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022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2022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22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二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22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全)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全)展开全文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一)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二)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当月不包括一次性奖金的工资薪金的高低,分成两种计算方法。
(1)若当月除了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3500元,则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各自计税后加总。
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时,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不再扣除费用。
(2)若当月除了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将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合并计税。
按合并后减除3500元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然后按合并后减除3500元的余额,根据上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
例:中国公民王先生2012年12月取得当月工薪收入4600元,同时取得当年的年终奖金28800元。
计算当月份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当月工资应纳税额=(4600-3500)×3%=33(元)28800÷12=24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2008财税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65号【发文日期】2008.06.03【税种】个人所得税【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15个财税要点2023报税政策税收优惠等

个体工商户的15个财税要点2023报税政策税收优惠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财税特征:一、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三、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四、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五、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六、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一、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1. 工资、薪金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 劳务酬劳所得5. 稿酬所得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 财产租赁所得9. 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二、计征方法1. 工资薪金所得(1)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的,应按照各项所得分别减去相应费用后,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运算步骤:①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免税所得(如个人承担的差不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②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③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运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王某2008年5月取得工资收入102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差不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10200-1000-2000=72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7200×20%-375=1065 (元)2. 全年一次性奖金(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年终奖,也包括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方法的单位依照考核情形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运算步骤①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运算纳税;②确定适用税率:奖金除以12后确认税率;③税额的运算: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㈩④假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2000应纳税额=(奖金-月工资与2000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奖金的征收治理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承诺采纳一次。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扣除项目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扣除项目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个人获得的各类收入进行计税,纳税人需要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自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税率扣除项目和计算公式两部分。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包括税率的递进扣除方式和计算公式的具体应用。
一、税率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税率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
具体来说,个人所得税税率扣除项目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特定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中,收入总额是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收入的总和。
减除费用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的生活津贴、住房津贴等,以及个人因特殊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赡养费用等。
专项扣除是指依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个人可以根据特定情况进行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特定扣除是指专门针对某些行业或职业的个人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的成本、开支等。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附加扣除的项目,如赡养老人、赡养残疾人等。
二、计算公式根据税率扣除项目的结果,在中国个人所得税计算中应用了递进税率制度,税率按照收入递增的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不同的税率档次,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不同的。
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了7个档次的递进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以年收入为例,收入在不同区间时使用不同的税率,并且每个档次都有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国家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查询。
三、税率扣除项目与计算公式实际应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应用需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办税指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7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
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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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与减除费用标准 起征点:低于起征点时,免征 超过起征点时,全额征收 减除费用标准: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不征 超过减除费用标准时,超过部分征收税款 (跳至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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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概 述 征税对象 纳税人 税 率 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减免税优惠 申报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 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是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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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对比:
• 想当年——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的意义 •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以何标准划分? • 何为居民纳税人?何为非居民纳税人?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30 35 45
1005
2755 5505
30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13
第三节
征税对象
见P92——93,完成下列任务:
• 自学十类所得,找出难于理解的项 目,并对已理解的项目找出对应的 实例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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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5、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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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而不问货币资金是否在本期收到或付出。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扣除项目及标准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