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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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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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实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福音,因为在过去政府的工作信息不对群众公开,导致群众不能够更好的提出自己的需求,也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无尽的政府信息公开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虽然申请信息公开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是有很多人会寻找法律的漏洞,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实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福音,因为在过去政府的工作信息不对群众公开,导致群众不能够更好的提出自己的需求,也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无尽的政府信息公开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虽然申请信息公开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是有很多人会寻找法律的漏洞,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一、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激增,以成都市某区法院为例,2012年,该法院第一次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当年度合计受理二件该类案件;到了2013年增长率了50%,即增加为三件;2014年,该类案件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仅仅是上半年就增加了约八倍,案件数量达到了二十八件(1)。

在以上案例中,有不少属于诉讼人多次反复提起的,要求处理他们与述称的诉讼要求根本没有任何联系的信息公开申请与诉讼,该类问题实质上是对十分有限的司法与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

在今年的“两会”中,就有代表指出“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制滥诉的规定,人民法院面对滥诉尚无有效处置依据和办法,滥诉当事人也无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2)”由具体状况来分析,信息公开案例中的滥用诉权通常可以概括为下面几种:▲(一)对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有异议而不断重复申请信息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涉征地拆迁占了不小的比例,以上文所述的成都市某区法院为例,从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其合计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总数为三十三件,其中要求公开有关土地征收类政府信息的案件占比为75.76%,即二十五件(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

[打印] [返回]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信息公开审查要点

信息公开审查要点

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审查要点一、答复期限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注意问题:1、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期限答复,避免超期答复。

某些行政机关并未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甚至在文件流转过程中,将申请文件丢失,忘记做答复。

2、延期通知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告知申请人,超出15个工作日答复而不做延期,即视为逾期答复。

二、补充告知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第一条: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问题:1、申请不明确,未要求补正。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申请内容的表述有歧义,而未要求申请人加以明确,仅以自己的理解进行答复,导致最终答复有误;2、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然要求补正。

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很明确的申请要求补正,影响了申请人的权益,使补正通知书成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补正告知通知书是否可诉。

原则上,如补充告知后,又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补充告知书为过程性行为,不可诉;如补充告知后,未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则补充告知作为最终产生实际效力的行政行为,可诉。

4、补正告知书应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

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

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而正确界定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有助于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信息业也不宜公开。

在立法设定、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依法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任意扩大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免予公开;范围界定;公众知情权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251-03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实施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了,条例实施后,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人数不断增多,各地法院也受理了大量的信息公开诉讼,相关争议多围绕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问题,也就是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是否成立。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拟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分析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如何界定,并从这一角度探讨在中国如何建立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一般原则的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世界通行的一般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称为“推定公开”原则。

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除了九项法定免予公开的内容,联邦记录一律向任何人公开[1] 。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规定“推定公开”的原则,条例总则部分第1条规定了“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这可以理解为此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发挥信息公开的积极作用,而不是限制政府信息公开。

总则部分还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条例第6条强调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 A.某市保密局制定的保密规定B.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存的某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时向其递交的材料C.某公安局对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D.某生态环境局干部小吴在办公室计算机中存储的参加研究生考试笔记正确答案: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D因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无关,故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约束。

知识模块: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2.下列哪一事项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A.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B.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方面的政府信息C.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政府信息D.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正确答案:C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21条的规定,C项所涉及事项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知识模块: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3.下列哪一事项不属于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 )A.申请人的联系方式B.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D.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正确答案: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信息公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3、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隐私,顾名思义,是不希望别人知道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隐私,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泄露别人的隐私应该受到的惩罚的种类。

信息公开,是针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而言的,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到的是政府部门就相关信息的公开。

小编整理了以下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

▲一、隐私▲(一)隐私的定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二)相关法律对隐私的保护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

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是宪法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86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86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86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864 单项选择题第1题: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2题: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

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高检规则》第384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故选D。

第3题:下列哪一情形经过行政复议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A.李某对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的土地裁决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勘定文件作出了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B.林某认为赵某拥有山林权证的山场应当归自己所有,镇政府依林某提供的证据,依法撤销了赵某的山林权证,并向林某发放了山林权证,赵某不服C.黄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黄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D.市国税局认定胡某逃税,对其作出处罚3万元,胡某不服处罚决定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A项,复议终局。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复议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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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第五条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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