投放电视广告,宣称5种手串为各类红木材质,其中一串为沉香材质,广告中含有中国权威发行,都是卖29800元的价格等内容。
经查,手串检验报告显示仅有花梨木和紫檀木两款为红木类,其余3款为普通木材,且均不含沉香材质;当事人仅通过广告直销形式销售,并无所谓权威发行,也未曾以29800元价格销售(广告销售价格仅为168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9.9万元。
广告名称:茅乡牌贵宾用酒发布主体:中元智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6月起,当事人投放电视广告销售贵州茅台(255.960, -0.91, -0.35%)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茅乡牌贵宾用酒,广告突出宣传茅台集团改革,让消费者买得起名酒茅台集团及其贵宾用酒等内容,但未明示茅乡牌贵宾用酒;广告画面多次出现茅台商标,虽然也出现茅乡商标,但字体小,很难看清。
该广告对产品特征的表述不清楚、不明白,导致消费者误解和投诉,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5.04万元。
广告名称:华美医院发布主体: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15年2月起,当事人利用其官网的二级页面和另一域名未经备案的网站,发布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唯一指定单位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特需门诊第九人民医院咨询挂号中心,特需门诊021-******** 等内容,以及圆形红字的第九人民医院院标,并设置九院等关键词对相关网页进行百度推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许可,系冒用他人名义的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20万元。
广告名称:科勒橱柜发布主体:上海精科建材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9月,当事人为销售科勒橱柜,委托发布户外广告。
广告画面包含整体橱柜示意图,以及抗油表面,只留乐趣,不留油腻的广告语。
经查,该橱柜产品仅在整体橱柜的不锈钢灶台背景墙上使用了抗油涂层,橱柜其余部分不含抗油涂层。
广告内容违反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82万元。
广告名称:韩束晒美白发布主体: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2015年3月至4月,当事人投放电视广告推销其化妆品晒美白,广告宣称(使用其产品)越晒越白,越晒越润。
经医学专家证实,皮肤越晒越白的宣传违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学常识,当事人亦承认其产品无法使皮肤越晒越白。
广告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10万元。
广告名称:国美在线发布主体: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4年9月至今年3月,当事人自营销售某品牌空气净化器,在网页上展示产品的性能数据、检测报告截图和产品评价栏目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对原始检测报告中的几项数据进行篡改,以此提升产品性能指标,截图数据与真实测试数据不符;当事人还与供货商联合,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产生虚假销售数据和买家好评。
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6万元。
广告名称:巨商智能科技发布主体: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5年7月起,当事人印制宣传册并在杂志上投放广告,宣称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先后引进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作为曾经在保健品领域叱咤风云的巨人国际,选择在这一时机高调进入净水行业,具有划时代的领先意义等内容。
经查,所谓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当事人股东之一于2015年4月托人代办在香港注册的企业,没有经营场所和固定资产,从未生产过任何产品;当事人的净水服务相关设备系从其他渠道购买,企业自成立以来未生产过任何产品,也未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
上述广告内容违反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6.35万元。
广告名称:莜爱网络科技发布主体:上海莜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9月,当事人在其销售场所所做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宣传广告,其中含有创新与服务品质no.1 华尔街日报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等内容。
经查,上述广告内容中,创新与服务品质no.1 应有适用范围亚洲和有效期限 2009年,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应有有效期限 2014年第二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