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五章讲义
财经法规讲义

财经法规讲义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要紧包含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与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它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根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公布或者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制定根据是《会计法》。
关键字眼为: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要紧包含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重点区分什么是部门规章、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关键字眼:会计规章-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与具体会计核算有关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2、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会计准则制度及有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最基本的工作二、会计市场管理1、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含会计市场的准入、运行与退出管理2、对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与人员是否持续符合有关的资格与条件也是会计市场管理的范畴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1、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2、财政部与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四、会计监督检查•1、会计监督检查也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
•2、我国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包含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要紧是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要紧是确保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发挥审计鉴证作用。
《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五章讲义

《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五章讲义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节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1995年1⽉1⽇起施⾏。
是我国第⼀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22⽇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国家预算(⼀)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的政府年度财政收⽀计划,是国家进⾏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段。
(⼆)国家预算的作⽤1.财⼒保证作⽤;2.调节制约作⽤;3.反映监督作⽤。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级政府⼀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称为地⽅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向中央上解的收⼊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或者补助地⽅的数额。
2.地⽅预算地⽅预算是各省、⾃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预算是⼀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各级⼈民代表⼤会的职权各级⼈民代表⼤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常委会,因⽽其职权中还包括由⼈⼤常委会⾏使的监督权等。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编制、执⾏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安排预算⽀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财经法规讲义笔记五章全

2011财经法规讲义笔记(第一章)前言一、教材及考情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研究编审组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30%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5%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新增税收5税)20%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新增)15%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10%二、考试题型1.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0题,每小题0.5分,共25分。
2.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40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3.判断题——本类题共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4.不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三、考法与教法:1.无纸化考试形式―――全面考核,重点突出,强化理解;―――讲解历年考题,指明重要考点2.源于教材―――-以教材为核心,归纳总结,答案以教材为准。
四、学习方法1.先浏览,再听课;吃透教师指出的重点,全面掌握教材;(先讲、再练、再总结)2.多做讲义中习题、习题册习题、网上练习中心――掌握知识点,而不仅仅是一道题;3.记忆、归纳总结。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注意】1.制定者: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2.调整对象: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3.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3个层次(一)会计法律——《会计法》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注意】1.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2.调整对象: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3.构成:《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其中《会计法》是核心,其制定时间是1985年1月21日,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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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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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 财政法规体系中的核心法、骨干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 (三)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
财经法规——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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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见后)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财经法规——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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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全国人大审批; 地方预算:地方人大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政府组织执行、财政具体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地方预算调整方案: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批; 乡镇预算调整方案:乡镇人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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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4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中央预算:中央部门预算、地方上解、中央返还; 2、地方预算:本级部门预算、下级上解、上级返还; 3、总预算:财政部门汇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分预算。 部门预算改革内容: 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事业单位预算; 既包括一般预算、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 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 既包括预算内收支计划、又包括预算外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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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概述重点掌握: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功能、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的功能有指导功能、评价功能和教化功能。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同时两者的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一)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1.职业道德的概念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其本质表现在:(1)职业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2)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对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与职业活动的要求密切相关:(3)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活动形式的各种职业关系的手段。
2.职业道德的特征。
(1)职业性。
(2)实践性。
(3)继承性。
3.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爱岗敬业(基础)、诚实守信(精髓)、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核心)和奉献社会(出发点和归宿)。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理解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应把握以下几点: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较多关注公众利益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三)教化功能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财经法规第四章讲义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所占的分值比重为15~30分之间,虽知识结构完整但内容相对抽象且考点分散,考生在学习过程中需重点把握住三节的核心考点,围绕核心考点梳理知识结构,切勿孤立地记忆。
明确学习本章的目的:为了通过考试。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大纲要求】了解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与国家预算管理有关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现行的《预算法》为1994年3月22日通过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位: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日制定并通过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并于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
二、国家预算(★)【大纲要求】掌握(一)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原则:(1)公开性;(2)可靠性;(3)完整性;(4)统一性;(5)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例题·单选题】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体现的是国家预算的()。
A.制约作用B.反映监督作用C.财力保证作用D.调节作用『正确答案』C(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共分为五级,具体为:【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按照政府级次划分——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①部门和直属单位中央各部门: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央直属单位: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②中央预算收入与中央预算支出预算收入: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中央收入部分,地方上缴收入预算支出:中央本级支出,补助地方支出(2)地方预算地方各级预算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 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 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预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 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 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以下简称《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 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六、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 报告,包(括二决)算预报算表审和查文字说明。决算的实 质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是国家管 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1)
(2)
(3)
决算草案编制
决算草案审批
决算草案批复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七、预决算的监督
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 各级政府的监督 3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4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5 社会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 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 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 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具体负责编
财经法规第四章

例题2: 《公民职业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 的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B ) A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坚持准则 B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 奉献社会 C诚信为本、依法治国、民主理财、科学决策、 奉献社会 D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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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服务 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 良好社会形象。 1、树立服务意识 社会中的各行各业,都是为人民服务。 每个职业劳动者既是服务者又是被服务者。 会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摆正服务 的位置,管好钱、管好账,更好地参与管理, 不断提高会计职业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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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与管理 参与管理,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 参与管理,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 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会计人员在参与管理过程中并不直接从事管理 活动,只是尽职尽责地履行会计职责,间接地从事 管理活动或者说参与管理活动,为管理活动服务。 会计人员要树立参与管理的意识,在做好本职 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经常向上级领导者反映经 营活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 领导决策,参与经营管理活动,不能只是消极被动 地记账、算账、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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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4:会计人员对于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应依法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这是会计职业 道德中( B)的具体体现。 A客观公正 B诚实守信 C坚持准则 D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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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洁自律 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就是廉洁。“自 律”,是指行为主体能够自我约束、自我规 范。在会计职业中,自律包括两层含义:一 自律包括两层含义: 自律包括两层含义 是会计行业自律;二是会计人员的自律, 是会计行业自律;二是会计人员的自律,即 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廉洁是自律的基础, 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廉洁是自律的基础, 而自律是廉洁的保证。 而自律是廉洁的保证。 自律的核心就是用道德观念自觉地抵制自己 的不良欲望。 的不良欲望。 理万金分文不沾、常在河边走, “理万金分文不沾、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 鞋”体现的就是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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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根据预演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1.按来源划分:(1)税收收入;(90%以上)(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2.按分享程度划分:(1)中央预算收入;(2)地方预算收入;(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1.按照内容划分:(1)经济建设支出;(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2.按支出级次划分:(1)中央预算支出;(2)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1.预算年度——财政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①法律、法规;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①法律、法规;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⑤上解上级的支出;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1.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四)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决算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二)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1)全国——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2)县级以上——本级和下级;(3)乡、民族乡、镇——本级。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二)分散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供应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1)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它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只有一个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